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建设研究
2016-09-10苏宁曲
【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金融市场及其产品也逐渐复杂,这就需要做好投资者合理划分工作,并从投资者实际情况出发,将合适的产品出售给适当的投资者,因此,有必要研究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建设。本文将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含义入手,结合我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现状,重点研究建设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机制的方式。
【关键词】投资者 适当性 管理制度
现阶段,金融市场正处于不断创新发展阶段,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建设也成为资本市场关注重点,诸多学者纷纷开展了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建设研究,要做好此项研究,就需要先了解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含义,联系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现状,进而研究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建设。
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概述
所谓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又被称为合格投资者管理机制,就是指金融机构在向客户推荐金融产品时,一定要了解投资者是否具有购买产品条件的规定,而适当性就是指金融机构所提供的产品与服务是否属于客户所能承受的范畴中,但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概念只是针对金融机构零售业务[1]。而对于整个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定义来说,所指的是为使资源得到更加合理,更为高效的配置,在相关机制的约束下,金融机构为自己的产品找寻合适的投资者,在市场顺畅运行的作用下满足投资者需求。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相对严格,通常情况下,首先对自然人股东身份进行限制,有效减少了个人投资者参与交易发生几率,其次,每笔最少转让股数为三万股,主要是为了防止中小投资者多次开展交易活动,影响市场。
二、我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机制现状
(一)我国投资者适当管理制度发展历程
早在2008年我国国务院就在《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提出了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的各种规定,如在此项《条例》中指出,从事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销售证券的金融产品,一定全面了解客户的信息,同时做好书面记录与电子记录,并根据客户实际情况推荐相关产品,为其提供给适当服务。这样就开始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进行了首次尝试[2]。
创业板市场属于最先全面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场地,据了解,截止到2010年10月末期,参与创业板交易的投资人就达到了1667万。随后,股票指数期货与融资融券也逐渐开始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建设,还构建了以适当性为主要内容的投资者保护机制,以便为客户提供合适的产品与服务,这样一来,就使制度不仅可以与客户风险认知相一致,还能强化风险承受能力,这也就成为了我国资本市场得以进一步发展的重要依据[3]。
(二)我国资本市场对投资者所提出的各种要求
首先,创业板市场所提出的要求。由于个人投资者交易经验并不相同,也就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相应的“准入”要求,如对于具有两年或两年以上的交易投资者来说,要参与创业板交易就要先与证券公司签订一些协议,并在两个交易日以后再将交易权限开通;不满两年交易经验的,若参与创业板交易不需要与证券公司签订协议,还要自愿承担起可能存在的市场风险,并做好“特别声明”抄录工作,一般在五个交易日以后才能为其开通交易权限。
其次,融资融券交易所提出的要求。对于证券监管部门来说,并未对指标限制加以明确要求,只是要求证券公司金融资产要充足,同时能够达到相应的证券投资经验,具有承担风险的能力,根据客户实际情况为其介绍与服务融资融券业务。同时,证券公司应确定申请融资融券时间,能够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证券公司,资产标准在五十万以上。
再者,股票指数期货交易。通常情况下,自然人投资者申请从事股票指数期货交易的,可用资金应在五十万元以上,同时具备相应的股票指数期货基础知识,接受过相关测试,还要具有10个交易日与20次股票指数期货仿真成功交易记录,或在近三年中至少有十次以上的商品期货成功交易记录,且不存在任何违规行为或不良记录。对于机构投资来说,其净资产应在一百万以上,开户申请可用资金同样不低于五十万,且信用良好[4]。其他部分规定都与自然人投资者要求相一致。
最后,投资者需要接受风险承受能力测评。投资者风险测评属于证券企业产品适当性管理不可缺少内容,现阶段,主要测评方式有三种,分别为营业部柜台纸面测评、网站风险测评以及网上交易测评等。由于每个证券公司业务不同,对于客户的测评就会不同,这样也就导致每个证券公司所采用测评方式不一样,有些证券公司仅对客户采用一种方式进行测评,而有些证券公司也需要采用两种方式测评。测评中所使用的内容也并不是完全相同的,这样一来就导致投资者测评结果不一致。
三、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建设方式
(一)做好客户测评科学研究
要做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一定要重视客户测评,它是证券公司与期货公司全面了解与认识客户的重要依据,但通过实际调查研究得知,多数证券公司与期货公司都是自行设计测评问卷,部分问卷缺乏科学性与有效性,这样一来就导致风险测评不一致,同一客户在不同证券公司接受的测评内容不同,致使测评结果也就不同,降低了测评作用,也难以获得客户的认可,投资者是否真正具有购买产品的能力也不得而知。同时,很多证券公司都是在开展新业务时才对客户进行风险测评,基本不存在持续跟踪情况,很容易出现测评结果测而不用的情况。基于以上两点,应做好客户风险测评工作,所有证券公司与期货公司都要使用标准客户风险测评问卷,使客户无论在哪一机构都能接受相同测评,防止出现测评问卷不一致的情况,此外,应重视客户测评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增设个性化服务,提升客户满意度[5]。
(二)确定风险梯度,构建完善与全面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尽管我国已经在创业板市场等领域开展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很多证券业务也都应有了适当性原则,但从整体上看还缺少风险梯度。因此,应从两方面做好基础工作:首先,做好金融产品风险评估与类型划分工作,防止金融产品因风险存在而导致其与投资者不相映衬,尤其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产品也在不断更新变化,产品风险类别边界呈现边缘化现象,这就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做好创新产品归类工作,为其制定合适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其次,保证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规范化,全面提升适当性管理,强化有效性与操作性。为实现这一目标应从金融产品评估分类开始就做好目标一致,同时确保实施方式也要一致。此外,还要确定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具体要求,使风险能够与投资者承受能力一致。
(三)做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进一步认识工作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方面:首先,便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特别是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其次,有助于资本市场运行效率与监管效率的提升,减少市场运作成本。再者,促进资本市场发展,有助于资本市场进一步创新。最后,使投资者适当性要求更显系统化与规范性,这就需要做好交易机制设计工作,保证交易系统正常进行,同时也有利于投资者走进与之对应的市场,使其购买产品具有相应保障。因此,国家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跨市场与跨产品的相应法规,其他金融机构也要全面提升自身的客户服务意识,以便做好风险评估工作,真正为投资者服务。此外,投资者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做好风险评估工作,全面强化自身风险服务意识,选择適用于自己的产品,防止在选择产品时出现冒进行为,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四)构建适当的投资者保护原则
首先,应坚持认识到投资者保护重要性。投资者加入到市场交易的过程实际上就是签订与履行合同的过程。通过研究自由契约可以得知,场外交易市场之间的交易是建立在双方自由约定基础上的,同时代表着双方的利益,但由于部分企业的信息透明度不足,容易使投资者判断受到影响,因此就需要构建完善的投资者保护机制做好研究工作,以便促进资金流动。其次,强化券商约束,制定相应的机制约束券商,要求其在从业过程中一定要根据投资者实际情况推荐合适的产品,严惩违规行为。最后,约束投资者行为,做好投资者保护工作。由于场外交易市场中很多企业都处于刚起步阶段,在业绩上存在较大变数,容易给不法分子留下可乘之机。通常不法分子常用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借助新型与资金优势通过内幕等方式进行违规操作,从中谋取不乏暴力。另一种是通过互联网等方式传播一些非上市公司虚假信息,假借售卖所谓的原始股来欺骗投资者,这些都属于他们的惯用手段。为防止更多的投资者利益受到侵害,就要制定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标准,并将这些内容通过广播等形式告知投资者。此外,监管部门也要发挥应有作用,做好各项工作执行工作,尤其要规范券商经营考核体系,以便就此全面提升投资者对真假企业的识别能力。
通过以上研究了解到,我国对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研究还不够深入,其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容易给证券企业与投资者造成损失,针对这种情况,有必要对此展开深入研究。基于此,本文研究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含义,并研究了我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现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了两点建设意见,希望能为相关人士带来有效参考。
参考文献
[1]任敏.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4.
[2]宋晨宇.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适当性管理优化研究[D].吉林大学,2015.
[3]续红清.我国商品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问题研究[D].山西财经大学,2015.
[4]韩端.融资融券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计量研究[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4.
[5]张付标.证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研究[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14.
作者简介:苏宁曲(1985-),男,汉族,福建省厦门市人,本科,学士学位,现供职单位:厦门百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职称:中级工程师,研究方向:投资决策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