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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高校管理中学生权利救济研究

2016-10-19

中国市场 2016年35期
关键词:救济权利法律

贺 芳

(武汉设计工程学院 教务处,湖北 武汉 430070)



我国高校管理中学生权利救济研究

贺芳

(武汉设计工程学院教务处,湖北武汉430070)

近年来,随着高等教育规模逐步扩大,高校的管理权与学生权利之间发生的冲突不断增加,学生诉高校的案件呈上升趋势,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相关救济机制来解决这一瓶颈迫在眉睫。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健全公民权利救济渠道和方式”,是对权利救济的确认。文章旨在通过审视我国现阶段高校管理中存在的困境和问题,提出改进措施,为解决高校学生权利救济提供建议和帮助。

高校管理;权利救济;中学生

1 高校管理中学生权利救济现状

公民权利救济,是公民权利保障的重要环节。其具体是指在权利人的实体权利遭受侵害的时候,由有关机关或个人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采取一定的补救措施消除侵害,使得权利人获得一定的补偿或者赔偿,以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学生是公民的一种,享有法定的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等实体性权利以及听证、申诉、告知等程序性权利,毫无疑问,学生权利遭受侵犯,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救济。

高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法律关系,高校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决定学业证书和毕业证书的发放,可以在法律、法规明文授权范围内对学生行使教育管理权。在管理工作中,高校可以决定一个学生是否可以拿到毕业证、学位证,对于学生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进行处理,通过行政文件通知公告的形式对于学生在校行为提出要求。在高校的管理行为中,高校的职权作为公权力作用于被管理者学生身上。学生是公民,是受教育者也是被管理者,那么学生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财产权、人身权、受教育权以及申诉平等对待等程序性权利。基于此,学校的管理权和学生权利之间必然存在冲突的现象。当然高校与学生之间也存在民事法律关系,高校以平等主体的身份从事民事法律行为,高校与学生地位平等,一般包括学生在学校住宿、就餐、购物时与高校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高校管理中,学校与学生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高校管理中学生权利救济针对的是高校与学生在行政法律关系中高校作为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学生发生冲突情况下对学生权利的保障,二者之间平权性民事法律关系不赘述。

随着依法治国的进程不断推进,我国的法律体系不断完善,教育法律体系也逐步健全,但涉及教育的法律法规内容散见于《教育法》和相关教育法规中,各规定法律效力层级不同,会存在法律盲区和法律冲突。同时高校作为法律授权的行政组织,长期以来受传统思想影响,奉行“国有国法,家有家规”,片面理解学生作为被教育者、被管理者的角色,在制定规章制度的时候忽视学生的主体地位和受教育权利,导致管理权被无限放大,而间接侵犯了学生权利。甚至国内极少数高校机械奉行从严治校的理念,做出违反上位法的规章,例如某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中提出“凡考试作弊者一律开除”,这显然违背了《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内容应该为无效条款。实践中,学生的程序性权利一定情况下同样得不到重视,部分高校做出对于学生的处分决定,忽视学生的听证权、申诉权,而导致学生诉学校,学校败诉的案例。

当学校与学生之间产生法律冲突的时候,学生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学生一般可以选择向学校相关学生权利保障部门或者学生自治团体寻求救济。这在实践中解决学生校园伤害、学生与学生纠纷、学生与社会其他成员纠纷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解决高校管理中和学生作为主体的纠纷时往往不尽如人意。目前高校学生权利保障部门不够健全,高校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社团中设置的学生权益保障部门往往会对于学校作为主体的纠纷畏首畏尾,效果甚微。

2 高校管理中学生权利救济的困境

2.1权利救济法律依据不足

目前,涉及高校学生权利保护的立法有《教育法》《高等教育法》《高等职业教育法》《教师法》《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高校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这些法律法规是其权力的来源。这些法律本身形成了一定的法律体系,为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但作为国家意志体现的法律本身应该是具有严谨性、规范性、可操作性的,上述法律文件的精神源于20世纪90年代,不少法律条款仍体现出计划经济的痕迹,概括确定了学生的权利和义务,渗透了学生作为权利主体的立法理念,其内容本身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对于学生权利救济的内容少之又少。

高校为实现其职权,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较为详细的具体规范。制定规范的权力来自于法律、法规的授权,但因上位法的规定比较笼统,现实中会出现学校学生管理规范僭越上位法而引发学生与高校之间的纠纷。同时学校长期奉行“一日为师,终身为父”等传统思想,忽视了法治社会的规则意识,常常发生因“严爱”而生“大恨”的违反教育初衷的事件。南京林业大学为了维护良好的校园秩序,设置校园红袖章干涉情侣校园亲昵行为,无疑这还是对学生隐私权等相关权利的侵犯。国内高校学生管理规范还有一个“重实体,轻程序”的特征,如果说管理者不按照规定程序行事,那必然是与依法治校相违背的。而在外部法律不够健全、内部校规不够优良的情况下,就得依靠执行管理职能的管理者的法治理念了,本身人的观念就参差不齐,同时没有标准化的统一规范,每个人对规定理解不同,必然会导致在管理中学生与高校之间的矛盾。

救济以权利受到侵犯为前提,救济本身也是一种权利,救济是权利实现的重要环节,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因此从立法层面加强学生权利救济非常必要,正所谓正本清源,切实可行的法律、法规是学生权利救济的重要依据,一方面强化控权机制,加强高校权力内涵和外延的界定,避免因权力被无限放大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完善学生救济制度,从权利内容、救济途径、救济程序等多方面给予明确的法律依据。

2.2实践中学生权利救济的机制亟待完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提出,学校对学生的处分要做到程序公正、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学校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须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等,而学生对于学校的处分有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诉权等。高校学生管理中引入正当程序不仅是学校的管理行为公开、公正、公平的基本保证*周兰君.美国大众体育管理方式管窥[J].体育学刊,2010,17(09):45-49.,同时这也是学生权利与学校权力有效制衡的重要武器,对于学校而言有效发挥职权,同时保证学生权利不受侵犯,就必须建立学生处分事前程序、事中程序、事后程序为内容的一整套权利救济机制。

学校应该设立学生权利保障机构,学生权利保障机构应该有两部分,第一部分学校设置学生权益保护职能部门,设置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学生权益投诉的处理。第二部分即为发挥学生自我教育职能而建立的学生组织的学生权益保障部门。目前国内很多高校的学生权利保障往往由相关学生工作部门、辅导员等进行出面解决。近年来,社会法治进步,学生维权意识增强,高校与学生之间的侵权纠纷案件发生率逐年提升,现实中的机构保障确实无法满足权利救济的需要。同时高校管理中因思想重视程度不到位,长期按照固有模式解决问题,措施不到位而导致侵害学生权利的事件屡见不鲜,没有有效的校内救济机构和救济路径,学生往往通过诉讼由司法机关来进行权利救济,增加了诉讼成本,占用了大量司法资源,建立完善的校内学生权利救济机制非常必要。

2.3学生权利救济意识有待加强

大学校园是学生从学校走向社会的最后一阶段,学生的自主意识、独立意识开始慢慢形成,作为国家大力培养的人才,与同龄的其他阶层相比,他们一方面有知识储备优势,但是社会阅历尚浅。一般而言,权利救济可以分为公力救济或者自力救济,通过向教育部门、司法机关进行申诉,寻求公力救济,或者针对学生的处分结果和处分行为与学校相关部门据理力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力救济借助的是公权力,相对而言成本高、周期长,并且在管理工作中,学校与学生地位相差悬殊,学生维权力量相对薄弱,加之被告是自己的学校,学生存在一定的畏难情绪。而在自力救济中,学生往往比较容易冲动,不善于理性思考问题,动辄出现“以死相逼”,父母家人越过院系、学校职能部门直接找校领导,甚至发生围堵、静坐等不和谐校园安全事件。而学生自治的学生组织权益保护部门,朋辈维权的能力较弱,国内依靠学生组织成功维权的案例非常少,也很容易向群体性校园安全稳定事件转化。同时在教育活动中,对于学生法律知识的普及,对学生权利救济能力提升的教育内容较少,相对于国外大学,我们的学生权利意识相对薄弱,解决问题的能力不足。

3 高校管理中权利救济完善建议

3.1宏观层面加强立法,同时完善校内规章制度

我们呼吁从国家层面加强完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按照宪法权威高于一切的原则,按照以学生为本的理念制定新的法律规范,废除不合理的旧法律条款。从立法层面,明确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明确法律、法规与高校内部规章制度的关系,加强高校内部规章制度的合法性、科学性、合理性、可操作性,树立校内规章制度的权威。高校要与时俱进,修改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废除违反上位法、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违法依法治校理念的规章制度,从学校实际出发,以学生为本制定相关规范。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要求,各高校建立相对完备的申诉、听证、申辩制度。建议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管理中学生权利救济专门条款,明确界定学生实体性、程序性权利,告知学生在校期间享受的权利,以及当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的救济程序。

3.2完善学生权利救济机制,畅通救济路径

在依法治国和依法治教的背景下,作为高校应当从多视角审视学生权利,重新认识和定位学生权利及其法律保障。因此学校应设立专门学生权利保障部门,学生权利保障部门应独立于学生管理部门,独立设置,能够公平、公正地处理高校管理中学校与学生之间的纠纷。充分发挥学生自治组织在学生权利救济中的作用。实现学生权利救济,有法可依,有路可走,有组织保障。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要求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校申诉委员会是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的有效平台。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该由管理部门、教师代表、学生代表三方面构成,代表应该具有广泛性的特点。尤其是委员会负责人应由学生纪律监察部门负责人担任。委员会要建立畅通的工作机制,对于学生申诉案例有问责机制、调查行为、处置决定、结果等内容,而且可以根据工作实际,进行案例汇编,为学校依法治校提供决策依据,为学生维权提供参考范式。

3.3提高学生维权意识,营造良好氛围

学生应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了解自身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树立权利和义务对立统一的正确观念。要加强对实践的学习,关注维权案例,要增强法治观念,提高法律意识,学法、知法、懂法、用法、守法。要提升维权意识,当权利受到侵害的同时能够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增强处理问题、理性思考的能力,避免极端化、克服与学校作为当事人纠纷的畏难情绪。

作为学校而言要加强对学生普法的教育,通过开设选修课、人文素质教育讲座、普法宣传等形式开展专门提升大学生权益保护意识的活动。同时高校教师和管理者要转变自身思想观念,改变以往管理工作中存在片面地将学生作为受教育者的错误思想,加强以学生为本的理念,同时与时俱进地加强自身对于法律、法规的学习,管理行为做到合法、合理。学生提起维权请求的时候,作为高校做到程序公正、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同时要把过程和结果全程向学生公开,接受学生监督,既宣传了学校对问题处理的科学合理性,又对学生进行了维权教育,实现学生敢于提出诉求、学校能够积极应对的良好互动,从而营造良好的氛围。

[1]唐世龙,彭志忠.论高校学生管理的法治化和程序化[J].求索,2005(4):126.

[2]余军.大学生权利保护与高校依法管理学生研究[D].重庆:西南师范大学,2004:2-3.

10.13939/j.cnki.zgsc.2016.35.221

贺芳(1988—),武汉设计工程学院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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