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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问责工作落实的思考

2016-09-10张雯雯

决策探索 2016年16期
关键词:管党治党问责

张雯雯

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又一制度利器,《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聚焦全面从严治党,突出政治责任,厘清权责关系,明确权责对等,以问责倒逼责任落实,是管党治党理论与实践的最新发展成果,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制度标尺。新的历史条件下,强化问责为管党治党提供了重要抓手,用好利器、唤醒担当,对实现全面从严治党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被赋予了新的时代内涵,被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上升到党的治国理政方略的新高度。习近平总书记在不同场合曾多次强调,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并深入论证了权力与责任的辩证关系,指明了问责工作的核心思想,旨在实现权力与责任的对等。近日,中共中央印发《条例》,着力管党治党难题,直击问责之要,从制度层面上解决了“问谁责、谁问责、问什么、怎么问”等问责实践问题,为问责工作提供了重要的制度支撑。

一、问责工作的必要性

中国共产党的发展史从一定意义上说就是一部从严治党史。《中国共产党章程》作为管党治党的总规矩,自党的二大制定第一部正式章程到党的十八大,先后16次修改党章。2016年伊始,中共中央政治局颁布实施《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在中国共产党成立95年周年之际,又审议通过《条例》,相继列出“正面清单”“负面清单”和“兜底清单”,分别侧重立德倡导、立纪警示、立规问责,“组合拳”接踵而至,形成的“制度波”再次奏响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号角,把管党治党推向了纵深。问责,治党治国之利器。无论从历史还是现实的角度来看,问责绝不是为了“问责”而“问责”,而是要在新的历史环境下唤起每一位党员干部对权力的敬畏之心、对责任担当的“初心”,让责任担当成为一种内心自觉。从这个意义上讲,《条例》的出台既有其历史必然性,也有现实紧迫性。

(一)历史的继承性

中国共产党历来重视权力与责任、权力与担当的关系,强调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权力、责任、担当相互对应并具有内在一致性。从以毛泽东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到以习近平为代表的中央领导集体,对于犯错的、违反制度的党员干部都要追究其责任,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权责观一以贯之并延而新之。95年建党历程、67年执政经历充分证明:责任意识与担当精神是共产党人与生俱来的政治品格和价值追求,中国共产党正是依靠正确的权责观,才取得了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一次又一次胜利。苏联共产党亡党亡国的教训告诫我们:共产党人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最终是要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的,权力愈大,责任担当愈重,唯有处理好权力、责任与担当的关系,才能跳出“历史周期律”,推动党和人民的事业不断取得新胜利。

(二)现实的延续性

新的历史条件下,世情、国情、党情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不论是党所处的历史方位、执政环境,还是十八大以来的反腐实践,都充分表明了影响党员干部正确对待权力、责任与担当的因素更为复杂,来自党内外的风险考验前所未有,对从严治党提出了更高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今年“七一”重要讲话中强调“不忘初心、继续前进”,深刻反映了党在新的历史阶段的现实需要和实践要求,意在提醒党员干部只有牢记宗旨、不忘责任、不忘担当的“初心”,方能行稳致远。当前,“四风”问题突出、腐败现象频发、政治生态恶化,问题的根本症结在于掌握权力的人不能正确地行使权力,缺乏责任意识与担当精神,更凸显出干部制度的“短板”。严格的制度、严密的党内法规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可靠保障,《条例》作为适应新形势需要应运而生的产物,填补了党内问责法规上的空白,使全面从严治党的法规框架更趋完备、管党治党责任更加突出。

二、制定《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意义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制定过程是一个深入研究总结经验、固化实践成果的过程,也是一个统一思想认识、释放“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强烈信号的过程。《条例》规范和强化了党的问责工作,既涵盖面广,又突出了重点,标志着党内问责向系统化、精细化、法治化迈出了重要一步,为问责工作的开展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制度遵循。通过问责这把利器,促使党员干部用好权、履好责,实现权责对等。强化问责既是一剂“预防针”,体现党组织对党员干部的关心与爱护,又是一个“紧箍咒”,时刻提醒党员干部杜绝权力“当道”、责任“流失”的现象发生。

(一)制定《条例》,是激发实现“两个一百年”目标和中国梦担当精神的重要载体

党的十八大提出,党成立100年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在新中国成立100年时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現代化国家。十八大之后,习近平总书记又提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这样的目标和梦想,既是中国共产党肩负的历史使命,也是党对人民的庄严承诺。“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实现全面从严治党是共产党人的高度自觉与历史担当,敢于担当是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鲜明品格和时代责任,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关键在于各级党组织特别是党员干部敢于担当并身体力行、尽职尽责。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责任重于泰山,事业任重道远”“担当就是责任”“干部就要有担当,有多大担当才能干多大事业,尽多大责任才会有多大成就”。他又指出,“要健全问责机制,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要坚决把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压下去,加大问责力度,让失责必问成为常态”。《条例》的制定,旨在通过严肃问责,倒逼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自觉肩负起担当责任,提高党的凝聚力、战斗力,进而推动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

(二)制定《条例》,是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厚植党的执政基础的重大举措

得民心者得天下,失民心者失天下。人民是执政之基,民心是最大的政治。任何一个政党唯有体民情、近民心、顺民意、促民生,才能赢得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才能不断巩固执政基础和执政地位。党员干部身上的问题,群众看得最清、感受最深,也最有发言权。如果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就会形同一座“无形之墙”,把党和群众割裂开来,使党失去执政之基、力量之源。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就是工作改进的方向和目标。《条例》的出台,就是要切实解决那些社会影响恶劣、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推倒“无形之墙”,增强党的吸引力、凝聚力、战斗力,促进党员干部以全新姿态投入工作,以敢于担当、主动作为的精神风貌开展工作,用实际成效赢得民心,使党的执政基础坚如磐石、执政地位稳如泰山。

(三)制定《条例》,是实现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有力抓手

全面从严治党是“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相对难以量化和评价的战略目标。《条例》对问责内容、原则、主体、对象、情形、方式、时限、程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解决了长期以来责任概念不清晰、问责内容不聚焦、问责规范不统一、问责方式参差不齐的问题,使全面从严治党具备了统一、可量化和可操作的标准。全面从严治党是共产党保持先进性纯洁性、巩固执政地位的关键之举。《条例》则是党在全面从严治党的形势下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最新成果。它来源于工作实践,即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山西塌方式腐败、湖南衡阳破坏选举案和四川南充拉票贿选案等严肃问责,以及巡视反馈中出现的问题,为《条例》的形成提供了丰富的实践材料支撑。制度源于实践,又服务并指导实践,《条例》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全面从严”的内在要求,为今后解决管党治党的突出问题提供了有力抓手。

三、 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措施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条例》的关键在于落实。《条例》出台后,在制度建设层面,已经取得了相当大的发展,但应清醒地认识到,制度制定出来不是用来摆着看的,归根到底要落到实处。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制度如果得不到有效执行就会成为“摆设”,其约束效力将大打折扣,导致产生“破窗效应”,制度也将就此成为“纸片人”“稻草人”。大量事实表明,很多党员干部走向腐败之路,往往都是放松制度约束思想弦、轻松跨过制度“红线”造成的。因此,如何贯彻落实问责制度、做到严肃问责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树立正确的权责观

《条例》作为党内首部关于问责工作的基础性法规,具有根本性、严肃性、长期性和稳定性,制度的首要作用在于引导党员干部的思想观念落到实处。为此,一方面要正面倡导崇德向善的良好氛围,选树典型鲜明正确价值导向,另一方面要释放“失责必问”的强烈信号,形成党员干部不敢失责、不能失责、不想失责的局面。思想落实绝不能仅仅停留在口头上,而要内化于心,坚决克服观望心理、畏难情绪、敷衍态度,使党员干部在思想观念上警醒起来,做到心有防线不越“雷池”、心有畏惧不碰“高压”,践行忠诚干净担当,以积极的姿态投入到工作中去。

(二)问责工作程序化

程序化首先体现在公平上。即要坚持制度面前人人平等、执行制度没有例外,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适用于所有党员干部,坚决防止公权私用、“同案”不同办,充分发挥问责的震慑警示作用。其次,程序化体现在执行上。完备的执行程序是开展问责工作的前提,完善的执行程序能够有效减少执行的自由裁量空间。问责执行程序应分为三个节点:问责执行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启动调查程序;执行过程中,要严格按照问责制度启动问责程序;问责执行后,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启动跟踪程序,包括完成问责材料归档、及时观察跟踪问责后效。最后,程序化体现在运行机制上。根据《条例》和问责实践情况,梳理不同问责情形的问责程序,并加以制度化、规范化,建立健全问责工作运行机制,从程序的源头上杜绝执行“变形走样”的问题发生。

(三)问责工作具体化

具体化是指在贯彻落实过程中结合工作实际的发展与创新。问责制度化是问责工作的第一步,问责制度是具体的,不能简单抽象地去理解,其发展的必然结果是走向具体化,即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细化问责工作流程,制定具体执行方法等。实际工作中,失职失责的情况多而杂,问责制度应根据不同的情况,结合中央要求、形势发展、情况变化和实际需要不断与时俱进,及时“升级换代”。同时,实践的深化必然带来新鲜经验的迸发,要做到边实践边总结,通过规章将处理措施加以明确,对经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群众认可、支持和满意的方式方法,要做到边坚持边落实,通过制度将落实意见加以固定,使制度具有可操作性,既明确具体又求实管用。此外,问责工作具体化要突出重点,针对群众反映强烈、损害执政党形象的紧迫问题要施重拳,迅速出击、彻查到底、严肃问责,对问责典型问题进行通报曝光,以发挥其震慑、警示和教育作用。最后,问责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于唤醒党员干部的责任意识、激发其担当精神,告诫党员干部不担当、不负责就会被追责,因此要本着“实事求是”“宽严适度”的原则开展问责工作,避免问责制度走向片面化、庸俗化、随意化。

(四)问责工作常态化

实现常态化问责是责任落实的重要保障。为此,首先,要防止制度成为“好人孵化器”。问责中要坚决避免好人主义、一团和气,搞台上一套、台下一套,说一套、做一套,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失之于软,导致制度虚置空转。要敢于直面问题、动真碰硬,不论什么问题、哪个环节都要防止避重就轻、避实就虚、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使制度得到切切实实执行、问题得到切切实实解决,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其次,纳入常规工作。把问责执行情况纳入巡视、监督、检查、考核等日常性工作中去,促使各级领导干部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主动把管党治党的责任担当起来,各级党组织将自己摆进去,把责任挺在权力前面,緊密联系实际、以上率下,形成层层示范、层层压力传导与层层落实责任的局面,杜绝遇事推诿、敷衍塞责的现象,切实做到“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再次,建立问责台账。通过整理问责案例,进一步完善配套制度、明确问责标准、制定实施细则,做到“同案”同办、有例可循,提升问责的执行力、公信力,推动公平、公正、透明问责。最后,完善落实制度的制度。确保问责制度的落实,有执行主体、有问责对象、有问责原因、有问责依据、有问责程序、有问责方式、有问责时限,使其成为不可逾越的“红线”、不可触碰的“底线”,使问责工作的执行有可靠的制度保障。

(作者单位: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经营投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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