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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常态下加强基层央行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工作的思考

2016-09-10贾玮

时代金融 2016年2期
关键词:监督管理腐败党员干部

【摘要】“八小时以外”是党员干部违法违纪的“多发时段”,是干部腐败的“黄金时间”。加强对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监督管理,是新形势下基层人民银行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强化干部监督管理,确保反腐高压态势,提高质效、实现为民务实清廉的崭新课题。

【关键词】八小时以外 监督管理

一、加强对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的必要性

在国外,对党政干部“八小时之外”活动的监督已有成功立法和实践经验。新加坡法律规定,公务员每天要将其从早晨起床到晚间入睡前的活动如实记入廉政日记,这既有利于自我警示,也便于有关方面监督检查,如有不实,则从严处罚。《联邦德国公务员法》、《联邦德国官员纪律条例》规定,公务员日常工作的数量、质量、服务态度、品行、性格、特长、勤懒等都由人事总监作详细观察和认真记载,国家官员的兼职、接待酬谢、住宅选择、制服穿着、态度礼仪等被记录在案,法国、瑞典等对公务员的监督也作了类似规定,瑞典甚至还通过卫星监控公务员用车去向,防止公务用车私用。西方国家正是通过这种周密的立法,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官员们的腐败和不道德行为,确保了廉政建设的实施,减缓了社会矛盾。

在我国,党政干部不同一般普通民众,加强对“八小时以外”的监督,显得尤为重要。

一是公权力的特性决定了必须对公权行使者采取全时空的监督。“八小时以内”是党员干部责任心和事业心的考验,而“八小时以外”则是品质和修养的考验,两者是相互联系的。加强对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内”的监督,必须以做好“八小时以外”的监督延伸为保障。党员干部既要靠“八小时以内”工作来支撑事业,又要靠“八小时以外”生活来积累人生,党员干部完全有可能将公权力带入“八小时以外”,并在“八小时以外”仍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着职务和权力的作用,因此,党员干部在“八小时以外”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显得尤为必要。

二是“八小时以外”腐败案件多发态势决定了必须对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进行监督。从当前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查办的案件来看,绝大多数腐败案件都是腐败官员在八小时之外干的。由于八小时之内有监督制度比较健全,而在八小时之外,由于党员干部活动空间大,加之在监督上存在盲点和空白点,有必要加强对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监督。

三是从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生活状态看,有必要加强对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监督。随着党员干部“生活圈”、“社交圈”、“家庭圈”的不断扩大,党员干部“两面人”生活现象比较突出,即在八小时内是一副面孔,在八小时外又是另外一副面孔,部分党员干部利用手中公权力,不择手段捞钱,采用种种欺骗手段,大搞权钱交易、权色交易,以至走上违法违纪的道路。因此,加强“八小时以外”监督势在必行。

二、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腐败行为的特点

特点一:行为上的延续性。“八小时以外”的腐败行为与“八小时以内”的腐败行为难以完全割裂开来,贪腐分子的特性决定了其发生腐败行为完全可以不分时间地点,腐败行为在“八小时以内”未能完成的情况下,完全可以延续到“八小时以外”,或在“八小时以内”达成权钱交易意向,而在“八小时以外”完成交易。因此,“八小时以外”与“八小时以内”腐败行为存在相互交织的现象。

特点二:时空上的随机性。“八小时以外”的权钱交易较“八小时以内”的权钱交易更具有随机性,“八小时以外”更是成为党员干部腐败行为的多发时段,尤其是“八小时以外”的节假日则是腐败的“最佳时机”。交易地点上则可能选择办公场所、家里、宾馆,或相距数百公里的异地城市。

特点三:表象上的双面性。时下,不少贪官善于“表演”,在台上、会上大讲反腐败的重要意义,而在台下、会后、“八小时以外”,大行腐败之事。这些双面贪官讲起反贪反腐时头头是道,卻在暗地里大搞以权谋私。

特点四:结果上的隐蔽性。由于“八小时以内”的办公场所受到同事、领导和群众诸多监督,党员干部往往不敢在“八小时以内”为所欲为。而到“八小时以外”,则属于其个人的私生活,大行腐败之事。“八小时以外”个人私生活的隐蔽性导致腐败行为难以被发觉。

三、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接受监督意识不够强

部分党员干部对“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认识上存在误区,认为上级监督是“不信任”,同级监督是“排挤”,群众监督是“找荐”,思想上消极抵触。对来自上级、同级或下级的监督不太愿意接受,把正常的监督与不信任、怀疑、猜忌、甚至监视等同起来,不配合,不支持,使其置于监督盲区,造成“上级监督不到,同级监督不力,群众监督不了”的现象。

(二)监督管理制度不完善

主要体现在干部监督管理措施可操作性不强,缺乏刚性执行措施。当前,对党员干部的监督管理偏重于惩处性的事后监督,而对事前、事中的监督管理不够,难以在腐败行为发生之前进行有效控制。对干部八小时以外的活动缺乏一个具体的考评标准和规范,缺乏相应的处罚措施,甚至没有纳入干部选拔任用考察中,使一些有不良行为的党员干部有了可乘之机,影响了其他党员干部的思想,甚至影响到干部“八小时以内”的工作。

(三)如何处理好个人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关系

党员干部在“八小时外”即融入社会,系一公民,其享有公民的基本权利,如人身自由的权利、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保护权利,而“八小时外”的个人生活基本上属于个人活动范畴,也可以说属于私人隐私范畴,任何外人都无权干预,监督他人私生活就存在非法问题,因此,如何处理好“八小时外”监督权的边界成为亟待解决难题。

四、政策建议

(一)加强干部思想教育,增强自律意识

要抓好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教育以及职业道德教育,教育党员干部做到爱岗敬业,公正执法,清正廉洁。要结合正反典型教育,通过开展学习英模和身边典型,营造学先进、争先进的良好氛围。通过剖析党员干部违法违纪的典型案例,教育党员干部从中吸取教训,做到警钟长鸣。在教育方法上,要适应形势,开拓创新,要抓住苗头,突出针对性,及时总结,找出对策。

(二)完善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制度机制

实施“八小时以外”考核能更完整、准确地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为了更好地掌握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的活动情况,建议党员干部对“八小时以外”主要活动进行记录汇报。同时,组织纪检监察部门对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的活动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工作必须做到持之以恒,不能流于形式,并且要十分重视对考核结果的运用。

(三)建立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责任追究机制

对党员干部违反八小时以外廉政规定的,应严格进行责任追究,以发挥制度的警示作用。同时可实行连带追究,要在党员干部内部真正形成相互监督、彼此约束的机制,凡未能发现问题或没有履行监督职能的,要追究党员领导干部的责任,以此来不断增强党员干部内部相互监督的责任感。在责任追究上,要坚持一把尺子量到底,追究力度一个样,使内部监督由“软监督”变为“硬监督”。

(四)加强外部监督

党员干部在公共场合和公务活动中,应无条件地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党员干部的个人隐私权与社会公众的监督权、知情权发生冲突时,党员干部的隐私权应有条件地让位于社会公众的监督权、知情权,以实现二者的利益平衡。

作者简介:贾玮(1984-),男,汉族,河北藁城人,经济师,任职于中国人民银行嘉峪关市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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