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利益表达机制构建的理性思考
2016-10-12王遥遥
王遥遥
摘要:在中国农民问题至关重要。“三农”问题,归根结底仍是农民利益问题。然而由于农民自身原因、结构体制及社会环境等因素,农民仍不能很好地表达自身利益。本文通过对农民利益表达机制运行困境的分析,进行了理性的思考,并提出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完善农民利益表达制度和建立农民利益表达组织等,让农民为自己代言,在体制的框架下,制度的保障下,更好的掌握话语权,通过与社会其他利益群体的平等对话和谈判协商来维护自身利益。
关键词:农民利益;利益表达;表达机制
中图分类号:D5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0475(2016)09-0078-02
一、农民利益表达存在的困境
(一)体制上的不完善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发展,我国政府职能发生了转变,但是转变还不到位。首先,政府还缺乏公共服务的真正理念,一些部门习惯了管理多于服务,部分公务员素质较低,与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存在一定距离;其次,我国缺少规范行政程序的法律法规,公民参与性低,制约了民主化的发展;再次,缺乏行之有效的行政管理手段,对法律手段重视不够,经济手段也仅限于市场调节;最后,行政管理职能交叉,部分职能存在断裂。尤其是对不同阶层、群体之间的利益均衡,尚未找出实现的途径。
(二)制度上的不健全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我国农民利益表达中发挥重要作用,但在实际运作中却存在一些问题。其一,我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往往是根据其个人成绩和对社会的贡献,而不是充分考察其作为代表的能力和责任心。有限的农民代表中多为乡村干部和农民企业家。乡村干部由于自身利益需要,往往隐瞒事实,农民企业家由于早已脱离了农民队伍,很难反映最底层农民的呼声。其二,我国的人大代表是兼职的,只有在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期间才能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这无疑会延迟农民问题的解决。其三,我国现行选举人大代表程序存在形式主义。农村人大代表多由任命而不是选举产生,长此以往,农民逐渐失去了选举的兴趣。此外,对选出的人大代表的监督和罢免也缺少相应的机制。
2.信访制度
信访制度是我国农民使用最多的利益表达渠道。农民信访可以增强其政治主体地位,促进政府的理性反应。但现实中,农民信访却背负着沉重的负担。由于政绩需要,一些地方政府消极不作为,对于农民的信访行为实行推诿和拖延,更有甚者采取违规手段抑制上访。此外,我国信访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其一,信访机构臃肿,组织庞大,运作效率低下;其二,缺乏统一的信访机构,公检法都有其独立的信访部门,因而造成职能混乱,多头管理,部分信访反应的问题无法找到归责部门;其三,中央和地方信访部门缺少明确的归属关系,二者缺乏沟通,造成基层问题在基层的堵塞。
3.村民自治制度
村委会在我国的整个权力结构中能够发挥的作用有限,但却是我国基层民主的典范,能在一定程度上聚合农民的意见,反映农民的利益。但村民自治也存在诸多问题:其一,农村财务管理不清,缺乏透明度和公开度,农民怀疑工作人员不清廉,因而失去信任;其二,两委矛盾凸显,有些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缺乏组织力,不能很好地协调工作,甚至在实际工作中本末倒置;其三,村民自治多是服务于上层,因而农民很难表达其权益,多是无效参与。
4.司法途径
农村普法教育虽有成效却不是很深刻,由于农民自身素质和文化水平的限制,农民接受法律价值的基础比较脆弱。通过司法途径表达利益往往是漫长的过程,其中复杂的程序和时间成本、金钱代价是农民所不能承受的。此外,农民法律知识欠缺,只得求助于律师,而现实中“民告官”的官司是很难打赢的。因此,司法途径往往不是农民的最佳选择。
(三)部分公务人员素质较低
尽管我国政治、经济取得了长足进步,一些基层公务人员素质仍然不高。究其原因,一是官本位思想严重,服务意识较弱,缺乏责任心;二是机构臃肿,人浮于事。很多基层人员,只拿钱,不干活,不负责;三是公务员缺乏竞争,工作能力差,创新意识无从可谈,更不会主动的去了解民情;四是对公务人员的监督机制不健全。一些基层政府机关缺乏监督,现代管理能力弱,不能依法行政,部分公务员攀亲带故,以权谋私。这些行为严重影响了政府形象,损害了群众利益。
(四)农民没有专门的利益表达组织
目前,尽管我国已经有一些农民合作组织存在,但并未涉及政治领域,且国家法律上对农民组织的发展严格控制。随着经济的发展,利益格局的分化,农民已沦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亟需表达自己的权利。然而农民缺少自己的利益表达组织来为自己代言。数量多不等于力量大,农民的弱势地位的形成与其缺乏组织性不无关系。农民组织的存在可以增强农民的力量,增进农民的利益。但事实上,无论行政政策还是国家立法上都没有对农民利益表达组织的保障和规范。
二、完善农民利益表达机制的理性思考
(一)推进政治体制改革
政府要加速转变行政职能,进一步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放权于市场、社会。农民作为重要的社会力量要充分参与到社会治理中来。此外,政府要广纳民意,建立多元的民主决策制度。只有开放的决策体系才能吸纳不同阶层不同利益集团的意见,并使这些意见通过正当、规范的渠道进入政府的决策中,从而制定出符合公众需求和被普遍认可的政策。政府应成为社会各种利益集团的调节者和仲裁者,实现他们之间的非零和博弈。
(二)改革和完善现有农民利益表达制度
1.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首先,改革选举法的相关规定,直选农村人大代表,并扩大农民人大代表的来源渠道,着重从农村基层选拔。此外,加强农民代表与农民的联系。一方面,可以开通人大代表热线,公布人大代表的联系方式;设立固定的人大代表接待日,如每周一次等。设立基层人大常委会,人员由人大代表组成,农民有问题可以直接找到人大代表反映情况。另一方面,人大代表要主动深入群众,体察民情,反映民意。其次,改革人大代表的职能,让其职业化。再次,在法律中规定农民代表占全体代表的比例。要按不同户籍、不同身份、人口结构甚至收入水平设计比例。需要注意的是农民当选人大代表后要加强对其素质的培养,提高其责任感和能力。最后,要完善对选出的人大代表的监督和罢免制度。
2.改革现有信访制度
首先,我国现有信访制度机构臃肿,组织庞大,因而要精简机构,减少不必要的环节。其次,建立统一的信访部门,赋予其相应的权力,使其权责相一致。此外,还应规避同级职能部门互相推诿的情况,将责任归到具体部门,提高效率和信访成果。再次,强化地方与中央信访部门的隶属关系,加强中央对地方信访部门的制约,同时也能起到信息共享、双向沟通的作用。还要加强基层信访部门的建设,使其深入群众,了解民意,做好上下贯通的中间枢纽作用。最后,建立信访部门的责任制,把问题的解决成果作为评价绩效的重要指标。同时,注意调整职能与岗位的合理配置,使信访部门工作人员的职责权相一致。同时,通过法律明确规定信访程序,使信访明确化和规范化。
3.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首先,制定切实可行的法规规范村民选举,明确村民会议的重要性。一是规定村级重大事务,重要规划须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否则无效。二是完善权利救助机制,当村民会议的权力遭到外来势力或其他行政权力干扰时,诉诸于法律。三是完善村民代表会议制度,保障农民自主的参与村级事务,扩大农民参与涉及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务的决策的范围,实现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其次,落实村务公开制度,使其公开化、透明化,增强农民的监督意识,实现民主监督。再次,加强基层政府行政职能转变,尤其是思想观念的转变,提高基层公务人员素质,包括行政能力的提高和服务思想的深化。最后,加强村委会和村党支部建设。两委要协调好关系,共同为基层群众做好服务。
4.完善法律保障和法律援助机制
一方面完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农民权益和农民参与政治的内容、方式以及农民自身利益受到损害时的求助渠道;还应站在农民的立场,以农民的文化心态反思我们的法律,从中国传统文化背景分析农村法制的运行环境,立足于农村实际发展情况,审慎对待法律移植。此外,农村的法制现代化还要立足农村的局部环境。另一方面要提供法律援助机制,帮助农民更好地维权。制定相关的社会救助和法律援助法规,开展公义律师下乡,免费律师事务所与农民对接等活动。
(三)提高基层公务人员素质
提高公务人员素质势在必行。一是加强思想教育,转变公务人员观念。形成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和价值观。二是精简国家机构,定岗定编。公务人员应该增强责任心,自主学习,提高自身履职素质和业务能力。三是引入企业竞争机制,实行末位淘汰,以此来保持公务员队伍的活力与创新思维。四是加强对公务人员的监督。包括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等,同时要自觉接受司法部门、纪检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做到依法行政。
(四)建立专门的农民利益表达组织
由于我国制度空间和体制结构的限制,农民缺乏表达自己利益的正式组织,因而往往走入极端,爆发群体性事件。农民要想在激烈的利益竞争和博弈中取得一席之地,必须依托于相应的组织。政府应为农民利益表达组织的顺利运行营造宽松的环境和氛围,政策上予以支持,行政上予以合作,并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保障其规范性和合法性。此外,将农民组织起来,壮大其力量,有利于强化和推进民主监督和权力制约。农民力量的壮大势必对强势利益主体形成制衡,既避免了自身利益遭到损害,又促进了社会的权衡发展。
(五)创新农民利益表达渠道
我国政府机构组织庞大,层级较多,因而造成信息在层层传递中失真。有关部门及领导干部要主动走向基层,深入农民当中,在与农民的近距离接触中获得最真实的声音。通过“卧底”似的调查研究形成报告,并在以后的公共决策中作为重点参考。还要积极主动地引导新闻媒体的力量,及时将农民需求反馈给政府。此外,可以充分发挥非政府组织的作用,非政府组织因其公益性具有很高的积极性,还方便贴近群众,洞察到农民不为人知的一面,从而将农民的真实信息更好地传递给政府。同时鼓励一些专家学者定期到农村进行调研,国家给予资金上的支持。然后将农民的真实情况反映给政府,使政府在决策中对关乎农民利益的政策有所调整和倾斜。
参考文献:
[1]詹姆斯·C·斯科特.农民的道义经济学[M].南京:译 林出版社,2000.
[2]赵迅.弱势群体保护的社会契约基础[M].北京:中国 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
[责任编辑:褚永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