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速裁“三规范”取得良好效果
2016-09-14
方圆 2016年15期
近年来,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检察院在受案数量逐年上升,人案矛盾日益突出的情况下,紧抓刑事速裁程序试点,紧盯全面提升办案质量,推动公诉工作科学健康发展。刑事案件速裁优化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办案效率,取得了良好效果。2015年,该院共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办案轻微刑事案件141件,办案天数不超过5天,占起诉案件中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案件的31.6%,当庭宣判率达100%,无上诉案件,建议缓刑案件17件,法院均采纳了该院缓刑建议。
一是规范案件受理环节,提审会见提速。以繁简分流、专业分类为核心,办案模式由专人办理转为全员共同办理,变被动等案为主动约案,集中提审告知,批次移送提起公诉,确保在提速增效的基础上,还能掌控办案节奏。同时,实行风险管控,保障法律帮助,避免了因犯罪嫌疑人认罪而简单定罪起诉。
二是规范审查起诉环节,简化文书制作。找准认定案件的切入点,由最初受案时决定是否启动速裁程序,到在审查起诉中随时启动速裁程序,逐步增加了适用速裁案件。制作了规范化、格式化的《审查报告》、《起诉书》等诉讼文书样本,被刊登在市院的案例汇编文书选登中,并确定为全面推进刑事案件速裁工作蓝本。
三是规范出庭公诉环节,节约司法资源。对决定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简化了庭审记录、庭审模式和庭审程序,并协调法院细化了量刑标准和证据标准,将速裁程序案件交由同一承办人办理,确保集中开庭,开庭过程中不进行法庭调查、辩论,保留被告人最后陈述权利,确保程序简化不弱化被告人应有的合法权利。(文/王志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