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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标准管理办法》和《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标准管理工作细则》的通知

2016-10-12中国水利工程协会

水利建设与管理 2016年9期
关键词:秘书处协会水利工程



关于发布《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标准管理办法》和《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标准管理工作细则》的通知

中水协〔2016〕18号

各有关单位: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标准管理办法》和《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标准管理工作细则》已经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讯)表决通过,现予以发布实施。

附件: 1.《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标准管理办法》

2.《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标准管理工作细则》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

2016年8月24日

附件1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行业自主创新和科技进步,满足行业发展需要,提升行业竞争力,根据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质检总局 国家标准委《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国质检标联〔2016〕109号)和《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标准(以下简称“协会标准”)的制定、发布、实施和管理。

第三条协会标准是指中国水利工程协会(以下简称“工程协会”)为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通过快速、灵活、高效的市场化工作机制,汇集会员自主创新、科技进步和行业自律成果,组织制定和发布的标准,是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有效补充。

第四条工程协会理事会负责标准的批准和发布。工程协会组建标准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审查、审定标准;工程协会秘书处负责标准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程协会制定标准体系,主要包括管理类、服务类、评价类、方法类、技术类等。

第六条协会标准的编写格式应符合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或SL1《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的相关要求。

第二章标准制修订

第七条协会标准制修订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协商一致的原则,内容应:

(一) 突出水利特色;

(二) 反映技术创新;

(三) 适应市场需求;

(四) 体现行业自律;

(五) 坚持绿色可持续发展理念。

第八条协会标准制修订程序主要包括: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和复审等。

第九条下列情况之一,可申请标准立项:

(一) 会员根据需要提出立项申请;

(二) 工程协会秘书处根据行业发展需要提出立项建议;

(三) 相关政府部门提出立项要求。

第十条协会标准编制工作实行主编单位负责制,主编单位负责组建标准编制组,并对标准的规范性、准确性、实效性负责。

第十一条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批准发布。标准编号规则由工程协会统一制定。

第十二条对于技术成熟、基础工作扎实、技术文件较完善的标准,可进入快速程序,由工程协会秘书处直接组织征求意见或审查。

第十三条鼓励将成熟的专利技术根据需要转化为协会标准。对于拟申请专利的技术,在专利申请受理后方可写入协会标准。

协会标准涉及专利按照GB/T 20003.1—2014《标准制定的特殊程序 第1部分:涉及专利的标准》的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协会标准制定周期一般为12个月,采用快速程序的制定周期一般为3个月。

特殊情况下,经秘书处批准变更的申请最多可延长6个月,超过18个月未能批准发布的标准自动撤销。

第十五条工程协会秘书处根据需要组织对标准进行复审或实施效果评价,以确认标准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复审和实施效果评价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广泛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需修订的标准,修订周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2个月。

第十六条协会标准制修订经费原则上由主编单位负责筹措,有关单位或个人可提供支持。必要时,工程协会可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章标准实施与推广

第十七条鼓励行业使用协会标准,工程协会会员有推广使用协会标准的义务。

第十八条工程协会根据实际需求,统一组织标准的出版、发行、实施、宣贯、推广和应用工作。

第十九条工程协会实施激励机制,对在标准编制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标准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工程协会秘书处反馈。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工程协会鼓励会员参与标准的制定、推广和使用工作,指导会员参照本办法制定企业标准。

第二十二条工程协会对标准实施信息化管理,并接受企业标准备案。

第二十三条协会标准的版权和解释权归工程协会所有。

第二十四条工程协会制定和发布协会标准管理工作细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标准管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标准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标准(以下简称“协会标准”)具体涉及以下范围:

(一) 水利行业制度创新、管理创新、自律管理相关标准;

(二) 水利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标准;

(三) 水利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能力水平评价相关标准;

(四) 水利行业试验、实验、量测、检测、检验相关标准;

(五)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和效益等评价、考核、管理相关标准;

(六) 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维修养护相关标准;

(七) 水利行业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相关标准;

(八) 其他涉水领域相关标准。

第三条中国水利工程协会(以下简称“工程协会”)理事会是协会标准工作的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

(一) 指导标准管理工作;

(二) 批准标准发布;

(三) 研究决定标准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工程协会秘书处按标准体系组建相应类别标准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负责标准立项和发布之前的技术审查工作。委员会组成原则如下:

(一) 由工程协会相关理事单位推荐的代表和行业专家组成,每类委员会设7—11人;

(二) 每个理事单位限推荐1名委员,理事单位推荐的委员最多可参加两个类别的委员会;

(三) 行业有关专家可参加两个以上类别的委员会;

(四) 委员应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熟悉相应类别的专业知识,并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第五条工程协会秘书处是协会标准的日常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

(一) 组建各类标准审查委员会;

(二) 批准标准立项;

(三) 组织标准编制、发布、宣贯和复审等日常工作;

(四) 负责标准归档、企业标准备案和信息发布等工作;

(五) 其他有关工作。

第二章立项

第六条协会标准申请单位应为工程协会会员单位,鼓励相关单位联合提出申请。申请立项应填写《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标准立项申请表》(见附件1)并附标准初稿。

第七条由会员单位提出的立项申请,经秘书处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提交委员会审查,获得半数以上委员赞成的,由秘书处批准立项。

第八条由政府部门委托或工程协会根据行业发展需要提出的立项申请,由秘书处直接批准立项。

第九条批准立项的标准,由秘书处与主编单位签订《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标准项目协议书》(见附件2)。

第三章起草

第十条 经秘书处批准的立项申请,原则上由申请单位作为主编单位,并负责组建标准编制组和配备具有相应资历的人员进行编制工作。编制组的构成应符合利益相关方代表均衡的原则,并报秘书处批准。

由政府部门委托或工程协会提出的立项申请,由工程协会作为主编单位,或由工程协会指定主编单位。

第十一条主编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 确定主编、参编单位及主要起草人;

(二) 组织标准编制工作,按计划提交各阶段成果;

(三) 负责标准质量、进度和经费筹措等;

(四) 鼓励吸纳生产、科研、用户等相关方共同参与标准编制工作。

第十二条主编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广博、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 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较好的文字表达和组织协调能力;

(三) 熟悉标准编写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征 求 意 见

第十三条征求意见稿完成后,主编单位应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等有关材料报秘书处,由秘书处通过工程协会官方网站、发函等形式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为30天。

第十四条公开征求意见结束后,主编单位应对反馈意见进行汇总和处理,形成标准送审稿和《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标准征求意见汇总表》(见附件3),并逐条注明处理意见,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应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送审稿完成后,主编单位应将送审稿、编制说明和《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一并报秘书处,必要时应附专项报告。

第五章审查

第十六条 送审稿审查一般采用函审的方式进行,秘书处通过网络工作平台发送函审材料和收集审查意见。委员应在函审通知发出之日起15天内完成审查,并提出客观、完整、明确的书面意见。

第十七条 委员完成审查后,由秘书处汇总审查结论,形成《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标准审查意见汇总表》(见附件4)。函审回函率应不少于三分之二,并有不少于四分之三赞同意见方为通过;函审回函率不足三分之二时,应重新组织审查。

第十八条重要或函审争议较大的标准,可采用会议审查的方式进行。具体程序为:

(一) 秘书处从相应类别委员中选取7—11名(人数为单数)委员组成会议审查专家组,组长由秘书处推荐、专家组成员讨论同意后产生;

(二) 会议审查按照协商一致、共同确定的原则,并形成客观、公正、恰当的结论性意见。

第十九条通过审查的标准,由主编单位根据委员会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形成报批稿,经秘书处报协会理事会;未通过审查的标准,退回主编单位进行修改完善,之后再行审查程序。

第六章批准和发布

第二十条报批稿经工程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正式发布。

第二十一条协会标准的编号由秘书处负责,编号规则如下:

(一) 编号由标准代号T、工程协会代号CWEA、类别号、顺序号和发布年号组成。类别号为:管理类-A、服务类-B、评价类-C、方法类-D、技术类-E;

(二) 编号格式为:T/工程协会代号、类别号、标准顺序号、年号;

(三) 标准顺序号从“1”开始计数,按发布时间先后顺序依次编号,修订后的标准顺序号不变,年号更改为批准后的发布年号。

第二十二条标准版权使用规定如下:

(一) 工程协会会员可无偿使用标准;未经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印发、传播和销售纸质或电子版标准;

(二) 非会员单位使用协会标准应取得工程协会授权,并应符合工程协会对知识产权的有关要求。

第七章快 速 程 序

第二十三条申请快速程序的立项申请,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已按照国家、行业标准有关格式要求形成规范性文件或等同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

(二) 经实践应用证实技术成熟;

(三) 具有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权威机构出具的鉴定、验收或审定意见。

第二十四条快速程序工作步骤如下:

(一) 会员单位提交《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标准立项申请表》,并附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审定意见和专项报告等;

(二) 秘书处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三) 秘书处将符合条件的立项申请提交委员会进行审查;

(四) 审查通过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发布。

第八章调整与撤销

第二十五条标准的名称、技术内容、参编单位、人员组成等,在编制过程中需进行调整的,或存在无法克服困难需撤销申请的,应填写《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标准变更申请表》 (见附件5),经秘书处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六条特殊情况需延长标准制修订时间的,由主编单位填写《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标准变更申请表》,经批准后最多可延长6个月,累计18个月未完成的立项申请自动撤销。

第二十七条送审稿未通过审查的,退回主编单位修改完善,可自动延长6个月;再次提交后仍未通过审查的,予以撤销。

第九章复审

第二十八条标准实施后,由秘书处根据复审工作要求统一组织复审。复审工作原则上每年集中开展一次。

第二十九条复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 秘书处拟定复审标准清单,分别与原主编单位进行沟通,形成复审意见;

(二) 复审意见报委员会审查通过;

(三) 原则上由原主编单位组织对标准进行修改。

第三十条复审结论为继续有效的标准,由秘书处通过工程协会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一条复审结论为修订的,由秘书处作为修订标准直接批准立项,修订程序同制定程序。修订的标准顺序号不变,年号改为新批准的年号。

第三十二条复审结论为废止的,由秘书处报协会理事会批准后,通过工程协会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告。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由工程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标准立项申请表(略)

2.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标准项目协议书(略)

3.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标准征求意见汇总表(略)

4.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标准审查意见汇总表(略)

5.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标准变更申请表(略)

10.16616/j.cnki.11- 4446/TV.2016.09.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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