姑嫂微博骂战 谁担侵权之责
2016-09-10秦风
秦风
一对姑嫂因家务琐事,在微博上互骂泄愤。尽管双方各有攻击性言论,对簿公堂后,却只有一方承担侵权责任,这是为何呢? 2016年1月27日,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详解个中原委。
“闺蜜加姑嫂”的小船因何而翻
家住浙江省苍南县的万娉与郑丹,在县城住校读书时是上下铺室友。三年寒窗,让她们修成了形影不离的闺蜜。各自走上工作岗位后,两人不忘初心,友情依然深厚。万娉家离县城较远,时不时在郑丹闺房留宿。每逢万娉来找郑丹,郑爸郑妈都对她热情招呼,哥哥郑齐更是大献殷勤。郑丹半开玩笑地说:“你嫁到我家来,不就是一家子了吗?”万娉羞红了脸不吭声。
郑丹此言并非空穴来风。她的哥哥郑齐早就对万娉心生情愫,其父母也多次叮嘱郑丹从中撮合。2012年万娉生日那天, 郑家兄妹为她庆生, 郑齐手捧玫瑰跪地求婚,果然赢得了万娉的芳心。不久, 郑齐与万娉举行了婚礼,昔日的闺蜜转眼成为姑嫂,郑丹自然满心欢喜。
然而,世事难料。万娉自打进入郑家后,总感到举手投足都引来七嘴八舌,指指点点,她这才明白,自己并不适应这样的环境。同时, 万娉还敏感地认为郑丹对她态度变得越来越陌生,过往的闺蜜之情好像不曾有过,倍感失落。为此,她常常莫名地与郑齐争吵,郑丹因此渐渐对万娉心生芥蒂。尤其是万娉怀孕后, 郑丹觉得万娉矫情,越发对她反感。
一次, 万娉数落郑齐说:“我怀孕几个月了,你们家像给我发补助一样,送来的营养费少得可怜,真没见过这么怄门的。”引得郑齐大声反驳。郑丹闻讯赶来劝解,万娉却掉转矛头,指责郑丹早有预谋坑了自己。2014年1月上旬, 郑家欢天喜地为孩子办了满月酒。客人散尽后,万娉要求丈夫将“份子钱”归己保管,郑齐以日后要还人情为由拒绝,夫妻再燃战火,并相互以离婚要挟。郑爸郑妈好言相劝, 竟被万娉连连顶撞。一直冷眼旁观的郑丹终于抛开了情面,与万娉互相辱骂,她当场表示坚决支持哥哥离婚。
微博互骂 小姑隐私被公开
郑丹与万娉恶吵一通后,越想越怄气。当晚,她在新浪微搏上,写下了自己与闺蜜的故事。故事中,她用“XX”代称万娉,称自己引狼入室,害了亲哥。不料数日后引起网名为“沧海一粟XX”的激烈回应。起初,郑丹不明就里,以为是一般网友,没有过多理会。之后,几篇博文直指家庭内部矛盾,她这才断定其博主就是万娉。于是, 郑丹开始辱骂起来,不过,她仍然以“XX”作为嫂子的代称。
而万娉的回应却直呼其名,“郑齐,感谢你把郑丹的隐私都告诉我,这么信任我!但我对不住你啊,我说漏嘴了,你会像包庇你妹那样包庇我吗?不会吧?你妹才是你的原配……”“当初还死乞白赖的求婚,影帝啊,演了一年多的戏,应该颁个奖给你”,并附上郑齐的求婚照片截图, 发送到朋友圈中引起围观。
郑丹与万娉的微搏骂战,似乎加速了郑齐与万娉的离婚。为此,她更加痛恨郑丹。2014年2月起,“沧海一粟XX”不时发表微博言论,其中,数条微博记载针对郑丹的职业、恋爱史等诬蔑不实之词。在回复网友的跟帖评论时,她使用了“婊子”等侮辱性言词。她还截取了郑丹与自己骂战的微信和短信,发到微博中,关注者纷纷给予郑丹恶评。
为了不让自己的隐私扩大传播, 郑丹向新浪等网站提出申请,一度删除了万娉的微博内容。但随着郑齐与万娉的婚姻宣告结束,2014年11月4日,万娉连连发布微博:“之前的微博被他妹举报销毁了!事到如今只能重新导出!此女在某处执教!家长请看看清楚,请你们别让这样的女人玷污孩子!”并附上短信聊天记录,上面显示郑丹的手机号码及郑丹的照片截图。当天她还回复某网友:她读初中就住在同学家,七八年后怀孕了,她妈带她流产!并称:婊子都这样!
微博的影响再次持续发酵, 郑丹的同事和朋友纷纷向她表示关切,有的学生家长甚至当面提出质疑,并向学校领导反映。2014年11月17日,忍无可忍的郑丹向苍南县公证处提出申请,要求对万娉进行新浪微博搜索并浏览相关微博网页视频,并委托了公证员拍照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苍南县公证处证明,“沧海一粟XX”粉丝386人,其微博针对郑丹的侵权博文评论52条,万娉还使用“全家奇葩VIP”名称发布了不指名道姓的相关言论。为保全公证,郑丹支出公证费、照片冲印费及光盘刻录费等2400多元。
同态复仇 法律不允许
2014年12月31日, 郑丹起诉到苍南县人民法院,她要求万娉立即删除“沧海一粟XX”中有关博文,公开在其新浪微博首页显著位置发表道歉信并置顶保留三个月,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1.6万余元。
对于郑丹的起诉,万娉始料不及。她认为,微博实际上属于网络个人日记,“沧海一粟XX”并非明星或名人微博用户,社会关注度很低,单就本案微博内容而言,不存在捏造事实诋毁郑丹的文字,微博发布的照片,也无法确认就是郑丹本人。另外“沧海一粟XX”微博中部分内容,是转发郑丹恶意辱骂自己的微信和短信,引起关注和恶评系郑丹自身过错所致。为此,她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苍南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微博作为信息发布、传播和自由评论的平台,其言论自由应建立在遵守法律基础之上,他人之权利即为言论之边界,网民应对自己在微博上的发表言论负责。
万娉未经郑丹同意,擅自在微博中发布郑丹的照片、手机号码等身份信息,此行为已侵犯了郑丹的隐私权。另万娉发布微博的部分内容中存在侮辱郑丹的言语,引起少数网友关注。该负面内容在一定范围内传播,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使郑丹的社会评价降低,万娉主观存在故意,应认定万娉的行为侵犯了郑丹的名誉权。故郑丹要求万娉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鉴于涉讼微博评论人数有限,其影响力有限,尚未造成广泛传播,法院酌定万娉赔偿郑丹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郑丹主张的公证费及光盘刻录费属合理费用,予以认定。照片冲印费偏高,酌定为1504元。律师代理费系非必要支出,不予支持。
2015年7月31日,苍南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万娉停止对郑丹的侵害,删除在微博中有关郑丹的内容;在其微博上刊登道歉函,道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并连续刊登七天,否则法院将判决书主要内容刊登于其他媒体上,费用由万娉负担;赔偿郑丹公证费、照片冲印费、采集视频刻录合计2454元。赔偿郑丹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
万娉不服一审判决,于2015年12月6日上诉到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她上诉称, 郑丹之前同样通过微博和微信发布辱骂文字,且辱骂程度及次数远远超过自己,郑丹过错在先,自己的行为属于自卫反击性质。故请求二审依法改判。
郑丹在二审中辩称:其没有在微博上指名道姓,且网友不知道博主的真实姓名,万娉在微博上发送的却是自己的真实照片,并虚构自己多次流产等不实信息。郑丹尚未出嫁,且从事教育工作,万娉显然给自己的工作生活造成严重负面影响,要求维持原判。
针对二审中万娉关于微博发表言论是对郑丹言语辱骂的回应的主张,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以回应的名义故意侮辱、诽谤他人的,仍然构成对他人人格权的侵犯。尽管双方互有攻击性言论,但“正当防卫”或者同态复仇均不能成为免责的理由。综合考虑本案侵权微博的内容与动机,以及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判决万娉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的法律责任已足以弥补郑丹所受的精神损害,故对郑丹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不应予以支持。原审判决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当,二审予以纠正。
2016年1月27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原审关于万娉赔偿郑丹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的事项,其余事项维持原判。至于万娉提出郑丹过错在先的主张,因其没有在微博上指名道姓,且网友不知道博主的真实姓名,故本案没有理涉。
编辑:郑宾 393758162@qq.com
法博士点评
他人之权利即言论之边界
近年来,微博作为新兴的网络社交平台迅速崛起,为广大网民提供了信息发布、传播和自由评论的平台。与之相伴,部分博文出现的不当言论也引发了大量涉及隐私权、名誉权、肖像权、著作权等侵犯人格权的问题。其中,侵权博主大多较年轻,对微博言论的后果无客观认识,未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构成侵权。此外,这类纠纷双方多有恩怨,博主以不当的方式泄愤或为引起关注而侵权。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一款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微博上的言论自由应当建立在遵守法律的基础之上,他人之权利即为言论之边界,网民应对自己在微博上发表的言论负责。
同时,当网民遭遇微搏侵权时,需要注意两点:1. 注意搜集和保全证据,包括博主的网名、IP地址、网络服务提供者、微博内容等证据加以固定。必要时,可咨询或委托专业律师帮助搜集证据,并由公证处对相关证据进行公证固定。2. 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侵权者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