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养老金后就不再发放伤残津贴
2016-10-17潘家永
老年世界 2016年8期
编辑同志:
我是一名工伤人员,伤残六级。定残之后,公司保留了与我的劳动关系,让我回家休养,一直按月给我伤残津贴,是工资的60%。上个月,我到了退休年龄,办理了退休手续。这个月我领到了养老金,而伤残津贴却被公司停发。公司的行为合法吗?
读者:龚纪远
龚纪远同志:
根据《工伤保险条款》第36条、第37条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主要是为保障伤残职工退出工作岗位后的基本生活需要。养老金也称退休金,是在劳动者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根据他们对社会所做的贡献和所具备的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保险待遇。养老金主要用于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由于伤残津贴和养老金的功能是相同的,因此当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时,只能享受其中的一项待遇。《社会保险法》第40规定:“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因此,根据上述规定,除非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你领取养老金后就不能再领取伤残津贴。公司的做法并不违法。
律师:潘家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