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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2016-09-10康赵宇

时代金融 2016年18期
关键词:建筑业税负营改增

【摘要】营业税和增值税是我国税收体系中的极为重要的税种,随着我国税制改革的不断加深,以及“营改增”从广泛试点到目前的全面推进,这使得我们需要更加重视“营改增”所带来的影响。本文将从简要介绍全面“营改增”的情况,继而分析“营改增”对建筑业税负、会计核算等方面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营改增” 建筑业 税负 会计核算

一、引言

营业税两税并存的政策在我国存在了相当长的时间,这对于企业和整体经济的发展而言都是一个重大挑战,而且其将进一步影响出口等其他方面。为解决所出现的问题,国家决定实行“营改增”的部分行业以及部分地区的试点。

2016年3月5日上午,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代表国务院向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全面实施营改增。从5月1起,试点范围扩大到生活服务业、金融业、建筑业、房地产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以此来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其中建筑行业的“营改增”是国务院关于税制改革的重大部署之一,究其原因,在于建筑业“营改增”不仅涉及建筑业本身,还涉及上下游产业链。因此应充分分析全面“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避免对建筑企业造成不利影响。

二、全面“营改增”的概况

(一)税率变化

全面营改增之后,税率变化是最为明显的。房地产业的适用税率从5%提高到11%;建筑业税率由3%提高到11%,是此次全面营改增行业中税率提高幅度最大的行业;金融服务的税率从5%提高到6%,实际可比税率为5.66%;生活服务业中的娱乐业,税率从5~20%改为6%。

(二)计税方式变化

营业税是价内税,增值税是价外税。在以往,营业税的计算方式相对简单,只是将企业的营业收入与该企业的适用税率相乘即可得出应缴税额。而增值税的计税方式则要复杂许多,简单来说,便是用当前销项税额减去当前进项税额之后所得到的应纳税额与企业的使用增值税税率相乘。其中,较为多变,难以把握的便是当前进项税额,也就是“进项抵扣”部分。如果当前销项税额比当前进项税额更少,那么其进项抵扣部分可以放入下期计税时使用。

(三)发票上的变化

收到进项税额的影响,只有符合进项税额的部分,才能够计入进项税抵扣部分,所以需要具有增值税的专用发票。相比以往的普通计税发票,增值税的专用发票监管更为严格,其购买领用使用均有十分严格的规定。国家对于违法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将依法惩处,对于企业来说以往的普通发票变成了普通发票与增值税发票并行,发生的变化非常大,需要企业针对于这种情况进行深入了解。

三、全面“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

(一)对建筑业税负的影响

一方面,在全面“营改增”之前,营业税的计税基础是收入全额,相当于把成本中已经缴纳的税款作为营业额,再计算了一次营业税。特别对于建筑安装企业的大型工程来说,它需要经历很多不同的复杂过程,这就造成了不同程度的重复纳税。建筑业实行营改增之后,税率从3%提高到11%,虽然表面上可能税负随税率的提高而提高,但是在销项税抵扣进项税的增值税计税方式下,其只针对企业所销售的产品或所提供的服务增值部分进行纳税,将重复部分合并或取消。因此,“营改增”税制改革不但可以减少重复征收环节,而且一定程度上还能减轻建筑业税负。

另一方面,在实际生产中,建筑业的很多企业都为小规模纳税人或者个体户,导致建筑企业可以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和可以抵扣的进项税税额较少,这无疑使得企业税负不减反增。

例如:假设建筑企业A取得收入100元,营改增之前建筑业营业税税率3%,营改增后增值税税率11%,假如取得收入100元,销项税额11元:进项材料成本50元,全额取得专用发票获得进项可抵扣税额8.5元,应缴增值税2.5元,低于之前营业税3元。

在上述情况下,A企业全额取得材料发票,且都是专用发票,税负才会降低。但建安业上游建材市场不规范,能取得专用发票的少,而且税负的转嫁性决定了有票价格必然高于无票价格,而且如砖瓦灰沙石个体经营较多,更难以取得发票。

所以实际上,若A企业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不能抵扣,A企业将缴纳11元税额,远远超过营业税下3元的税负。

(二)对资产、现金流和利润核算带来的影响

营改增后的建筑业,利润的变化取决于其收入、成本及营业税的变化程度。企业现金流的和企业整体税负是成反比关系的。在征收营业税时,现金流还会受建筑企业相关税金预缴制度的影响,所谓税金预缴制度是先预交所需要缴纳的税款,等建筑工程全部完工以后再进行清算、核实。然而实际的工作中,大部分缴纳税款是根据工程的进度百分比来确认收入并计算应缴纳税款,这使得建筑企业的实际应纳税税额会高于其应缴纳的实际税额。

四、建筑企业“营改增”的应对措施

(一)积极进行税务筹划

建立专用设备进项税额备抵制度是进行税务筹划的重要措施。对于建筑施工企业,为推动技术进步,改进施工方案,其应购置、建造大量的专用设备。在税改目前的过渡期时期,可以就建筑施工企业的专用设备,计算设立相关进项税额,以减轻税收负担。

(二)完善合同管理,慎选合作对象

供应商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是建筑施工企业在签订合同前应着重考虑的,与此同时还要明了针对不同纳税人索取不同的发票。针对购买小规模供应商的货物或服务时,尤其应考虑其价格优惠能否达到进项税的扣除额度,并选择有信誉的供应商。

(三)不断提高财务人员业务能力

财务人员应学习增值税理论知识并详细掌握,做到能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及时调整财务预算指标。有能力建立增值税明细账,记录和生成增值税明细账也是必需的。企业财务人员需要实时关注最新的动态与国家政策,根据税务部门条例的变更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

五、结语

随着建筑行业在我国迅速发展和税制改革的进一步推进,我国相应地制定了建筑业“营改增”政策。全面“营改增”政策能更好的促进建筑的发展。当然,政策实施的初期必然都会存在许多的问题。因此,在实行“营改增”政策时,我们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主要充分了解建筑目前所处的发展环境和阶段以及其自身行业存在的特殊性。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2008.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明电{2016}1号.

[3]张杰.“营改增”将对建筑业产生哪些影响[J].中国税务报,2013.

[4]祝映兰.“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及应对分析[J].时代金融,2013.9.

[5]黄春.浅析“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J].中国外资,2013.12.

作者简介:康赵宇,任职于长安大学经管学院会计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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