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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网络犯罪中的电子证物检验

2016-10-19张显荣

文化产业 2016年7期
关键词:电子数据检验

张显荣

摘 要:随着计算机技术、特别是互联网的发展,电子数据已渗透到我们生活中的各个领域,在各类案件中会越来越多地涉及有大量直接证明犯罪事实的电子数据,如果能够正确搜集固定这些电子数据,可以在犯罪案件侦查和法庭审判中发挥出巨大的作用。现就电子证物检验的难点和未来发展方向分析如下:

关键词:电子数据;证物;检验

一、世界各国电子证物检验发展历程

美国、英国是开展电子证物检验研究工作最早的国家之一。美国联邦调查局1984年第一次开始计算机案件的证据检验以来,电子证据检验就在向独立机构方向的发展。1992年,FBI建立了独立的电子证据检验机构,称为CART,其英文全称为Computer Analysis and Response Team,此后,美国有关电子证据的检验机构蓬勃发展起来,通过建立遍布全国的地方计算机法庭科学实验室RCFL(Regional Computer Forensic Laboratory),以满足打击日益增多的计算机犯罪对电子证据收集与检验的强烈需要。1999年第一个地方计算机法庭科学实验室在圣地亚哥得以建立并实际运行,其后Dallas、Kansas及Chicago都相继建立了自己的RCFL并得以成功运作。借鉴这些成功经验,FBI于2003年以后又在其它一些城市陆续建立了RCFL。

美国FBI的这些做法后来被许多美国执法部门和其他国家效仿。新加坡警察部队刑事调查局设有电脑鉴定组,主要负责电脑证据的搜集和检验工作。香港警务督察处刑事部商业罪案调查科的计算机罪案调查组(现为科技罪案组)于1993年成立,负责计算机犯罪案件的技术支持和电子数据检验,内容包括数据恢复、互联网取证检验、服务器日志检验、数据库日志检验、密码破译、移动电话、邮件、存储介质检验等。

二、我国电子证物检验发展状况

电子证物检验在我国是随着实际工作需要而逐渐发展起来的。根据2005年2月28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中的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理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因此,目前在我国从事电子证物检验鉴定的机构主要分为两类,经省级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的司法鉴定机构和由公安部实行鉴定资质许可管理制度的公安机关电子证物鉴定机构。公安部2005年发布的《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于2006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规定地市级以上机构可开展电子证物等八类检验鉴定项目,将电子证物纳入检验鉴定范围。2013年实施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电子数据是证据,而且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中规定了电子数据的审查与认定方法。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多数情况下都是经过对电子证物进行检验鉴定将电子数据转化为鉴定意见才作为诉讼的直接证据。

三、电子证物检验的特点

电子数据证据定义:由电子设备存储或传输的有侦查作用或证据价值的电子信息及派生物。这里的电子信息是指以程序、文本、声音、图像、影像等电子形式存在的数据,派生物是指由电子信息转化而来的附属材料,主要具有如下的特点:

(一)表现形式的多样性与复杂性

电子数据的外在表现形式具有多样性,不仅可以表现为文字、图像、声音或它们的组合,还可以是交互式的、可编译的,因此电子数据能够更加直观、清晰、生动、完整地反映特征事实及其形成过程。

(二)依赖介质性与无形性

电子数据需要借助一定的介质存在,如硬盘、光盘、手机、数码设备以及移动存储设备等。在介质上保存实质上是由按照一定编码规则以“0”和“1”的比特存在,其记录的内容不但肉眼看不到,具有无形性,而且凭人的思维也很难解读,只有在经过一系列的处理程序后通过屏幕显示或打印机打印后才能为人识别,而且丝毫不会受到感情、经验等多种主观因素的影响。

(三)易破坏性、易复制性

电子数据极容易被篡改、复制、伪造、破坏或毁灭,电子数据或信息是以“比特”形式存在的,是非连续的。数据或信息被人为地篡改或后,如果没有可对照的副本、映像文件则难以查清、判断信息是否被破坏。同时电子数据可以精确地进行复制,复件内容与原件内容完全一致,且可长期无损保存。

(四)易传播性

随着智能设备的快速发展,电子数据传播的方式和速度更广更快,可以利用网络通过即时通讯工具和电子邮件等瞬间扩散到世界各个角落。

(五)时限性

某些电子数据具有时限性,当满足一定的时间设置会自动被删除。如在软件或程序中人为设置的“逻辑炸弹”,到了设定时間限即会自动删除满足条件的电子数据。

四、电子证物检验的难点

鉴于电子数据的特点,为电子证物检验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主要表现如下:

(一)电子技术和电子设备发展速度极快且受市场驱动,电子证物检验技术必须及时跟随发展,导致检验设备和技术总是拖着产品发展的后腿,无法估计未来的发展状况。同时随着新厂品的出现,也会耗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研究产品的性能和特点,当研究结果达到一定水平时,新的产品又更新换代,检验的设备和技术永远跟不上产品的日新月异。

(二)电子数据极易损坏,在检验中很可能因为不适当的处置或检验而改变、损坏电子数据。由于电子数据极易复制和修改,电子证物检验的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更加容易受到质疑。

(三)电子证物检验检材性质和状况差异较大,这是因为市场上电子设备有多种操作系统、不同存储方式和各种应用程序。每个检材需要的检验方法和技术条件也不同。

(四)电子证物检验技术人员少,缺乏系统培训,电子数据取证和综合应用能力较低等问题,任何不正确的操作很可能对电子数据造成永久的破坏。

(五)电子证物检验有时也需进行现场的在线检验,从而增加了检验的难度。

(六)检验人员的检验程序对检验结果的影响:在检验过程中,有时需要多个工具进行检验。科学合理的设立检验程序,可以提高检验质量。在做检验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检验步骤一步一步地进行。保证同一案件由不同的检验人员进行检验时,得出的检验结果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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