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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

2016-09-10谢洪江

时代金融 2016年26期
关键词:纳税人义务权利

【摘要】作为税收关系中的权利主体,国家有权利依法征税,而身为义务主体的纳税人,其在税收关系中的义务就是依法纳税。然而纳税人不仅仅只是具有纳税的义务,其还具有相应的权利,但是到目前为止,我国在实际工作和理论界中关于纳税人的权利问题未给予高度重视。我国传统的税收观念的理论基础就是固定性、强制性、无偿性,这也是将税与非税之间的重要区别标志。在本文以体现统一国家和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观点,即国家提供公共产品的成本费用是税收,为分析对象,对我国的税收理论提出合理建议。

【关键词】纳税人 权利 义务 国家税收

近些年在社会上,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问题逐渐引起人们的高度关注。但是针对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的问题,我国还未出台相关的法律规范。因此笔者就以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尤其是权利进行分析,并为我国出台完善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提供有关建议。

一、纳税人权利与义务关系的特征

(一)国家是税收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

由于在进行税收征纳的过程中,行使征税职能的税务机关代表的是国家,其一直是税收法律关系中的固有主体,[1]因此可以说税收法律关系中的一个固有主体是国家。而在税收法律关系中另一个主体就是具有纳税义务的个人或者是单位。而在我国的民事法律当中,主体双方不涉及国家,因此这就是税收法律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不同之处。

(二)纳税人发生税法规定的事件或者是行为是税收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

在一般的民事法律当中,主体双方的意愿是发生法律关系的重要因素,但是在税收法律关系中则不是这样。只要税法规定的事件或者是行为,纳税人发生了,那么国家和纳税人之间就形成了税收法律关系。征税时征纳双方不能够进行商议,不然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且身为纳税这一义务,纳税人必须自己履行,不能够进行让渡。

二、税务机关与纳税人权利和义务的内容

《税收征收管理法》对纳税人和征税机关的义务和权利进行了规定。

(一)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

向税务机关就纳税问题进行查询;要求赔偿税务行政机关造成的损失以及对多缴纳、多征收的税款进行退还;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可以依法申请;减免税可以依法申请;延期交税、延期申报都可以依法申请这些都是纳税人的权利。要接受纳税机关的纳税检查和财务监督;滞纳金、纳税款、罚款都要依法缴纳;纳税资料要如实提供,纳税报表、会计报表要及时报送[2];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依法进行凭证、账簿管理这些都是纳税人的义务。

(二)税务机关的权利与义务

税务检控权、税务检查权、税务处罚权、税收征收权等都是税务机关的主要权利。行政复议及时依法受理;对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进行维护,做到依法行政;国家税收利益要维护,依法行使税务管理权这些就是税务机关的主要义务。

三、依法保护纳税人权益是完善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重点

从上述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之间的义务和权利来看,纳税人的义务与税务机关的权利是相互的,纳税人的权利和税务机关的义务是相互的。从我国的税收工作的实际情况和税收法律关系来看,依法保障纳税人的权利是完善纳税人权利义务的首要任务。

(一)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之间的地位是不对等的

就目前我国的税收法律关系而言,纳税人是要被税务机关进行管理的。税务机关处于优势地位的主要原因是其代表了国家意志,代表国家进行征税。并且税务机关实施执法的时候依靠的还是政治权利,而相对于纳税人的权利而言,比如其申请减免税,这也是要由税务机关决定的。这样一来,纳税人在地位上就比税务机关要低,纳税人在税务机关面前是一个弱者,弱者的权益往往容易被忽视。然而保护弱者是经济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3]因此我们应该保护纳税人的权益。

(二)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纳税人的权益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我国的税收观念还是比较传统,对于纳税人的义务过于强调,也没有过多的对纳税人的权利进行考虑宣传。从而形成了纳税人自我权利保护意识不足,对于自己的法定权利也不能够很好的行使,甚至更多的纳税人对于自己的法定权利多没有足够的了解。这样在纳税人面对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很难进行维权。税务机关对于纳税人多缴纳的税款,采取的处理措施往往就是不退还,只是从下次的税款中扣除这次多缴纳的税款。类似的侵害纳税人权益的事情还不在少数,因此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任重道远。

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根本办法就是依法治税,依法治税不仅仅能够保障国家税收,对税务机关的权益和义务的严格规范,其实也是从根本上对纳税人权益的保护。

四、保护纳税人权利和强化国家义务的思路

(一)税收理论要及时更新

不能够因为在税收法律关系中国家是主体之一就将纳税人的权利忽视掉。传统的税收理论强调的就是“强制性”,纳税人必须缴纳税款,不然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无偿性”指的则是国家对于纳税人缴纳的税款不予以支付任何报酬。从这两方面就可以看出传统的税收理论并未将纳税人的权益考虑在内,而且这样的税收理论在我国税收学界中的地位还十分重要。这对于纳税人的权益的保护是不利的。在构建税收理论时不仅仅只是考虑带纳税人的义务,其也应该享受应得的权利。针对纳税人缴纳的税款,纳税人具有了解其使用的监督权和知情权[4]。

(二)纳税人在税法上应享有的权利要切实保障

虽然在国家对税务机关有一定的法律规定规范其行政行为,但是针对税务机关如何对纳税人进行服务的规定还是少之又少。不完备、不规范的执法程序使得税务机关人员在执法的时候会出现滥用职权、随意执法的现象,而面对保护意识比较薄弱的纳税人时,纳税人的权益难免会受到侵害。这就要求我国要加强法制建设,可以借鉴国外法律体系比较完善的国家的法律制度,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就我国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问题进行进一步明确。

(三)合理有效的使用税收

税收是国家进行公共建设的基础,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财政支出安排了税款的用处,国家将税收合理有效的使用,也是对纳税人权益的保护。国家财政部门合理科学的进行财政预算,尽可能的满足社会公共需求。财政支出范围要合理界定,预算支出的监督要加强,预算管理中要将政府收支包含在内,人大审查国家预算的审查制度要不断的进行完善,切实发挥好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避免国家财产被挥霍浪费。国家财产被完整有效的使用,其实也是一种对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

参考文献

[1]张富强,卢培华.纳税人权利的概念及现状[J].学术研究.2009.

[2]刘蓉,杜剑.纳税人权利保护与我国税收司法改革[J].税务研究.2007.

[3]邢树东,刘超群.税法的核心价值与纳税人权利[J].财经问题研究.2013.

[4]付慧姝,俞丽伟.试论我国纳税人权利保护体系的构建和完善[J].企业经济.2012.

作者简介:谢洪江(1982-),男,汉族,山东烟台,研究方向:财政、税收相关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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