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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列维纳斯伦理学的一个核心概念

2016-09-28刘祎家

文艺评论 2016年12期
关键词:替代意向性维纳斯

○刘祎家

“替代”:列维纳斯伦理学的一个核心概念

○刘祎家

“替代”(substitution)是法国当代哲学家、思想家伊曼纽尔·列维纳斯(Emanuel Levinas)“为他人”(pour l’autre)的伦理学中最具原创性的一个概念,充分概括了列维纳斯整个“为他人”的伦理运动的过程和结果。在自我朝向他人这一伦理运动的关键位置,“替代”也暴露了纠缠于列维纳斯伦理学中那个潜在的危机。在“替代”中,由于“他人”被规定为“始源的托拉”,在内容上被预先设定为一种空无而徒留其形式的意义和结构,自我就可以通过将自身的内容投身到他人的结构上以补全“他人”在结构和内容上的完整性,从而“想象”一个可以为之负责的他人,来成全“为他人”这一伦理运动本身。因而,通过“替代”,自我朝向他人实质上就是从他人回归自我,因为经由“替代”的他人并非真正的“他人”,而是自我的虚像。正如列维纳斯著作的英译者和研究者阿方索·林吉思(Alfonso Lingis)所敏锐地发现的那样,列维纳斯“为他人”的伦理运动实际上没有摆脱他所努力拒绝的“自我同一”(self-identity)的陷阱。

一、作为“无”的他人

海德格尔(Martin Heidegger)哲学中有关“无”的讨论,给予列维纳斯无限的启发。在海德格尔看来,“无(Nichts)乃是对存在者之全体的完全否定”①,是“一个脱落着的存在者整体”②,是从“有”或“存在”与“存在者”一一紧附的状态中脱落出来的那个意向性结构本身,是“有”去掉内容后留下的意义绽开之框架,保证着一种始源的关系性本身,并且自行成其本质、自我持存和自行允诺。海德格尔的“无”发明了一种无内容的存在者,而列维纳斯在他的伦理学中重拾了他导师对这一问题的隐秘教诲,把“他人”(autre)规定为同样带有“无”之意义的“始源的托拉”。

“托拉”(Torah)在犹太教传统中被视为最源始的律法、“书中之书”,但这最源始的律法却“并不是一个确定的文本,而毋宁说是希伯来字母的可能组合的总体”③。“托拉”本身“没有任何意义”,它是“其上空无一物的写字板”“一个什么也不命令的诫命”④。也就是说,“托拉”是没有内容的律法,是什么都不是的律法,只是那个撑托起各种具体律法的始源的律法之架构,这就与列维纳斯的导师海德格尔有关“无”的讨论在隐秘的深层机理上达成一致。列维纳斯把“他人”规定为“托拉”,就是强调他人作为一种无内容的意义之座架的始源含义,为如何去填充一个他人的完整性的伦理运动空出位置,从而确保了自我将自身的内容投身至他人之结构上的路径是可能的。

“替代”就是在“他人”被规定为无内容的“托拉”的意义上,在一种对“他人作为他人”的伦理义务的绝对强调上,所产生的一种倒置。“替代”把自我推向伦理之极境,因为他人无法从其他者性上自我纯全自身,而不得不仰赖来自自我的拯救。在“为他人”的结果不得不宣布为一片模糊的、晦暗不明的幕布缓缓落下之时,自我以其在历史生存中所积聚的全部势能来无条件“替代”即将消失的他人之位置,从而保全了他人之他性,使得自我朝向他人的伦理运动在一种座架的意义上得以成全自身,而不至于被他人的无内容所摧毁。这种理论上的倒置实质上是一种绝对的自我运动,这个运动的始点和终点都是自我,他人因其无内容而仍旧隶属于“我”的同一性。“替代”在结构上保全了“为他人”的伦理义务,但在这一前提之下,潜藏着将他人同一化为一个“他我”(alter ego)的理论危险:在理论内部最深层的褶皱里,“为他”也是十足地“为我”。

在这一前提之下,他人不复为那个活生生的,不断言说、行动和填充自己的他人了。事实上,在列维纳斯有关“他人”的讨论中,我们会吃惊地发现,虽然他口口声声强调他人之重连带着五百万在战争中被无辜屠杀的犹太人——这团无法勾销的历史记忆强压在“我”之上,但他人并没有作为他人的自我,他人没有个性,没有“脸”,被还原为对“我”的“纯粹指控者”⑤,彼此之间并无差别。在字里行间,在理论聚合和溢出之处,他人无处不在,却又根本不在,因为他人没有自我,他人不具备可以称其为一个行动单元的那种能动性。列维纳斯的伦理学所倚重的仍旧是自我一端,他人只是“我”的迫害性源头,用以确保自我能够成为一个负责任的主体而成熟起来:自我之沦为他人的“人质”(hostage)亦是“为我”的。因而,在列维纳斯的伦理图景里,我们总是看到一个自我始终被迫地积极向着他人运动,而他人是一片静止的幕布,只是在言说“你要为我负责”这一微言大义本身。他人之“表情”(expression),他人的“脸”(face)向“我”究竟具体地在诉说些什么,或者他人究竟要“我”负责什么、如何负责,“我”从来难以理解,甚至毫无头绪——“我”常常像一只无头苍蝇,乱撞着去努力满足“为他人”负责的愿望。列维纳斯从来不谈论他人的自我,只谈论“我”的自我,他人因而沦为纯粹的自我运动的投射结构,尽管在一种理论的表述上,他人仍然被规定为一种“绝对的外在性”(extérioritéabsolue)。他人的无内容恰好为自我替代他人的反向运动提供了条件,也就是说,正是因为他人是一片静止的幕布和淡出的远景,其自身并不需要一个有内容的自我来成全,总在行动的、始终想要充盈自身的“我”之自我才可能将自身的内容填充进他人的空空骨架,而自我投身为他人的内容,由此保障自我向他人的替代过程总是有内容作为依据的。实现替代的方式,他人之“脸”绽开在“我”面前的那种“言说”(le Dire),就是这种“自我通过在其同一性之内的自身替代”⑥,而将自我投身为一个他人的循环运动本身。在一种形式的意义上,“我”之自我可以为一个投身为他人的自我负责,这与“我”之自我为一个活生生的他人负责并无二致,并且这种最初旨在形式上保全他人之结构的伦理运动,最后成为了日常伦理践履的最基本样式,它本身成为伦理的一般性样态,这何其吊诡。在替代中,“无限”(infini)不再指涉他人那种在位置上始终隔离于自我的外在性,而转化成一种自我投身为他人的无限反复运动,因为他人被剥夺了作为一个“此在”(Dasein)在世生存的一切属性(仅仅保留结构意义上的外在性),他人是被屠戮的、在历史暴力(牵连着形而上学的光之暴力)中无能为力的脆弱者,丧失了最基本的能动性,从而要仰赖于自我为其无限负责的拯救运动,才可能被重新召唤出来。在列维纳斯的伦理进路里,不存在复兴或重新赋予“他人之面容”一种能动性的理论预设,因为他人是“已死的”,他人是一种终结。在伦理学中,有的只是“我”的能动性,“我”把“我”身上的全部势能倾倒在他人身上,由此救治他人衰微、脆弱、将要消失的那种紧迫性,填充他人在内容上的空无。由此,他人(及其结构)更像是为了满足自我朝向他人这一替代运动的愿望而被预先设定好的理论模型。在这个意义上,列维纳斯“为他人”的伦理学实质上是一种更为彻底的自我回归运动。

二、非对称的伦理关系

在“他人”被规定为一种“始源的托拉”、一种无内容的意义之框架的同时,列维纳斯也赋予了“他人”这一结构朝向未来的时间性:他人在时间结构上对应着“无限”,即绝对未来。他人是许诺将会到来的、但始终处在尚未到来状态的那个外在性,是自我在无限拖延的期待状态下始终不曾抵达的弥赛亚。由于早在《生存及生存者》中,存在者在世生存的伦理结构和时间结构相统一这一原则就已奠定,他人作为不可抵达的绝对未来的这一位置,就保障了自我替代他人的运动本身是无限的、永动的、不会完成的,自我“为他人”负责的伦理进路因而是不会停止的。

他人在伦理结构上是空无,以及他人在时间结构上位于绝对未来的位置,确保了“我”之主体性的重新建立,可以经由替代运动而得以生成,因为在替代中,他人并不是不可以被替代的(他人只是不可回避),只有“我”才是不可被替代的,是那个绝对的伦理意向性的起源:“我在为他者,而不管他者是不是在为我。可以说,他为我是他的问题,他是否为我或者他怎样‘处理’这个问题一点也不影响我为他。我不强迫别人为我。”“在道德关系上,所有可能想到的‘责任’、‘规则’都仅仅是由我来从事的,仅仅对我有约束力,将我并且仅仅将宾格的我建构成主格的‘我’。”⑦在此意义上,自由才成其为“有限”的,因为自由要求自我“做除了我之外的任何人都无法做的事”,在自由中,“我”对他人行使责任的优先性不可被替代,由此,“尽管被他人所限制”,自我“仍然是自由”⑧,因为自我在替代,在投身为一个他人的事业中将他人身上的重负全部压在自我身上,这种“为他人”的不可回避的正当性,成全了“我”作为一个主体的全部势能,这个“我”所承担的总是大于他人对“我”所要求的。

“我在这里!请差遣我!”⑨“我在这里”意味着“我”虽然不可能准备完全,但“我”已经准备好迎接他人迫降于“我”面前的那种临近性了。“请差遣我。”“差遣”就是“我”为他人所烦扰而沦为人质的心甘情愿。替代的过程就开始于这一“我”被他人差遣的被动性,那个牵绊本身。在被动性之后,“我”开始行动,由此展开为他人无条件承担责任的全部伦理学图景。自我朝向他人的这种向着无限趋近的运动,亦是由他人对自我起始的被动性所保障。因而,沦为人质就意味着他人对“我”的要求具有无条件的优先性,自我与他人之间是非对称的伦理关系;并且,同样地,他人在“我”之先的伦理位置也确保了在替代的意义上“我”对他人行使责任的优先性:“我”是一个强势的行动者,在承担伦理义务的强迫性上,“我”远高于他人,而他人是静止的、不行动的,他人只是在伦理关系的位格上,在道德上优先于“我”,但也恰恰是他人优先于“我”的这一位置,使得替代成为倒转自我与他人关系的一个机关,原来处于优先地位的他人不复为伦理关系上的那个优先者,而为自我所替代。

与此同时,列维纳斯并不满足于意向性所牵连的意识和对象之间一一对应的关系,因为在一种伦理关系中,人际的复杂性要远远超出意向性的范畴。意识和对象在意向性中总是在一个被规定好的范围内搭建彼此的关联,意识不会超出对象事先被给予的那个范围,而对象也总是在意识的方向内被捕捉的。也就是说,意向性不含有一种溢出、一种超出自身的可能性,意向性总是“在……之内”,它最多穷尽了它自身内部的全部可能性,而更多的时候意向性的关联是低于它自身的最大范围的。而伦理,在列维纳斯看来,包含一种对意向性边界的超越,甚至对伦理自身的超越:伦理的一些方面“超出了它们的界限,比如欲望、寻求、疑问、希望”,这些方面比它们本身所蕴含的含义还要有所扩展。⑩在这个意义上,自我与他人的关系就是一种伦理上的溢出、非对称,自我为他人负责的愿望高于他人对自我所一贯期许的范围,这种愿望及其牵连着的无条件的行动,更多出自“我”对他人的一种想象。他人对“我”的要求,或那种伦理义务的紧迫性,也许原没有那么强烈,而自我总是想象着他人对“我”的要求无边无际、无法穷尽和无法抵达,因而自我总是不关心他人是否情愿,就强势地将想象出来的伦理责任倾倒在他人无辜的肩膀上,从而消泯了他人之为他人自身的那种自主性或能动性。在他人丧失了自我的这个意义上,替代取消了他人之他性,他人的结构在“我”之自我向他人的占领、在“外于他者”的伦理溢出中被填满并发挥作用。

三、“替代”的极限

在“替代”的极限,是自我替代他人去死。这是他人作为一个孱弱的、非能动的伦理单位,对“我”提出的最终要求。屠杀、集中营和历史的伤痛已经无可挽回,他人的“脸”是死去的五百万犹太人魂灵的哭诉,对他人之“死”的赦免成为一种绝对的正当性横亘在自我面前,而此种赦免同样将由“我”对他人的替代来完成。在海德格尔看来,死是“向来我属”(jemeinig)的,是“无可能的替代者的可能性”,人们可以“为他人去死”,但不能够“从他人那里取走他的死”⑪。也就是说,自我可以替代他人去做任何事,但自我无法替代他人去死。死是存在的、此在之本真生存的终结,是此在之“最本身、最不可让与、最不可剥夺的可能性”⑫,在此意义上,“向来我属性”(Jemeinigkeit)就是“必死性”:“唯有自我在死去,唯一会死去的是自我。”⑬

而对于列维纳斯,“死”并非是一个本真的自我之终结,因为在一种“为他人”的始源责任心的驱使之下,“我”从一出生就背负着对他人的罪责——“我”出生于二战之后,“我”被始源地规定着必须反思他人之死,为他人之死负责——在他人“最大限度的临近”之中,“在幸存者的负罪感中”,他人之死是我的份内事。⑭列维纳斯认为,“我正是对他人之死负有责任”,“我”才被“投入到死亡之中”,正是“因为他人是会死的,我对他人才负有责任”,这种对他人之死的责任,是“我”“不可转让”亦“不可委托”的。⑮海德格尔向来我属的必死性意味着自我消失后再无本真此在的后续生存,它是生存的终结,是自我同一计划实现的终点,在自我因死而成全自身之后,再无讨论他人(人们,常人,das Man)的必要。在海德格尔的哲学图景里,他人是应该被清理出本真此在的共同生活(共在,Mitsein)的乐园的,因为他人被规定为饶舌的、非本真的“常人”,他们生存于世的一切目的都是为了逃避本真性的死,逃避一种自我加持于“我”自身的始源责任心。海德格尔一生的事业可以概括为一种对本真生存的无缝隙贴合:“此在是向着自身开放时,被揭示者才本真地被揭示。”⑯海德格尔的视野中没有他人。列维纳斯恰好与他的老师相反,在列维纳斯看来,唯有本己的自我死去、消失,他人作为一个此在的生存结构的必要性才会被昭示出来:唯有此在向着公共开放,向“人们”开放,被揭示者才本真地被揭示。在此意义上,被海德格尔舍弃的“常人”,在列维纳斯的伦理图景里被重新纳入了,本己生存向着自我整全的同一性目标回归的理论傲慢,在列维纳斯这里为日常生活的驳杂和众声喧哗所消解。在此意义上,“他人之死”被确定为自我替代他人运动的极限、伦理的极限:“是我的必死性,我的被判死,我的临终时刻,死对我的纯粹劫持使我对他人不求回报的责任心变得可能。”⑰

在列维纳斯这里,“死”终结了自我面对他人并持续负责的这一过程。但正是因为“我”是会死的,“我”对他人负责的这一义务才显得迫切。若“我”是不死的,就会拖延并无限耽搁对他人负责的那种紧迫性。“死”是外在对内在的绝对劫持,对“死”的预期使得“我”没有时间等待他人的回报。在朝向未来的时间图景中,他人始终反应迟缓,因而自我为他人负责的过程就始终被呈现为一种相当急迫的紧张状态:“我”的必死性赋予“我”充沛的能动性,因为知道“我”是必死的,“我”总是赶在死之前去履行“为他人”的义务,其速度和强力远远超过他人对“我”的回应(他人常常不回应),“我”因等不到他人迟来的反馈就先行死去,也就无所谓要不要他人的回报了。而正是由于列维纳斯在描述自我替代他人之死的过程中始终没有给他人的能动性留下讨论的位置,使替代他人之死的自我运动成为一个深刻的悖论。

一方面,他人是已死的,是因屠杀死去的五百万犹太人灵魂的低语,因而他人没有自我,没有能动性,纯是一片静止的幕布和背景;也就是说,他人脱落于其自身那种结构和内容上的一一紧附,他人失去了本己性,失去了“向来我属性”,因而他人之死是可被转让的,可被转让到替代的“我”身上,自我替代他人之死就成为一种无可回避的伦理要求。另一方面,作为替代之主体的“我”,其自我之“我性”(向来我属性)是绝对被确保的、本己的,其结构和内容是一一紧附的,因而,“我”之死是不可让渡的。也就是说,他人不可替代“我”去死,死是“我”对自我之“我性”(ipséité)的绝对承担,死是自我的一次性了结,死是唯一的。由这两方面,自我就一方面必须死,因为这是替代这一过程自身的要求,替代的最终义就是替代他人去死,替代他人去死是可能的。自我一方面又不能死,因为通过对他人的反复替代,自我不复为那个独在的自我了,自我因全身容纳了来自他人的力量而变得更强势。而一旦自我死去,这个无限增加自身力量的替代过程就中止了,也就是说,如果自我死去了,就不复有一个存在者能够再承担起“为他人”的伦理责任,不复有一个存在者能再替代他人去死——要实现替代对“我”的要求,就必须确保自我存在着,自我不能去死。在此意义上,替代的悖论,这来自他人对“我”的反复骚扰和纠缠,这一辩证运动,就成为一种新的时间、无限的时间,替代就在这向着无限时间反复延搁的许诺中,确保了“我”始终是强势的、力量充沛的能动者。

在“替代”的极限,他者的他者性最后经由自我替代他人的反复运动而消隐了:“通过对他人的替代,自我脱逃了关系。在被动性的极限,自我脱逃了被动性,或者从关系之一方(自我)所必经受的那种无可回避的限制中脱逃出去。”⑱经由替代,自我成为一个绝对的、强势的行动者,列维纳斯关于他者的现象学由此经历了一次倒置和翻转:伦理实质上是“向我”的回归运动,一切有关他者的言说都是“为我”的,是关于自我的现象学。诚如阿方索·林吉思所洞见到的:“受他人指控,受他人折磨的存在,被转化成他人的支持者,被置入他人位置上的存在。受他人伤害的存在,被转化成为他人而受伤害,从而是补赎他人之罪的存在。被单个化的,拘禁于自我的存在被转化成可以在所有人的位置上的存在。”⑲正是因为自我可以在所有人的位置上替代他人的内容,朝向他人的过程最后才以一种回溯的反向之力确保了自我的“绝对不可摧毁性”(absolute indestructibility):“我”能够替代任何人,而任何人都不能替代“我”,“我”仍旧是那个唯一的存在者:“替代意味着不复有召唤之他,亦无应答(负责)之我。所以,替代的责任与其说是一种更高意义上的伦理责任,不如说是对一切可能的责任的消解。”⑳因此,列维纳斯的伦理学并没有如其所声称的那样真正经由一种“为他人”的伦理践履,而摆脱掉自我同一的总体性计划;海德格尔那种存在与存在者一一紧附的本己生存样态,亦没有通过逃离“il y a”(有,存在)的良好愿望而被真正解除。仍旧是一个独在的自我在向着他人冒险,在这条冒险的道路上没有“另一个人”,一切都是独在之“我”倾其全力“为他人”。这种孤军奋战的搏斗、艰难的跋涉、希望的自我生产,并不能真正召唤出属他的他人之他性,在自我“想象”他人的伦理征途中,对他人之自我的讨论被搁置了。由此,列维纳斯“为他人”的伦理学遗憾地成为一些难以言明的破碎理想,一个悬于半空的许诺,一种对古老的共同生活失败了的改良,一个漫长的、不无伤感的注脚。

(作者单位:同济大学人文学院)①②海德格尔《形而上学是什么?》[A],《路标》[M],孙周兴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124页,第131页。

③④阿甘本《弥赛亚与主权者——本雅明的法律问题》[A],《潜能》[M],王立秋、严和来等译,桂林:漓江出版社,2014年版,第273页,第275页。

⑤孙小玲《从绝对自我到绝对他者:胡塞尔与列维纳斯哲学中的主体际性问题》[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58页。

⑥⑧⑩⑪⑫⑬⑭⑮⑯⑰勒维纳斯《上帝·死亡和时间》[M],余中先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94页,第218页,第208页,第40页,第41页,第49页,第40页,第44页,第54页,第134页。

⑦鲍曼准确地阐明,在列维纳斯的伦理学中,“我”之主体性的重建必须经由“替代”这一运动过程的辅助。参见齐格蒙特·鲍曼《后现代伦理学》[M],张成岗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58页。

⑨《创世纪》[A],22:1,11,《圣经》(附赞美诗)(新编)[M],上海: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中国基督教协会,2009年版。

⑱Emmanuel Levinas.Otherwise than Being or Beyond Essence,trans.A.Lingis.Dordrecht: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1991,p.115.

⑲《别于存在或超越本质》英译本“译者弁言”,转引自《从绝对自我到绝对他者:胡塞尔与列维纳斯哲学中的主体际性问题》,第261页。

⑳沃尔登菲尔:“如果责任完全是他者的成果,是他者强加于我的结果,那么责任将不复为我的责任,替代也将不复为我的替代。替代将堕落为纯粹的受难,在这苦难的海洋中我与他人之间不再有任何界线。”转引自孙小玲《从绝对自我到绝对他者:胡塞尔与列维纳斯哲学中的主体际性问题》[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5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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