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我省建筑节能工作进一步开展
2016-10-14民进河北省委
文/民进河北省委
推进我省建筑节能工作进一步开展
文/民进河北省委
全球建筑行业及相关领域造成了70%的温室效应。在我国,建筑能耗已经上升到社会总能耗的30%以上。抓好建筑节能工作已经成为节能减排,应对大气环境污染的必要措施。我省对建筑节能工作高度重视,已实施“绿色建筑百项重点工程”,提出了绿色建筑和可再生建筑在新建建筑中比例要达到20%和40%的具体目标,并计划2017年完成具备条件的老旧住宅改造80%的目标。
在我省推出的《河北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3(J)185-2015)提出了新建住宅建筑节能75%的新标准,目前保定市和唐山市等地已经开始强制执行,未来将在全省普及。从目前来看,虽然我省节能建筑累计4.49亿平方米,占现有建筑总量的37%,但在既有建筑中绝大多数仍属于高能耗建筑。
在当前节能减排的大背景下,尤其是我省在西临太行山脉,北依燕山山脉的特殊地理环境下,在“工业围城,中间开花”的不利条件下,发展建筑节能也是缓解大气污染的手段之一。同时节能也是节约,也是改善农村贫困人口的生活条件,精准扶贫的一种有效方式。发展建筑节能,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因此,应进一步采取措施,做好建筑节能工作。建议:
一、使建筑节能观念深入人心和行业。在建筑节能工作上,政府推动和媒体宣传是需要先行的。应发挥政府主导的优势,以严谨科学的态度做好建筑节能宣传工作。应通过媒体宣传提高公众的节能意识,充分认识到节能就是节约、节能就是改善生态环境。据测算,使用者对建筑能耗的影响达到30%以上。因此,不仅要有好的建筑节能技术,也需要提高人们的的建筑节能意识。
二、制定支持建筑节能发展的政策措施。一是针对新建建筑打造设计、施工、建材应用和运行管理等各环节全覆盖的标准体系,在基础条件类似的地区,采用建筑保温与结构一体化设计。二是根据我省不同地市间的资源、气候和居民消费水平,制定出适宜的建筑节能方案,不搞一刀切。三是针对我省既有建筑的等级,制定更加细化、可行的节能改造措施。四是从政策上提高新建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率及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比例。五是抓好公共机构用能的监管,目前的监管仅仅流于形式,缺乏必要的手段。六是确立全省统一的标准和权威的评估机构,以保障对节能建筑等级和节能率的准确认定。七是做好工程建设监管信息平台建设,以实现对工程项目的动态管理和现场实况的实时监控。
三、将绿色建筑作为主要的发展方向。绿色建筑是一种和谐建筑,既充分利用自然资源,又不破坏生态平衡。虽然绿色建筑的成本高出普通建筑物近30%,但能耗可降低85%,完全可以通过后期低成本运行收回成本。一是以星级评定的模式,推进绿色建筑发展。通过绿色认证后,应给予一定优惠政策,让开发商获得实际收益,减小投资风险。二是财政投资的项目和上规模的公共建筑应强制执行绿色低碳建筑标准,发挥示范意义。三是建立财政补贴、税收减免和返还土地出让金等扶持机制,激励绿色建筑的市场开发。四是通过绿色建筑发展基金等多元化的资金筹措机制发展绿色建筑。
四、引入节能第三方服务公司。推广第三方节能服务模式,将节能交给专业公司来做,使项目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及用户不需要再为节能支付先期成本,负担大幅减少。同时,由于节能公司收益直接与节能量挂钩,更加利于节能建筑技术的推广。目前可开展投资(BOT)、收购(BOO)、合同能源管理(EPC)、公私合作制(PPP)和企业委托管理(EOT)等第三方节能服务形式。政府在其中只需要出台相关措施对节能公司进行监管和引导即可。
五、做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
上世纪80、90年代的建筑没有采取节能措施,能源浪费严重,因此对夏热冬冷地区的既有居住建筑实施节能改造尤其重要。在目前改造模式很难统一、效果参差不齐、难以大面积推广的情况下,可以采用效果明显、投资较小、便于实施的节能改造方式。首先可针对保温性极差的门窗墙体、不合理的系统,和效率很低的淘汰落后设备进行更新更换,再根据建筑形式和居民承受能力,进行节能改造方案的优化设计。
六、对建筑工程招标投标进行规范。一是扩大招标的范围,拓宽招标监管的范围,围绕建筑原材料采购、建筑设计和施工等环节加强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法律约束机制。通过备案管理的形式,将建筑节能的强制规定,贯彻到合同条款中。二是建立省级以上的评标专家数据库,专家要为评定的项目终身负责。通过评标专家库的随机抽取机制,保证招投标的合理性和公正性。三是对虚假招标、规避招标的行为进行处罚。四是加强事后监管,严防低价中标后,降低建筑质量标准以压低成本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