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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育夫妻离婚,胚胎能否进“宫”

2016-09-10

检察风云 2016年10期
关键词:王倩调解书陈琳

一对未育夫妇,借力辅助生殖技术提存了胚胎后在医院冷冻保存。之后,男方变心,拒绝在胚胎植入子宫手术同意书上签字。在此情形下,仅凭女方一人的要求,可以许可让冷冻胚胎进“宫”孕育吗?2016年3月23日,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案件的最终结果。

不育夫妇另辟蹊径

许进比王倩大两岁,1992年7月他们登记结婚时,各自刚满法定婚龄。他们的小家庭虽然一穷二白,连所住的蜗居都是租来的,但两人你侬我侬,日子过得很甜蜜。新婚不久,王倩就怀了孕。当她把这一喜讯告诉丈夫时,许进却是一脸愁云。他犹豫了好长时间,决定让王倩到医院把孩子打掉。许进劝说道,现在他们一无所有,生下孩子后日子会很艰难,等事业和经济方面有了稳定的基础,再要孩子也不迟。王倩含泪点头答应。

一晃数年过去了,许进勤奋努力,升职为企业的销售经理,待遇不菲。2002年,他们在广东省湛江市买了一套130平方米的房子,王倩也谋得一份体面的工作。不如意的是,两年前他们就决定要个孩子,王倩的肚子却一直不见动静。

直到2008年,经父母三番五次催促,许进和王倩一起去医院做检查。医学检验报告表明,他们夫妻存在不明原因的配子输送障碍。这下两人着了慌,四处寻医问药,只可惜仍毫无结果。

时间久了,夫妻两人的关系出现了矛盾。王倩自从知晓两人存在配子输送的障碍后,便时常抱怨许进,嫌他当初要求自己流产,以致失去了最佳的生育时机,而现在怀不上孩子,很可能就是流产或者丈夫精子发生变异所致。对此,许进甚为不满,他说:“我肯定没有问题!医生都说是出现了配子输送的障碍,这一般都是女性的问题,所以,你身体出了毛病才对!”为此,两人矛盾不断升级,时不时发生冷战。

2014年元旦,王倩只身回老家探亲,正赶上同样多年不育的表妹为孩子办满月酒。王倩向其讨教后得知,表妹在广州一家治疗不孕不育症的专科医院做了人工授精后成功受孕。王倩听后怦然心动,这个办法或许能让她怀上孩子并化解婚姻危机。

然而,当王倩与许进商量人工授精时,许进极不耐烦。不过,他最终还是表示认可这个方法。2014年3月下旬起,王倩在广州某医院专科医生的指导下,打了一个多月的促排卵针,并每天服用一剂中药和吃一些激素药物。虽说吃足了苦头,但想到自己即将成为母亲,王倩心里充满温暖。4月23日,医院为王倩进行了穿刺取卵手术。通过体外授精,11个胚胎经过早期培养后,淘汰了八个,剩下三个合格胚胎。但在植入子宫前,又节外生枝。医院术前检查意见认为,王倩的生理状况不佳,有发生卵巢过度刺激综合征的风险。医生建议王倩先做一定周期的治疗以排除风险,王倩表示同意。之后,医院将胚胎放在液氮罐中冷冻,等王倩身体状态较好时再唤醒胚胎,将其植入子宫。

夫妻反目手术遇阻

自从有了冷冻胚胎后,王倩的态度180度转弯。她对许进百般示好,竭力想唤回往日的夫妻恩爱,但许进仍对她漠不关心,有时借故出差外地联系业务而失联。

2014年11月底,多日未归的许进早早回到家中,他不声不响地拿出一份事先写好的离婚协议书,让王倩签字,令毫无心理准备的王倩当即惊慌失措。原本经过一系列治疗后,王倩刚从医院获知,再调养一个月左右,就可以移植胚胎了。她天真地以为一旦受孕成功,丈夫自然会与她重拾旧好。可看着眼前的离婚协议书,她痛不欲生。她坚决反对离婚,任凭许进威逼利诱,她就是咬紧牙关不松口。一星期后,许进向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法院提出了离婚诉讼。

12月中旬,经法院调解,许进在家庭财产分割上做出较大让步,坚决要求离婚。王倩见和好无望,绝望地在法院制作的调解笔录上签了字,在离婚调解书尚未送达她手中时,便回到老家暂住。当王倩告诉父母自己离婚的消息时,两位老人激烈表示反对,并立即陪同她赶回湛江,欲说服许进回心转意。但许进已从家中取走个人物品,关闭通讯工具。紧接着,法院再次送达调解书,并告知许进已经签收,可王倩拒绝在法院送达离婚调解书的回证上签字。

经父母劝说,王倩准备继续进行胚胎移植手术,并打算待手术后,再设法与许进修复关系。2015年1月下旬,医院再次对王倩的生理指征进行检查后,告知其适宜手术,但要求她和许进双双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王倩联系上许进,提出签字的要求。让她万万没有想到的是,许进竟称其刚刚有了孩子,拒绝同去医院签字。原来,许进早就暗度陈仓,在外有了新欢,在拿到离婚调解书后的次日,许进就与陈琳办理了结婚登记,领证后仅一星期,陈琳就住院产下一子。这一切,王倩都蒙在鼓里。如今,王倩悲愤交加:许进已另有妻室,她让胚胎进“宫”孕育孩子的愿望岂不是要泡汤,这么多年的辛苦期待难道要白费工夫?

单方请求难以支持

悲痛绝望之余,王倩心里泛起了一连串问号。她上网查询得知,法律原则上规定,离婚调解书应当在当事人签收之日起生效,除非调解书上明确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字即刻生效。至今为止,她还没有签收法院的调解书,调解书上也没有注明即刻生效的字样,那么她与许进的离婚算数吗?如果不算数,许进与陈琳办理的结婚登记有效吗?

2015年3月26日,王倩向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提出了两个诉讼,她分别请求确认许进与案外人陈琳的婚姻无效和请求确认王倩有权将所提存的胚胎植入自己体内孕育。

霞山区法院在婚姻无效案尚未结束时,对移植胚胎案先行作出了一审判决。

一审认为:生育是男女双方的共同行为,不可能通过单方实现。故该权利应以双方协商为基础。本案中,王倩虽享有生育权,但其生育权的实现,不得侵害许进不生育的人身自由。况且,王倩在提起本案诉讼时,其与许进之间已不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因此,在许进不同意将胚胎植入王倩体内孕育的情况下,王倩无权将其卵子和许进的精子结合的胚胎植入体内孕育。据此,霞山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王倩的诉讼请求。

王倩不服一审判决,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称:一、因王倩并未收到与许进离婚一案的调解书和生效通知书,故王倩与许进的婚姻关系尚未解除。由于双方是否已经法院调解离婚尚未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本案应当中止审理。二、王倩与许进达成合意,自愿到医院人工取卵和取精,并由医院提存了胚胎。因许进与第三者陈琳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致对方怀孕。在王倩与许进的离婚调解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许进便与陈琳登记结婚,并剥夺王倩的合法生育权,违背了社会伦理和公序良俗。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支持王倩的诉讼请求。

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许进不同意将王倩的卵子和许进的精子结合形成的胚胎植入王倩体内孕育的情况下,王倩是否有权将该胚胎植入体内孕育。公民的生育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本案中,即使王倩与许进的婚姻关系尚未解除,许进也依法享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故在许进不同意将王倩的卵子和许进的精子结合形成的胚胎植入王倩体内孕育的情况下,王倩无权将该胚胎植入体内孕育。因王倩与许进的婚姻关系是否已解除,对本案的审理结果并没有影响,故王倩关于本案应中止审理,及王倩有权将胚胎植入体内孕育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至于王倩主张许进在与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非法同居并生育了非婚生子女,王倩可以另循法律途径主张权利,但王倩以此为由主张其有权将胚胎植入体内孕育,于法无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驳回王倩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至于王倩要求确认许进与陈琳婚姻无效的请求,由于涉及对王倩在法院的离婚调解笔录上的签字性质的认定,以及该调解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等实体问题,因此,本案二审判决时,尚未有结果。

编辑:郑宾 393758162@qq.com

体外胚胎应由权利主体共同处置

人类繁衍的自然状态,卵子在母体内受精,然后在子宫着床,形成胚胎。在此情形下,胚胎属于母体的一个器官或组织,而非独立存在的物。故胚胎的处置权只由妇女享有。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9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规定从侧面上明确,丈夫对妻子体内的胚胎不享有法律上的权利,无法获得法律保护。

随着科技的发展,卵子可以在体外受精,在体外发展成胚胎。从自然属性上来说,其物质组成、功能特征都没有改变,其法律属性却与前者有别。在植入子宫前,它尚未成为母体的器官或组织,其权利归属于妻子一方显然不合理,应由提供胚胎基础的夫妻共同享有。2003年卫生部公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第一条第(一)项第3目规定:“不育夫妇对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过程中的配子、胚胎拥有其选择处理方式的权利。”因此,体外胚胎的处置权应由夫妻双方共同行使。进一步推论可知,男女双方合意下提存的冷冻胚胎,最终是否移植母体以孕育生命,应由双方共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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