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定继承人的百万遗产纠纷
2016-09-10郑毅
郑毅
38岁的南京一男子因疾病发作突然去世,留下一套房产及可观存款。该男子系父母的独生子,其父母、爷爷奶奶及外公、外婆均在他前头去世。从法律意义上讲,去世男子无法定继承人。但该男子去世后,其叔叔、伯伯及其三个姨妈一个舅舅、一个表姐共七人,均称在去世男子生前及早期患病期间照顾过其,均主张要继承死者的遗产。七个人因僵持不下,死者的叔叔、伯伯以原告身份,将另五人告上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请求法院确认五被告在本起遗产继承纠纷中不享有继承权。
无法定继承者的纠纷案
1976年出生的陈凯是南京市人,其父亲陈仁林、母亲李梅芳都是普普通通的工薪阶层,陈凯是父母的独生子,父母曾对其寄予厚望。然而,陈凯是不幸的,1991年,15岁的他突发癫痫病,此后虽经治疗,但却未能控制病情发作。这之后,父母想尽办法为其求医问药,但仍未能根治陈凯的疾病。
2002年,陈仁林被诊断出患上胃癌。几个月后,陈仁林带着对妻儿的不舍离开人世,这一年他尚不到60岁。父亲的去世,对陈凯打击很大,发病频率增高,而只要陈凯一发病,均由相依为命的母亲李梅芳送医照料,其叔叔陈大林也会给予提供帮助。然而不幸的是,2010年4月,李梅芳又因病重住院,在其后的三个月内,均由陈大林负责照料。同年7月,李梅芳因医治无效去世。
2014年9月3日,独自在家的陈凯再次发病跌倒,这一次陈凯的病情发作的非常严重,但他稍许清醒后,以本能的求生欲望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救护车赶到后,随车急救人员将奄奄一息的陈凯送到就近的南京中大医院抢救。陈凯自送到医院后已不会讲话,后来医护人员用他的手机拨打一个新近通话记录显示的手机号,接电话的正是其小叔叔陈大林,陈大林获悉情况后,立即赶到医院,协助医院对陈凯实施抢救。在此过程中,陈大林拨打了陈凯表姐蒋丽的电话,蒋丽平时经常关照陈凯,她获悉情况后也立即赶到医院看望陈凯,并协助医院对陈凯进行抢救。在其后的几天内,陈大林更是日夜坚守医院,陪伴陈凯。陈凯在重症监护室抢救三天后,终因病情严重,于9月5日不治离世,一个苦难的家庭,由此彻底消失。陈凯不幸去世后,仍由陈大林一手负责为其办理丧事,蒋丽协助办理,这样总算较体面地把陈凯的后事办妥。
陈凯去世后,留下主城区黄金地段产权房一处,存款14万余元及保险收益12万元,遗产总价值超百万,存款及房门钥匙均在陈大林处保管。由于陈凯此次从发病到去世十分突然,人到医院后即处于昏迷状况,以致对身后财产处分未能留下任何遗言。办完陈凯的后事后,陈凯姨妈和舅舅家的几个子女突然找到陈大林,他们代表父母亲要求分割陈凯留下的遗产,但遭到陈大林的拒绝。这之后,陈凯的三个亲姨妈、一个舅舅及表姐蒋丽再次找到陈大林,要求大家平分陈凯的遗产,这一次两个家族间虽经多次谈判,但始终谈不妥。
在陈大林看来,主张分割陈凯遗产中的一些陈凯亲属,他们根本未尽到照料及处理陈凯后事的义务,所以均不该享有继承陈凯遗产的权利。由此,双方产生矛盾,各说各有理,导致陈凯的遗产分割问题无法处置。事实上,陈凯的情况十分特殊、罕见,即从法律上讲他无法定继承人,分割他的遗产必须走法律途径,由法院来裁决,个人间即便达成协议,涉房屋产权问题也无法变更。
案情复杂可参照判例有限
2014年11月6日,陈大林和哥哥陈海林弟兄俩经合议,将陈凯的三个姨妈及一个舅舅另加蒋丽告上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主张陈凯的遗产应主要由他们弟兄俩继承,理由是陈凯及其父母一直身体不好,平时主要由原告陈大林照应,原告陈海林也尽了一定责任。陈凯父母去世时,也都由原告陈大林料理后事。这之后,照料陈凯的担子也落在俩原告、尤其是原告陈大林身上,陈大林像对待自己儿子一样关照他,其病故后也都有陈大林为其料理后事。而五名被告均未照料、抚养过陈凯,有的平时甚至嫌弃他,连门都不让他进,故五被告无论是从法律还是从道义上讲,均不该继承陈凯的遗产!
法院收下陈大林、陈海林递交的诉状后,考虑到该案的特殊性,先决定进行诉前调解。但经法院多次做工作,七名原、被告都坚持称自己多年来照顾过陈凯一家,大家都不愿在继承份额上让步,导致诉前调解无果而终。2015年3月,该案正式进入审判程序,庭审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此案案情复杂,处理难度大,遂将该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类似陈凯这种家庭悲剧及之后引发的继承纠纷,在日常生活及法院的审判实践中,还是较为罕见,可参照的判例十分有限。该案转为普通程序后,合议庭考虑到此案的社会价值,多次对案件进行庭前合议,确定办案思路和理念,力争把案件办成同类案件的示范性样本。
案件进入普通程序审理中,七名原、被告仍互不相让,都坚称自己多年来如何照顾过陈凯一家。举证过程中,有被告方拿出了许多年前与陈凯一道喝喜酒的照片,也有的拿出了早年与陈凯在外地的合影照片,还有的向法庭提交了对自己有利的证人证言,等等。相比较而言,原告陈大林出示的证据则能形成证据链。其申请出庭的证人中,既有陈凯的邻居,也有陈凯的同学,他们在陈凯生前都与其接触较多,他们在作证时均称原告陈大林平时对陈凯关照很多,陈凯发病时也基本由他照料。陈凯生前的单位领导、同事在向法庭出具的证人证言中,也印证了上述说法。另外,在其他当事人申请的出庭证人中,指被告蒋丽、李金芳也尽到不少照顾陈凯义务,这些证言亦与其他证据也能够相互印证,可信度较高。
此次庭审休庭期间,原告陈大林向法庭提出申请,表示原、被告愿意庭下和解,希望法院给予30天时限,法院同意了原告的请求。但遗憾的是,30天过去,原、被告及被告与被告之间,仍无法达成和解协议。2015年11月9日,法院对该案进行了第二次开庭,由于双方僵持不下,致法庭调解失败。
一审判决基于抚养多寡而定
2016年3月10日,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均不属于我国《继承法》所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被继承人陈凯无配偶、子女,也无兄弟姐妹,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先于其离世。我国《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继承法》上的扶养,应包括经济和精神两个层面。被继承人陈凯患有严重的癫痫病,自身料理能力较差,父母去世后留下其孤身一人,更需要他人的照顾和精神慰藉。原、被告双方均为陈凯的旁系血亲,理应对陈凯多加照顾,尽到道义上的责任。
法院还认为,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及法官走访调查掌握的情况,确认原告陈大林在陈凯父母生病期间,就给予了多方面的关怀,他们去世后后事也都由其料理。陈凯失去父母后,陈大林经常过去探望照顾陈凯,平时既帮助他解决生活上的实际困难,也满足了陈凯精神上需要被关爱的需求。陈凯每次发病,也大多有陈大林负责送医并陪护。陈凯最后一次发病时,陈大林昼夜守候,配合医院对其抢救。陈凯去世后,又不辞辛劳料理其后事。据此,法庭依法认定陈大林对陈凯扶养较多;有证据及可信的证人证言证实,被告蒋丽、李金芳在陈凯生前、尤其是生病或节假日期间,也对其进行过照料关爱,并经常叫陈凯到家中吃饭,给陈凯以精神慰藉。但李金芳照顾陈凯的次数少于蒋丽。
法院另认为,原告陈海林家住外地,且年岁已大,其没有可信证据证明其照顾、抚养过陈凯。另三名被告虽提供了与陈凯在一起的合影、视频资料等证据,但这些证据与照顾、抚养陈凯无关联性,据此法庭认定该三被告未实质性照顾过陈凯。
最终法院依据上述认定,并依照我国《继承法》第14条、《民事诉讼法》第64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决原告陈大林享有陈凯房屋产权50%的份额;被告蒋丽、徐金风分别享有陈凯遗留房产30%和20%的份额;陈凯遗留的现金14.68万元,由原告陈大林所有;驳回二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由于陈凯的保险收益最终数额尚未确定,本案不作处理。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编辑:黄灵 yeshzhwu@fox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