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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局与重构:媒体救助类报道的规范思考

2016-09-27徐芳何青

新闻前哨 2016年7期
关键词:慈善法

徐芳 何青

【主持人简介】

徐芳:女,暨南大学研究生毕业。2012年工作至今,曾在荆楚网新闻评论中心担任编辑工作,现为荆楚网采访中心时政要闻部记者。连续两年参与武汉市两会、湖北省两会、全国两会报道,系列报道保康深山“孤烛教师”、寻访抗战英烈安家驹等深受好评。曾获得2015年度“湖北新闻奖”一等奖、湖北省第二十四届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好新闻一等奖、2013年第一季度“湖北新闻宣传好稿奖”、湖北省2014年第三季度“网络新闻宣传好作品”、2013年和2014年湖北日报传媒集团好新闻奖,并荣获湖北日报传媒集团2015年先进个人。曾组织过荆楚网“微善行动”评选,现在参与荆楚网《微善行动》栏目采写。

[摘要]随着媒介生态的不断变化,媒体形态日益多元,媒体对受众的影响更为深远。媒体报道弱势群体既是本职,也是社会责任。但弱势群体与媒体的黏度,应保持合理区间。媒体是传递信息的媒介,是众多社会救助方式的有益补充,而非常态化救助组织。若媒体救助类报道过度泛滥,会让公众产生“抗体”,会使求助者产生“有问题找媒体”的“错觉”。笔者立足媒体本质,从繁杂现象入手,试图探求一套适用于媒体救助类报道的内在规范,更多的发挥媒体的“桥梁”作用,让救助者与对应的救助平台无缝对接。

[关键词]救助类报道 规范生成 慈善法

新闻媒体被誉为社会正义的守望者,其在社会领域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随着媒体技术平台的多样化,其社会功能也随之不断的丰富和拓展。对受众而言,他们不仅仅是被动的内容接收者,更多的是内容的提供者。譬如爆料、评论、点赞和打赏等,新型互动层出不穷。场域的变化,给媒体既带来机遇,也带来挑战。其中受众提供的大量求助信息,让媒体陷于两难。媒体如何基于自身定位,制定一个适应于救助类报道的规范,同时利用好媒介公信力和桥梁作用,做好引导,是当前一个亟待解决的难题。

一、现实窘境:媒体救助类报道泛滥及其成因

救助类报道是指媒体通过自身的平台,以文字、图片、漫画等多种形式,报道求助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为求助人赢得舆论支持,并让公众参与到救助中来。作为媒体而言,报道社会各种现象,是职责所在。但是一旦突破一定的限度,超越媒体本身的定位,不但基本职责无法实现,还具有一定的法律风险。因此,有必要厘清媒体救助类报道的类型及其价值取向。

1、媒体救助类报道的类型及价值取向。

个体在遭遇危机时,出于本能,会想办法自救,但超越能力范围时,又会寻求群体援助。救助类报道的对象,往往就是处于困境当中无法自救,且限于自身生活环境相对狭小,求助讯息很难向社会传达。而媒体恰恰具有与生俱来的强大影响力,经过媒体报道的新闻事实,一般会在一定程度上引起社会关注,加之救助类报道的特殊性,更加加大了曝光度。对于求助者而言,曝光度越高,其获得救助的概率也就越高。

媒体救助类报道无论内容如何细分,都不外乎两大类:媒体主动报道型和被动报道型。主动报道因属于媒体“议程设置”范围,属于常规的报道范畴,属于媒体自身可控范围。而问题最为集中的是被动型,即救助对象基于个体需求,借助媒体的社会影响,来寻求出路。

无论何种媒体,几乎都会对外公开联系方式,一方面是为广泛征集新闻线索,另一方面也便于及时引导或疏导求助者。事实上,媒体每天面对海量的求助信息,出于人文关怀,理应认真对待,但当大量救助者涌入,如果不加甄别全盘报道,久而久之,会让更多的求助者产生媒体报道见效快的“错觉”,而忽视了政府机构、慈善组织等的救助功能。

媒体对于此类求助信息,应在遵循新闻规律的前提下,进行甄别,然后有针对性的进行报道。对于同质化题材,不适宜重复报道的,应该为其牵线搭桥,对接适合的救助组织。或者指导其在合法的平台发布求助信息。

2、媒体救助类报道泛滥的外在表现。

对于求助人而言,媒体具有强大社会号召力,尤其是在当前媒介生态不断变化,对于特殊报道题材的争夺,更加剧了救助类报道的曝光度。求助人对于类己情况而获得救助的新闻尤其敏感。这种同理心加剧了求助人向媒体聚合的速度。

通过对近几年媒体报道的救助类报道进行分析,不难看出,媒体救助类报道泛滥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报道数量的猛增和报道形式趋于同质化。无论是纸媒、网媒还是移动端媒体,对于救助类报道尤其热衷。

鉴于此,几乎所有媒体都会有求助类报道。尽管媒体求助类报道很多,但大众所能见到的类型具体表现为大病、家庭贫困、特殊群体等,多以故事类为主。这些最为常见的报道对象,决定了其故事的很大相似性,时间长了,大众产生“抗体”,就很难有好的救助效果。

3、媒体救助类报道泛滥的主要原因。

互联网技术革新带来媒介生态的自我调整,一些新型的媒介平台给受众更多的新奇体验,这极大地缩小了媒介与受众之间的距离感。信息的海量与获取方式的便捷,实际上加剧了媒介生态内部因子的竞争。这种竞争让不同的媒介开始考虑通过何种形式,才得以满足用户的“猎奇心”。

救助类报道的对象往往具有“悲惨”的生活经历,或者正面临着常人从未遇到过的困境,或者说其本身具有强烈的故事性,这些元素恰恰是媒体所需要的。尤其是隨着自媒体的不断涌现,其相对宽松的准入条件,和超强的“讲故事”能力,让救助对象的故事很快得到扩散,这也为自媒体迎来了更多的粉丝。

因此,媒体的“猎奇心”与救助类报道的特殊性碰撞,就产生了化学反映。既符合媒体的心里预期,又符合求助人的原始目标。这是由于这样的原因,才导致此类报道在不同的媒介涌现。

二、救助类报道再思考:逻辑梳理与未来去向

对于媒体救助类报道,需要从多维的思考向度去综合考量。大多数人认为,媒体与求助人是一个互为需要的关系,且这种关系不对等,往往是求助人更为被动,更为迫切。假若救助类报道的逻辑起点是“需要”,其已经产生的突出问题,是不是应该引起反思?

1、媒体救助类报道的逻辑生成与重构。

假设互为需要是媒体救助类报道逻辑起点,那么,对于媒体而言,它需要的是素材,是能够引爆舆论关注的“故事”或者“事件”。这是媒介自身生存的需要,也符合其内在规律性。但是,问题在于,由于这种需要,媒体对于“素材”并非全景式还原,而是“镜子”式再现,媒体通过对象征性事件或信息选择性加工重构,以引导人们进入拟态环境,从而获取预设的大众反应。

救助类报道对象的需要,往往表现为一种心理依赖,并且是一种极度无助情况下产生的超高心理预期。这种心理预期如果基于媒介的传播效能,顺利达成,则对媒体而言无疑是一件好事。但是,问题在于,虚拟的媒介生态与真实世界之间得差距让媒体孤独式救助极为被动,媒体也会在海量的求助人之间,疲于应付,最终破坏了原本平衡的“需要”。

因此,“需要”理论过于功利,应该对其进行逻辑重构。结合媒体的社会职责和发展需求,结合求助人的特殊情况。“互助”应该是媒体救助类报道的逻辑起点。媒体通过报道,以及多种形式的推广,帮助求助人度过难关。而救助人积极配合媒体采访,让媒体因为其特殊的故事或者经历等,获得更多的关注和点击,实则是一个双赢的结果。基于这一逻辑,媒体就应该多把精力放在如何做好报道,如何讲好故事,如何牵线,而求助人应该积极配合采访,不提供虚假素材,不编造故事,确保材料真实可靠。

2、媒體救助类报道的未来去向。

对于媒体,不应该寄生于求助人的经历中,更不能在报道后对救助人及其亲人造成二次伤害。应该把更多的精力放在如何让自己重生,让求助人重生中去。

《慈善法》出台以后,对于媒体和求助人都是一种约束,媒体不得公布求助人的银行账号,个人也不得公开募捐。所以媒体必须规范自己的报道行为,未来媒体应该立足于媒体本质,去更多的挖掘求助人或者某一类别的求助人所处困境背后的深层次原因,促使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救助制度更加完善。

同时,媒体可以利用自身影响力,搭建平台,与各慈善组织建立紧密联系,做好引导工作,使得不具备“新闻点”,但的确处于困境中的求助人,能够得到相应组织或者机构的帮助。也促使慈善更加的透明和完善。

三、可行性对策:媒体的回归与慈善平台的价值凸显

救助类报道之所以能引起更为广泛的关注,因其报道对象的弱势化,其所处困境经媒体报道,会触动人心,但若媒体经常性刊发此类稿件,会让本是感动的受众,因为“习以为常”的故事,变成“常态”的心理。因此,媒体必须要思考,如何把握救助类报道的度。

1、在遵守新闻规律的同时做好“迂回”报道。

媒体的核心竞争力还是新闻生产,把新闻做好,做出品质,才能塑造公信力,才能保证其他方面得以顺利拓展。救助类报道作为一种特殊的报道类型,媒体应遵循新闻规律,有选择性的去做好报道,避免同质化,从长远来看,才是真正对媒体自身负责,对救助人负责。

新闻要有可读性,或者说新闻要想具有较强的传播力,就要具有独特的“气质”。救助类报道稿件,最好是采取“迂回”的报道方式,不直接讲求助人多么悲惨,而是换一种思维方式,从与之相关的人和事着手,让读者在故事中,产生悲悯之心。这样的成功报道有很多,媒体可以借鉴。

2、建立良好的反馈机制促使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完善。

媒体的重要功能之一就是传播信息,但它之于社会最大的推动力则是作为社会的守望者,通过揭露社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醒相关部门注意,推动政策的制定和落实,从而促使社会向前发展。

因此,媒体救助类报道以新闻报道的形式赋予救灾救病的“危机”事件以“社会问题”的意味,从而使政府和公众认识到某个问题反映了某种普遍的制度性缺陷,而这个缺陷可以通过制定或完善某种公共政策来加以改进。这比媒体本身去疲于应付要来得长久。

鉴于我国人口基数庞大,社会救助体系还不够完善,这就需要发挥媒体的监督作用,在具体的报道实践中,不停留某个个体命运,还应关注背后的深层次问题。从而促使整个社会构建完善的保障体系,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公共房屋、医疗救助及其他相关救助措施在内的综合性社会救助体系。

3、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建立合理的疏导机制。

《慈善法》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对媒体是一种解放。在法律面前,媒体即便再想“猎奇”,也需要考虑违法成本。新法规不允许个人募捐,其规定是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和个人是不能开展募捐的,募捐活动要由慈善组织来做。这样,突出了组织的救助功能。

媒体可以建立一套对接慈善组织的规范。首先要根据救助人的类别进行归类,什么样的求助人适合媒体报道,什么样的救助人媒体无法报道,但可以将其与慈善组织进行对接或者与政府机构对接。这样既可以减少媒体压力,也能增强慈善组织的社会影响力,增强政府机构参与救助的力度。

此外,《慈善法》没有禁止个人向社会救助。这样对于论坛和社区的求助贴文,媒体核实后,可以为其背书,增强其可信度。个人求助法律没有禁止,本人、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遇到困难,向社会求助,本法是不禁止的。所以,媒体也应该注意,对于此类求助行为,应予以及时疏导。

参考文献:

[1]郑功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解读与应用》,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

[2]周瑜:《新闻援助初探》,《当代传播》 2007 年第 3 期

[3]刘华东《媒体救助方法初探》,《传媒观察》 2006 年 第9 期

[4]张敏杰:《中国弱势群体研究》,长春出版社2003 年版

[5]杨保军:《新闻价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年版

(荆楚网)

【事件回顾】

6月1日,妈妈刘金霞在南京超市为患肾病的女儿偷鸡腿和书,作为儿童节礼物。办案民警发微信朋友圈称,这是自己抓过的最让人心酸的小偷。民警对其批评教育后予以帮扶捐款。

当日媒体跟进报道并开通公益捐款通道后,不到三个小时,1.6万人次捐款金额已超30万元。

2日,舆论反转,有媒体暗访被偷超市营业员,称“偷鸡腿妈妈”是惯偷,引发社会质疑这样捐款是否会鼓励偷盗。还有媒体披露两个孩子并非她亲生。

8日,超市工作人员称从未说过“她是惯偷”。刘金霞称这是污蔑。

同时,在大批记者去医院采访“偷鸡腿妈妈”时,同病区许多尿毒症家庭心里并不平衡,求媒体关注报道。称比她孩子严重的还有很多,众筹效果不佳,难道要逼得他们偷东西“求关注”?

16日,“偷雞腿妈妈”女儿出院,剩余善款返还基金会管理。

【群友热议】

蒙雪:救助类报道是当前比较常见的一种报道类型。就个人而言,觉得不是媒体如何规范求助人群,因为媒体不是机构,它没办法规范。而是媒体本身的报道可能确实存在一定的问题,太注重“轰动性”,而忽略了最基本的新闻真实问题。报道内容只做到了具体真实而忽略了整体真实。当然,也不排除部分媒体铤而走险,为了获得较高关注,编造部分细节,这样的行为,必须予以规范。

罗莎:救助类报道最主要是要有人文关怀,因为这一类报道关注的对象本身就是社会弱势群体。这部分人因在社会地位、经济来源、维权等方面都处于劣势,求助媒体也是没有办法。他们希望通过来媒体来扩散,这本身是没有问题的。但问题在于,媒体如何进行内部规范,知道什么样的素材是在媒体职责范围内的,什么样的素材超越了职责,而需要如何去引导,去引导求助人去找到合适的救助平台。

杨柳:就目前来看,大多数救助类报道过于简单、平面、就事论事地向受众展现待救助对象,却很少挖掘事件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和社会制度的缺失,仅此驻足个体生命的关注上。这种浮光掠影的救助报道直接,但缺乏核心阐释,应该深入挖掘新闻救助事件产生原因、该救助事件与其他事物的联系、引发社会影响和发展趋势等。

李克伟:求助类报道跟一般的新闻报道还不一样,其本身具有较强的故事属性。当前媒体竞争这么激烈,对于这类题材,很多媒体都不想错过。但是,值得一提的是,一些媒体为了点击率,有时不得不报道一些隐私,提高独家报道能力,获取更多的线索和舆论关注点。但是,这方面还是要加强保护,避免对求助人造成二次伤害。

袁筱:不知从何时起,“有困难找警察”已经被“有困难找媒体”悄然取代了。由于救助类报道的扎堆涌现,在大众眼里媒体已成为一种包治各种疑难杂症能解决问题的机构,而这实际上是媒体的一种尴尬错位,也是大众对于媒体作用的一种误解。媒体还是应该基于新闻本身去选择报道内容,而不是全盘去采去编,要注意整体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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