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工作,任重道远
——新《安全生产法》个人学习体会
2016-09-25李逸辰
李逸辰
(平湖市天然气有限公司)
2014年8月31日,习近平主席签发主席令,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做出第二次修订决定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后简称新《安全生产法》)于2014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为推进依法治理,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法制秩序提供了强大的法律武器,也为我们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支持。我们平湖市天然气公司作为在平湖市内唯一一家销售天然气的公司,在公司领导的统一组织安排下,对新《安全生产法》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学习。
通过这次宝贵的学习机会,让我对新《安全生产法》有了更深的理解和体会,使我更加深刻认识到了所从事的燃气工作的重要性,更让我意识到自己从事的是一项任重道远的长期工作,必须时时注意,警钟长鸣。新《安全生产法》将成为我今后工作、学习中的指路明灯!
新《安全生产法》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从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摆位、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政府安全监管定位和加强基层执法力量、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等四个方面入手,着眼于安全生产现实问题和发展要求,补充完善了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具有很多的亮点。作为公司安全生产部门的一员,现谈一谈我在新《安全生产法》学习中的浅薄认识与体会。
一、对这次新《安全生产法》新增内容的认识
1.以人为本,安全发展
明确将“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理念,被公认为此次《安全生产法》修改的最大亮点。安全生产的终极目标是把保护人的生命安全放在最重要的位置,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根本,也是立法、修法之根本。将“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写入《安全生产法》,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改为“安全生产工作”,将“促进经济发展”改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都说明,安全生产立法理念已然改变,安全生产工作层次得到大大提升,它不再局限于安全生产领域,也不再是经济发展的附属品,更是社会管理、社会建设的范畴。这阐述了安全生产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安全生产工作已纳入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格局;阐述了发展必须以安全为基本前提和保障,是绝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红线”观;阐述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阐述了党的群众路线教育的实际意义;等等。
2.安全之道,始于责任
预防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心,怎么做到预防?落实责任是灵魂。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是事故发生的普遍原因,如何落实到位?还是落实责任。将“责任”二字大书特书,织起安全生产的高压线,是此次修改《安全生产法》的又一亮点。该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并且在其他修改的条文中,细化和突出了工会、政府、部门、协会、企业、保险、媒体等社会各方力量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职责。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新增的17条中,有9条直接关联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全法114条中,71条直接关联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把发挥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做出了四个方面的重要规定:一是明确委托专业服务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然由本单位负责;二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三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的七项职责;四是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3.依法治安,重典治乱
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不仅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监管部门的执法地位,并在赋予其强有力的执法手段上,有重大突破。该法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此外,该法扩大了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的查封扣押权,增加规定可以查封、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以及可以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这同样对及时解决违法问题、恢复秩序有着意义重大。较大幅度地加重了处罚力度,尤其是提高了罚款数额,增加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规定。针对实践中一些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不怕罚款怕曝光”的情况,实行“黑名单”制度,规定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向社会公示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以及投资、国土、证券监管等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
二、新《安全生产法》主要的不同点
一是扩大了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的查封扣押权,此举对及时解决违法问题、恢复秩序意义重大。
二是为了保证监管的实效性,新《安全生产法》提出了一些协同监管的具体措施,如对拒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等决定的生产经营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可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直至决定得到执行。
三是新《安全生产法》体现了在安全生产管理上要强化“超前意识”“预防为主”的理念,进一步明确了只有有效地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才能使安全管理工作达到最高的境界。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新《安全生产法》不仅弥补了旧法的不足与漏洞,而且还充分地体现了“以人为本,尊重生命”的人文精神。“人”作为安全生产的核心意义得到了进一步诠释,安全生产工作的本质得到了充分体现,也使得安全生产法制向人性化方向更进一步。
三、新《安全生产法》在燃气企业中如何体现价值
2015年1月1日—3月31日,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共发生燃气爆炸事故70余起,事故造成死亡30余人,受伤100余人,损失财产900多万元。
表1 2015年第一季度中国十大燃气爆炸事故统计表
上述的事故数据就像是一面警钟,时刻提醒着我们燃气行业的工作者,安全生产刻不容缓,安全教育培训更是安全生产管理的重中之重。
一是必须强化燃气管理人员与员工的安全生产法制化教育和安全意识,有关人员对安全法律、法规、政策的掌握及其安全意识直接关系到整个企业的安全水平状况,影响整个生产过程的安危和效益。因此,首先必须强化他们的安全意识,保证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方法、时间以及培训效果。
二是燃气企业必须要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全员安全教育培训机制。新《安全生产法》中,对企业安全教育培训有了明确的规定,充分证明了安全教育培训在安全生产中的重要地位。因此,首先要针对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广泛性和长期性的特点,针对自身的不同情况制订一套长期的、系统的培训计划,培训计划既要有总体目标又要有阶段性目标,而在具体操作中,各阶段的培训工作要做到有机地结合。做到有计划、有重点、易实施、能考核;其次要建立安全教育考核约束机制,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也像其他工作一样,需要建立健全一套严格的考核约束制度加以保证,不能只看表面记录和分数,要注重过程、注重实效、注重教育培训在具体生产中的实际效用,培养扎实稳重的工作作风,去除虚浮、松散的不良习气,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最后要开展灵活多样的教育形式,要保证安全教育工作顺利有效地进行,就必须调动广大职工参与安全教育培训的热情与兴趣。因此,简单、一成不变的教育形式就难以起到理想的效果。在教育工作中要注意形式的多变与新颖。例如开展典型案例教育的形式,既可以是对案例进行讲解、分析、讨论,也可以集体观看录像资料,还可以请有关人员做现场报告或有组织地深入事故现场实地参观。
三是必须更加科学地加强班组学习。班组是燃气企业最基层的生产组织和管理组织,班组安全教育培训的好坏,直接关系到燃气企业的整个安全指标,只有班组的安全水平有了提高,燃气企业的整体安全水平才能提升。班组的安全教育,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点入手:第一,在内容上,要联系实际、因地制宜,不同的班组要结合班组职工的实际情况,比如利用班前会和班组安全活动,学习与此工作类似的事故案例,找出事故教训,特别是在班组中遇到这种工作时的注意事项,应从哪些方面去防范,等等,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第二,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方法,可以通过一些事故案例模拟事故预想,组织一些小规模的反事故演习等活动,有针对性地对职工进行安全意识、知识和技能的培训。第三,在方式上要突出班组的安全学习,对法律法规知识、事故案例总结的经验和教训要作为教案进行宣贯,对如何做好危险点分析预控,如何进行安全交底,如何做好安全措施等方面进行班组专题培训。
只要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我们的燃气企业才能实现“要我安全——我要安全——我会安全”的思维转变,全面提高职工的整体安全素质,增强安全生产的责任感,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实现安全生产无事故。
以上是我学习新《安全生产法》的认识和体会,我将继续学习、认真吃透新《安全生产法》的精神,为天然气的安全生产贡献一份自己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