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保护
2016-09-10闫莉
【摘要】所谓网络虚拟财产,是存在网络空间中的,能够用现实生活中的度量标准度量其价值的数字化的新型财产。在特征方面它与传统类型的财产不同,可以将它看作一种特殊的物,适用物权的保护规则。在权利分配方面,其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也应当归特定的所有者。作为一种新兴财产,目前我国法律对它的保护相对滞后。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特殊的物,应当将其纳入《物权法》的保护范畴,并制定相应的物权保护规则。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 法律属性 物权保护
一、网络虚拟财产中的侵权纠纷
信息技术的发展使人们渐渐意识到网络虚拟财产的财产价值,但当网络虚拟财产纠纷发生之后,被侵权人真正能够合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寥寥无几。究其原因,客观上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不完善,网络平台的管理缺陷,导致被害者求告无门,无法可依;主观上由于人们在这方面的维权意识淡薄,维权成本大等原因,导致网络用户当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处于十分被动的地位。有调查显示:在一百位青年人参与者之中,90%的人都曾经玩过或者现在正在玩网络游戏。高达70%的人都曾经历过游戏帐号被盗,网络虚拟财产遭受损失,并且,这些受害者的合法权益都没有得到合理的保护。据调查显示,至2014年,我国的网络游戏用户已达到3.68亿,而该领域的法规却屈指可数。
二、网络虚拟财产概念
网络虚拟财产简单来说就是“虚构的、不是实际存在的财产”。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具体概念,我国现行法律尚未进行明确定义,而在理论界也众说纷纭。跟其他法律概念一样,网络虚拟财产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虚拟财产,多为收费邮箱、网络游戏中得金币、角色、点数、装备、“宝物”等。广义的虚拟财产,多为所有存在于网络虚拟空间中的有专属性的虚拟财产,除了上面所说的,还包括网络虚拟社区中的账号、虚拟货币、微信、免费邮箱等等。而随着时代的进步,虚拟财产内涵也会随之丰富。
三、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
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理论界一直存在着很多争议。杨立新教授把网络虚拟财产确认为一种特殊的物,将其纳入物权客体的范畴之中,采用物权的保护方式,制定一些特别规则。新生事物的不断出现,物的范围亦不应该局限在有体物的范围,在法律上具有排他支配或管理的可能性的,均应当认定为物权客体。
将网络虚拟财产认定为一种特殊的物,原因如下:第一,网络虚拟财产在法律上具有排他支配和管理的可能性。比如,用户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随意买卖网络社区中的虚拟账号,也可以对其账号设置密码以保护个人信息资料等等。第二,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当然不可避免的具有独立的经济价值。如运营商投资开发网络需要付出金钱和劳动,这些使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财产性,而当人们将网络虚拟财产进行买卖交易时,其所具有的独立的经济价值也就突显出来了。第三,网络虚拟财产的存在需要一定的空间。虽然网络虚拟财产只存在于网络中,但其也必选占据一定的空间才能存在。以上特性为网络虚拟财产和现实中的物在使用方式和保护方式上的共性奠定了基础。
四、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规则
前文中提到,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特殊的物,将其作为物权客体,归入物权法的保护范畴,但现行物权法并没有这方面相关规定。因此,要将网络虚拟财产进行物权保护的立法,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归则
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归属各界一直都有诸多争议。其所有权到底归谁所有,网络运营商还是网络用户?若要将网络虚拟财产在立法上进行保护,首先在网络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问题上,法律应当加以认定。
虚拟网络的所有权归网络运营商所有,这点争议不是很大。但就网络虚拟财产的使用权和所有权而言,笔者倾向于都该归属于网络用户所有观点。主要原因在于网络用户对这些网络虚拟财产的取得付出了相应的代价——金钱和时间精力,而网络运营商仅仅提供了类型或者说是一种平台。所以,网络用户并不仅仅只应该享有使用权。另外,用户与运营商之间是合同关系,这种合同条款一般由网络运营商制定,合约内容更偏向于运营商。为了平衡两者之间的利益,笔者认为,虚拟财产之所有权也应当归属于用户。就网络游戏而言,如果虚拟财产所有权归于网络游戏运营商所有,那么运营商删除游戏玩家的虚拟财产将处于免责状态,这对于投入大量金钱以及精力的玩家明显是不公平的;若网络虚拟财产归游戏玩家所有,那么对于游戏运营商的上述行为用户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损害赔偿等。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保护规则
在侵害网络虚拟财产责任追究方面,要建立对网络虚拟财产的返还原物、消除危险、排除妨害、恢复原状请求权制度。
虚拟财产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我国的《物权法》第34条对返还原物的请求权也有着明确规定。如果虚拟财产遭受损害灭失,用户便可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在网络用户和无权占有的第三人之间常常需要用到此项权利。如无权占有的第三人用非法手段占有虚拟财产时,虚拟财产的所有权人便可以行使该请求权来保护合法权益。
网络虚拟财产的恢复原状请求权。《物权法》第36条规定了恢复原状请求权。虚拟财产常常会被大多数用户赋予其特殊意义,有时网络用户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并不能及时得到满意回复。比如网络玩家的账户及虚拟道具被游戏运营商因种种缘由被查封、删除后,此时,用户可以行使恢复原状请求权,要求网络运营商将其账户、道具恢复到权利被侵害之前的圆满状态。
五、结语
虽然目前我国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立法保护相对滞后,但在各地的司法实践中,已经逐渐开始默认虚拟财产的财产权和继承权。比如网络财产丢失造成损害,法院判决赔偿;到网络上偷人家的财产,也认为是犯罪。这些判例都证明了司法上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承认以及保护。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学教授曾表示,法学界正在推动对于虚拟财产继承权的工作,目前包括他在内的多数学者表示支持。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普及,我们相信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立法不会相隔太远。
参考文献
[1]杨立新,王中合.《论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及其基本规则》.载《国家检察官学院报》,2004年12月,第6期,第6—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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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李俊冰.《个人信息财产利益法律问题研究》.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位论文,2013年3月8日.
作者简介:闫莉(1992-),女,汉族,山东潍坊人,就读于上海海事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