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害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措施探讨
2016-09-28陈子久
陈子久
摘要:对病害动物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提出了相关的建议。即加强法律法规建设,严格执法;建设无害化处理设施;提高养殖者、经营者的防疫理念;从源头上加强管理,落实补偿政策;建立监督执法的长效机制等。
关键词:病害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
中图分类号:X71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273X(2016)06-0058-01
果洛州畜牧业发展迅速,在自然环境下,动物生长、生产中易出现发病或者死亡的情况,所以,做好病害动物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对确保畜牧业健康发展、人类身体健康等有着重要的作用。目前中国对动物疾病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尤为重视,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以此强化病害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但实践中动物及其产品的生物安全处理还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对病害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措施进行了探讨,供参考。
1 加强法律法规建设,严格执法
为科学解决病害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中存在的实际问题,政府部门需要根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操作性强的病害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的配套法规。
同时,病害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需要强化领导,全面提高认识,加强管理,坚持依法行政,监督管理到位,执法部门人员要做到严格执法。一是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全面做好动物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工作,尤其是主管部门需要加强对从事畜禽养殖、屠宰、运输以及加工等单位及个人的宣传力度,让广大从业人员能充分认识到病害动物的危害性,掌握科学的无害化处理方法,按照相应程序来处理动物及其产品。通过报刊、网络等渠道向广大群众积极宣传病害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的重要性,普及安全消费知识,提升广大消费者对病害动物及其产品的识别能力与保护意识,创造良好的无害化工作的社会氛围。二是监督检查到位,并进行依法处置。有关单位及部门需要各司其职,管理到位。从事动物卫生监督的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严格做好监督、检查与检疫等相关工作,发现后及时进行处理。市场监管部门要做好市场准入的把关工作,做好查物验证,控制病害动物及其产品流入市场。食品卫生安全管理部门要全面把好食品质量检测关,随时做好采购台账检查工作,重点检查肉产品的检疫合格证明及相关标识,进而控制病害动物及其产品进入到食品行业,确保病害动物及其产品能实现科学处理,控制疫病传播与感染,实现畜牧业健康发展。
2 建设无害化处理设施
相关业务管理部门要在进行场所建设前,根据《动物防疫法》的需要进行指导,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合理设计,进行规范建设,并配备相关的设备,主要包括湿化机、焚尸炉等,以达到符合相关动物防疫的基本要求。
3 提高养殖者、经营者的防疫理念
《动物防疫法》第25条指出,严禁生产、屠宰、运输、经营、储存染疫或疑似染疫的产品,对于违反该项规定的,需要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命令其整改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没收病害动物及产品,并给予其产品货值1~5倍的罚金。在进行执法的过程中,要将法律法规宣传到位,确保相关人员能了解并掌握相关法律法规,不断提升个体的法律意识,从而守法经营,依法从业。
4 从源头上加强管理,落实补偿政策
健全《动物防疫法》配套规章制度,细化病害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措施,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加强执法人员的专业培训;加强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动物检疫的规范化管理,提高执法水平;动物卫生监督和执法机构的监管要前移至养殖场,以加强源头控制。尽快建立和完善病害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补贴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提高补偿水平,使饲养者获得合理的补偿,减少因动物死亡带来的经济损失。采取惩罚和补偿相结合,确保病害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置到位,严防病害动物及其产品进入流通加工环节。
5 建立监督执法的长效机制
全面发挥村级防疫员的效用,对管辖范围开展长期监管,避免出现病死动物乱丢行为。根据《动物防疫法》规定,对随意加工、处置病死动物的养殖户或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处理,对情节尤为严重的,需要移交司法部门,直接追究刑事责任。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与村级防疫员要加大监管力度,定期开展巡查,创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举报机制,鼓励广大群众参与到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中。
总之,对病害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不仅关系到畜牧业健康发展,也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因此,要建设无害化处理设施,提高养殖者、经营者的防疫理念,建立监督执法的长效机制,以全面提高病害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