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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抗战胜利前我国政府的入籍政策对朝鲜族社会的影响

2016-10-12张龙

世纪桥 2016年9期
关键词:民族

张龙

摘要:中国朝鲜族的形成有它自有的规律,近代随着东北封禁政策的废除,朝鲜移民大批潜入东北。出于实边的考虑,1890年开始,对朝鲜移民正式实行“薙发易服”的归化入籍政策;后来,清末和民国时期颁布的《国籍法》,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朝鲜移民的归化入籍。进而,对朝鲜族社会的形成也起到了促进作用。

关键词:归化入籍;民族;国籍法

中图分类号:A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0475(2016)09-0052-02

我国境内的朝鲜族和朝鲜半岛的朝鲜民族,在民族意义上是相同的,真正的区别是在国籍上。朝鲜族之所以成为中国境内少数民族的一支,抗战胜利前他们的归化入籍以及朝鲜族社会的形成,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中国政府的入籍政策的影响。

一、“归化入籍”政策奠定了朝鲜族定居中国的基础

(一)清朝开始管理迁入朝鲜移民

自明代以来,中国东北与朝鲜形成了鸭绿江、图们江为天然疆界的传统。清朝入主中原后,对东北实行了长达200年左右的封禁政策,既禁止关内的汉民进入东北,也禁止朝鲜边民“犯越”。东北地区陷入地广人稀、开发停顿的状态。这也成为俄国侵略中国东北的借口,借助1860年的《北京条约》,俄国割占中国东北大片领土后,继续蚕食中国领土。清政府改变了以往的封禁政策,在东边道,即鸭绿江以北地区推行汉族移民政策。与此同时,朝鲜北部边民因为灾荒和许多政治上的原因,大批潜入中国东北进行垦荒。

1881年,清政府对延边地区开始实行“移民实边”政策。时任吉林将军铭安和边务督办吴大澄上奏朝廷,对潜越入境的这些朝鲜移民“查明户籍,分归珲春、敦化县管辖”[1](P.62),以此来弥补汉族移民不足的缺失。然而,朝鲜政府向清廷要求归还朝鲜移民,清政府同意一年内全部返还。后来,朝鲜政府又提出了土门江和图们江为两江的说法,制造边境争端,企图把朝鲜移民区域划归朝鲜,解决返还移民问题。1885年和1887年,中朝双方两次勘界,基本确定了边界问题,但在返还朝鲜移民上陷于停顿。这些未回归的朝鲜移民,就成为近代最早在图们江以北地区垦种定居的朝鲜族。

1885年,清政府设立通商总局管理朝鲜移民。其后,“设越垦局,划图们江以北长约七百里,宽约四五十里之地为收纳韩民之地”[2](P.54-60)。朝鲜移民在图们江地区获得了专垦区,进而逐步形成了巩固的朝鲜移民聚居区。众所周知,一个民族共同体的形成,必须有稳定的共同地域,共同的族源。尽管清朝的“招韩民入垦”政策是不规范的,毕竟开启了先例,成为朝鲜族正式定居中国东北,能稳定生活的前提,为朝鲜族人进入中国社会奠定了基础。

(二)对朝鲜移民实行了最初的入籍政策

1890年(光绪十六年),清政府针对朝鲜移民颁布了“薙发易服”令。该令规定:朝鲜移民“愿留者,剃发易服,与华人一律编籍为氓,垦地按年纳租”[2]。按照这个政策,清政府对延边地区的朝鲜移民“编甲升科”,设立了四个堡三十九个社。据不完全统计,1890年前期,愿归化者约占朝鲜移民总数的15%,其后因清朝官方以去留要挟,入华籍之朝鲜移民方升至5O%一6O%,[1](P.65)表明入籍的朝鲜移民逐渐增多。

延边地区开始“薙发易服”政策后,朝鲜移民增加的数量开始远远超过东边道地区,而迁入黑龙江地区的朝鲜移民无论从数量上还是时间上都比迁入东边道地区和延边地区要少和晚。延边地区的地方当局对归化入籍者发给土地执照、给予居住权,这对朝鲜移民有很大的吸引力。有关资料记录,到1902年,“延边韩民之入华籍者27,400余户,男女十余万口”[3](P.4)。尽管清朝政府实行的“薙发易服”政策是一种民族同化政策,遭到朝鲜移民一定反感,在客观上,也促进了朝鲜移民群体开始对中国的国家认同感。

二、《大清国籍法》促进了朝鲜族的国家归属感

国籍是一个人作为某一特定国家的国民或公民,而隶属于这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资格获身份。它表明一个人同某一特定国家之间的固定的法律联系:依照该国法律,他享有外国人不享有的权利,承担外国人所不能承担的义务。[4](P.272)从国籍概念,我们就知道,确定一个人的国籍是由法律来决定的,国籍法就是“一国据以决定谁具有其国籍的法律”。[4](P.273)从某种角度来说,国籍法有助于培养本国公民对国家的认同感、归属感。这对一个迁入民族来说,具有重大的意义。

借助甲午战争、日俄战争的胜利,日本开始把侵略眼光瞄准了延边地区。1907年,日本制造了“间岛问题”(“间岛” 这个称呼指延边地区,主要来自日本和朝鲜),试图染指中国的延边地区。经过中国的爱国官员、中国政府多方有理有据的交涉,在1909年9月4日,双方签定了《间岛协约》。《间岛协约》中有关朝鲜族法律地位就有三条,除居住权限外,其中第四条涉及朝鲜族的国籍身份,“图们江垦地居住之韩民,服从中国之法权,归中国地方官之管辖裁判。中国官吏对于此等韩民,与中国国民同一待遇,所有纳税及其他一切行政上处分,亦与中国民同等。关于韩民一切诉讼事件,由中国官府照中国的法律秉公审判,日本领事或委派人员可任便到堂听审;唯人命重案,则须先行知照日本领事到堂听审,如领事能指出不按法律判断之处,可请中国另派员复审。”[3](P.5-6)依照此款条约,日本利用朝鲜族管理权的国籍身份干涉中国内政。1909年3月28日,清朝颁布了近代中国史上最早的国籍法《大清国籍条例》和《大清国国籍条例施行细则》,从法律上对外籍人士的“归化入籍”做了规定,从此,清朝政府不再推行“薙发易服”政策。从这个角度来看,间岛交涉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中国国籍法的诞生(1908年,荷兰殖民者强迫荷属爪哇华侨加入荷兰籍,广大爱国华侨请清王朝及早制定国籍法,以确定华侨国籍)。

《大清国籍条例》由五章二十条组成,其中,第二章第三条是有关外国人入籍的规定,其主要内容是:“寄居中国连续至十年以上者;年龄在二十岁以上照该国法律为有能力者;品行端正者;有相当的资财或艺能足以自立者;照该国法律于入籍后即应销除本国国籍者。”[5](P.53)

做为近代中国第一部国籍法,使地方政府在办理朝鲜移民加入中国国籍方面有了参考条件。延边地方当局对朝鲜移民的归化入籍条件进一步细化,制定了《入籍细则》,使朝鲜移民更倾向于加入中国国籍。清朝国籍法颁布后,在1910年“日韩合并”以后,移居中国东北的朝鲜移民开始大量增加。

三、民国政府的“归化入籍”政策加快了朝鲜族社会的发展

中华民国成立后,在1912年、1914年和1929年先后三次对国籍法进行了修订。三次修订的国籍法在内容上大同小异,但是有些条款有重大变化。

针对日本利用朝鲜移民制造“双重国籍”问题,国民政府对朝鲜移民加入中国国籍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降低了朝鲜移民入籍的条件。1929年修订的国籍法规定入籍的外国人应具备的条件为:“继续五年以上在中国有住所者;年满二十岁以上,依中国法及其本国法为有能力者;品行端正者;有相当之财产或艺能足以自立者”[5](P.67)等为入籍条件。对朝鲜移民入籍还特意另作规定,即在国籍法的第六条中指出:“外国人对中国有特勋者,尽管不具备第三条第二项条件,亦能归化。”这里提到的特勋者,可以说是对朝鲜移民而言的。朝鲜移民对东北农业的发展有重大贡献,尤其朝鲜农民对水田的开发,不仅改变了东北地区的农业结构,又使农业产量提高了很多。延边地方当局在1917年专门制定了《垦民入籍简章》,按照国籍法的主要内容,更具体到东北实际情况,对朝鲜移民入籍手续也更加具体简化了条件。

据统计,居住在延边地区的朝鲜移民,1924年达到30万人,有2万人加入了中国籍。[6](P.66)1929年,东北的朝鲜移民有130万,其中辽宁省有50万,约1万人入了中国籍;吉林省有70万,约10万人入了中国籍;黑龙江省有10万人,约5000人入了中国籍。[5](P.67)随着国籍法的颁布,以及地方政府的努力,更多的朝鲜移民的中国意识开始加深。

九一八事变后,中国东北遭受日本殖民统治。1932年后,伪满洲国成立。日本在东北推行开拓民政策,朝鲜移民数量迅速增加,到1945年达到200多万。[7](P.298)尽管日本标榜伪满洲国“五族协和”(这五族指日、朝、满、汉、蒙五个民族),但在制定国籍法上却困难重重。日本政府无法解决在东北的日本人和朝鲜人加入满洲国的国籍冲突,除了1940年8月制定的《暂行民籍法》对满洲国的朝鲜人给以一定身份认定外,到1945年光复后,《满洲国国籍法》也没有制定出来,东北地区的朝鲜族没有形成真正的“满洲国国民”意识。

由于国民政府失去了对东北的控制,朝鲜移民加入中国国籍的活动也陷入停顿。而这一时期的朝鲜移民在反抗日本帝国主义的侵略上也兼具有“双重使命”——“既为朝鲜民族的独立、解放而斗争,又为中华民族的解放而斗争”[8](P.36)的特点了。

四、 结语

朝鲜族的形成和发展,受到中国政府的政策影响,最早的移民实边政策,继之的归化入籍政策,朝鲜移民开始归属中国管辖,进而开始形成朝鲜族共同体。另一方面,为了抵制日本利用朝鲜族的侵略政策,清朝政府、民国政府对朝鲜族的国籍问题上采取了很多有效措施,而朝鲜族也相应的回应中国政府的政策,把中国真正当成自己的国家,这促进了朝鲜族社会的发展。

1945年,日本投降后,中国东北的朝鲜移民已有216万多人,近百万人返回朝鲜半岛,但更多地仍留在了中国东北。中国政府长期实行的入籍政策,在客观上为朝鲜族社会的形成和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

[1]吴禄贞.延吉边务报告[A]//李澍田.长白丛书(初集) 延吉边务报告[C].长春:吉林文史出版社,1986.

[2]孙春日,沈英淑. 论我国朝鲜族加人中华民族大家 庭的历史过程[J].东疆学刊,2006,(4).

[3]沈茹秋.延边调查实录[M].延吉:延边大学出版社, 1987.

[4]周忠海.国际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

[5]杨昭全,李铁焕.东北地区朝鲜人革命斗争资料汇 编[M].沈阳:辽宁民族出版社,1992.

[6]朝鲜总督府.在满朝鲜关系领事馆打合会报告[A]// 孙春日.中国朝鲜族社会文化发展史[C].延吉:延边 教育出版社,2002.

[7]高崎宗司.中国朝鲜族—— 历史、生活、文化、民族 教育[A]//孙春日.“满洲国”时期朝鲜开拓民研究[C]. 延吉:延边大学出版社,2002.

[8]朴昌昱.关于中国朝鲜族历史中的若干问题[A]//延 边海外问题研究所.交流与思考[C].延吉:延边人民 出版社,2002.

[责任编辑:褚永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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