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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同胞在苏州犯罪的原因与对策研究
——以苏州市近三年司法实践为样本

2016-09-21魏国巍

中国检察官 2016年16期
关键词:同胞苏州司法

文◎魏国巍

港澳台同胞在苏州犯罪的原因与对策研究
——以苏州市近三年司法实践为样本

文◎魏国巍*

随着苏州港澳台同胞人数的增多,犯罪数也逐步增加,给苏州的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一定的困扰。港澳台同胞在苏州的犯罪问题需要引起重视。本文对三年来港澳台同胞在苏州犯罪的情况进行调研,分析该群体在苏州犯罪的特点,寻求导致这些犯罪的原因,提出预防犯罪的可能性方案,力争将该群体在苏州犯罪的势头扼杀在萌芽阶段,从而保障苏州社会经济的稳步发展。

港澳台同胞苏州区域司法协助

随着两岸政策的开放,港澳台与大陆在政治、经贸、旅游、文化等领域的交流日趋深入。作为长三角地区吸引外资的核心城市之一,苏州的港澳台同胞数量也不断增长,犯罪数量随之日益增多,危险驾驶、集资诈骗、非法经营、重大安全事故等犯罪屡屡发生。港澳台同胞在苏州犯罪的增多不仅不利于社会稳定,还会有碍经济发展。震惊全国的昆山8.2爆炸事故,造成了146人死亡、114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导致了逾3.5亿元的直接经济损失,对苏州的形象造成了不良的影响。如何应对港澳台同胞在苏州的犯罪问题,不仅是犯罪学要研究的特定人群犯罪预防的问题,对保障在苏港澳台企业和同胞的经济权益、提升苏州整体形象和城市竞争力也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以港澳台同胞在苏州犯罪的司法实践为样本,分析港澳台同胞在苏犯罪的特点及成因,以求提出有效的预防对策。

一、港澳台同胞在苏州犯罪的特点

港澳台同胞是“一国两制”体制下出现的一个群体概念,由于身份的特殊性,在考虑整体犯罪状况时会发现他们呈现出与其他群体不同的特点,对这些特点进行分析研究,从而发现与众不同的犯罪原因并提出针对性的对策,才是本文的意义所在。因此,在本文的第一部分,笔者先对苏州全市检察机关三年来办理的港澳台同胞犯罪案件进行调研,以便分析犯罪的特点。

笔者对苏州三年来港澳台同胞犯罪数据进行了统计(见下页表一);另外,笔者从裁判文书网统计了三年以来未被公安机关提请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的港澳台同胞在苏州犯罪的数据(见下页表二)。通过对以上两个表格进行分析,笔者将港澳台同胞在苏州犯罪的特点归纳如下:

(一)犯罪数量逐年增加且地域集中

一方面,港澳台同胞在苏犯罪的绝对数量和犯罪率虽然不高(案件数量约占全市刑事案件数量的0.1%,犯罪率约为0.02%),但逐年增加趋势明显。以全市检察机关受理批捕案件数量为例,2013年、2014年、2015年分别为5件、10件和14件,年均增长率高达90%以上。另一方面,在苏犯罪的港澳台同胞,地域和罪名都较为集中。地域方面,一是人口来源集中,在40名犯罪嫌疑人中,台湾人占港澳台同胞犯罪总数的90%;二是犯罪行为分布集中,多分布在台资企业聚集的昆山市。40起案件中有23件发生在苏州昆山市,占比57.5%。

(二)罪名主要集中在经济犯罪和危险驾驶罪

港澳台同胞在苏犯罪大部分为谋取非法经济利益型犯罪,共29起,占比70.0%。罪名主要集中为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类犯罪和危险驾驶罪,其中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类犯罪26件,占比65.0%,主要涉及非法经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合同诈骗、走私等典型的侵害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危险驾驶10件,占比25.0%,且犯罪嫌疑人均为台湾同胞。

表一:2013年至2015年苏州市港澳台同胞提请批捕逮案件情况

表二:2013年至2015年苏州市港澳台同胞未提请批捕情况

(三)犯罪人多有正当职业且文化程度较高

在受理批捕的31名犯罪嫌疑人中,有正当职业的24人,占比77.4%。经分析发现,有职业的均为在苏投资建厂的公司老板或者企业高级员工,只有实施盗窃、抢劫等少数犯罪分子为无业人员或公司低级员工。另外,在苏犯罪的港澳台同胞大多数为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少数还有硕士以上学历。例如在昆山实施犯罪的22名犯罪嫌疑人中,有14人为本科以上学历,占比63.6%。

(四)非羁押脱逃风险成为考量该类人员逮捕必要性的主要因素

由于港澳台同胞身份的特殊性,取保候审后一旦脱保逃出大陆将很难追回,因此对于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司法机关一般倾向于批准逮捕。2013年以来,苏州有25名港澳台犯罪嫌疑人因“有社会危险性”原因批捕,逮捕率高达80.6%,远远超过苏州刑事案件约67%的平均批捕率。6名未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只有一人是因为刑事和解得到了对方当事人的谅解而不捕,其他均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没有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的案件。

二、港澳台同胞在苏州犯罪的原因剖析

“因果关系原理是犯罪预防的基本原理之一,探求犯罪原因是有效地进行犯罪预防的重要前提和基础。”[1]港澳台同胞在苏州犯罪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一)人口数量的增加是犯罪增长的基础性原因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吸引外资政策的成熟,苏州已经成为祖国大陆台商投资企业最密集、吸引台资最多的城市之一,台资已成为我市外向型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2]根据苏州工商的统计资料,截止2015年底,苏州市累计批准外商及港澳台企业1.94万户,比上年增长4%。其中台资企业已达10581家,约占外商及港澳台企业的54.5%,占全市内外资企业的2%。据苏州市委统战部统计,截止2015年底,全市港澳台同胞及归侨侨眷有20多万人。

社会控制理论的代表人物赫希认为:“每个人都有犯罪的可能,人人都是潜在的犯罪人。”[3]由于决定“人”是否会犯罪的经济基础、教育程度、人文地理环境影响、外界刺激等因素的不可控性,人数的增加成为港澳台同胞在苏州犯罪数量增长的主要原因。以苏州昆山市为例,自1990年第一家台湾同胞企业落户昆山以来,数十万台湾籍人士入住昆山,随之而来的是台湾籍人员的犯罪率不断升高,成为苏州港澳台同胞犯罪的集中地。另外,苏州对港澳台同胞的政策决定了来苏州的同胞大多为企业的老板或尖端人才,这也是在苏犯罪的港澳台同胞多为有正当职业和文化程度较高的原因。

(二)监管不严和企业片面逐利是犯罪发生的主要原因

一方面,港澳台同胞在苏州的准确数量、居住时间、居住地点、来苏事由等没有一套精准的管理体系,使一些来苏的港澳台同胞成为“黑户”脱离监管。笔者通过调研发现,在昆山市,有些台湾同胞逾期非法居留,有些违反出租屋管理规定或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有些找不到合适工作成为无业游民。例如,台湾籍犯罪嫌疑人伍某某(大学文化),曾因犯盗窃罪两次被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但仍然不思悔改,于2016年1月伙同他人第三次实施盗窃行为被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批捕,成为名副其实的惯犯、累犯。

另一方面,部分港澳台企业过分追求经济效益而忽视企业的内部管理,特别是合法经营、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管理。对于企业类犯罪,外部监管缺失导致内部自我监管放松是犯罪的内因。政府对港澳台企业外部监督不善,社会能动性的缺失必然会促发企业内部的惰性,使企业放松乃至放弃自我监管。因为“如果从纯粹功利性的角度来看,个体违规的倾向性显然要大于遵守规则的倾向性,在别人遵守规则的情况下,违规者如果不被惩治,总能获得比别人更多的利益。”[4]苏州某些地方政府为了保证GDP增长向港澳台企业提供保护,放任企业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藐视法律法规的不法行为。例如昆山8.2爆炸事故中,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使用了不达标的粉尘机,但是在环保、安监、消防等部门检查时却没有被发现,致使中荣公司自我监管放松,最终因粉尘机的问题导致爆炸。

(三)两岸三地区法律错位成为犯罪的助力

1.法律体系不同易造成法律认识错误

“由于历史原因,两岸三地在管辖权、法律适用、证据标准、刑罚类型等方面都存在许多不同之处。有的罪名类别在大陆刑法属于经济犯罪之列,而在其他地区则并未予规定,典型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5]另外,为解决刑法条文的笼统和滞后的问题,大陆往往出台的繁多的司法解释和刑法修正案作为一些犯罪,特别是经济领域犯罪构成的重要依据,如非法经营罪,该罪名本身就属于一个“口袋”罪名,自此罪名设置以来,关于此罪的司法解释就有20个之多,这就使本就对大陆刑法罪名不太熟悉的港澳台同胞更加容易出现法律认识错误。

2.司法协助难使港澳台同胞犯罪后更易逃避法律惩处

自德国学者李斯特与伯姆·马蒂茨提出 “Rechtshilfe”一词,即“法律协助”之后,司法协助的问题就开始被全世界所重视和强调。相对于国家之间的国际司法协助,我国两岸三地的刑事司法协助可以称之为“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即一个独立主权国家内部不同法域或相关法律体系,其相互之间以维护自身和与其他法域共有的利益,在现有司法领域之中彼此之间开展的互助行为,包括两岸三地区之间相互提供有关刑事情报、进行刑事侦查、取证、扣押、罪犯的移交缉捕等,还包括以上行为建立起的常态互助体制。[6]

大陆与港澳台的区级司法协助由于政治因素、文化错位、管辖冲突等因素,交流并不密切。以大陆与台湾为例,两岸先后于上世纪九十年代、2009年签订了《金门协议》、《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简称《南京协议》),以期使两岸司法界建立直接、全面、深度的合作关系。根据《南京协议》,两岸同意交换涉及犯罪有关情资,并合作协查、侦办。两岸警方也借此在一些地方建立了办案联系窗口,然而由于这些窗口中只有少数有同台湾警方直接联系的渠道,再加上协议未对调查取证的期限做出规定,降低了对彼此的约束力。类似这种区际司法协助难的问题比比皆是,使部分港澳台特别是台湾籍犯罪分子有机可趁,利用两岸案件管辖的漏洞实施犯罪,或犯罪后越境潜逃。笔者在公安部门了解到,苏州在办理跨国电信诈骗案件时,发现团伙头目都多为台湾人,赃款也都转入台湾,但因为司法协助不畅的问题,没有一个台湾犯罪嫌疑人和一笔赃款从台湾追回。

(四)文化背景相同导致某些罪名多发

由于历史传统和文化背景相同,一些在港澳台地区高发的犯罪在大陆也同样高发。以危险驾驶罪为例,澳门刑法典在第279条规定了 “危险驾驶道路上之车辆罪”,台湾刑法也早在1999年在第185条第2款中就规定了“不能安全驾驶罪”。台湾立法者规定该罪名本欲遏制不断增加的酒后驾驶行为,但不但危险驾驶行为未见减少,反倒致使刑事犯人暴增。据台湾铭传大学学者徐志光调查:“醉驾刑事化政策导致刑事前科人数暴增,加重处罚并未成功遏制酒驾案件的上升趋势。一方面是国人的饮酒文化所致,饮酒习惯和侥幸心理作祟,才会每年都有那么多的酒醉驾车案件。另一方面是刑罚对酒驾的威慑作用并不明显。酒醉驾车因为是轻罪,法院量刑也轻,造成与罚锾(行政罚款)差距不大,所以当事人感觉并不强烈。”[7]在大陆也有着同样的情况,饮酒文化、量刑较低、立法严执法宽,同样也是导致醉驾高发的原因。在苏州的台湾同胞大多数为经商者,一方面少不了应酬,饮酒就会在所难免;另一方面,台湾同胞在苏州犯危险驾驶罪的全部被判处缓刑,法律惩处的威慑力有限,所以醉驾成为台湾同胞在苏州的高发罪名也就不足为奇。

三、港澳台同胞在苏州犯罪的防治对策

(一)加强对港澳台资企业及相关人员的监管

1.加强对高、精、尖的行业投资及精英人才的引进力度

近年来,苏州市按照中央和省委的决策部署,以提高经济增长和效益为中心,突出创新引领、聚焦转型、生态优先、民生为本等重点,推动苏州经济转型升级。港澳台同胞之前在苏州投资的项目有很大一部分为低技术、重污染、多人力的产业,例如金属加工、化学物品加工等,这些产业在生产过程中极易发生污染环境、爆炸等事故。市政府应利用转型升级的大环境,逐步剔除高能耗、高污染、易犯罪的企业,向港澳台同胞多引进高、精、尖的行业投资,一方面能减少安全责任事故及污染环境类犯罪发生的可能性,另一方面由于这些行业配套都是精英人才,还能起到减少个人犯罪的作用。

2.加强对企业和人员的管控

首先要加强对港澳台企业的管控。多头执法、执法不严是中国当前许多社会问题的根源。职能部门对港澳台资企业监管不严是导致生产经营前、中期犯罪的重要因素。以昆山8.2爆炸事件为例,除尘机排放管道过高是造成爆炸的重要原因,环保部门要求中荣公司提高排放口,导致大量粉尘难以排放,从而引起了大规模的爆炸。因此,职能部门不仅要认真履职,还要避免多头执法,根据不同部门的不同要求研究出可行的执法标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

其次要加强对港澳台同胞的管控。一是推进港澳台同胞在苏的登记管理制度。苏州市政府早在1995年4月就颁布了《苏州市外来人口管理规定》,以加强外来人口管理,防范外来人口犯罪。但是,由于来苏的港澳台同胞数量较大,且时间较短,对他们的登记制度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着一定的困难,对港澳台同胞存在一定程度的失控。对此,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来苏港澳台同胞的管理,从姓名、住址、居住地到来苏时间、来苏事由都进行详细的登记,同时还要定期对外资企业进行排查,以确定企业的商业签证人员的真实有效性 (据公安机关了解,当前苏州存在一些台湾同胞以商业活动签证掩盖其他活动的情况);二是要提高港澳台同胞的落户积极性。户籍制度历史悠久,一直以来都是人员管控最为便捷和有效的制度。中西部地区犯罪数量少,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流动人口少、户籍人口多,更容易被监管。2015年12 月15日,苏州市政府审议通过了《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建立了外来人口积分落户政策,对外来人口在苏州落户以及之后的医疗、教育等方面提供了可操作的规范。但是由于大陆经济基础、教育、医疗等各方面的水平与港澳台还有一定的差距,港澳台同胞愿意来苏州落户相对较少。建议各级政府不断提高交通、教育、医疗、环境等软件设施,用园林、评弹等历史文化魅力吸引更多的港澳台同胞落户苏州。

(二)积极探索区域司法协助的有效途径

有人认为,理想的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方式就是制定全国统一的区际冲突法。但我国属于高度自治的多法域国家,各地区法律差异较大,法律合作存在诸多阻力,而且大陆与台湾尚未统一,两岸三地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将是缓慢而艰难的协商和不断融合的实践过程,从立法角度来解决区际司法冲突在当前是无法解决燃眉之急的。[8]笔者认为,就实践的可操作性来讲,苏州地区可以从司法协助的实际操作中寻求路径,以减少法律冲突引起的犯罪问题。

一方面要借助港澳台资的吸引力推动司法互助协议落实。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新常态下,不仅苏州需要港澳台同胞来助推经济发展,港澳台同胞同样也需要苏州投资平台来实现个人价值。2015年8月26日台湾电公会公布了 《2015中国大陆投资环境与风险调查报告》,苏州连续七年摘得在大陆适合投资的城市评比冠军。在被列入评估的118个城市中,苏州工业园区位列2015年台商最推荐城市之首,市区、昆山市、高新区分列第四、第六、第七位,苏州已经成为港澳台同胞投资的第一选择。从公、检、法、司等司法机关,到税务机关、公证机关、海关等依法行使职权的专门机构,都应清醒的认识到从被动吸引外资到外资主动投资的变化,利用自己“可选择”的优势,在遇到区际法律冲突时,大胆的按照《南京协议》要求港澳台提供司法协助,推动港澳台地区对区际司法协助的认可,从而全方位的推动司法互助协议的落实。

另一方面要扩大法律人员的交流以促进司法协助工作开展。强化交流、共同商讨是司法互助机制建设不可或缺的一环。首先,两岸三地可以协商选派司法人员到对方法域工作、学习、交流,促使两岸之间发展一种友好和熟悉的关系,建立积极和默契合作的基础;其次,要加强两岸法学理论界和律师界的往来和合作。两岸三地互派学生到对方学习法律,互派法学学者进行学术交流活动,以促进各法域之间的了解,加强联系;再次,要加强两岸律师在司法案件中的作用,如代当事人到外法域出庭,以及办理其他涉外法律事务等,使律师在两岸三地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中真正发挥作用;最后,还要加强两岸三地在犯罪前科信息方面的沟通协作。建立诸如联席会议等制度,定期交流大陆地区在押的港澳台籍罪犯的犯罪记录、亲属关系、家庭财产状况等,使内地司法机关能够详实的掌握港澳台籍罪犯的基本情况,便于在逮捕时对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进行评判。

(三)加大打击力度,充分发挥刑罚的预防作用

张明楷教授认为,“刑罚通过制定、适用与执行,对犯罪人本人及其周围的一般人产生影响,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结果”。[9]加大对港澳台同胞在苏州犯罪的打击力度,充分发挥刑罚的预防的作用,是防止犯罪的必要手段。

一方面,司法机关需要加大对港澳台同胞在苏所犯主要罪名的打击力度。对于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类犯罪,要加大罚金刑的使用,提高犯罪成本;对于安全事故类犯罪,加大对人员的处理范围,不仅对主犯要从重处罚,对从犯也要从严处理,消除侥幸心理;对于危险驾驶罪,严格控制缓刑的使用,提高刑罚的威慑力。另一方面,对执法过程中的职务犯罪严肃处理。职能部门对港澳台企业监管不严是犯罪的一个诱因。在昆山8.2爆炸事故中,共有11名涉嫌职务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被处罚,对其他身处监管岗位的领导干部是一个警示。监管机关不能在犯罪事件发生之后才对这些贪腐分子处罚,而应当日常的工作中,一旦发现有贪污受贿、渎职的行为一律严肃处理,督促监管部门人员依法严格刑事执法权,避免事故发生。

预防港澳台同胞这一特殊群体的犯罪,仅靠司法机关或者某一个部门是很难的,必须通过政府各部门、社会各界以及全体公民的共同努力。消除犯罪,保障经济腾飞,任重而道远。

注释:

[1]莫洪宪:《犯罪学概论》(修订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第329-330页。

[2]参见新月:《苏州缘何最受台商青睐?》,载《苏州日报》2015年9月25日。

[3]宋海山:《犯罪的内因和外因问题释疑及其他——与许章润教授商榷》,载《前沿》2012年第10期。

[4]同[3]。

[5]涂龙科、吴波:《刑法制度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215页。

[6]参见李中凡:《两岸三地区刑事司法协助问题研究》,山东大学2012年硕士学位论文,第4页。

[7]徐志光:《从政策执行面分析酒醉驾车处罚政策——兼论刑罚化与除罪化之探究》,台北铭传大学公共事务研究所2003年版,第157页。

[8]参见杜伟:《两岸三地区际法律冲突及解决途径》,东北师范大学2012硕士学位论文,第11-12页。

[9]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97页。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215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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