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益性数字文化服务合作路径探略
2016-09-28戴艳清
戴艳清
摘要:发达国家在公益性数字文化服务领域已有广泛的跨机构合作基础和成熟的实践经验,相较而言,我国却一直面临服务主体合作动力不足、缺乏合作协调组织、未建立合作机制、对合作权责及风险认识不明确、现实实施困难等诸多现实困境。文章尝试从加强顶层设计出发,沿着成立区域性合作协调组织、界定合作需求、制定合作规划、搭建合作信息平台、开展与实施合作活动的思路,对我国公益性数字文化服务合作路径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公益性数字文化;合作服务;合作路径
中图分类号:G250.7;G25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1968/tsyqb.1003-6938.2016024
自20世纪末开始,国际上掀起一股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等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合作保存资源与服务的热潮。如加拿大魁北克图书档案馆保存遗产资料,通过数字门户向普通大众提供服务:美国伊诺克普拉特免费图书馆与港口博物馆共用设施,相互协作,通过介绍新读者至其姊妹机构,扩大用户群:英国聚宝盆项目,英国博物馆、图书馆及档案理事会共建在线数据库,其参与建设的博物馆、美术馆、档案馆和图书馆超过6000家,优化了参与机构的服务,同时支持全民访问。近年来,各国也一直孜孜不倦地探索,形式各异的公益性数字文化合作服务创新实践不断涌现。如2015年5月7日,美国国会图书馆保护修复部门推出新的在线资源保存项目“保存我们的作品”,旨在与公众合作保存和分享论文、书籍、照片等私人收藏资料。作为美国2015年保存周的活动之一,其宣传资源共享意识,吸引公众参与数字文化资源建设与服务的目的由此可见。
不可否认,在信息网络高度发达的今天,公共文化服务机构之间不断深化合作已成为满足公众数字文化需求的必要途径,许多学者也早就意识到这一点。笔者也曾分别从用户多元化需求、服务主体资源共享、公益性数字文化服务活动自身复杂、持久及规模大、投入高的特点等方面,分析了服务主体探寻多个文化组织或机构之间合作的必要性问题。
1.公益性数字文化合作服务实践基础
在实践中,发达国家以合作规划项目、合作整合资源、共用设施等形式开展了公益性数字文化服务的合作活动,前两种合作均以项目形式展开。如“美国记忆”项目、“国家网络化文化遗产项目”等均通过跨界整合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的资源,以提供服务。自2000年起,法国政府每年投入8100万法郎,由文化部规划实施“文化精品数字化”(JOUVE)项目,整合图书馆、档案馆、大型博物馆及文献中心的历史遗迹、考古学及建筑图片资源向公众提供服务。英国的“文化在线”项目则结合数字技术,为历史、文学、戏剧、音乐等领域提供补充资源,在2002年至2007年间与50余个组织合作,服务对象超过1500万人。日本国会图书馆1994年开始实验建设的日本“国家数字图书馆”和2002年开始建设的日本“网络档案计划”,IBM东京研究所与日本民族学博物馆合作实施的著名“全球数字博物馆(GlobM DigitM Museum)计划”等均以项目形式发起合作。韩国行政自治部与江南区政府、江南有线电视联手开发了江南区“智能社区”,将文化服务与社区公共服务进行完美融合,其特色主要体现在社区文化培训和网络知识教育方面。如为中、老年群体开设的“地区信息化教室”(Regional Informmion Classroom),讲授电脑和网络知识。
在我国,公益性数字文化服务主体还远远未达到充分合作的程度,笔者曾以文化共享工程为研究对象,通过对湖南分中心的调查发现:(1)资源建设与服务的政策仅囿于宏观层面。在服务主体方面,其提出“发挥图书馆对内容资源的组织优势”,对其他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参与合作建设与服务缺乏实际的指导意义;(2)除省级图书馆外,博物馆、档案馆等其他公共文化机构基本没有参与文化共享工程资源建设与合作服务;(3)服务主体较缺乏合作意识,合作缺乏激励机制。当前在公益性数字文化合作服务实践中,我国主要有天津泰达图书馆档案馆㈣开展了合作服务,其主要形式为合作建馆;新疆北屯也已启动图书馆、档案馆与博物馆“三馆合一”建设项目,为我国公益性数字文化合作服务的有益尝试。然而,要顺应世界趋势,使公益性数字文化合作服务得以践行并常态化,我们仍需不懈探索与创新。
2.我国公益性数字文化服务合作的现实困境
我国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如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等隶属于不同的行政管理部门,因而在合作方面一直受到管理体制的束缚。然而,其面临的困境不仅于此,如:(1)缺乏跨机构整合共享资源的理念,合作动力不足。其主要表现是:各公共文化服务主体为维护自身的利益,保障资金与资源不会流向其他服务机构,以实现自身资源与服务的特色化-及个性化。因而随着数字技术及公众需求的多元化发展,各类公共文化服务机构越来越重视上下层级之间的联动,亦通过项目等形式开展合作,但对于跨机构共享与整合资源却鲜有合作的意识:(2)缺乏合作协调组织,不能够有效协调各公共文化服务主体共同参与其中。就当前我国实施的大型公益性数字文化服务项目(如文化共享工程、数字图书馆推广工程、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计划等)来看,其服务均主要依托于各级公共图书馆进行,其领导协调组织亦为政府或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等公共文化服务机构未能参与其中;(3)未建立合作机制。以文化共享工程为例,其数字资源建设方针旗帜鲜明地指出以发挥图书馆的内容资源优势,这样的政策性文件仅具备“指导性”的作用,因而无法以制度形式确保其他服务主体的参与;(4)服务主体害怕承担合作的责任与风险。由于合作可能产生的利益分配问题、责任及风险承担没有较为明确的认识,因而不愿意与其他机构实现深入合作;(5)现实实施困难。合作中涉及跨机构项目管理、经费、人员协调、利益分配等诸多复杂问题,使合作开展步履艰难。
3.我国公益性数字文化合作服务的路径设计
本研究公益性数字文化服务合作路径设计(见图1)的主旨在于,以系统论的观点,从合作的思维方式到行为方式,最终到组织方式等进行整体构造,从而优化合作管理活动,实现资源和业务的规模效益。这一合作过程实现的前提是,政府是顶层设计的主体,在合作制度化建设中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
3.1加强顶层设计
加强公益性数字文化合作服务的顶层设计,将有利于各服务主体形成明确的合作意识,强化合作动力。据调查,自2002年文化部与财政部共同出台《关于实施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的通知》伊始,到2015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如今“三大公共数字文化惠民工程”普遍实施,但在有关合作进行资源建设与提供服务等方面,始终未对合作主体、合作方式等提出可操作性的方针政策。本文所指的公益性数字文化合作服务顶层设计是从宏观层面而言。
公益性数字文化合作服务的顶层设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合作战略目标。战略目标是组织决定行动方向的主要依据。对于公共文化服务机构而言,其战略目标应该是促进机构间合作、资源共享与无缝存取:(2)合作责任主体。合作责任主体即发起或参与合作的责任单位、组织或部门。这种责任主体可以是政府、各类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大学或为合作而建立的专门性机构等。事实上,各类公共文化服务机构是直接隶属于政府管辖的,其运转经费由政府财政拨款保障。因而其性质决定了其作为公益性数字文化服务责任主体的必然性,应以行政方式将其纳入主要合作责任主体范围内;(3)合作内容。当前,国外的合作内容主要有合作创建电子资源、合作建设资源整合与服务平台、与合作伙伴一起共用设施等,可在此基础上提倡创新形式的合作内容;(4)合作方式。如合作规划(美国华盛顿特区博物馆与社会项目)、合作建立门户网站、合作建馆等;(5)合作活动的资金来源。一般而言,政府资助为此类合作活动的主要资金来源,但同时也可努力吸纳基金会、专业机构(如专业协会、学会等)、企业等的资金。资金筹集渠道越是多样化,越能最大限度推动合作活动的持续进行;(6)合作协调组织的建立。以地区为单位成立合作协调组织,为合作的顺利进行提供组织保证。
3.2成立区域合作协调组织
区域合作协调组织是地区内公益性数字文化服务领域的自治政府,因而是合作开展的制度保障:同时这也将有利于把各地区公共文化服务发展的实际情况纳入合作规划中,做到因地制宜。一方面,区域合作协调组织的建立需要政府在进行顶层设计时以制度方式予以保障:另一方面,区域合作协调组织的工作又需要一定程度的“去行政化”,以防原有行政制度的过多干预。此类协调组织宜以地区文化事业单位为主体,适当吸收本地文化组织(如高校、科研单位、文艺组织)代表及社会力量参与。
在开展合作的过程中,区域合作协调组织的职能主要有:(1)协调与咨询。其一方面是与组织外界如政府部门沟通的桥梁和纽带:另一方面则是组织内部业务交流和信息咨询的平台;(2)合作活动推进及实施,即自始至终致力于推进及指导整个合作活动;(3)合作行为监测。在合作过程中,合作行为监测是使合作达到预期目标的重要手段。可由区域合作协调组织设立专门部门监测合作计划的进展,并实时维护与更新合作计划使之适应合作发展之需要;(4)合作效益测评。通过制定绩效评估方案,定期进行绩效考核,或实时跟踪合作发展动态,提交研究报告,以检测合作活动的成效,推动合作规划的顺利进行。
3.3界定合作需求
图书馆、博物馆与档案馆等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往往以类似的方式为用户提供终身学习的场所及机会,保障公众对于信息的获取,因而其合作需求是必然存在且广泛的。界定合作需求应首先进行利益相关者分析,其中,各公共文化服务机构作为服务主体,在合作过程中必然有着各种利益诉求,因而需重点关注其明确提出的各种需求,如资金、技术、人员等:其次,应结合合作机构之间的资源优势,确定合适的合作模式或合作项目,当然,合作也应最大程度上弥补各合作机构的劣势:最后,对各用户数据进行深入分析,准确把握用户的实际需求,为合作目标的确立建立更为清晰的框架。
正如上文所述,合作需求涉及各方利益的表达,而在此过程中即可初步发现其潜在的合作风险,如能力风险(由于管理、资金及技术困难而导致)、战略风险(项目无法按计划完成)、授信风险(个别合作机构未能全身心投入)、相容性风险(资产和责权不匹配)等,而对于不同类型机构在元数据标准、管理程序、沟通准则等方面缺少“共同语言”而可能引发的各类风险更应有一定的认识,以便在合作过程中加强沟通,采取措施加以防范。
3.4建立合作规划,细化协作行动计划
合作规划指确定合作目标,并为实现该目标而综合运用各种资源进行决策的过程,是合作机构开展合作活动的行动指南。合作规划应由合作主体参与制定,由区域合作协调组织负责审核与通过。笔者通过文献调研及网络调研,发现国际组织及发达国家均通过制定合作战略规划来积极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合作项目的顺利进行。合作规划宜有长期、中期及短期目标之分,如加拿大图书馆与档案馆《IAC2008-2011年业务规划》中,就明确提出“使加拿大公民在家中、办公室及世界上的任何地方,均能更及时便捷地获取文化资源”的中期合作战略目标。在合作规划中,制定各阶段的具体目标及较为详细的协作行动计划也是重要的一环,它有利于在计划的时间内合理推进整个合作过程,并为合作行为监测和合作效益测评提供依据。此外,还应以制度形式明确各合作机构的权责问题,尽力降低合作风险。
3.5搭建合作信息平台,以消除信息不对称,降低合作成本
在合作过程中,信息的不对称、沟通的不及时与不充分均易使合作成本骤增,并造成合作活动的中断。因而,搭建合作信息平台就成为解决该问题的重要法宝。一方面,该平台可以使合作协调组织通过平台有效衔接,及时查看合作进展情况,并发现其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加强对合作活动的动态监督:另一方面,能促进各合作机构之间的平等对话,第一时间消除信息不对称可能导致的各类问题。
3.6合作活动的开展与实施
任何合作活动都要付诸行动才能取得实际效益。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在此阶段的工作重点已由规划转为管理与控制,努力实现原定计划履行与现实灵活调整之间的平衡。在此过程中,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管理其合作活动的实施:(1)积极调整机构内部关系,为合作活动的实施创造有利环境。其中,最为关键的是加强内部沟通,打破原有的部门间隔阂以协调机构内部行为,培养员工参与和支持合作活动的兴趣。因而,要先确定该机构内部主导合作活动的领导,明晰职责:其次,对参与人员授权,调动其积极性,同时鼓励和引导其对于合作活动的参与及承诺:再次,加强部门及参与人员间的沟通,避免猜忌:最后,建立激励机制,形成鼓励机构内部创新的氛围;(2)创新合作机构发展软环境,合理分配利益。在合作过程中,地位平等的合作伙伴关系、公平公正的资源分配制度有益于形成合作机构间的信任关系,构建合作机构良性发展的“软”环境,并进而形成良性的信息交流沟通机制,以避免彼此之间出现无谓的利益争端;(3)合作风险的再识别与防范。鉴于合作规划无法完全正确地分配合作活动的权责与收益,也无法穷尽在合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所有问题并预先做出防范与处置。因此,这需要树立正确的风险观念,并在合作风险出现时坚持“无责备”原则来处理彼此之间的关系,立足于问题的解决和处理,积极探寻风险的正面效应。
4.结语
当前,在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过程中,公共文化服务跨越不同机构类型进行合作还处于探索阶段,这使得其在合作模式、合作内容及合作者的关系上,尚未有成熟的经验可以借鉴。与此同时,随着我国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不断完善及各项公共文化服务政策的颁布实施,我国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在公益性数字文化服务领域的合作空间正不断扩大,我们也可以预见这种合作对于提高公益性数字文化服务能力、满足用户多元化需求可能产生的积极效应。因而,对于我国公共文化服务机构来说,在未来的发展中应将合作服务纳入机构的战略发展目标之中,在分析环境和审视自身优劣的前提下,进行理性的合作服务设计,使合作效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