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代孕 抚养权之争
2016-10-12
铁成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禁止非法代孕行为,但已通过代孕行为出生的孩子,他们的权益能否受到保护?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全国首例因非法代孕而引发的抚养权纠纷案,并作出最终判决。
儿子身亡引发抚养权之争
2014年2月5日中午,家住上海市闵行区某小区的刘维新、王一梅夫妇突然接到儿媳陈燕的电话。陈燕语气急促地说:“刘康肚子疼得厉害,怎么办?”当了一辈子医生的王一梅一边让儿媳赶紧送刘康去医院,一边和老伴下楼打车直奔医院。
经诊断,刘康患的是急性重症胰腺炎。之后,虽然一直在抢救,但刘康的生命体征越来越微弱。2月7日上午,刘康抢救无效身亡。
殡年46岁的刘康是上海一家跨国公司的董事长,他的突然去世留下了巨额财产和一对年仅3岁的龙凤胎。看着哭成泪人的陈燕,王一梅夫妇泪眼婆娑地告诉儿媳:“我们会和你一起把孩子培养成人。”可当天下午,王一梅就把刘康的银行卡全部拿走了。王一梅说她之所以这么做,“完全是迫不得已。”因为刘康刚咽气,陈燕就以“开死亡证明”为由,要销掉刘康的户口。这个举动让她产生了怀疑,“如果儿子的户口被注销,儿媳凭着儿子的身份证,就可以处置儿子的所有财产。”
刘康过世的当天,陈燕就把刘康账户上的150万元,分八次全部转到了自己的账户上。当晚陈燕还去刘康公司拿走了公章等物品,导致公司所有的经营事务都必须经过陈燕的同意。
更让王一梅夫妇难以理解的是,他们还接到派出所户籍警的电话,说陈燕要把双胞胎的户口迁走。“我们老两口现在住的是学区房,半年前儿子和儿媳为了让孩子上好学校,好不容易才把两个孩子的户口迁到我们现在的房子里。现在儿子刚死,儿媳就背着我们想把孩子的户口迁走,她的真实用意已完全暴露,就是想以此获得孩子的抚养权,继而绝对控制我儿子留下的所有财产。”王一梅气愤地说。
法庭揭开双胞胎特殊身世
陈燕在刘康去世后不久,拿了一份亲子鉴定报告给王一梅夫妇,以证明孩子与刘康的亲子关系。她的这番举动,让当了一辈子儿科医生、无数次接触过试管婴儿的王一梅心生疑问:为什么这份由湖北某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报告,只鉴定了刘康与孩子的亲子关系,却没有鉴定陈燕与孩子的关系?难道她不是孩子的亲生母亲?
刘康与陈燕是再婚夫妻,刘康与前妻曾育有一儿一女。2007年,离异的刘康与同样离异的陈燕再婚后,一直没怀上孩子。陈燕承认自己的身体有问题,很难孕育孩子。为此,刘康和陈燕还专门咨询王一梅,说他们“准备找人代孕”。王一梅当时就坚决反对,说“代孕是违法的”。
2011年2月,刘康和陈燕抱回来一对刚出生不久的龙凤胎,取名云云和清清。王一梅夫妇一直以为,这对龙凤胎是用儿子提供的精子、儿媳提供的卵子找人代孕而生的。现在看来,陈燕很有可能与这对孩子没有亲子关系。
王一梅设法拔了几根陈燕的头发,送去上海一家亲子鉴定中心鉴定。结果显示,刘康的基因与两个孩子高度一致,陈燕却与两个孩子无血缘关系。
刘康名下除了拥有两套上海的房产外,公司还有近3000万元的资产。王一梅认为,孩子的抚养权如果归了陈燕,也就意味着陈燕不仅夺走了刘家的血脉,还藉此侵吞了刘康辛苦打拼留下的巨额遗产。2014年12月29日,王一梅夫妇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获得龙凤胎的抚养权。
2015年3月,闵行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王一梅当庭曝出,孩子是陈燕非法雇人代孕代育所生。陈燕承认自己“缺失了孕育孩子的整个过程”。
陈燕说,她与刘康想方设法与湖北的一家代孕公司取得了联系,继而签订了代孕合同。代孕公司找了一位21岁的女大学生提供卵子,与刘康提供的精子试管结合后,又花钱租用了一位四川女性的子宫进行孕育。陈燕表示,丈夫对整个代孕的过程是认可且配合的,“我们为此前前后后花了八十多万元,如果刘康不同意,我一个人是根本做不起来的。因此,这两个孩子理论上就是我和丈夫的婚生子女。”
王一梅反驳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01年就颁布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这两个孩子是非法代孕而来,所以陈燕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母亲资格。”而排除了陈燕的母亲资格后,按照《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无父母的孩子首先应该由祖父母来监护。据此,王一梅认为,自己和丈夫应当成为孩子的监护人。
陈燕则表示,“即使代孕违法,那也是应该由我和我丈夫两人共同承担这份过错,如果因此认为我不具有做母亲的资格,那这两个孩子与爷爷奶奶也同样没有法律上的关联。”
更有利于孩子成长才是判决重点
这起全国首例因非法代孕引发的监护权纠纷案,法院审理也相当慎重。
2015年4月16日,闵行区法院召开由十三名专家参与的“专家法官联席会议”。2015年7月29日,闵行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审理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以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于《婚姻法》相关规定。该规定所指向的受孕方式为人工授精,孕母应为合法婚姻关系的妻子,而本案所涉及的生育方式为代孕,目前尚未被法律认可。陈燕既不是孕母,也不是卵子提供者,她与两名未成年人无任何血缘关系,故不能以亲生母亲身份获得监护权。另外,陈燕与两名未成年人之间因欠缺法定的必备要件,也不构成合法的收养关系。对于代孕过程中产生的提供卵子的遗传基因主体、代孕的孕母以及实际抚养的女性各异的情况下,实际抚养的女性是否构成拟制血亲关系也并无法律规定。法院据此判决这对龙凤胎的监护权归原告王一梅夫妇所有,被告陈艳将两个孩子交由原告抚养。一审宣判当天,王一梅就打电话给远在美国的女儿,让她着手办理两个孩子到美国生活的事。
8月14日,陈燕上诉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1月16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陈燕的代理律师提出了一个核心观点:孩子出生后一直跟随陈燕夫妇生活,完全没有离开过自己的母亲,如今如果因为一纸判决而让两个孩子突然离开母亲到一个陌生国度生活,而姑姑与两个孩子只见过几次面,这对两个孩子太不公平。“本案的目的是要解决孩子的监护权,当然是要以孩子的利益最大化为原则。”
2016年6月17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宣判:撤销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两个孩子由陈燕抚养。
二审法官在接受采访时表示,陈燕与两个孩子建立了深厚的、难以割舍的母子感情,对于幼小的孩子来说,离开母亲,没有母爱,是一个非常巨大的伤害。从更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考虑,二审法院作出改判。此外,法院还认为,孩子是陈燕与丈夫的非婚生子女,自出生后已与陈燕共同生活了五年,陈燕将他们视为己出,并履行了一名母亲对孩子的抚养、保护、教育、照顾等义务,所以应认定双方之间已经形成了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关系。
法律界人士也表示,“惩治非法代孕,相关部门理当有所作为。而对孩子来说,不管他是以什么样的方式来到这个世界,都应该平等地获得法律保护。这是法的精神,也是文明的标志。 ”
拥有了孩子的抚养权,意味着陈燕和孩子就拥有了刘康名下公司51%的股份,拥有了对公司的绝对控股权。有人说,围绕这些财产,这个大家庭接下来也许还会打官司。但无论如何,当事的任何一方都应该多考虑这两个年幼的孩子,不要让已经失去父亲的孩子,再丢失宝贵的亲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人物为化名。)
(编辑 张秀格gegepretty@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