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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法家治国理政观的当代价值及其创造性转化
——研究的意义、现状与框架

2016-10-11钱锦宇

关键词:法家理政治国

钱锦宇

(西北政法大学 行政法学院&中华法系与法治文明研究院,陕西 西安 710063)



先秦法家治国理政观的当代价值及其创造性转化
——研究的意义、现状与框架

钱锦宇

(西北政法大学 行政法学院&中华法系与法治文明研究院,陕西 西安 710063)

发掘先秦法家治国理政观的现代价值,实现法家思想的创造性转化,不仅能够深化对法家思想乃至中国传统政治哲学的理解,彰显中国哲学的内在智慧和魅力,而且在实践上有助于建构中国国家治理现代性和治国理政的中国模式。对于法家思想当代价值及其创造性转化的研究,国内学界起步较早,间有曲折,再度繁荣,研究领域不断拓展、视角和方法逐渐多维。而海外研究则起步较晚、否赞交替,且不乏洞烛新意。完整把握这个主题,应当客观阐明先秦法家治国理政观念的合理内核及其理论缺陷,发掘其治国理政观念的现代意义,并实现其创造性转化。

先秦法家;治国理政;当代价值;现代性转化

21世纪的中国正处于一个大变革的时代。一方面,中国人民在执政党的领导下锐意进取,不断铸就“中国梦”、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和建设民主、富强、文明和法治的社会主义国家;另一方面,中国也正处于一个两种制度并存、多种国家治理模式竞争、“强国务兼并,弱国务力守”[1]的“新战国”时代。对于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而言,对内面临着新时期和新形势下的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对外仍然面临着外部环境考验,即大国之间围绕全球战略利益、区域战略利益和地缘战略利益,在制度、理论、道路和文化等维度展开的结构性国际竞争。这种历史发展趋势和现实要求,将如何全面提升和优化治国理政上升到执政党必须严肃而认真对待的问题和任务。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那样:“一个国家选择什么样的治理体系,是由这个国家的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决定的,是由这个国家的人民决定的。我国今天的国家治理体系,是在我国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长期发展、渐进改进、内生性演化的结果。”[2]因此,提升我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实现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治国理政的优化,必须重视中华优秀的传统文化资源,为治国理政的中国模式的建设提供深厚的智识资源的支撑。具言之,在当下建设治国理政的中国模式的过程中,必须充分发掘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治国理政观念、理念和思想,提炼这些传统治国理政观念、理念和思想可能具有的当代价值,并推进其创造性转化。其中,发掘是基础,创造性转化是关键。因为要实现“古为今用”,就必须阐释中华优秀的传统文化资源的当代价值,根据时代发展要求对其进行创造性转换,而不是以“刻舟求剑”的态度和方式来对待。

对于治国理政这个时代性政治论题而言,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资源当中,先秦法家的思想观念是极具代表性的。换言之,要推进当下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治国理政的优化,必须重视研究以“富国强兵”为问题意识,以“改革主义”“法治主义”和“权力制约”观念为三大核心理论构成要素的先秦法家思想。在这里值得追问的是,为什么要研究先秦法家治国理政观的现代价值及其创造性转换?当代国内外对于先秦法家治国理政观的研究取得了什么样的研究成果?应当从哪几个主要方面来研究先秦法家的治国理政观?为此,笔者将分别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阐述研究先秦法家治国理政观的现代价值和创造性转换的意义所在。同时,在评析当下学界对于先秦法家治国理政观所取得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力图建构一个分析和研究先秦法家治国理政观的现代价值及其创造性转化的理论框架。

一、研究先秦法家治国理政观的现代价值及其创造性转化的意义

对于任何一个民族而言,文化是其民族精神的体现。任何一个伟大的民族,无不始终珍视和不断发展其本民族的历史文化,并以此为根基,为民族国家的发展构筑坚实的基础和提供强大的智识资源的支撑。在建构治国理政的中国模式的过程中,强调传统文化的重要性和功能,并不是指要全盘继受一切传统文化的一切元素,而是要批判性地继承传统文化,更是要发掘优秀传统文化对于当下理论与实践发展所具有的价值和意义,致力于推动优秀传统文化的理念和价值的现代性转化。克罗奇在《历史学的理论和实际》中提出“一切真历史都是当代史”的命题。[3]这不仅意味着当代史是先前历史的脉络伸展和意义延续,也意味着历史的价值总是在特定当下的不断展开中获得实现。只有在这种结构性视域中,传统文化的价值才能真正凸现出来。这也就是为什么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强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挖掘和阐发,使中华民族最基本的文化基因与当代文化相适应、与现代社会相协调,把跨越时空、超越国界、富有永恒魅力、具有当代价值的文化精神弘扬起来。”*参见习近平同志2016年5月17日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新华社北京5月18日电。

因此,对先秦法家治国理政思想的研究,应当集中关注其治国理政观念的当代价值和创造性转化。这种研究定位不仅是为了凸显研究的价值所在,也是为了发展先秦法家思想,展示其时代意义和现代气息。总体而言,研究先秦法家治国理政观的现代价值及其创造性转化,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来看,其价值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理论价值

首先,研究先秦法家治国理政观的现代价值及其创造性转化,将有助于深化对法家思想乃至中国传统政治哲学的理解。以往学界对于先秦法家思想的研究,往往集中于先秦法家思想的代表人物及其思想主张的梳理、先秦法家思想的历史地位和社会作用的评价。而对于其当代价值和创造性转化问题的研究,直至清末伴随着列强入侵和民族危亡的产生,尤其是抗日战争爆发之后,才逐步受到很少一部分知识分子的关注,但并未形成系统的和成熟的理论体系,总体上缺乏严密的逻辑论证和具体的制度建构。清末至民国这段时期关于法家思想理论研究的不足,根本上是由于缺乏强大的政治实践的支持所导致。质言之,国民政府并未在推动法治建设、社会改革和制约国家权力问题上取得实质性进展和成果,因此,尽管抗日战争爆发引发的“救亡图存”问题意识的重现,但是民国“新法家”思想不可能获得来自于社会实践的结构性支撑,也就无法成为系统性的新家法理论。而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确定为国家战略布局,完整地展现出中央领导集体治国理政的总体框架,为当下研究先秦法家(包括民国“新法家”)的治国理政思想观念,提供了坚实的社会政治实践的支撑。在这个前提下,当下研究先秦法家治国理政观的现代价值及其创造性转化,能够伴随着治国理政这一政治实践的逐步推进和所取得的成果,来实现不断深化对于先秦法家思想的理论认识的目标。而在这个目标的实现过程中,也会带动对于儒家、道家、墨家等学派关于中国治国理政思想的研究,进而深化对于中国传统政治哲学的理解和认识。

其次,研究先秦法家治国理政观的现代价值及其创造性转化,有助于从治国理政角度为中国传统哲学拓展研究进路,为治理理论研究开拓新的研究方向。20世纪后半叶,随着西方政治统治的“合法性危机”的爆发和加剧,以哈贝马斯为代表的西方思想家开始思考和建构拯救西方政治统治合法性危机的思想方案。与此同时,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和新公共管理理论无法有效解释当代公共政治决策的制定和实施提出的新问题,理论界开始重新反思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相互关系和角色这一经典问题时,治理理论应运而生。治理理论以“善治”为重要内容,其本质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治理过程。它以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为本质特征,强调政府、社会组织和公民之间形成的有序和有效的合作网络,实现社会治理的协商对话和公众参与。治理理论拓展了治国理政和社会改革的视角,为未来的政治理论的拓展提供了新的增长点。对于先秦法家思想而言,尽管其并未以所有社会共同体成员的整体性利益为追求,但是在国家治理问题上,先秦法家思想却形成了较为全面和系统的理念、主张和制度,实现了秦国“富国强兵”的政治目标,使得结束春秋战国政治纷乱、实现国家统一成为了可能。因此,对于先秦法家治国理政观的现代价值及其创造性转化的研究,能够作为一个从治国理政角度研究和反思中国传统哲学契机,拓展对于中国传统哲学的研究进路,为中国特色治理理论的研究开拓新的视野。

最后,研究先秦法家治国理政观的现代价值及其创造性转化,对弘扬中国文化传统的精髓,彰显中国哲学的内在智慧和魅力,推动中国文化走向世界有重要意义。从积极的一面来看,数千年政治实践所塑造的中国优秀传统思想文化可谓博大精深,并呈现出多元一体的特征。对于国家治理的现代化和治国理政的中国模式的建设而言,研究先秦法家治国理政观的现代价值及其创造性转化,展现其对于现代治理理论的可能贡献和有益启示,是弘扬中国文化传统的精髓并彰显中国哲学的内在智慧和魅力的有效举措。而融汇、提炼和创造性转换包括先秦法家和儒家等中国传统思想文化,并以此为基础为治国理政的中国模式提供源自于中国传统的智识资源,使中国治国理政的话语体系和理论体系参与到世界政治文明的对话当中去,是中国文化走向世界的重要方式。

(二)实践价值

首先,如前所述,研究先秦法家治国理政观的当代价值和创造性转换,最重要的意义,就是能够通过这种梳理和研究,客观认识治国理政的中国本土思想智识资源,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国家战略提供有益的理论借鉴和强大的思想动力,为构建治国理政的中国模式和路径提供积极的智识资源支持。如同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那样,“要推动中华文明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激活其生命力,让中华文明同各国人民创造的多彩文明一道,为人类提供正确精神指引。要围绕我国和世界发展面临的重大问题,着力提出能够体现中国立场、中国智慧、中国价值的理念、主张、方案。”*参见习近平同志2016年5月17日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新华社北京5月18日电。先秦法家思想所包含的合理的理论内核,即以“不法古、不循今”为根本主张的改革主义、以“缘法而治、以法为教”为核心要义的法治主义,以及以“禁胜于身、立公弃私”为关键要素的权力制约观念,在当下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性建构过程中,在国家治理的中国模式的建设过程中,仍然具有着重大的意义,也能够为这种现代性建构和中国模式的建设提供有益的启示和智识支撑。

其次,研究先秦法家治国理政观的当代价值和创造性转换,增强中华民族的理论自信和文化自信。研究先秦法家治国理政观的当代价值和创造性转换,其前提是整理和分析先秦法家治国理政观的合理内核,探究其适应历史时代发展要求的理论品性,尤其是先秦法家的“改革主义”“法治主义”和“公权力制约观念”的普遍性意义与合理性价值,从而在正视历史文化力量和品性的基础上,客观评价古今中外的各种学术思潮和理论学派的优劣,进而强化中华民族的理论自信和文化自信,为建构治国理政的中国模式和路径提供坚实的文化基础。

最后,研究先秦法家治国理政观的当代价值和创造性转换,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为全球的政治治理提供源自于中国的智识方案,作出中国文化的独特贡献。中国国家治理现代性和治国理政的中国模式的建构,必须以明确的中国问题意识为导向,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在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批判性继受的基础上,借鉴西方世界所取得的文明成果。但是究其实质,这种治国理政的中国模式,其重点和特点仍然是“中国”,具有着鲜明的中华民族特色。而治国理政的中国模式和路径也只有体现和反映中华民族特色时,才有可能为全球治理提供源自于中国的有益借鉴和启示。这就是为什么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越是民族的越是世界的。解决好民族性问题,就有更强能力去解决世界性问题;把中国实践总结好,就有更强能力为解决世界性问题提供思路和办法。”*参见习近平同志2016年5月17日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新华社北京5月18日电。

总体而言,随着十八届四中全会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确立为国家战略、治国理政的中国模式和中国模式成为全球学术研究的持续性热点,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执政集体高度重视优秀传统文化在治国理政中的价值和意义,以及中国文化软实力的建设加速,法家思想及其现代价值问题将愈益成为海内外的研究热点。事实上,这种研究趋势在国内学界已经非常明显,如图1所示。

图1 关于“法家”的学术关注度

据笔者观察和推测,未来国内外学界对于法家的研究趋向可能是如下几个方面:一是法家思想作为文化软实力的建设研究;二是法家对于中国模式建构所具有的具体路径研究;三是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实施和建构治国理政中国模式的过程中,法家与其他中国传统和西方思想文化流派的比较研究。

二、先秦法家思想现代价值及其创造性转化研究的学术史梳理及其评析

(一)国内的学术史:三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清末明初到1949年。在“救亡图存”和“富国强兵”的观念下,在中西文化激烈碰撞的背景中,中国学界就先秦法家在治国理政现代化中的地位和价值展开了激烈对话。否定论者认为,包括先秦法家在内的中国传统文化,根本无法满足中国现代化的需求,也无力承担救亡图存的任务。因此,在“全盘西化”口号下,否定论者对中国传统文化进行激烈的批判。代表性作品如胡适的《我们对于西洋近代文明的态度》(1926)、陈序经的《中国文化的出路》(1934)等。与此相对,肯定论者认为,唯有先秦法家思想才可实现“救亡图存”和“富国强兵”,故应检讨自汉代以来“扬儒抑法”和“尊儒卑法”的传统观念和认识,从而将法家发扬光大。代表性作品如梁启超的《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1904),章太炎的《秦政记》(1910)、《菿汉微言》(1915),严复的《与熊纯如书》(1915)和陈烈的《法家政治哲学》(1929)等。“九·一八事变”后,以陈启天和常燕生为代表的民国“新法家”,以进化论为基础,吸纳西方现代民主法治观念,对法家思想的现代价值进行了探索和阐发,以及初步的创造性转换。最具代表性的,就是常燕生的《法家思想的复兴与中国的起死回生之道》(1935)、陈启天的《中国法家概论》(1936)和《新社会哲学论》(1944)。

第二阶段:1949年到1978年。囿于当时的革命意识形态和政治话语发展的局限,尤其是在20世纪70年代开展的“批林批孔”运动过程中,国内学术界基本上呈现出“尊法反儒”的特色。这表现在一方面对儒家思想的“落后性”和“反革命性”进行彻底的批判和否定,另一方面则大力颂扬法家思想的“进步性”和“革命性”。在这个阶段,随着政治形势发展,国内学术对法家思想的研究形成了前所未有一个高潮,通过一大批作品的创造,第一次实质性地冲击了两千年以来国人对于法家及其思想在整体上的否定性评价,法家思想始得以正面形象出现。代表性作品如杨荣国的《春秋战国时期思想领域内两条路线的斗争——从儒法论争看春秋战国时期的社会变革》(1972)、周一良的《读柳宗元<封建论>》(1974)、北京师范学院编辑的《古代尊法反儒文选》(1974)、人民出版社编辑部编辑的《论法家和儒法斗争》(1974)、河南人民出版社编辑部编辑的《读一点法家著作》(五卷本,1974)等。这个阶段的法家及其思想研究,其积极意义在于运用阶级斗争的范式来解读法家思想,丰富了法家思想研究方法和视角的多样性,在一定程度上深化了法家思想的研究。而且最为重要的是,改变了汉代“独尊儒术”以来传统中国社会塑造的对于法家思想的否定性态度,揭示了法家思想“革命性”和“进步性”的一面,这为以后国人以客观立场和反思性批判的态度来评判法家及其思想奠定了基础。然而也需要指出的是,这个时期关于法家思想的研究,总体上是服务于政治阶级斗争的需要,使得这种研究失去了本应具有的客观性和反思性批判。

第三阶段:从1978年至今。随着改革开放、1999年“法治入宪”,尤其是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全面推进法治建设”战略目标以来,学界再度掀起对先秦法家与治国理政现代化之间关系的研究热潮。其旨趣大致在于:

其一,法家思想的当代价值。王怡飞在《中国古代法家思想的现代价值》(2008)中指出,对法家思想的继承与摒弃,有助于塑造我国现代法治理念。孙曙生在《法家的法治主义:历史话语与当代使命》(2010)中指出法家的“以法治国”和“严刑峻罚”是中国原生态法治概念,对当代中国法治具有重要启示。付子堂和胡仁智在《先秦儒法两家的社会矛盾调处思想及其时代意义》(2011)中指出,儒家和法家关于社会矛盾的成因分析和解决之道,对于转型时期中国社会矛盾调处机制的建设具有重要镜鉴价值;其二,法家思想的现代阐释。赵馥洁在《论先秦法家的价值体系》(2013)中指出,作为目的性价值的君主和作为工具性价值的法势术,共同构成了法家的价值体系。宋洪兵在《论法家“法治”学说的定性问题》(2012)中,质疑了将法家定性为“专制”“人治”以及“刑治”的传统;王人博在《一个最低限度的法治概念——对中国法家思想的现代阐释》(2003)中指出,先秦法家的“法治观”与普世主义的路径相融通,故当代中国接纳普世主义法治观具有可行性;萧伯符和汤建华在《法家思想体系论略》(2003)中,认为要全面理解法家思想,应该从“救世论”“富强论”“耕战论”“性恶论”“法治论”“尊君论”六个层面来分析其内在逻辑。胡锐军在《法家政治文化的基线及其现代观照》(2004)中,运用现代话语系统和政治术语对法家政治思想作了新的阐释;其三,关于“新法家”的理论主张及其思想特色的研究。代表性成果如程燎原的《晚清“新法家”的“新法治主义”》(2008)、时显群的《略论近代“新法家思想”的特点》(2008)、喻中的《显隐之间:百年中国的“新法家”思潮》(2011)和魏治勋的《新法家的“国家主义”形式法治观批判》(2015)等。另外,翟玉忠和徐光宇等创办“新法家”网站,其对新法家思想的研究和推广受到国内外的普遍关注;其四,对传统政治中法家思想与儒家或道家思想关系的现代评价。韩东育在《法家的发生逻辑与理解方法》(2009)中,即指出法家思想是以儒家和道家为基础的蝉蜕逻辑和揖别经纬的理论结果,但包含内在困境。韩星在《儒法整合——秦汉政治文化论》(2005)中阐明了秦汉政治文化整合所形成的中国政治文化主体模式是由儒法两家的礼·礼法、法·法治、德·德治、礼乐·刑政、王道、霸道等范式构成;其五,侧重于法学思想史维度的研究。如武树臣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1994年)、梁治平的《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1997)、郝铁川的《中华法系研究》(1997)、何勤华的《中国法学史》(1999)、张中秋的《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1999)、范忠信的《中国法律传统的基本精神》(2001)和段秋关的《新编中国法律思想史纲》(2008)等,都极具启示性。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学界关于中国古代治国理政的思想与经验及其当代启示的研究,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如孙秀民在《中国古代治国理政经验论要》(2007)中,指出执政党要提高执政能力,应重视中国古代治国理政中“优化国家治理形式”等有益经验和重“人治”“轻制度建设”等教训。温克勤在《何谓人治?——兼论“选贤与能”治国理政的优良历史文化传统》(2013)中指出,“贤人治政”与法治并不矛盾。“治人”与“治法”结合作为优秀传统文化仍具时代意义。刘东超在《优秀传统文化为治国理政提供丰厚思想营养》(2014)中,从核心价值观和文化软实力建设、经济发展战略等维度,解读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在习近平同志治国理政中的体现。王杰在《习近平传统文化观在治国理政中的生动体现》(2014)中,强调要从认识、评价和继承三方面,来领会习近平关于传统文化的评价,实现传统文化在当代的传承与创新。王钧林、武卫华在《中华民族治国理政的历史经验与传统智慧》(2015)中,在检讨帝道、王道、霸道三种中国传统治国理政模式的基础上,阐发了儒家治国理政的经验与智慧及其现代意义。

综上所述,国内学界相关研究可谓是:起步较早,间有曲折,再度繁荣,研究领域不断拓展、视角和方法逐渐多维。

(二)海外的学术史:愈益增长的研究热情

第一阶段:1949之前。相对于儒学而言,海外学者对于法家思想的研究较为薄弱。美国汉学家顾立雅在《中国早期文明研究》(1938)中介绍了先秦法家思想的主张和历史地位。费正清在《中国与美国》(1948)中认为“法家哲学”是维护专制统治的理论工具,为其贴上“专制主义哲学”的标签。总体来看,此时期海外学者对于法家思想而言,介绍多于研究。

第二阶段:1949到1978年。尽管中国社会在此期间愈益封闭,但海外学者的相关研究却取得长足发展。D.布迪和C.莫里斯在《中华帝国的法律》(1973)中指出,法家思想对于汉代以后中国的政治经济理论产生了深远影响。顾立雅的《申不害:公元前400年中国的政治哲学家》(1974)专门研究申不害的法政思想。余英时在《反智论与中国政治传统》及其余论(1976)中批判了法家思想的“反智主义”特征及其对中国现代化的阻碍。费正清在《中国:传统与变革》(1978)中肯定了法家的时代进步性,修正了他早年提出的“法家是专制主义者”论断。

第三阶段:1978年至今。随着中国的经济崛起和政治发展,海外学者对法家思想的研究愈益推进。诸如罗杰·爱莫斯的《统治的艺术》(1994)、付正源的《中国法家:早期的专制主义者及其统治艺术》(1996)、陈弘毅的《对古代法家思想传统的现代反思》(2002)、苏亚·辛哈的《法理学:法律哲学》(2006)、约翰·海德的《王朝中国的法律透视:儒法之争与中国传统善治》(2013)、赵鼎新的《儒法国家:中国历史的新理论》(2015)等,都对法家思想予以了新的阐发,从而使海外法家研究迈向更高阶段。

总体而言,海外相关研究的历史可谓是:起步较晚、否赞交替,其中不乏洞烛新意。

三、一个初步的整体性分析框架

如前所述,在创建繁荣的哲学社会科学这一历史使命和提炼转化用以支撑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智识资源这一时代任务的要求下,对先秦法家治国理政观念的结构系统和内在逻辑较为准确和完整地把握,以及有针对性地探索先秦法家治国理政的创造性转化,准确、全面和系统地发掘并阐发其当代意义和时代价值,使之能展示出真实有力的理论导引力,以推进治国理政的中国模式和中国路径的塑造,最终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自信和理论自信,可谓是意义重大。为了展现这种意义,回应这种历史使命和时代任务,有必要从治国理政的视角,以“国家战略结构要素”为分析框架,以先秦法家经典文本为对象,对法家治国理政价值观念中的战略目标、战略举措、战略保障和战略重点等进行系统梳理、发掘和诠释,提炼出法家思想中体现全人类政治文明发展成果的合理内核。同时,检讨先秦法家思想的内在理论缺陷及其不适应于当代政治文明发展需求的因素。进而以当代中国治国理政的政治实践为立足点,以中国治国理政的优化为问题导向,发掘和阐发法家传统治国理政观念的现代价值和时代意义。最终以助推当代治国理政的中国模式为旨归,以人类治国理政经验和发展趋势为镜鉴,就法家治国理政观念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之路向予以探讨,提升人们对中国传统思想文化之制度性力量的认识和自信。

总体而言,对法家治国理政观念的把握,既要注意它的整体性、层次性,又要准确揭示其创造性转化的领域和重点。关于先秦法家治国理政观的当代价值和创造性转化,其研究内容的总体框架可以设定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分析和阐述先秦法家治国理政观念的合理内核及其理论缺陷。即以战略结构理论为分析范式,通过文献梳理,对先秦法家的治国理政观念予以系统、客观和全面的分析。首先,富国强兵是先秦法家治国理政的根本战略目标。春秋战国“强国务兼并,弱国务力守”的时代特征,决定了其政治实践的根本任务和法家的根本战略目标是富国强兵,在保存自身政治存在的前提下力图实现政治兼并。其次,富国强兵的根本战略目标,决定了改革变法必然是先秦法家治国理政的战略举措。换言之,为了实现国家富强这一战略目标,先秦法家无一不将其理论焦点集中于改革变法之上,提出“不法古、不循今”的改革主义观。再次,在先秦法家治国理政的结构观念中,“以法治国”是法家的战略保障。法家提出“缘法而治”“一断于法”和“以法为教”的法治主义,是保障其改革变法这一战略举措、实现其富国强兵这一战略目标的根本保障。最后,先秦法家治国理政的战略重点是公权力制约。在法家的思想视域和政治主张中,杜绝乱法乱治、实现稳定的国家治理秩序,不仅是改革的必要条件,也是国家治理的一项重要目标。对法家而言,“私心”是乱法乱治的根源,故要以法律制约私欲,尤其是君主的私欲。法家强调,“法之不行,自上犯之”。[4]为了保证臣下和万民也遵守法律,实现国家的有序和有效治理,就必须要求君主也不能超越法律而肆意妄行,君主的行动要受制于法律,即所谓“令尊于君”。因此,以法律制约君主行为并约束公权力,是法家治国理政的战略重点。另外,在对先秦法家治国理政观念的整体性阐释过程中,有必要厘清法家思想内在价值的相互关系,准确把握和评判法家“法治”“势治”和“术治”的内在逻辑;与此同时,为了获得、提炼并创造性转化法家思想治国理政观的理念,还必须揭示先秦法家治国理政观念所内涵的理论缺陷和时代局限性。这种理论缺陷主要包括法家所倡导“以法治国”的战略保障与缺乏“使法必行之法”的内在矛盾;以“天道”作为法律的正当性基础所面临的形式合法性危机,以及法家所强调的“弱民论”和“反智论”无法确保国家治理的长治久安。

(二)先秦法家治国理政观念的现代意义的发掘。即立足于当前中国治国理政的政治实践,有针对性地发掘法家传统治国理政观念对于当今国家治理所具有的时代价值。这种时代价值集中体现在“依法治国与先秦法家的同构性”上。[5]

首先,先秦法家的治国理政观念助推执政党的国家战略布局。执政党提出的“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的推进和实施,离不开传统文化智识资源的支撑,而先秦法家的治国理政的合理内核,对于“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推进实施,具有高度的切合性。先秦法家“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和“以法为教”的法治观,能够为当下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提供智识支持。这不仅是因为先秦法家高度强调法律的权威和法律平等观对于当代中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性启示,也是因为先秦法家的立法技术观和对于政府信用的塑造和重视,对于当下的中国国家治理现代性和治国理政的中国模式的建构具有着重要启示。

其次,先秦法家“立公弃私”和“令尊于君”的法治观,能够为当下全面从严治党提供历史镜鉴。先秦法家总体上秉持一种人性的客观描述论。先秦法家认为人性的最大特征就是趋利避害。因此,法律规定下的赏赐和刑罚,是实现国家治理的两大工具。法家否定道德在治国理政中的绝对性价值和至上性地位,强调法律对于人性以及基于人性的行为的约束和控制。因此,法家提出公义先于私欲。治国理政必须“立公弃私”和实现“令尊于君”,这种观念恰恰就是现代西方法治理念的核心要义,契合了十八大以来执政党中央高度强调的“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这一理念,也是从严治党的精义所在。先秦法家“立公弃私”和“令尊于君”的法治观,势必有助于深化人们对于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理解和认识。然而也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民国时期的“新法家”继承先秦法家的衣钵,但却又致力于倡导国家主义本位观。“新法家法治理念的‘国家主义’取向内含着公共权力失控这一危险”,[6]在当下中国治国理政的现代化建构过程中,是应当警惕的。

最后,先秦法家治国理政观的提炼和创造性转化,能够助推中国现代民族精神的构建。推动法家思想参与中国现代民族精神的建构,其前提是必须要考虑以下两个问题,即现代中国民族精神塑造的逻辑起点,以及塑造现代民族精神的制度语境。一般而言,中国政治思想文化的自我认同及其认同危机的应对,是中国现代民族精神建构的逻辑起点。这关系到何种思想文化能够支撑中国现代化进程、实现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塑造这种民族精神的制度语境,则是政治治理的多重现代性与现代治国理政的中国模式。中国的政治治理现代性的建构,也必然有赖于中国自身能够创造出与之相适应的治国理政理论。这种理论的核心就是“法治精神”“改革精神”和“爱国精神”。以上三种精神,则是法家对于塑造中国现代民族精神的可能贡献之所在。

(三)先秦法家治国理政观念的创造性转化。需要指出的是,思想本身的生命力拓展就在于其能够适应当代政治实践的发展需要,能够为解决当下人类所面临的困难和挑战、改善人类的生存境遇、破除阻碍人类社会发展的瓶颈提供有益的启示和借鉴,能够在新的历史发展趋势和时代要求之下,不断使得思想理论本身获得与时俱进的发展。面对21世纪中国国家治理的现代化,以及治国理政的中国模式的探索和发展,先秦法家的治国理政观念永远都是处在臻于完善的过程。只有当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实现创造性转化,才能够为当下的治国理政实践提供有力的智识支撑和启示。先秦法家思想实现创造性转化主要包括以上三个方面。

首先,由先秦法家所主张的“弱民”转换为现代民主政治的“强民”,由先秦法家的“反智论”转换为现代社会的“民智论”。要在充分检讨先秦法家“弱民论”与“反智论”的基础上,论证现代人民主权观念中的“强民论”与“民智论”,进而实现现代政治中“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辩证统一。其次,要客观而公正的分析先秦法家的法律概念及其“君主立法”的观念,比照现代民主立法与以宪护法的立宪主义的表达与实践,以立法权威来勾连先秦法家与现代政治,完成由先秦法家所拥护的“君主立法”到现代民主政治的民主立法和以宪护法的立宪主义政治。最后,如前所述,先秦法家治国理政观念所具有的一个理论缺陷和时代局限性,就是以“天道”作为法律的正当性基础所面临的形式合法性危机。为此,有必要检讨和分析先秦法家“天道”观念,揭示“天道”观念作为法律权威的正当性依据无法支撑现代民主社会政治实践的要求。但是可以创造性地将先秦法家从道家那里继受而来的“天道”,转换为现代政治的人的权利尊严和以人为本的政治伦理要求,并以此为治国理政的总规模奠定权威的正当性基础。换言之,将人的权利尊严和以人为本作为具有道德约束力量的高级法,是先秦法家与现代民主政治的最大公约数。因此,有必要“基于马克思主义、中国传统文化精神和西方政治文明成果,创造性地建构中国的人权思想和观念,使‘以人为本’和‘尊重人权’不仅成为宪法原则,还要是这种宪法原则在立法过程中得以落实,为‘强民’和‘富民’奠定法制基础。”[7]

立基于上述先秦法家治国理政观的创造性转化,实现治国理政中国模式的建构,必将对于全球政治文明发展做出源自于中国传统思想文化的贡献。

[1]商君书注译[M].高亨,注.北京:商务印书馆,1974:76.

[2]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M].北京:外文出版社,2014:105.

[3]克罗齐.历史学的理论和实际[M].傅任敢,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2.

[4]司马迁.史记[M].北京:中华书局,2005:1766.

[5]喻中.论先秦法家与依法治国[J].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4):40.

[6]魏治勋.新法家的“国家主义”形式法治观批判[J].法学论坛,2015(3):28.

[7]钱锦宇.中国国家治理的现代性建构与法家思想的创造性转换[J].法学论坛,2015(3):21.

(责任编辑:董兴佩)

Modern Value and its Creative Transformation of Legalists’ Conception of Governance——The Meaning,Status and Framework for Research

QIAN Jinyu

(AdministrativeLawSchool,NorthwestUniversityofPoliticsandLaw,Xi’an710063,China)

Analyzing the modern value of the Legalists in the pre-Qin period and constructing its creative transformation could not only deepen the understanding of the Chinese traditional philosophy,embody its intelligence and charm,but also could promote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modernity of political governance in China.In order to accomplish this theme,it is necessary to explain the inner rational elements and the theoretical limitation of the Legalists’ thought on governance,analyzz the modern value,and construct its creative transformation.

Legalists in the pre-Qin period;the governance;modern value;creative transformation

2016-07-12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法治文化的传统资源及其创造性转化研究”(14ZDC023);国家社科基金资助项目“先秦法家治国理政观的当代价值及其创造性转化研究”(16XZX008)

钱锦宇(1978—),男,云南昆明人,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副教授,中华法系与法治文明研究院研究员,法学博士.

D920.0

A

1008-7699(2016)05-004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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