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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引领和推动高教改革

2016-09-14

云南教育·视界 2016年6期
关键词:学术委员会办学

新修订的简称高等教育法6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法在高等教育办学方针、人才培养、高校设立、学术委员会职责、评价制度、经费筹措等方面,做了7处修订。为什么要做这些修订?这些修订将对高等教育带来哪些影响?就这些疑问,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教授接受了记者专访。

自1999年1月1日至今,高等教育法已经施行17年,在这17年里,中国高等教育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无论是高等教育的规模、质量、教育管理体制、大学治理结构,还是人民群众对高等教育的需求,都发生了改变。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要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深化高等教育改革,提高高等教育质量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高等教育法应该修改和完善。”在马怀德看来,高等教育法涉及内容很多,从修改的内容来看,此次修改有非常强的现实针对性,是根据高教的现状和问题,针对当前的急需和特殊要求进行的修改。

明晰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

马怀德将此次修订的7个法律条文归纳为5类。第一类是对高等教育方针和任务做了补充和完善。

高等教育法第四条,将基本方针增加3部分内容:一是增加“为人民服务”,二是增加了要“和社会实践”相结合,三是受教育者发展内容方面增加“美”。

“这样就比较完整了。”马怀德表示,从高等教育发展现状来看,首先,要引导培养学生树立人民利益至上的观念,从教育的价值理念来讲,所以增加“为人民服务”;从培养内容上来看,应用型人才在人才培养结构中占有重要比重,他们必须与社会需要相适应,要增加“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在培养规格上,美育也很重要。

与之相关的是,第五条关于高等教育的任务,在人才培养目标中,增加“社会责任感”的要求。“这是非常必要的,人才培养要以德为先,立德树人最重要的内容就是社会责任感,此次修改符合现代教育观和高等教育发展导向,也符合问题导向。”马怀德说,现在培养的不少人才缺乏社会责任感,这是需要引导的。

下放设立高校审批权限

此次修订内容第二类是高教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完善。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将设立高等学校的审批权一分为二,分类审批,以放权为主,规定设立实施本科及以上教育、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分别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为何要将审批权下放?在马怀德看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是新一届政府深化改革、开创新局的施政策略,也是今后一个时期深化职能转变工作的“着力点”。

“之前的教育管理体制权限比较集中,对设立高校的授权,也不是特别明确。此次教育行政审批权下放,符合简政放权的要求,有利于释放市场的活力,激发设立高校的社会意愿,对促进高等教育的发展,用市场的方式和社会资源力量推动高等教育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马怀德表示。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明确,审批高等学校的设立,将应当“聘请”改为“委托”由专家组成的评议机构评议。马怀德认为,这也是政府职能转变的体现,让专家组成的评议机构有了更明确的权限范围。

强化高校学术委员会作用

新法修订的第三类内容是在高等学校的组织和活动方面,细化和明确高校学术委员会的职责,第四十二条,明确学术委员会有5项职责。

“之前也有规定,但比较简单,此次明确规定学术委员会有5项职责,其中,审议学科、专业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以及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这两项是之前就有的,这次增加调查处理学术纠纷、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以及按照章程审议、决定有关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学术规范的其他事项等3项职能,其中最后一项是兜底条款。”马怀德介绍说。

为何要明确学术委员会职责?在马怀德看来,这是为了适应高校内部治理结构的需求,也是高校内部治理结构改革成果的体现。

“教育规划纲要实施之后,高校在进行内部治理结构的改革和探索,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强化教授治学,分清楚高校内部几类不同的权力和责任,强化学术委员会履行学术职责,比如,学术不端问题,处理学术纠纷,就是专业和学术问题,由学术委员会履行职责,更能体现教授治学,增强教授的使命感、责任感,调动教授在内部治理体系中的作用。”马怀德表示。

完善高等教育评估体系

改进高等学校评价模式,完善高等教育办学水平和质量评估体系,是此次修订的第四类内容。第四十四条明确,高校应建立本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保障与评价制度,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效益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

马怀德表示,这就明确了学校在办学水平、教学质量评估方面的权限,同时,还规定要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这有利于高等教育办学水平和质量的提升。

此外,此次修订还在高等教育投入机制和营利问题上有了制度性突破。第六十条,对教育经费机制进行调整,明确举办者、学生、学校三方都要付出和投入,要实行以举办者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高等学校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机制。

为了与民办教育促进法修订相衔接,第二十四条删除设立高等学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内容。马怀德表示,这也意味着国家财政将主要关注普及教育、义务教育,其他的教育领域将慢慢引进一些社会资本,向社会化方向发展。高校投入是多元的,办学形式也应当多元。今后,营利类高校就要按照企业的方式进行运行和管理,其属性、定位及责任更加明晰。

(来源:《中国教育报》 万玉凤 柯 进∕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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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实现制度性突破

2015年12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的决定,对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做出部分修改。综观此次修法,有4点内容特别值得关注。

一是对完善教育基本制度有明确表述。增加教育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规定;增加国家采取措施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均衡发展的规定;增加关于完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加快普及学前教育、推进教育信息化和培养国际化人才等内容。

二是修改决定指导下的国家财政将主要关注普及教育、义务教育,其他的教育领域将慢慢引进一些社会资本,向商业化、社会化方向发展。新修改的教育法删除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规定,修改为“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组织”。新修改的高等教育法同时删除了“设立高等学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规定。

三是下放设立高校审批权限,完善了高等教育办学水平和质量的评估体系等规定。新修改的高等教育法规定设立实施本科及以上教育、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分别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强化高校学术委员会作用,规定学术委员会有权调查、处理学术纠纷,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审议、决定有关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学术规范的事项;改进高等学校评价模式,规定高校应建立本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保障与评价制度,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效益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完善高等教育投入机制,高等教育实行以举办者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高等学校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机制。

四是加大处罚力度。比如,明确对考生作弊的可以取消考试成绩、停止参加考试1年至3年;对组织、帮助作弊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 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治安管理处罚;对疏于管理的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机构人员给予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违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可以责令停止招生资格1年至3年,直至撤销招生资格、颁发证书资格;以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的,由颁发机构撤销相关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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