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莫忘初心
2016-09-28严碧华
严碧华
对于摸着石头过河的互联网金融来说,刚刚过去的2015年可以称之为“政策年”。
这一年,一系列政策出台,一方面对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予以鼓励和支持;另一方面开始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
比如2015年4月出台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中,肯定了互联网金融拓宽创业投融资渠道的积极作用,鼓励开展股权筹融资试点,积极探索和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促进大众创业。
又如7月18日,在《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网络借贷”出现11次,“支持”出现17次,“鼓励”出现22次,通篇基调明显。
如此等等,一系列利好政策之下,互联网金融呈现蓬勃发展之势。
笔者身边的一些熟人,有些几月不见,再次见面掏出的名片显示是互联网金融公司的大有人在。
这是一个大众创业的时代,而创业的方向则大都导向了互联网金融。
毫无疑问,互联网金融因其卓越的创新性,颠覆了传统的模式,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增加了社会的活力。
但任何一个行业在发展中总是鱼龙混杂,打着创新的牌子,行走在政策边缘甚至违法的互联网金融公司亦大量存在。
这些公司依托远高于市场正常水平的回报,采取一些非常规的手段,往往能够快速将盘子做得很大。通常许以10%甚至更多的回报率吸引投资者,使得公司在短期内交易额不断攀高。
但互联网金融毕竟只是一个平台,无非是让资金供求双方的对接更加便捷,减少了中间环节,能及时有效地将资源对接起来。
其依托的根基仍在实体企业,这是一个简单的商业逻辑。在经济增长放缓的当下,实体经济要想达到10%的纯利润非常鲜见。而投资最终的收益来自于实体,如果实体经济的平均利润不到一定水平,所谓的高收益显然只是一时的“景观”。
在行业膨胀的大背景下,为了延续神话,都在拼规模引投资,寄希望于资金的接力,但最终难免陷入恶性循环。
e租宝出事就是典型案例。如今,这一现象还在蔓延。
监管层显然察觉了这一现象,在距离2015年结束前的第三天,银监会会同公安部、网信办等部门起草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对于P2P的经营范围采用以负面清单为主的管理模式,明确了包括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等12项禁止性行为。同时,要求对客户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
尤需注意的是,《办法》首次提出不能通过线下理财的方式吸引资金。
此前有媒体报道显示,有诸多平台公司采用了非常规的手段,吸引对互联网金融投资风险一无所知的大爷大妈,违背了互联网金融的初衷。即通过互联网的手段将传统的民间借贷阳光化、透明化。
系列政策密集出台,从某种意义上来看,其实也是在提醒互联网金融莫忘初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