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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重实绩的高层次创新人才评价机制研究

2016-10-08

成才之路 2016年26期
关键词:高层次人才评价机制

摘 要:针对目前高层次创新人才评价中存在的问题,根据构建的以质量和创新为主导的“全评价”体系,从评价主体、评价目的等方面,对如何确定评价专家,优中选优,确定“重要创新、重大贡献和重大影响”,怎样理解“简明高效”,根据哲学社会科学特点遴选人才,进行“元评价”,如何建立“申诉”和“复议”制度等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对策。

关键词:高层次人才;学术评价;评价机制;人文社会科学评价

中图分类号:C96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3561(2016)26-0001-02

一、引言

近期国内高层次人才的“万人计划”,即“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正式实施,此举对于调动我国高层次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无疑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然而,如何才能选准选好支持对象,这是实施“万人计划”的核心问题,更是关系到国家人才战略、创新战略能否实施成功的大问题。笔者及其团队多年从事学术评价研究,近期刚完成一项有关学术评价的国家社科重大项目,首次系统构建了以质量和创新为主导的“全评价”体系,率先提出“六大要素”“形式、内容和效用评价新概念组合”“三面三力指标框架”、评价目的制约论、引文二重论等新观点和对策。该成果被学界引用、评论及被文摘期刊转载较多,笔者多次应邀在国内外有关学术会议和论坛上作有关该成果的主旨报告,加以传播和推广,在学界有较大影响。此外,笔者曾参加过一些高层次人才、项目等的评价实践,对评价中的经验和教训有切身体会,尤其对评价中的细节设计和安排对计划实施成功的重要性有较多思考,以供有关方面参考。

二、如何确定评价主体

评价主体主要是同行专家、学者,这已是大家的共识。但是,谁来选择同行专家却是一个没有引起足够重视的问题。目前流行的方法是由评价主办方,即主管机构或及其办事机构来承担这一任务。由于高层次人才的评价要求评价专家主要为小同行专家,其水平要略高或至少与被评价对象齐平,且与被评价者要有“回避”制度,即评价者与评价对象不能是同单位、同课题组、师生、亲戚等,因此选择同行专家是一项专业性、业务性很强的工作,这里涉及专家基本信息、专家信息的采集、学科及领域分类、主题分类、标引、自动识别、专家数据库动态维护、加工、检索、利用等一系列问题。作为主管机构,对选择同行专家的宏观方面具有优势,但也许没有过多的时间和精力关注和致力于评审的具体细节,因此,如何建立同行专家评价数据库,由谁负责来做就是一个首先必须解决的问题。

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评价主办方应该委托有评价资质、有水平和公信力的第三方评价机构来做具体的业务,但目前国内几乎都是主办方亲自来做,这就难免出现同行专家库不专业、必要信息不健全等毛病。尽管国家有关文件已规定要培育独立第三方评价机构的发展,但几年下来,进展不大。究其原因,是没有提出确实可行的措施和具体途径。

三、怎样“好中选优”

高层次人才的申报者大都是各个领域的佼佼者,都具有某些特长和优势。俗话说,“文无第一,武无第二”,把专家、学者硬要分等分级确实是个难题,这也说明学术评价的复杂性。但这并不意味着学术不能或不好评价。实际上任何评价都是相对的,必须有明确的评价目的和具体评价标准,即为什么评价,从哪个方面比较。鲁迅与齐白石在各自的领域都是大家,如果要比较二者的文字或画技水平,确实无法比较,因为他们不属于同一个领域。但是,如果由于名额的限制,一定要在二者中遴选出一位,则必须比较二者均有的东西。比如“万人计划”中“杰出人才”的评价目的是要遴选自然科学基础研究的人才,主要标准是评价其是否处于世界科技前沿领域,是否有重大发现,或是否有成长为世界级科学家的潜力。上一级评审委对下一级评审结果可以参考,但不能全盘沿用,应有再审的必要,应将下一级评审结果连同所有申报者材料都要提交上一级评审委,以防一些学者学问很好但因不善处理人际关系而落选。

四、如何确定“重要创新、重大贡献和重大影响”

根据“全评价”思想,按照评价的简易程度,可以将评价分成三种类型,即形式评价、内容评价和效用评价。所谓形式评价是指评价主体对评价客体内含知识的外部特征的评价,它既包含同行的定性评价,也包含定量评价,但最终的评价可用数字、数据反映,包括发表论著数、被引用数、被文摘量、获奖数、发表字数等。形式评价也有同行评价,但不是直接对评价对象内容质量、效用的评价,而是与内容质量、效用评价有密切关联,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评价对象的知识含量,是一种简单易行、粗略、可测试、可核实的评价。但对某些要求高的精细评价,它可能是评价的基础,有可能参考,也有可能不做参考,一切视具体的评价目的而定。所谓内容评价是指评价主体对评价客体内含知识的本身特征的评价,由同行专家通过直接观察、阅读、讨论来进行,为了计算的方便,可能也会将定性评价转换成数字,但最终的评价通常用文字或数字加文字来反映。

学术评价的实质是内容评价和效用评价,形式评价仅是门槛。对于高层次人才的评价,则更要强调内容和效用评价,即实绩的评价。在何级别上的期刊发文,是否是国外期刊论文,论文篇数多少,是何出版社出版等等,都属于形式评价。提出了什么新颖的观点和思想,采用了何种新方法,挖掘了哪些新证据,对学界、学科有何正面影响和效益等等,都属于内容与效用评价。要确定评价对象是否具有“重要创新、重大贡献和重大影响”,则主要是进行内容和效用评价,决不能用形式评价代替内容和效用评价,既是形式评价又有内容、效用评价因素的引文数据、被转载、被摘要、被评论、被获奖等情况可以作为同行专家评价的补充、验证,决不能将其唯一化和绝对化,否则片面追求在国外期刊上发表,盲目追求指标,忽视研究成果质量等倾向将越发严重。

五、怎样理解“简明高效”

目前学术评价中的突出问题就是一些简单问题处理复杂化,而复杂问题又处理简单化。如上所述,高层次人才的遴选,重点是内容和效用评价,是一种精细、复杂的评价,因此,切忌片面追求“简明高效”。比如,在专家评审设计时,要给专家留出阅读、分析讨论的充分时间,否则,评审时间很紧,专家来不及细读消化,最后只能以形式评价为主,匆匆下结论。如此,则常常误评,尽管“劣币驱除良币”的现象不会出现,但二三流学者驱出一流学者的现象就会出现,从而达不到高层次人才评价的目的。因此,在高层次人才评价上,简单的问题当然应简明高效处理,而复杂问题则一定要精细化。在专家库建立、具体专家的选择、有利益相关专家的回避、评审的充足时间、何种方式凝聚评审专家的共识等方面,必须精心设计,否则 “差之毫厘谬以千里”。学术评价中过分形式化、数量化、片面化的问题已谈论多年,但在实际评价中仍难以纠正,这一问题已到非解决不可的时候,必须花大力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解决之,这关系到国家高层次人才的选拔、国家创新战略能否实施成功的大问题。

六、如何根据哲学社会科学特点遴选人才

此次高层次人才遴选,专门设立了“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一类,反映出“分类评价”的原则,值得肯定。但在具体的遴选办法设计中,应将此原则贯彻到二级学科或更专的领域。对文理综合性学科,如管理学,还应根据申报人具体情况、研究成果情况是侧重于文科还是理工科,这是一项较细致的工作。如果不分类,则仍然违反“分类评价”的原则,没有按照文科、理工科不同的特点来评价,极易产生误评,如用理工科的评价标准评价文科,用是否在国外期刊上发表论文、科研经费数量来评价高低,则极不合理。因为文科的研究成果具有民族性、本土性、意识形态性等,一般好的成果作者会优先发表在本学科一流中文期刊上,读者多,影响大。得到公认后,也可以“走出去”,在外文期刊上发表。而理科一般优先发表在外文期刊上。不能以理科发文在外文期刊上为标准来评价文科成果,否则造成好的文科候选人被淘汰。决不能不看研究的问题、研究的深度、实际的学术贡献等内容,绝对认为外文期刊论文一定比国内期刊论文好。只看发表期刊的等级,不看或没时间看其成果到底有无实质性贡献,这关系到评价导向的大问题。我们要导引学者进行实质性的内容研究,而不是单纯追求在国外发表。

七、如何进行“元评价”

所谓“元评价”就是对同行评价结果的再评价,这在发达国家已形成相应的制度,这是有效监督评审专家评价的可信度,保证遴选的公正公平性的重要一环。目前学术评价,“专家说了算”已成为共识,但应注意,学术权力与任何权利一样,必须有监督,必须建立评审专家评审信任度考察制度。由于学术评价最终还是归于同行学者的个人判断,取决于其学术良心、学术水平、学术眼光和学术操守,而这些都与脆弱的人性相关,因此,在道德上要求学者完美无瑕是一种乌托邦式的美好愿望,在实际的评价活动操作中,依然要依托制度的建设。要逐步建立评审专家评价的诚信机制,评审人员要签订诚信协议并为其建立诚信档案。通过把评审专家置于舆论和学术共同体的有效监督之下,促使他们认真履行职责,公正行使学术权力。一旦发现误评,尽可能快地加以纠正。

八、如何建立“申诉”和“复议”制度

目前我国许多评审,已建立了“公示”制度,但普遍缺少申报人“申诉”和“复议”制度。高层次人才的评审,应该设置“申诉”和“复议”制度,这对于保证评价的公正公平性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可以将误评减少到最低限度。国内外许多评价实践证明,学术评价不可能没有误评,但我们希望失误尽可能少,而一旦发现,能迅速纠正,这不但不会影响评审的声誉,反而将大大提升人才评价的公正公平性和权威性。公示名单的意义,就在于听取意见,修正评价结果,而不是为公示而公示。误评可能只是1% 或更少,但对于那个1% 的申报人来说,那就是100% 。人才难得,高层次人才更难得,必须真心诚意尊敬、爱惜人才,最大限度不委屈人才、遗漏人才,这关系到高层次人才质量的大事,花一些时间和精力,使评价工作精益求精,完全当然,并非对所有的“申诉”,都要“复议”,必须建立必要的门槛,对确实有根有据的申诉,应该复议。关键是要建立和健全评价结果公示、反馈、申诉、复议等一系列办法。对于评价的结果,应有公示流程,公示内容包括评价的内容、方法、程序和评价结果。对申报人提出的申诉,评价主办方必须认真调查,要根据原始记录、原始实证材料给予耐心、透彻的答复,实事求是地做出恰当处理,并及时向申诉人反馈,维护其权益。如果申报人不服评价意见而提出复议要求,应由相关学术管理部门做出裁定。该复议的应该组织同行专家进行复议,不能嫌麻烦置之不理。

国家高层次人才的评选工作,确实是“涵盖学科和领域广、涉及部门多、实施周期长”、评审难度大,在首批评选时,固然不应求全责备,但应该认真总结历次高层次人才评选的经验和教训,避免出现以往评价中出现的老问题和“硬伤”。主办方在制定初选和复评的评审办法时,应该充分听取有关专家意见,力求科学、合理,为各行各业的评价提供示范,逐步建立与完善我国人才和学术评价的体系和机制。

参考文献:

[1]赵 超 .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正式实施 [ N ] . 光明日报 , 2012-09-20.

[2]罗旭.万人计划:让本土人才更加自信[N].光明日报,2012-11-04.

[3]叶继元.人文社会科学评价体系探讨[J].南京大学学报,20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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