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住房公积金违规套现的防范与控制
2016-10-14赵丽英
【摘 要】近几年,违规套现住房公积金现象可谓花样繁多,层出不穷,在百度中输入“公积金”3个字,弹出几十个专门帮人套取公积金的推广链接。这些中介公司声称“套取公积金成功率百分之百”。各地陆续出现了违规套现事件,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矛盾和问题。参与套现者不仅有在职职工、房地产公司,还有很多从事违规业务的中介公司和社会不法人员,套现的公积金数额多在万元以上。从发生频率、参与人员及套现的金额来看,套现住房公积金现象正逐渐发展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需要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予以高度重视和有效防范,尽快加以解决。否则,将在社会上产生不良误导作用,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社会形象受到严重损害。无论是职工通过虚假购房凭证办理,还是通过中介机构代办都是属于非法行为,应依法予以惩治。因此如何防范住房公积金违规套现,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阐述了住房公积金违规套现的主要形式、形成原因及防范和控制措施。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 套现; 防范;控制
一、违规套现住房公积金的主要形式
1.租房套现。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明确规定:职工只有在购买房屋进行房屋翻建大修或者职工达到了离休退休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才能提取公积金。相对而言租房手续门槛较低成了惯用的手段,租房套现通常由中介操作,所有资料房主房产证租房合同等由中介提供,提取人需要提供一个身份证复印件和银行卡复印件,其他资料中介帮助办理提取并收取手续费。
2.虚假异地购房手续套现。目前一手房都要在当地房管部门网上备案,在网上可以查到备案号,所以更多的人是把目光瞄向了伪造二手房和异地住房的材料。由于异地房产并没有实现全国联网不方便查询。
3真购房假结婚套现。如一个市民买了房子,然后他和某人假结婚,以购房的名义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这样的手法克隆结婚证、户口簿,用真实的购房行为掩盖虚假的婚姻状况,通过这样的行为让假配偶“蒙混过关”,以达到假配偶住房公积金套现的目的。由于公民的婚姻关系涉及隐私,很多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并未与民政部门建立联网查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很难进入官方网站去甄别真伪。
4.开发商提供虚假合同套现。不良中介公司和一些房地产开发商相互勾结,通过出具虚假购房合同、预交款发票等材料,待套取住房公积金成功后,再收回注销购房合同。
5.利用虚假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套现。根据目前住房公积金政策,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只要单位开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就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余额。一些不良中介公司通过伪造用人单位公章,通过提供虚假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套现。
6.提供其他虚假材料套现。一些不良中介公司通过伪造二手房交易证明、无房证明、城市低保证明、商业贷款借款合同和还款清单等来套取住房公积金。
二、违规套现住房公积金行为产生的原因
1.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对政策有误解,认为平时无用,用时不方便。
2.社会个人信用体系的缺失,违法违规成本低廉,导致一些人时常抱有侥幸心理,以致违规套现的行为屡禁不止。
3.不法中介和某些部门、单位受利益驱动,或制假贩假,从事不法经营;或顺水推舟,大开方便之门。
4.政府各管理部门业务数据的相对独立,在业务工作上数据不共享,形不成合力,给有些人以可乘之机。
三、违规套现要承担哪些法律风险
1.利用公积金的现有的制度漏洞进行诈骗活动,把别人的公积金拿走了,这属于严重的违法犯罪。
2.中介公司把提取人的个人信息拿过去之后,做了其他用途,会造成个人信息泄漏的风险。
3.在违规套现这个过程中,提取人明知违法还参与到伪造证件的行为中,是触犯《刑法》“伪造国家印章、证件罪和伪造企业印章罪”有关规定的,据了解,根据《刑法》此类行为最高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住房公积金享有人如果仅仅是使用了伪造的证件,也会被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规套现住房公积金的防范与控制措施
1.加强内部管理,强化人员业务素质。堡垒最容易从内部攻破,没有高素质的公积金管理队伍,再简单的骗术也能成功套取。加强人员培训,提升中心人员素质应为第一要务。
2.严格审批程序,降低套取成功率。实行双岗审核甚至多岗审核制度,增加复审环节;区别运用延时支付和实时支付方式;对新买、新建、大修住房进行现场勘测核实;对异地就业、解除劳动关系提取,打電话或到场核实。
3.加强信息交流,实现信息共享。应尽早接入房产、税务、民政等部门的信息平台。实现商品房买卖合同、契税完税凭证、婚姻登记的网上查询核实,杜绝制假贩假的滋生可能。
4.建立违规套现“黑名单”制度。在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中建立信用档案,对有套现行为的人列入“黑名单”,一定时间内限制其住房公积金提取,拒绝为其发放公积金贷款,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于触犯法律的职工、中介组织及相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参考文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
[2] 《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3]《住房保障与住房公积金》,第658期
作者简介:
赵丽英(1969—),女,河北省邢台市人,邢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科员,房地产经济师,研究方向:住房公积金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