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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矮化自己

2016-09-10陈保平

上海人大月刊 2016年10期
关键词:矮化王先生权力

陈保平

市人大代表固定时间去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办阅读群众来信,这是上海人大坚持了数年的一项制度,它是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一个途径。这封题为“人大为何矮化自己”的来信,就是我在人大信访办看到的。来信是一位姓王的普通市民,他以自己的亲身经历,提出了一个重要问题:身为人大工作人员,是否都知自己职业的崇高?

王先生反映:他曾在梅龙镇广场支付了儿童摄影定金,结果人去楼空。因问题得不到解决,他将梅龙镇广场告上法庭,但法官百般推诿不肯立案。半年后,他再诉,又被拒绝。他提出根据诉讼法119条、708条中“事发地”及“注册地”规定,法院应该受理:根据最高院诉讼法司法解释18条、21条规定,当事人坚持起诉应当受理,并出具“裁决书”。他认为某区法院这种做法明显与法规不符。为此,他来到某区人大信访办反映,但接待他的工作人员回答他说:“法院是独立的,我们很难办。你只有向上级法院反映。”王先生当时很生气,他责问那位工作人员:法院院长是否人民代表大会按程序任命的?人大有没有监督法院的权力?人民群众通过正常渠道向人大反映问题,你怎么能这样婉拒,看低自己的权力?他在给市人大的信中写到:随着司法改革,保证司法独立、公正(审判),这当然无可非议,问题是法院是否还应接受人大监督?

法院的工作作风、办事效率、思想建设,人大代表是否有权过问?他说,这对他个人来说只是一件小事,但身为人大工作人员不知职业之崇高,可能有一定普遍性,这是大事。他最后希望:依法治国先从人大开始。

应该说,这是一位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公民,他在利益受到侵害,求告无解的情况下,不吵、不闹,不寻事,始终坚持走法律程序,以法条维权,用法治思想向立法、司法部门诉之以理。比较之下,我们一些法院、人大工作部门的同志反而相形见绌,相形见矮了。群众维权,固然大多出于个人利益,有强烈的动力机制,但面对法律,他们仍然会选择相信和服从。王先生后来在电话中与笔者所说:我其实最想要的是法院给我一份“裁决书”,哪怕认为是我错了(比如受骗上当,自己负责)我也认了。我最不满意的是法院既不受理,又不按规定出具“裁决书”,这让我甚至对依法治国忧虑和失望。恰恰就是在这个关键点上,我们少数司法、人大、国家工作人员是忽视的,把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国家机关形象的工作当作一般的事务性工作来处理。

那么,面对老百姓各种投诉、合法的维权,国家工作人员的履职动力在哪里?我想,一是对自己这份职责的信仰;二是恪守职业道德的良知;还有就是制度建设的完善。没有这三条,推诿、搪塞、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不作为、甚至屈从个人权力都难以避免。而这样的后果,不仅会给社会稳定带来隐患,最大的风险还是会让许多像王先生这样的公民,对国家的法律缺乏信心,对地方权力机构的责任担当产生怀疑,国家机关的公信力常常就是这样被削减和弱化。这才是令人担心的事情。

前不久,在市政协礼堂看了电影《黄克功案件》,讲述了延安时期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的一个案子:红军将领黄克功战功赫赫,却因逼婚未遂,拔枪杀害了16岁女青年刘茜。如何审判黄克功,两种意见截然不同,一种认为杀人偿命天经地义,功臣与庶民应同罪;另一种则认为有功将领可免一死罪,让他上战场戴罪立功。担任审判长的是红军法官雷经天,他顶住压力,坚持以公开审理、民主判决的方法审判此案。最后经过五人审判庭激烈争论,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黄克功极刑。后来毛泽东给雷经天写了信,赞成对黄克功的处罚。他在信中写道:如为(他)赦免,便无以教育党,无以教育红军,无以教育革命,并无以教育做一个普通的人。雷经天读完毛泽东的信后说:“如果我们今天不判黄克功死刑,就是判了我们未来的死刑。”

这是一个共产党人、一个司法干部、一个国家工作人员对法律、对自己神圣职责的理解,它是信仰,也是理性,他知道自己的行为关系着什么。以史为鉴,我们应该看到,今天一个国家工作人员对法律、对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认识同样兹事体大,任何懈怠都不是矮化个人“自己”,而是矮化了党和人民赋予我们的权力,矮化了党和政府的形象,矮化了我们未来的目标。王先生的这件事,虽然在有关领导的批示下已得到圆满解决,但王先生的这封来信,我们当作为警示录,长存于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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