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问题研究
2016-09-10杜锦伟
杜锦伟
【摘要】金融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具有某种意义上的连续性,就是对于金融行政执法中可能涉及犯罪的案件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本文针对金融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对策建议。
【关键词】金融 法律 问题研究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行政执法在规范金融行为、维护金融稳定、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如何及时移送金融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的涉罪案件,全面履行金融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责,实现金融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一直困扰着基层金融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本文就金融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问题提出一些初步的分析。
一、金融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关系
金融行政执法是指由金融行政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或授权组织对违反金融法律、法规的行为采取的管理和处罚行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据此,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家机关是国务院的主要组成部分,也是制定货币政策机构,且具有一定的执法权。
金融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具有某种意义上的连续性,就是对于金融行政执法中可能涉及犯罪的案件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办理。在这个办理的过程当中,最重要的环节就是金融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互相衔接的机制问题。所谓刑事司法与金融行政执法的衔接,是表示金融行政机关和公安司法机关相互配合,将涉嫌金融犯法的行政处罚案例及时送往刑事进行立案,进一步实现金融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从而构成打击犯罪的各项措施与工作机制。作为金融行政执法机构,有必要建立一整套科学、合理的工作机制来有效的促进金融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制衔接。
二、金融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中存在的问题
(一)金融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未及时移交或未送达
即金融行政执法部门对于可能涉及犯罪的案件不能做到及时移送或根本不移送,造成打击不力。有的金融行政执法机关受部门保护主义的影响,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有的金融行政执法部门刑事法律意识不强,刑事法律水平不高,没能及时认识到金融行政违法案件已涉嫌构成犯罪,只是一罚了之;一些金融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定性、证据的收集和在认识和理解上所存在分歧,导致移送困难和难以处理。不论何种方式的未及时移交或未送达,结果都是相同的,就是对金融犯罪案件打击力度不够。
(二)金融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活动之间信息不畅
目前刑事司法机关掌握金融行政执法涉嫌犯罪案件的渠道有三种,一是金融行政机关的移送;二是依靠人民群众的举报;三是刑事司法机构自行察觉。由于金融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的信息沟通不及时,不能随时随地由刑事司法机关给与金融行政执法机关相关的法律指导,再加上金融犯罪具有稍纵即逝的特征,从而造成时过境迁,追究刑事犯罪的难度加大。
(三)金融行政机关执法队伍现状不适应执法工作的需要,执法人员法律素质需进一步提高
刑事处罚是最为严厉的一种法律责任,是否给予某种行为以刑事处罚是极其专业的法律工作,需要具有较高的法律素质。目前,基层金融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建设及队伍建设不适应执法工作的需要。金融行政执法人员大多是从事金融业务工作人员,自身的法律水平不高,不能及时准确地判断所办案件是否需要移交公安司法机关。由于缺乏对刑事司法工作程序的了解和相应的实践经验,金融行政执法人员也无法全面、准确进行复核刑事司法要求的工作,从而在真正需要移送案件时,却丧失了取证的最佳时机。
三、金融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对策
(一)结合金融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法律法规,完善刑法与有关金融法的衔接
我国由于金融业正处在上升阶段,金融管理控制水平难以一下子提高,金融系统的漏洞相对比较多,金融犯罪就容易发生。从刑事立法与金融立法衔接的角度看,我国目前刑事立法呈现了明显的滞后性。一方面金融业的日新月异,无论是金融机构还是金融工具,发展更新都非常快,金融违法犯罪也不断呈现出新的特点。所以,要进一步树立金融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法律法规,使分散的规定集中化、集中的规定系统化、系统的规定明晰化,进一步明确移交范围、移交标准、移交程序、移交时间和移交职责,确保有法律依据,从而使移送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制度化、科学化。
(二)构建金融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信息共享机制
金融行政执法机关要确立一个内设部门,用来专门接受金融行政执法机关所移交的案件。以这种方式,就可以将事后发现移交变成了随时发现、随时移交。对于金融犯罪案件打击的力度会进一步加大。
(三)加强基层金融行政执法机构建设,进一步提高金融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
针对工作机构不健全、人员不到位的现实情况,基层金融行政执法机关应狠抓机构队伍建设,为法律事务工作有效开展提供组织和人员保障。尤其是地市及金融行政执法机关应成立独立的法律事务办公室,必须配备2名以上专职法制干部,以保证法律事务工作有条不紊地连续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