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下一个“徐玉玉”不再出现
2016-10-11
刘念国
这是一条让人唏嘘的好消息——
山东、广东等地近日连续发生3起学生遭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导致受害人猝死或自杀后,公安部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山东、江西、福建、广东、海南、江苏、四川等地公安机关开展侦查。
目前,包括“徐玉玉被骗猝死案”在内的3起案件全部告破,28名犯罪嫌疑人落网。
什么才是最重要的“领导重视”
首先,我们必须高度肯定公安部和各地警方卓有成效的工作和成果,衷心感谢广大公安民警为这3个正饱受失女(子)之痛的苦难家庭,以及密切关注这几起悲剧而掬一捧泪的全国人民带来的极大慰藉,你们辛苦了!
但是,我是个不知足的人,我还想说的是——
假如不是3个花季少年的悲惨离世,让人潸然泪下;
假如不是这3起悲剧,迅速发酵为公共事件;
假如不是最关键的“领导重视”……
这3起案件会迅速告破吗?
官场有一句俏皮话:领导重视有时候是废话,有时候却是一句顶一万句的硬话、重话。
幸运的是,这一次是后者。
不幸的是,我们每一个人,都很有可能成为“徐玉玉悲惨遭遇”的上半场当事人,很有可能失去更多的财物,遭受更多的伤害。
但我们绝大多数人,也能挣扎着逃出生天,逃离让人泪奔的悲惨下半场。
只不过长夜梦回,独自舔舐心灵或肉体的伤痛罢了。
那么,“徐玉玉悲惨遭遇”上半场同款的我们,也可以得到“领导高度重视”吗?
显然,我们是词穷的。
我当然知道,囿于警力、技侦条件等等原因的掣肘,我们不可能每个人都享受到“徐玉玉”同款的“领导高度重视”。
但我仍想说的是,抛去警力不足、技侦条件有限,我们每一位人民警察,都不折不扣地做到了“立警为公”,不折不扣地做到了“群众利益无小事”,不折不扣地做到了“不论大案、小案,公安机关都将竭尽全力侦办”吗?
我更想说的是,今时今日,最重要的“领导重视”,毫无疑问就是正在如火如荼开展的“两学一做”学习教育。
我以为,只要成为真正合格的共产党员,只要把这个最重要的“领导重视”,落到实处,落实成硬话、重话,所有的掣肘,都将灰飞烟灭。
报考网站为何轻易“泄密”
让我们再来梳理一下最有代表性的“徐玉玉被骗猝死案”。
经查,犯罪嫌疑人杜某利用技术手段攻击了“山东省2016高考网上报名信息系统”,并在网站植入木马病毒,获取了网站后台登录权限,盗取了包括徐玉玉在内的大量考生报名信息。
至此,“徐玉玉被骗猝死案”的发生逻辑基本上呈现在我们面前:嫌疑人杜某通过攻击上述高考报名网站获取徐玉玉等考生的信息;嫌疑人陈某通过相关QQ聊天群从杜某手中以每条0.5元的价格购买了考生信息,然后雇佣其他嫌疑人以发放助学金名义,对相关学生实施精准诈骗;徐玉玉汇款后,陈某操控郑某等人取走赃款。
后信息时代,网站被攻击不奇怪,但我想知道,该官方网站为何变成了“泄密网站”?处于什么样的安全水平,是否存在安全漏洞?是否被纳入有效监管?
为保障网络信息安全,相关部门早就制定了《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对安全保护进行了等级划分,其中第二级似乎适合上述报考网站,即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严重损害,或者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
根据规定,第二级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保护。国家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对该级信息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指导。那么,该报考网站是否依据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了保护!?
所以,在追究嫌疑人、惩罚犯罪的同时,有必要对该网站的安全水平进行彻底调查和评估,如果违反规范或者不符合标准,则须依法追责。
此外,有关方面应该从此案吸取深刻教训,对各地报考网站进行全面“体检”,修补技术漏洞和制度漏洞。
相关数据显示,2015年某网站安全检测平台共扫描各类网站231.2万个,其中,存在安全漏洞的网站为101.5万个,占扫描网站总数的43.9%;存在高危安全漏洞的网站共有30.8万个,占13.0%。近半数网站不安全,这意味着这些网站涉及的个人信息也不安全。
不否认,某些黑客攻击手段较高,但一些网站存在技术漏洞、不用高手就能侵入的问题不容忽视。
因此,我们首先要强化网站管理者、运营者的责任;其次要强化信息安全监管部门的责任;再者,要提高违法成本,重拳打击黑客和信息贩卖链条上的每只“蚂蚱”。
公安、司法应该双管齐下,“两条腿”走路
工信部回应“徐玉玉被骗猝死案”时曾提出“个别电信企业罔顾社会责任”,未来将把实名制落实情况作为虚拟运营商申请扩大经营范围、增加码号资源、发放正式经营许可证的一票否决项。
公安部表示,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势头,进一步创新工作机制,着力提升打击能力水平……
问题都意识到了,关键还是在落实。
山东省公安厅也要求,全省各级公安机关接到电信诈骗警情和群众报案,要第一时间录入信息,经初步审查后,一律立为刑事案件侦办。
的确,“道”和“魔”到底谁高过谁,唯有保护、惩处上出“重拳”,才会让人心安。
需要强调的是,“徐玉玉被骗猝死”系列案件,酝酿成了一次持续的舆论风暴,这是长期以来,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缺失、公民个人信息“裸奔”,人们不断遭遇骚扰、诈骗后,人人自危的一次总爆发。
须知,公民个人信息与公民的健康一样,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格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修改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因此,我们希望,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应该双管齐下,“两条腿”走路,不仅要加大对(直接)诈骗犯罪分子的打击,也要加大对窃取、售卖、甚至“无得利”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的惩处;既要依法惩处诈骗犯罪嫌疑人,被告席上,(贩卖、盗取)泄露个人信息的嫌疑人也不能缺位。
唯如此,才是釜底抽薪,防患于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