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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格证据在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完善建议

2016-10-19葛欣

水能经济 2016年5期
关键词:前科刑事案件调查报告

葛欣

随着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犯罪日益增多,已经成为当前社会一个重要的矛盾。由于未成年人在生理、心理上的发育并未完全,所以在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要区别于成年人。根据其群体特殊性,在案件的起诉、审判阶段引入品格证据,通过相应的社会调查来佐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并完善品格证据在法律中不足,建立品格证据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具体运用规则,将保护未成年人与维护社会稳定有机结合起来,达到价值最大化。

一、明确品格证据作为羁押的依据

由于未成年人在生理和心理上的特殊性,在對未成年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尽量采取非羁押的措施,加强未成年人取保候审的适用。通过对未成年人品格证据初步的调查,作为是否采取羁押措施的依据。在这一阶段,可以采信两类品格证据,即前科劣迹情况和社会调查报告。如果未成年人的前科劣迹与此次所犯罪罪名具有相关性或同类性,如以前曾因盗窃被治安处罚此次又因盗窃被提请逮捕,那么会被认为,重犯的可能性较大,具有较大的人身危险性,以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为一般原则。或者对于对未成年人的调查,其在社区、学校等表现是否良好,社会对其是否认可,这些都可以成为判断未成年人是否具有人身危险性,以此作为未成年人是否应当羁押的根据。通过上述两类品格证据,对于人身危险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未成年人不予羁押。

为应对品格证据适用自由裁量权过大,可能导致司法腐败的灰色地带。第一,应建立司法机关内部适用品格证据的具体实施办法,调查人员和司法机关在收集、适用品格证据时,应严格遵循程序上的规定,重视品格证据在未成年人案件中原本的价值,不能只走过场或者有碍司法公正。第二,建立严格的备案复查制度,司法机关做出的关于运用品格证据的行为,都应当记录在案,并报上级司法机关备案,以便日后案件出现问题对案件的审查,也能侧面确保该项工作的慎重开展。

二、明确品格证据在暂缓起诉阶段的应用规则

暂缓起诉对未成年人有着积极的保护作用,因此是否暂缓起诉的考虑应作为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1、应当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做出是否暂缓起诉的决定中,以未成年人的品格证据作为决定的支撑依据。2、应当结合品格证据对未成年人各方面进行评价,重点调查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个性特点、道德品质、犯罪动机、前科劣迹和悔罪态度,并据此形成一份社会调查报告,作为未成年人是否应当暂缓起诉的依据。3、对未成年人品格证据的调查应以承办案件的检查机关工作人员为主,具体案件中还应当由当地青少年保护组织的工作人员配合司法机关,共同完成未成年人品格证据的调查,避免检察机关因为指控犯罪刑事诉讼职能定位及其立场,不经深入调查而决定进入诉讼程序;或因其司法上的惰性,在没有完全调查的基础上草草做出不予起诉的决定,逃避工作责任。4、配套完整的不起诉分流措施。可以规定一定时间的考察期,考察期内为未成年人设定一定的义务,观察其在社区和学校的表现,由上述调查人员定期对未成年人的表现制作报告,在考察期结束后提交检察机关,若在此期间未成年人表现良好,没有违法相关义务,则由检察机关做出不起诉的决定;若未成年人在考察期违反义务,则结束考察期转入诉讼程序。

三、明确定罪中品格证据作为考虑因素

品格证据在定罪阶段的作用较为有限,但在部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对未成年人保护应区别于成年人案件,使品格证据对是否构成犯罪也有一定影响。1、通过未成年人的品格证据,对未成年人的主观罪过状态进行评价分析后,得出综合结论,已确定其犯罪构成主观要件之满足与否。定罪中的品格证据,应以品格调查员的品格报告为基础,结合犯罪未成年被告人的名声、声誉评价和特定的行为历史事件,如被判刑的前科事例,并通过对相关人证、物证的对比验证、最终形成定罪与否判刑的结论。2、在刑事审判中,可以由人民法院主导,选任有专业法律知识的志愿者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工作人员两人以上组成调查小组,形成的社会调查报告由审判人员决定其证明力大小。社会调查报告可以分为社会调查和心理测试两个部分。社会调查主要包括未成年人是否有前科劣迹、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基本情况。心理测试主要以测试问卷的形式,发觉未成年人的品格亮点,评估未成年人的人身危险性,即再犯可能,以评定结论的形式,作为社会调查报告的补充内容,使整个社会调查报告更具科学性。

四、排除量刑中前科劣迹的适用

未成年人良好的品格证据应当作为法官量刑的依据,但前科劣迹不应作为从重处罚的依据。法官在量刑时,不能将前科劣迹作为量刑的考虑因素。但规定例外情况:1、当审判中前科劣迹被公诉方或被害人一方用于反驳未成年人拥有良好品格的证据,此时法官可以将前科劣迹作为对未成年人不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依据。2、在一些危害国家安全和危害公共安全等危害性较大的犯罪中,前科劣迹不应被排除。

五、明确品格的法律地位

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品格证据的形式、内容、取证程序、质证规则、采信标准等制定有利于案件的规范性文件,以保证品格证据的规范运用,要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适用品格证据而不是可以适用。目前可以颁布相关的司法解释或者出台一些司法操作文件加以界定,选择部分单位进行试点,开展有益尝试,待时机成熟后通过证据法的制定等方式予以规定,以解决目前品格证据的立法欠缺和司法认识模糊的现状。

参考文献:

[1]李雄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品格证据之适用研究[D].湘潭:湘潭大学法学院,2010.29.

[2]顾静薇,孙启亮,周晓华.品格证据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运用及其制度完善[J].政治与法律,2010,2: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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