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财融合助力企业发展探究
2016-10-18刘曼
刘曼
"[摘 要]财务管理作为一项全面、综合的管理活动,与企业内外部各项业务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如何将财务工作与业务工作进行深度融合,是值得现代会计从业人员深思与探讨的问题,也是会计由一名社会化会计向企业个性化会计角色转型的要求。文章从全面预算管理、成本管理、信息化等方面论述了业务与财务工作融合对企业发展的推动作用。
[关键词]财务管理;业财融合;预算编制
[DOI]10.13939/j.cnki.zgsc.2016.33.184
1 引 言
业财融合是指企业业务活动与财务管理相结合。财务管理作为一项全面、综合的管理活动,与企业内外部各项业务活动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财务信息的准确性、有效性,有赖于前端业务执行的合规性,但业务部门往往对财务政策的要求和严肃性缺乏足够认识,可能为单位运营及财务管理带来隐患及潜在风险。因此,要确保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必须将财务视角延伸到具体业务前端,实现有效的业财融合,同时也可以实现有效的资源配置。财务部门在对业务实施管控的同时,也要向业务部门提供服务。
本文拟通过对现有企业部分业务进行梳理,结合笔者所在单位现阶段所接触的业务情况,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对现有业务情况进行分析,探究如何最有效地开展业务与财务工作的融合,形成适应现阶段发展所需要的业财融合形式,做到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充分发挥财务的职业敏感度,提高投入产出效益,平衡短期与长远利益关系。
2 企业如何将业务与财务工作做到最佳融合
2.1 成立业财融合工作小组
当今世界处于信息高速发展的时代,观念更新是市场运转的主要动力,提高管理水平必须明确一个观念——团队观念,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管理水平的提高不能仅仅依靠一两个部门或者单个部门的努力,而必须依靠整个企业的各个部门的相互协调、相互学习借鉴才能提高。围绕企业的经营战略、方针目标和实际情况,企业以改进质量、降低消耗、提高经济效益为目标成立业财融合工作小组,小组组成人员为各部门业务骨干,精通或熟悉主管业务领域相关法律法规、技术,具有战略思考能力、良好的沟通能力、对业务的理解能力,这些人组合在一起可以形成头脑风暴。
2.1.1 业财融合工作小组的工作目标定位
第一,利用财务人员的专业财务知识、对有关政策的理解及把握,以及多次接待审计的经验,为业务部门提供专业的财务意见或建议,做业务部门的合作伙伴,助力企业发展。
第二,参与评估业务活动、成本计算与管控、投融资活动等。根据具体业务,结合作业成本法分解成本动因、管控成本,及时传递价值管理理念至业务前端,充分发挥财务价值的守望作用。
第三,从税收风险、内控风险等方面,寻找单位业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查缺补漏,防范风险,做好风险把控。
第四,参与市场开发、招投标、国家申报等活动。结合研究相关政策,配合业务开展,针对业务活动,提出财务意见,在保证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争取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业财融合工作小组成员应涵盖企业的职能管理部门与业务部门,随着企业的发展壮大,最好每个部门中有一名熟悉业务的骨干人员成为小组成员。建议小组成员至少应覆盖财务部门、经营计划部门、物资部门、人力资源部门以及各个业务部门。赋予小组成员权利及义务,在研究及探讨企业某项经济事项时,及时召集小组有关成员,围绕需实现的经济目标,讨论达成最佳结果,争取最大程度降低风险,获得最佳经济利益。
2.1.2 业财融合的全过程管理
为加强业务全过程管理,提高业务设计的科学性,统筹企业内部资源,充分发挥业财融合工作小组在具体业务全过程管理中的专业优势,从具体的项目设计、预算、执行跟踪、效果评价等方面进行管理,提升使用效益。业财融合工作小组从事前介入、事中控制、事后评估三方面参与全过程管理。
(1)事前介入
每项具体业务开展前,业财融合工作小组对其进行可行性论证以及需求细化。主要从政策的合规性、业务活动的规范性、预算控制、成本效益、风险控制等方面予以明确或提出意见。业财融合工作小组来支撑项目组,随时保持联动。
(2)事中控制
对业务的开展、预算执行的进度、合规性等方面进行跟踪分析,及时掌握资源投入情况,确保成本投入的合理性,加强业务活动过程的监督管理,防范各类风险发生。
(3)事后评估
在业务活动结束后,业财融合工作小组应对其实施效果进行事后评价,分析成本效益。为应对项目决算审计及项目结果验收,对项目进行内部自查,做到及时协调、各部门联动,为项目顺利通过审计、验收做充分准备。
2.1.3 业财融合工作小组的具体实施项目(见下表)
1. 项目申报阶段:由项目管理部门组织项目申报布置工作会,传达项目申报注意事项及要求,涉及部门的有关人员参加并学习有关要求。财务部门结合历年项目审计时的审计经验及有关财务制度,对项目需统筹的部分经费预算提出上报形式的建议,以及对需分摊的间接支出部分提出大致预算比例。项目实施部门(业务部门)结合项目管理部门及财务部门的预算建议,形成项目立项报告,充分考虑项目经费使用的灵活性。2. 项目实施阶段:项目实施部门做实项目实际所需经费预算支出;项目管理部门及时提交财务部门项目任务书及开题通知及实际预算;财务部门在日常报销中加强项目的经费执行的监督、将经费支出与合同进行关联,监督并督促合同执行,配合项目管理部门实施经费统筹管理,提高项目的经费执行率,提高资金使用效率。3.项目审计及验收阶段:在审计验收前,项目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审计前自查。对照项目任务书及各类有关经费管理办法等文件,查缺补漏。财务部门结合历年项目审计时的要求,审核项目经费支出的合理性及充分性,督促有关部门查漏补缺。物资管理部门提供项目材料出库明细,与财务部门数据进行对照,确保数据支出一致。项目管理部门梳理外协合同、外协验收资料及专用设备采购情况等,充分做好项目决算审计准备。
[摘 要]自改革开放以来,历经30多年的发展,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在遵守法律规范的框架下发展并完善。可以说,会计行为是否规范和会计信息质量是否可靠,对社会经济秩序和人民日常生活产生巨大影响。文章首先阐述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与法律规范不协调的现状,其次分析造成两者不协调的原因,最后提出促进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与法律规范协调发展的建议。
[关键词]公司财务;会计制度;法律规范;协调
[DOI]10.13939/j.cnki.zgsc.2016.33.182
1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与法律规范不协调的现状
1.1 会计与法律规范缺乏协调性
缺乏协调性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会计法规之间的有关规定相互重复、抵触,如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与财务部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就有诸多不协调的地方。二是会计法规与其他法规之间缺乏协调性,表现为会计法律法规得不到其他法律法规的有效支持,如《会计法》仅规定对违法者构成犯罪的重要依据其刑事责任,但在《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却找不到对应的法律依据,使《会计法》的规定成为无源之水,这也势必令其威慑力大打折扣。
1.2 部分会计法规的可操作性不强
会计制度在涉及法律规范方面,其概括性和纲领性特征比较明显,较多地使用“情节严重”“数额较大”等模糊性的词汇,而少有定量标准,并且缺乏配套的实施细则,使法律条文缺乏可操作性。如《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和会计人员对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负责”,但会计资料涵盖面广、来源复杂,单位负责人和会计人员不可能一一掌握。
1.3 会计法律法规更新滞后
实践证明,法律规范建设必须随着经济社会及环境的发展而不断更新。但是我国的《会计法》只做了两次修订,难以适应新形势、满足新需要,明显落后于经济现实,我们往往很难在现行会计法律规范中找到处理某些新事项、新业务的合理法律依据或者制度方法,从而使会计法律失去时效性。比如信息化技术在财务会计领域中的发展与运用,尤其是网络财务或电子商务会计的出现,必将对现行的一系列会计法规的建设与完善产生深远的影响。
1.4 地方会计法规建设薄弱
具体表现为:对地方跨级法律建设的理论研究不够,基本上还处于空白,地方会计法规的制定、修改不及时,地方会计法规的内容缺乏针对性,没有很好地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大多数地方会计法规基本上是国家有关会计法规的翻版或若干法规内容的简单堆积。
1.5 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对责任的追究处罚偏松
在会计法律制度中对违法责任的追究往往偏松,只要没有构成《刑法》中规定的那几种经济犯罪,大多对责任人员以罚款、行政处分作为处罚手段,而且在执法中存在诸多影响执法的因素,致使应受到追究、处罚的责任人员没有受到应有的追究。由于没有受到毁灭性的打击,形成恶性循环,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危害也越来越大。
2 造成两者不协调的原因分析
2.1 协调机制不健全
协调机制是指在会计法律规范之间达成的有关协调行动的一系列临时性和制度性安排。由于没有建立科学完善的协调联动机制,产生分业监管与跨行业违规的矛盾。就目前现状而言,财政、审计、证券三大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不健全,基本上处于分类把守、各自为政的情况,财政同其他部门如税务、工商、监察之间也缺乏明确的分工和有效的协调,政策措施相互重叠或相互抵触的现象时有发生,重复检查、重复监督的情况也比较常见。
2.2 协调标准不明确
对会计法规之间相互不协调的、矛盾的或冲突的法律条文如何进行协调修改,应确定协调依据的问题,即法规之间发生抵触以何法作为标准以修正其他法规。没有明确依据的协调只是表面化的、不系统的,甚至是混乱的,也很难达到深层次科学合理的协调目的。
2.3 法律规范指导思想的不确定
会计立法机关在实际工作中,受“成熟一部,制定一部”传统思想的影响,在会计法律制定上存在一定的盲目性,更缺乏科学合理可行的立法规划。此外,我国当前经济处于社会主义改革转轨的重要时期,社会现实受到严重冲击。由于不确定因素的增加,会计法律制定者无法预见新情况发生,容易导致立法指导思想缺乏连贯性和协调性。
2.4 法律规范部门的不一致性
由于不同领域的法律起草和制定主体不同,各会计法规部门只注重本领域的立法工作,相互之间缺乏必要的协调配合,导致法规之间的不统一,地方立法与中央立法、行业之间立法相抵触的情况时有发生,往往使得会计主体无所适从。同时,即使在同一部门内部,会计法规文件的起草也是由不同的内设机构来完成,缺乏与有关部门的足够沟通、协商,这样势必又增加了会计法规之间的不协调性。
2.5 法律规范程序的不完备性
我国现行会计法规的起草和制定,特别是会计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起草制定工作基本上是由财政部门完成,但是财政部门在具体会计法规和规章的规划、选题、调研、起草、征求意见、修改、通过等环节往往缺乏严格而具有约束意义的操作规则,使得法规及规章在生成程序上缺乏科学保证。
3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与法律规范协调的原则
3.1 统一性原则
从形式上看,我国的会计制度和法律规范都是由全国人大等政府部门统一制定和发布的。但从制度的实际来看,政府部门只是牵头起草制度制定事宜,由于制度制定过程中对专业性要求很高,所以在会计制度与法律规范的协调性方面则往往难以保证。例如,《会计法》由财政部制定、《银行法》由人民银行制定、《证券法》由证监会制定等。同时,上述各部门或出于自身利益考虑,或对于其他部门业务不了解而导致视野狭窄,使得这些法律在实践上或具体内容上产生差异甚至冲突。
3.2 层次性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