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如何发声:刑事裁判文书说理问题的反思与超越
——从两份刑事裁判文书的“本院认为”部分说起
2016-10-09王学文
●王学文
正义如何发声:刑事裁判文书说理问题的反思与超越
——从两份刑事裁判文书的“本院认为”部分说起
●王学文
【内容提要】 近年来刑事裁判文书说理弱化带来不利于服判息诉、公众认同度低、司法公信力下降等后果,刑事裁判文书说理弱化有着深层原因,包括法律传统的影响下法官不需说理,审判资源的制约下法官没时间说理,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的缺位下法官不愿(不敢)说理,司法能力的限制下法官不会有效说理。建议从更新理念、健全机制、完善制度、加强司法能力建设等方面全面提高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水平,帮助司法实现并宣示正义。
刑事裁判文书 说理 司法能力 职业保障 正义
刑事裁判文书既是记录刑事诉讼活动及其结果的载体,更是“真正让人民群众从每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重要媒介。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开展和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的全面推进,加强刑事裁判文书说理比以往更为突出和迫切地摆在全国法院和法官面前。
一、问题缘起:两起刑事裁判文书说理问题引发的关注
(一)对比考察:以“田仁信故意杀人案”和“于德水盗窃案”(惠阳“许霆案”)两份判决书为样本
1.“田仁信故意杀人案”判决书说理部分的分析
“田仁信故意杀人案”判决书主要说理如下:本院认为,被告人田仁信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田仁信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田仁信的供述和罗某的证言相互印证,并有刘某、何某、朱某等人的证言佐证,证实案发的主要原因是田仁信目睹被害人对其妻子实施性侵犯,故应认定被害人在本案中具有重大过错,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6月15日,《温州商报》以“目睹妻子遭人强暴丈夫砍死施暴者被判无期”为题就田某因激愤杀人一案进行报道。该报道随后被各家网络媒体以“男子砍死强暴妻子者被判无期”等为题进行转载,该事件迅速在网络、微信朋友圈引发的围观和热议,大部分民众对案件事实产生误解、对涉事法院予以批判、对被告人深表同情。6月18日,温州中院通过其官方微博发布《关于被告人田仁信故意杀人案的情况说明》,就舆论所关注的被害人行为是否属于强奸、案件的定性以及被告人田仁信的量刑问题等做出说明。《说明》刊登后,网络跟帖中纯粹情绪化表达的内容大幅减少,更多的读者以专业性视角审视、分析其内容,认可法院判决结果。虽然该案的判决结果最终赢得了认可,但是其判决书中所反映出的裁判文书说理欠缺问题,一度引发公众对判决结果的怀疑和对审判权的不信任。
2.“于德水盗窃案”判决书说理部分的分析
“于德水盗窃案”判决书主要说理如下:本院认为,本案(惠阳于某水案)因与广州许霆案非常类似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本案审理过程中,控辩双方也针对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盗窃罪还是侵占罪展开了激烈辩论。根据双方的争论焦点及本案的所有证据,本院综合分析评判如下:一、罪与非罪(一)关于ATM机与银行的关系……(二)控辩双方的意见……二、此罪与彼罪(一)我们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二)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侵占罪……三、刑罚的衡量……。
本案判决书的说理部分,法官首先阐明了罪与非罪,其次界定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最后在综合考量的基础上作出了刑法判决。
这份万言判决书充分展现了承办法官说理论证的能力,判决书中自信、流畅、娓娓道来的说理,成了案件的“一抹亮色”,受到社会各界的热捧,被广泛转载并被网上誉为“最牛刑事判决书”。在赞誉无数的同时,该判决书的撰写风格也受到部分业内人士的质疑:比如有的法官担心“司法资源的有限性,能否保障普通法官对每一份判决都倾注如此深的情怀以及付出如此多的精力?”有的法官认为“该判决文风过于絮叨罗嗦,距离判决要求的精炼、简洁、平实相去甚远,不具有可复制性”。①谢平:《惠阳“许霆案”:法院院长写判决书的示范意义》,载http://www.jcrb.com/opinion/srj/niu/201506/t20150610_1515401_1.htm,于2015年6月10日访问。
简单来看以上两份判决书高下立现,前者说理欠缺,后者说理充分;前者颇为诟病,后者广受赞誉。但是细细看来,两个案件的案情和庭审情况也大相径庭:前者被告人认罪,后者被告人认为不构成犯罪;前者辩护人作量刑辩护,后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前者罪名没有争议,后者当事人对罪名有较大争议。这些因素也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前者简化说理,而后者说理部分必须多加着墨。这两个判决对法院和法官有深刻的警醒意义,要求法官在审理每一个案件尤其是控辩双方有争议或者可能引发社会关注的案件时,更为审慎,辨析好每个细节,通融常情常理,作出合法、合理且服众的裁判文书。
(二)面相窥探:刑事裁判文书说理问题的系列症候
透视前述两起典型案件,虽然无法反映司法的全貌,却能反映出当前刑事裁判文书说理弱化的问题。笔者进一步通过中国法院裁判文书网,随机抽取350份刑事裁判文书,进行对比分析,刑事裁判文书说理部分存在的问题集中表现为四种类型:
表1:刑事裁判文书说理问题类型表
类型 数量比例 症候群 影响说理不规范 25 7.14%语言表达不准确,未用约定俗成的相关刑事诉讼法或者刑法的专业术语②刘树德:《增强裁判说理的当下意义》,载《人民法院报》2013年12月27日第5版。裁判文书说的“理”不符合特定的法规范性说理缺乏情理 17 4.85% 只有生硬和冷冰冰的法律语言,未考虑和体现法内情理 感受不到司法的人文关怀
(三)反思考量:刑事裁判文书说理弱化所带来的后果
1.不利于服判息诉。实践中,大多数刑事案件判决书尤其是一审判决书对公诉机关的意见都会采纳,而作为公诉机关对立面的辩方的意见支持的情况相对较少。有的刑事裁判文书用空话套话来驳斥辩方的意见,如“辩方的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这种分析没有任何针对性,不能使被告人信服,也使判决书失去了应有的权威性,甚至时常会使当事人对司法判决的公正性产生怀疑。
2.公众认同度低。裁判的理由并不是把一堆证据和法律条文往文书上罗列,如果仅仅认定事实,而不予说理论证,就无法获得社会公众的接受。以曾经轰动一时的辽宁刘涌案为例,2003年8月15日,辽宁省高级法院二审改判刘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判决出来后,舆论哗然。辽宁省高院的二审改判文书写道:“刘涌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鉴于其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本案的具体情况,对其可不立即执行”。其中所“鉴于”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本案的具体情况”究竟包含哪些内容?判决书并没有给出解释。随着最高法院再审的进行,刘涌重新被判处死刑,但是该案“翻烧饼”似的判决结果和说理问题却让裁判的公众认同度明显降低。
3.司法公信力下降。一纸说理不透彻、不能博得公众认可的刑事判决书,既不利于犯罪者认罪服法,也不利于社会公众对刑法规范的理解,甚至可能导致民众产生对刑法乃至法律的排斥之心。
二、初步审视:重视刑事裁判文书说理的价值功能
从现代司法理性的角度来看,加强刑事裁判文书说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价值功能:
(一)检测裁判决策的正当性
美国法学家沃尔德说:“对一个认真的法官来说,撰写一项具有说服力的阐明一个案件结局的意见的单纯责任就是对司法自由裁量权的深切的抑制因素”。③转引自劳东燕:《自由心证制度的当代命运》,载《刑事法评论》(第9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刑事裁判不仅要决断,而且要展示之所以作出这样的决断而不是其他决断的正当理由,向社会传递什么是法律以及违法犯罪会遭致的实际后果这样的信息。通过刑事裁判文书说理这样的思索和检测过程,一方面使裁判的结论更为理性,也更容易为他人接受;另一方面也使裁判者对自己的裁判决策过程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二)诠释法律的有效途径
法官制作刑事判决书的过程,实质上是一个法律诠释的思维过程,一方面,法官必须正确理解刑法规范的内涵,并逐步将法律规范向事实拉近,另一方面,法官还需对案件事实进行抽象化,使之逐步靠近刑法规范。④马卫军:《论刑事判决书的说理》,载《刑事法评论》第30卷,第536页。在大陆法系国家,成文法典是判决的法律渊源,虽然判决理由一般只具有个案论证的意义,但是却是法律信息交流的重要窗口,是社会获知或评判法律是什么的依据之一,个案的裁判结果和论证理由无疑是法律的原初和真实形态,让民众将裁判与法律紧紧联系在一起。
(三)重树司法理性与权威
在现代法治社会,司法的权威性,取决于甚至等同于法院的公信力。法院公信力的确立取决于一系列制度、理念和行为的保障,其中至关重要的是将法院视为“讲理的地方”。无疑,这就要求法官的裁判是讲理的裁判,这个“理”不仅体现在法庭的审理过程中,也体现在裁判文书的说理论证中。⑤张雪纯:《刑事裁判形成机制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版,第213页。
三、深度观察——影响刑事裁判文书说理的因素解析
(一)法律传统的影响下法官不需说理
长期以来,我国裁判文书崇尚逻辑、说理简练,追求诉讼纠纷的解决,法官做出判断的思维过程通常被省略,对证据认定和适法过程的法理分析也多一笔带过。这种传统背景下,部分刑事法官存在重结果、轻程序的思想,错误地认为只要当事人对裁判结果没意见,就没有必要过多阐述裁判理由。
(二)审判资源的制约下法官没时间说理
刑事审判力量不足,案多人少的矛盾在诸多法院是不容忽视的一个问题,而时间是刑事裁判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时间带来的压力是双重的,一方面必须迅速结案;另一方面程序的进行本身是需要时间的,法官的心证形成也需要时间,同时还必须确保判断的准确性和选择的合理性,即决策的结果是最佳的方案。因此,如果裁判的时间过于紧张,法官就有可能在没有形成确定心证的情况下仓促作出判决,影响裁判质量。
(三)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的缺位下法官不愿(不敢)说理
于德水盗窃案判决书的最后有这么一段话,“我们也不能确认和保证本判决是唯一正确的,我们唯一能保证的是,合议庭三名法官作出的这一细致和认真地判断是基于我们的良知和独立判断,是基于我们对全案事实的整体把握和分析,是基于我们对法律以及法律精神的理解。”这段话虽然略显谦虚甚至缺乏自信,但是也反映了缺乏职业保障制度下法官在撰写裁判文书时一种“战战兢兢、如履薄冰”的心理状态。在这种缺乏职业保障的情况下,法官为求自我保护,只能“巧妙地”采用空泛的列举证据和法条的方法来逃避说理可能带来的错误。
(四)司法能力的限制下法官不会有效说理
当前,新型犯罪越来越多、刑事疑难案件越来越多,法律关系愈加复杂,无形中加大了裁判文书说理的难度,让有的法官觉得个别案件“不好说理”。面对疑难复杂案件时,部分综合素质不过硬的法官往往难以制作出高质量的、说理充分的刑事裁判文书,导致“说不好理”。部分法官害怕言多必失,在裁判文书撰写过程中蜻蜓点水、含糊其辞,不能深入说理和论证。
四、自我超越:加强刑事裁判文书说理的有益探索
苏力教授指出,“要全面提高中国司法判决书的质量,不能仅仅是对‘症’下药,重要的是要创造一个制度和一个制度环境,使得绝大多数法官有动力撰写理由论说充分地司法判决书,从而产出相当数量的优秀判决书。”⑥苏力:《判决书的背后》,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3期。笔者认为,加强刑事裁判文书说理,制度完善下的动力激发固然重要,理念更新、资源配置、职业保障、技能培训也很重要,这样法官才能有自觉、有时间、有热情、有能力在现有制度框架内加强裁判文书说理,从而推动裁判文书说理的进步,构建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新路径。
(一)更新理念,增强刑事裁判文书说理意识
当前,刑事裁判文书说理存在弱化的问题,究其根源,与理念上存在偏差不无关系。因此,笔者建议,要从端正理念入手,强化刑事裁判文书说理意识,让从法院领导层到广大刑事法官都从思想上重视刑事裁判文书说理,为法律的解释和裁判的思维提供相对稳定的确定性基础,深刻认识刑事裁判文书说理弱化对司法公正和公信带来的不利影响,主动加强裁判文书说理工作,努力提升裁判文书说理水平。
(二)健全机制,为法官加强裁判文书说理创造条件
1.构建文书说理激励机制,让法官愿意说理。完善以加强裁判文书说理为核心的奖惩制度,提高法官量刑说理的积极性。可以将裁判文书说理列入法官考核的内容之一,通过评查、评比,奖优罚劣,以有效提高法官制作裁判文书的责任心和积极性。
2.建立科学合理的诉讼分流机制,让法官有时间说理。通过科学合理的诉讼分流机制缓解案件数量的压力,重大复杂的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简单清楚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或简便审程序。合理分配法官的精力和时间,使法官有大量精力做好法庭审理工作,有充足的时间致力与裁判文书的写作,确保刑事判决书有充分的说理,才能保证刑事裁判文书说理的质量。
3.实行因案而异说理机制,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从案件的具体情况来说,认罪的、对于案件事实无争议或争议不大的从简,不需要展开作过多论述;不认罪的、控辩双方对事实有分歧、争议较大的,应该凸现双方争执的焦点,针对焦点问题进行详尽的分析论证,详细分析控方所举证据的可采性、证明力。
4.健全法官职业保障机制,让法官敢于说理。必要的法官职业保障机制意味着,如果一个法官根据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凭自己的职业操守和道德良心,凭自己对案件证据的掌握,依照法定程序对一个刑事案件做出判决,这个裁决结果有可能被上级法院改判,但这也不应该被视为一种应当追查责任的职务行为,也就是说,这些完全都是在一个法官应当享有的豁免权之内。
(三)完善制度,为加强刑事裁判文书说理提供保障
1.完善相关法律规范。建议完善相关法规,要求明确裁判文书说理,将裁判文书说理内容作为法官刑事审判活动中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并在诉讼法中明确说理的倒查机制,将是否说理及充分与否作为上诉的理由之一。
2.不断加大刑事裁判文书公开力度。不断扩大刑事裁判文书的公开范围,尤其是重点公布新型、疑难、复杂、社会关注或者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的裁判文书,全面接受社会公众的评判,进一步“倒逼”刑事法官加强裁判文书说理。
3.健全刑事裁判文书评查制度。将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作为案件评查的重要内容,促使广大法官将重视裁判文书说理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固化于制。例如笔者所在的法院连续十年开展精品次品案件及优秀较差裁判文书评选活动,取得良好成效,裁判文书说理水平连年提高。
(四)加强司法能力建设,提高刑事裁判文书说理水平
1.加强刑事法官技能培训。在现有的法官培训制度的基础上,应着重提升法官的逻辑思维能力和分析论证能力,使之成为能说理、会说理的法官,通过加强审判人员说理能力的培养和训练,提高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性。
2.完善刑事法官考核制度。将刑事法官制作裁判文书工作纳入法官考核的重要内容,注重对文字语言组织能力和辨法析理能力的考核,以说理水平作为法官审判工作评价的标准,从而加强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性,促进整体刑事裁判文书质量的提高。
3.严格刑事法官选拔标准。在法院选拔“员额制”法官的过程中,把裁判文书说理水平作为选拔的重要标准,把重视说理、善于说理、说理水平较高、裁判文书制作水平较好的法官选拔为刑事法官,带动刑事裁判文书说理水平的总体提高,增强刑事裁判文书的权威性和司法的公信力。
(作者单位: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校:刘旭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