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困境与突破
2016-10-05陈文荣
陈文荣
(中共莆田市秀屿区委党校 教务室,福建莆田351100)
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困境与突破
陈文荣
(中共莆田市秀屿区委党校 教务室,福建莆田351100)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村生产经营的重要载体,对促进我国农民增收、实现农村经济繁荣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当前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还处于起步阶段,在其发展过程中存在较多问题,这些问题的根本症结在于思想认识不足、政府不当干预、法律地位模糊、产权不够明晰、运行机制混乱和政策扶持不足。促进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快速发展的根本出路是转变思想观念、减少政府干预、健全相关立法、理清产权关系、完善管理机制和加强政策支持。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运行机制;发展困境
一、问题的提出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有力推手。目前国内外关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研究文献十分丰富,例如,美国的约翰·戈德温在《农业经济学》一书中对农民合作社进行了系统的定义和研究,并指出农民合作社的三种基本类型;以色列的拉南·魏茨在《从贫苦农民到现代化农民》一书中指出,合作社要发挥其基本职能就必须满足三个条件:社会支持、成员认可、包罗性强;徐祥临从历史原因、理论背景等角度对农村政社合一改革停滞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并就我国如何建立以及建立什么样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提出了几点意见和看法[1];孙贵荒指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解决“三农”问题中的重要作用,并提出我国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当务之急是健全相关法规、加强科学管理以及规范村委会职能等[2];张英明分析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演进及模式,并从当前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制约因素出发,提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对策及模式选择。[3]综上,国内外农业领域的专家学者围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地位、组织形态、发展模式、制约因素等进行了大量的研究,为发展与完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作出了重要贡献。我国政府在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道路上也进行了多年的摸索,并取得丰硕的成果。合作社的规模和数量不断增多,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影响力也不断加大,但是,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依然根深蒂固,阻碍其进一步做大做强。在此背景下,加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研究,对我国构建专业化、集约化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困境
改革开放以来,在国家的大力鼓励和支持下,我国各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如雨后春笋般发展,数量不断增加,规模不断扩大,取得了显著的成绩。据统计,截至2014年,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约为68万家,参与农户达到4 600多万户,接近全国农户总数的20%。[4]近几年,随着农村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又呈现出新的发展动向:首先,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府加强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扶持力度,主要措施包括发布政策支持文件、补贴资金、减免税收等;其次,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所涉及的领域不断扩展,从传统的粮食、瓜果种植等延伸至旅游、农机、物业等行业,合作内容也不再局限于生产环节,而是深入到加工、销售等农业产业链的下游;再次,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以市场为基础、以产品为依托,逐渐打破了行政区域壁垒,实现跨省份、跨区域的发展。尽管如此,由于我国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起步较晚,经过一定时期的快速发展后,依然面临着以下种种困境,急需加以突破。
(一)思想认识不足
一方面,目前我国农民的小农思想还比较严重,习惯于分散经营、自产自销,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兴趣不高、需求也不强烈。加之现有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规模普遍偏小,经济效益不明显,使得很多农民不愿意带头出资参与,而是持谨慎观望的态度,等待其真正发展起来再“搭便车”。另一方面,一些地方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对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性认识不够,有少数领导甚至认为现有的乡、村经济合作社以及供销社、信用合作社等已经能够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无需花费精力再搞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也有一些领导认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取决于农民,政府不宜插手,故而放任不管、碌碌无为,没有发挥自身应有的引导职能。[5]
(二)政府不当干预
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由农民自发成立的一种民间合作组织,其最大特点就是民办、民管、民受益。由于农民专业素质所限,在合作组织发展的初期需要政府给予一定的引导和支持。随着合作组织的不断发展和壮大,政府应逐渐将运作管理的自主权交还给农民,实现农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但实际上,我国许多地方政府没有找准自己的定位,不太尊重农民的意愿和选择,过度干预合作组织的决策、运营及管理事务,甚至通过行政方式左右合作组织负责人的任命,导致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缺少生机与活力。
(三)法律地位模糊
现阶段,我国尚无一部专项法律法规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加以明确,这就使得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性质、任务及发展方向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导致其运营发展中经常会受到各方面因素的限制和干扰。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参与各类市场活动时,因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而受到多头管理与制约,甚至存在登记、管理“两张皮”的情况,这对其正常发展造成了很大的影响。[6]因此,必须尽快改变立法滞后的局面,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健康稳定、有序发展提供充分的法律支持和保障。
(四)产权不够明晰
产权问题直接影响组织的利益分配和保护,我国现有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产权关系并不明朗,在《农村专业合作社法》中也未明确规定合作经济组织的产权归属问题。就实际情况来看,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资产主要由成员股金、社会注资、经营收益、政府扶持等组成,表面上组织财产归全体成员共有,而实质上并未形成独立、具体的法律所有权代表。[7]在合作经济组织创建之初,因为尚无盈余资金可供成员分配,产权问题不会引起人们的关注,而随着组织盈利的增加,产权问题开始显现,就会引起利润分配各方的矛盾和冲突。
(五)管理运行机制混乱
首先,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由农业、民政、科协等多个部门管理和审批,但各部门之间缺乏相应的沟通和协调,而且名义上是管理,实则是向合作组织收缴各种费用。其次,现有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带头人、管理人大多文化素质与农技水平较低,其市场经济意识较差、市场开拓能力不强,不能很好地带领组织发展和壮大;另有一些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由企业或农村能人创建,他们的专业知识比较丰富,管理能力也比较强,但欠缺企业家精神,在实际管理中经常假公济私,优先考虑个人利益,使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受到很大制约。再次,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缺乏有效的内部约束机制,对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力度不足,加之成员之间的合作意识不强,彼此信任度不高,导致组织的运行混乱无序。最后,由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组织架构比较松散,多数只能开展一些简单的技术交流活动,鲜少有实质性的经营、服务活动,而且技术推广和技术服务能力较低,对农村经济发展的贡献极为有限。
(六)缺乏政策资金扶持
目前,我国一些地方政府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扶持政策还只停留在口号上,实际兑现的很少,加之政策的执行力度不足,导致很多看似美好的政策资金扶持却难以落到实处。在我国现行的经济体制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十分依赖土地、资本、技术、劳动力等要素,而政府扶持政策的缺失直接影响各类生产要素的自由组合,进而阻碍合作经济组织的自主成长和壮大。此外,以城市和工业为导向的金融政策体系使得政府能够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提供的扶持资金十分有限,而且组织成员自身的经济实力往往不强,导致合作组织发展面临严重的资金瓶颈。
三、发达国家推进农村合作组织建设的经验
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较好的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来看,各国政府都高度重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并在财政、税收、 信贷等方面给予扶持,这为我国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借鉴。
第一,政府高度重视。由于政府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作用的高度认同,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享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很多涉农政策出台之前都要征求这些组织的意见,也向这些组织购买服务,有的组织甚至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国家决策。如日本农业协同组合的规模庞大,业务范围涵盖农技指导、产品加工、信贷保险等农业生产的方方面面,在涉及农业生产、农业贸易的政策制定中,日本农协具有相当高的话语权,曾经协助日本政府制定农产品价格保护政策、实施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等。
第二,重视立法。如美国在1922年就颁布了《卡帕——沃尔斯坦德法》,通过立法形式确定了农业合作社享有的税收优惠地位。日本于1950年修订《农业协同组合法》,准许农民自行组织信用合作,并且只要满足相关条件就可获取一定的税费优惠。
第三,政府支持但不干预。发展较好的国外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由农场主或农户等自发成立,是纯粹的民间组织,与政府没有任何组织关系,政府支持其发展但不干预其合法活动,合作组织的负责人由组织内部选举产生。以美国为例,对于是否组建合作社、具体组建哪一类型合作社等问题,完全由农场主说了算,不存在政府包办的情况,且政府绝不会插手合作社内部事务。但在合作社发展中,政府负责为其提供教育、培训、税收等方面的支持,为合作社发展保驾护航。
第四,给予财税贷款等各种政策支持。1990年美国施行的《合作税则》明确规定只对农业合作社征收单一所得税。在不断完善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下,美国农业合作社的平均税负只有普通工商企业税负的1/3左右。[8]日本政府每年为农业协同组织提供数十亿日元的补助及贴息贷款以改善其经营服务环境,用于农业的扶持资金在政府财政支出中的占比接近7%。法国作为欧洲典型的农业大国,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扶持方面同样有许多值得借鉴之处。法国对于新成立的共用农业机械的农业合作社,按照合作社成员的多少,一次性提供2.4万~3万法郎的财政补贴,这部分补贴占农机价值的20%左右;同时,法国政府还为农业合作社提供大量贷款优惠,比如,为平原地区农业合作社提供最高期限为9年的贷款,年利率为4.7%;为山区或经济落后地区的农业合作社提供最高期限为12年的贷款,年利率仅3.45%,该利率水平比普通商业贷款要低很多。[9]
四、推进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建议
发达国家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经历了长久的发展历程,创造了丰富的成果和经验,已成为发达国家农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在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过程中,既要认真研究和积极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有益经验,以帮助我们少走弯路,又要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对待,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对策,促进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快速地发展。具体对策建议如下:
(一)积极转变思想观念
思想决定行动,行动决定效率。加快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关键在于,转变思想观念,提高对农业中介服务的认识。首先,加强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使他们真正认识到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增强其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进而在坚持农民本位的基础上,主动加强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引导和服务。其次,加强对农民群众的宣传教育,通过抓典型、树榜样,让农民认识到参加合作经济组织的巨大好处;普及市场经济知识,让农民认识到合作经济组织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应树立风险与利益并存的观念,增强其对市场经济风险的防范意识;加强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农民的合同意识、法律观念,促使合作组织成员自觉地履行合同约定,为合作组织的稳定运作和发展提供保障。第三,重视合作组织的人才培训工作,为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建立和发展提供充足的人才保障。应从我国农村干部抓起,通过举办各类短训班,培养一批具有一定组织管理能力和较高科技文化素养的合作组织领路人;以合作组织负责人及组织内部的活跃分子为主要对象,定期组织专业培训活动,讲解合作组织的作用、原则、运作机制,为其灌输现代农业技术及企业经营管理知识,增强合作组织的自我管理及发展能力;与高等院校、职业技术学院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合作,开展各种形式的农林类教育,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培养一批后备人才。
(二)减少政府行政干预
目前,我国有相当一部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存在政社不分、官办色彩浓厚的现象,违背了合作组织的民办原则。对此,政府应重新找准自身定位,确定“重引导、少干预、多服务”的工作原则,减少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行政插手和干预,逐渐将工作重心转移到政策、法律的引导和支持上,并有序地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运营管理中退出来,把经营管理权真正下放到组织成员手中,使农民可以自主管理、自主决策,切实保证组织成员对各项经营管理事务的知情权、决策权。
(三)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在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现状,加快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立法工作,为其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制度供给。第一,对现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进行修订和补充,明确合作组织的身份、义务、权力等事项,确认其法人地位与市场主体资格,为其光明正大地参与市场经营活动提供依据和保障。[10]第二,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为基础,进一步细化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管理办法,具体应参照当地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台《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核算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等实施细则。第三,研究出台《股份合作社管理规定》,明确股东代表大会为股份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有权制定相关管理规程及条例,理清股东、股东会、会长的权责利关系,同时制定经营、财务等方面的制度,促使股份合作社步入规范化的发展道路。第四,加强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统一管理。按照各合作组织的业务情况进行科学分类,对于符合相关要求的合作组织,按照企业法人的管理办法统一管理,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划归其他部门管辖,不再享受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政策优待。[11]第五,建立健全合作组织发展的相关配套制度。应从金融、政策、服务、信息等方面制定相应的制度体系,促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从简单的信息交流、技术互助发展为兼具劳动、资金、技术合作功能的高级组织形式,并从农业生产的圈子里跳出来,逐步实现向流通、加工等领域的纵深发展。
(四)理清组织产权关系
理清组织产权关系的主要目的就是将合作组织的产权真正交还农民,确保农民权益不受侵犯。首先,对于合作组织的成员组成、组织架构、议事规程、责任财产范围等,应通过法律形式予以明确,推动合作组织的实名化、实体化。其次,应承认合作组织个人产权,即参加合作组织的农民有权对个人所持的股份进行转让或处置,这样才能增强组织成员的责任心,调动其工作积极性,同心协力,共同为合作组织的发展出谋划策,将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做大做强。当然,产权的转让是以公平、公正、透明的产权流转市场为基础的,这就要求国家尽快建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产权流转市场,为产权转让提供保障。[12]再次,应对股东的产权权力予以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特别是要区别对待合作组织内外部股东的产权配置,确保组织内部成员的主体地位不变。根据合作制的基本原则,组织成员应当以入股的形式加入,而合作组织也可以通过社会渠道引入资金,所有持股人员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但对于外部股东的持股比例应控制一个上限,确保合作组织的控股权始终保持在内部人手中。[13]
(五)完善管理运行机制
首先,建立健全我国合作组织的民主管理机制,这是进行民主决策的重要基础。民主管理机制的构建,应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一是设置监事会、理事会、代表大会等民主管理机构;二是完善人事、财务、营销等各方面的规章条例,并予以贯彻执行,对于重大事务一律由组织成员共同表决。[14]
其次,建立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一是明确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岗位责任细则,形成各岗位成员分工协作的良好运作局面;二是建立财务公开机制,增强合作组织内部各项事务的透明度,杜绝内幕操作;三是发挥监事会的重要作用,对合作组织的各项活动尤其是财务活动进行实时监控,确保第一时间发现问题并予以解决。
再次,制定科学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要灵活运用股权分红与返利两种形式,确定公平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例如,对于以地入股的,可以按股分红;对于出钱入股的,可以保息分红。同时,要完善相应的风险保障机制,可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部分经营利润作为风险保障基金,或通过保险公司进行投保,最大程度地减少组织成员的利益风险。
最后,创新合作组织的经费管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经费来源包括社会资助、政府补贴、经营收入、会费收入等,其中会费收入占大头。如果会费设定过低,则难以维持合作组织的正常经营运作,而会费过高又直接影响农民的参与积极性,阻碍合作组织进一步发展壮大。对此,建议以“自愿互利”为基本原则,制定灵活的会费收缴模式,比如可以将“固定会费”改为“基本会费+收益会费”,这样不但能够吸引更多农户加入,而且能够为合作组织募集足够的运作资金,提高组织的专业化服务水平。[15]
(六)加强政策支持
首先,结合各地农业发展的具体规划,制定有利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产业引导政策,为当地农民兴办各种形式的合作组织提供税收、财政等方面的政策支持,消除合作组织发展的政策、资金瓶颈。具体措施包括:一是为合作组织提供稳定的贴息贷款,帮助合作组织扩增生产规模、研发新产品、引进新设备,逐渐完善服务设施,提高服务能力;二是对于合作组织成员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收益,建议免征个人所得税;三是减免增值税,如果合作组织因农产品精加工等需要而从国外购置设备,建议免征关税及进口增值税。
其次,针对合作组织的项目开发、劳动力转移、农产品定价等制定完善的政策体系,具体包括:一是在涉及农村土地整理、农技推广、农田水利建设等项目上,应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列为重要参与主体,为其参与涉农项目建设创造有利条件;二是根据当地城镇化与工业化发展水平,妥善安排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引导农村经济向集约化经营转变,充分发挥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吸纳农民就业方面的作用和功能;三是建立农产品价格保障体系,形成农业价格保护机制,提高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农产品定价中的地位和影响力。
再次,打造新型金融服务体系,整顿农村金融秩序,在信贷上适当放低门槛、降低利率,同时积极研发一些操作方便、额度适中、符合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融资特点的新型金融产品。具体包括:一是鼓励商业银行研究制定一些面向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贷款优惠政策,为其运营周转、扩大规模、基建投资提供足够的贷款资金;二是拓宽我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覆盖范围,重点发展农村乡镇一级服务,使金融支持能够真正惠及基层合作组织;三是为业绩表现优良、规章制度健全、运营发展稳定的合作组织提供流动资金贷款,适当放宽对合作组织成员的信誉担保范围,增大对其贷款额度,逐渐探索形成一套契合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特点的信贷抵押担保机制;四是大力发展资金互助社等内生型农村资金互助组织,鼓励有条件的合作组织进行信用合作,允许合作组织自建民间担保公司,提供互助性金融贷款担保,实现金融机构与合作组织的良性互动和合作共赢。
五、结 语
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它在不影响家庭经营体制及生产经营自主权的基础上,有效地解决了农民个体经营与大市场环境相脱节的问题,有利于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与完善。但是,我们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虽然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为农民自我发展和农村经济治理提供了有益尝试,但它并不是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无法彻底解决我国农村多元复杂的现实问题。因此,应加强对农民自身潜能的开发和培养,以农民自身的发展作为落脚点,树立农民本位的农村发展观,不断激发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内在生机与活力,这也是解决我国“三农”问题的根本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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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郭艳云]
Development Dilemma and Breakthrough of Rural Coopera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s in China
CHEN Wen-rong
(Office of Teaching Affairs, Party School of Xiuyu Distict Party Committe, Putian 351100, Fujian, China)
The rural coopera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 is the important carrier of rural production and operation. It plays an irreplaceable role in increasing farmers’ income and realizing rural economic prosperity in our country. Currently rural coopera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s in our country are still in the initial stage. There are many problems in the process of the development, which lie in the lack of ideological understanding, improper government intervention, fuzzy legal status, unclear property rights, mechanism chaos and insufficient policy supports. Accordingly, in order to promote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rural coopera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s in our country, the fundamental way out is to change ideas, to reduce government intervention, to improve the relevant legislation, to clarify property right relations, to improv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and to strengthen policy supports.
rural coopera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s; operating mechanism; development dilemma
2016-09-21
陈文荣(1972-),男,福建莆田人,中共莆田市秀屿区委党校教务室主任。
F321.42
A
1674-3199(2016)06-009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