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常态问责扎紧扎密制度的笼子
2016-09-13斯传
斯传
2016年6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这意味着,实行了近7年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退出历史舞台,被新制定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问责条例》)取代。
严格意义上说,中办、国办于2009年6月30日印发的《暂行规定》,只是相当于一个党内文件;而《问责条例》则是一部党内法规,更具有权威性、系统性。问责制度从原来的《暂行规定》上升到《问责条例》,代表着问责制度通过党内法规的形式固定了下来,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制度支撑。
此前,党内问责制度,有很强的“碎片化”特征,相关问责条款分散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中,而没有真正形成体系,很多条款只是原则性规定,具体操作起来面临着弹性解读空间,甚至被“捏橡皮泥”。
《问责条例》的推出,让党内问责的广度、力度和锐度均有加强。它直接剑指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的不良之风,既是深化全面从严治党的有力体现,更为共产党员的担当精神刻画出了一条底线。如果再加上今年1月份正式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文件,可以说,中国共产党治理腐败的制度笼子,已经越扎越紧、越扎越密。
“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相比其他手段,问责最直接也最有痛感。动员千遍可能还有人昏昏欲睡,但是问责动真格,再迟钝麻木的心灵也会猛打一个激灵。对所有的党员干部来说,《问责条例》所释放的,正是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使不敢腐的震慑作用得到发挥,不能腐、不想腐的效应初步显现,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正在形成。但是,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薄、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等相关问题,在某些地方或多或少依旧不同程度地存在。根本原因在于,有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管党治党不严、责任担当缺失,搞好人主义、一团和气。
今年4月,中纪委机关报还曾刊文批评一些地方和单位对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仍然喊在嘴上、浮在面上。有的发现了问题,但在问责时却吼吼嗓子、做做样子;有的把自己当旁观者,奉行“多栽花、少栽刺”的“好人主义”;有的地方在问责上有“凑数”嫌疑,把不属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事项也统计在内。基于此类现状,《问责条例》特别规定了“三责”。
也就是说,对于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都要严肃追究责任,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追究领导责任。换言之,一旦失职失责行为有严重后果,达到了群众反映强烈、损害政治基础等程度,那就要追“三责”: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
说白了,就是要让各级领导干部把管党治党的责任担当起来,各级党组织都要把自己摆进去,联系实际、以上率下,敢于较真碰硬、层层传导压力,让失责必问成为常态。要紧紧围绕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强化问责,倒逼责任落实,确保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确保党的团结统一。
在《问责条例》征求意见座谈会上,中央政治局常委、中纪委书记王岐山曾谈到条例的两个关键,首先要“聚焦”,其次要抓“关键”。“聚焦”是指,制定《问责条例》要坚持问题导向,抓住主要矛盾,尊崇党章、聚焦政治责任,围绕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开展问责。而抓“关键”则是指,要抓住“关键少数”。所谓“关键少数”,指的当然是主要领导干部。
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担当重在问责,问责贵在常态。其实,我们并不鲜见问责的个案,问题是很多的问责如果不是当作“苍蝇”或者“老虎”被打掉,就是经由某个偶然事件迫于舆论的追问,主动性与可预见性不足。很多领导干部对于问责,还没有清晰的预期,也没有明确的约束,对下面疏于监管,对自己更是格外宽容。
制定《问责条例》,就是要把利剑高悬起来,告诫和警示全党,问责是动真格的,不担当、不负责就要被追责就要被惩处,等于是为党员领导干部科学履职、科学执政上了一把安全锁,在全社会形成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的健康环境。
我们有理由相信,《问责条例》必将成为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有利于坚持问题导向,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开展;有利于党员干部保持高尚精神追求,敬畏人民、敬畏组织、敬畏法纪,做到公正用权、依法用权、为民用权、廉洁用权。
对那些有原则、有担当、有信念、有作为的党员干部而言,《问责条例》对他们其实是一种保护和鼓励;对那些不想负责不愿担当搞好人主义的党员干部而言,《问责条例》对他们则是一种约束和监督。
一方面,《问责条例》能让那些腐败染缸之外的官员,对于走入腐败染缸心怀忌惮,从而走上一条正确的为官之路;另一方面,它也能有效消弭各种来自外界的猜忌与误读,打开党员干部与普通公众之间无形的隔阂之墙,不至于让清廉的大多数、担当的大多数,也跟着生活在“天下乌鸦一般黑”的阴影之下。
毫无疑问,《问责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将在党的发展历史上产生深远影响,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但是,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制定《问责条例》只是开始,《问责条例》能否起作用,关键还得看执行,而执行制度关键在人。《问责条例》能否起作用,关键在于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敢不敢较真、有没有战斗性。
写在纸上的《问责条例》,要完全落地走入现实,利器才能发挥作用。严格执行条例,问责才能够常态化,才能从根本上坐实问责的效力。失责必问不仅是动听的口号,而必须是真实的行动。
改革和法治有如鸟之两翼、车之双轮。对党员干部而言,《问责条例》同样是法治的一部分,确立的是党内问责的规矩,目的是让党内问责依法依纪而行,一切有章可循。所以,凡是触犯法规的就理当严肃问责,否则,“你不依规、规不依你”。
“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如果管党不力、治党不严,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党内突出问题得不到解决,那我们党迟早会失去执政资格,不可避免被历史淘汰。管党治党,必须严字当头,把严的要求贯彻全过程,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为《问责条例》做了最有力的阐释。
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就必须让失职问责成为常态,就要以顽强的意志品质,坚持零容忍的态度不变,做到有案必查、有腐必惩,让腐败分子在党内没有任何藏身之地!
(责编 / 梁晓娟)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