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地区旅游景区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机制研究
2016-09-10尚前浪
摘 要:针对民族地区旅游景区治理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文章以西双版纳傣族园治理为案例,引入利益相关者公司治理理论,试图设计一个既具有经济合理性又能体现民族地区旅游景区特色的治理模式,进而为利益相关者参与景区治理提供路径选择。研究认为,公司治理结构中利益相关者顾问委员会在促进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同时认为完善产权制度,实行产权保护以及实行股份制经营是共同治理的实现路径。研究不仅拓展了利益相关者理论在旅游景区领域的应用,也为我国旅游景区治理提供了可借鉴的治理模式和政策建议。
关键词:旅游景区 利益相关者 治理机制 傣族园
中图分类号:F5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6)02-160-02
一、引言
民族地区的旅游景区快速开发,影响到社会的各个方面,乃至影响到社会组织、社会关系和社会资本的重新建构。利益主体各有其目标和利益指向,很多时候,这些目标和利益指向是相互冲突、难以协调和动态变化的。特别是处于“无权”状态的社区居民不具有捍卫自身利益的能力。民族地区旅游景区经营管理不善所造成的利益冲突,会带来影响民族团结、边疆稳定、社会和谐的严重后果,严重阻碍了当地旅游产业和社会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这就需要从理论和实践方面,构建民族村寨旅游景区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模式和实现路径。这样不仅巩固和拓展了利益相关者理论在旅游景区领域的应用,也为我国旅游景区治理提供了有益的治理模式和政策建议。
二、理论述评与文献综述
(一)利益相关者治理理论
如何对公司、消费者、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的权益进行保护,是现代公司治理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这些问题促使人们开始从利益相关者的角度来重新审视公司治理问题,利益相关者理论的研究便应运而生。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企业的目的不能仅限于股东利益最大化,而应该同时考虑其他企业参与人的利益。各利益相关者都应该成为企业的所有者,公司治理不能仅限于调节股东与经理之间的关系,董事会中除了股东代表以外还应有其他利益相关者的代表。
(二)旅游景区利益相关者研究
在旅游企业或目的地管理研究方面,国外大多文献围绕旅游目的地管理进行研究,认为让利益相关者参与是一个地区旅游业获得成功的关键,因此必须照顾到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并能够参与到旅游发展中来。Reed注意到利益相关者理论在旅游实践当中遇到的难题。阎友兵、王纯阳和周大庆从自身的角度分别就景区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的经济型治理模式和利益相关者分类等问题进行了研究。但遗憾的是,这些研究要不就是仅停留在利益相关者界定层面难以深入,要不就是“理想”状态下的共同治理,缺乏实践经验。
三、傣族园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模式与实现路径
(一)案例背景:傣族园管理与利益冲突
西双版纳傣族园位于云南省西双版纳景洪市勐罕镇(俗称橄榄坝)。傣族园景区内含曼将、曼春满、曼乍、曼嘎、曼听五个保存完好的傣族村寨。傣族园发展之初就确立了“公司+农户”的社区参与模式,希望能够保证各利益主体广泛的参与到旅游经营之中。但随着旅游的持续发展,以及政策和形势的变化,由于各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不同,傣族园旅游发展中的利益争夺与冲突随之凸显。
村民并不满足傣族园公司现有的利益分配方案,发生在2004年的一起冲突就是当地居民和公司矛盾的集中爆发,由于村民经济利益的要求公司一直无法满足,村民自发组织围堵景区大门,要求游客将门票钱交到他们手中。同时,景区内五个村寨参与旅游程度的不同引发了村寨间的纠纷。
(二)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模式
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虽然得到了很多学者积极的关注和支持,但关于利益相关者到底以何种途径参与公司治理这一核心问题却有着不同的观点。在几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当中,Alkhafaji在总结前人研究的基础上,主张模拟德国的公司治理机构,在既有的董事会之上设置利益相关者董事会。为此,Evan 和 Freeman 也主张设立利益相关者董事会,但不同的是他们强调要在原来的董事会中引入利益相关者代表。Wheele和Sillanpaa也设计了利益相关者多层次的理想组织结构。国内研究最具代表性的是李维安等基于中国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特征,拓展了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途径,认为“要建立在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框架下的股东大会议事机制和高效、专业、敬业、具有创造性的董事会决策机制,允许不同的利益相关者参与到决策中来。”
(三)傣族园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模式构建
需要说明的是,这一治理模式中(见图1),与传统的治理模式最大的不同在于利益相关者顾问委员会的设立和其职责的发挥。。利益相关者顾问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的下设机构,在公司董事会的授权下由各利益相关者(包括政府、员工、旅游者、社区等)选任一定代表进入。它的职责包括:在调查研究基础上代表各利益相关者就公司各项决策向董事会提出咨询建议;对公司经营层的具体执行和安排提出咨询建议;负责公司与各利益主体之间的沟通、关系协调和意见反馈等;处理公司发展中涉及到的民族问题。利益相关者顾问委员会的设立保证了各利益主体参与公司决策的机会,搭建了相互沟通的桥梁,提高了执行的监督和意见的反馈能力,能够一定程度上缓解它们之间的矛盾,实现公司的共同治理。
(四)实现路径
1.傣族园公司完善公司治理制度,设立利益相关者顾问委员会。利益相关者委员会的设立无疑将极大的缓解傣族园目前面临的困境。委员会的居民代表人选应该通过村民推选来产生,并能真正代表村民利益,反映诉求。其他的委员会成员应充分吸纳对傣族园发展密切相关的群体,如公司员工、专家顾问、旅游者代表等。利益相关者顾问委员会是傣族园公司董事会的下设机构,应就其职责作出明确规定,例如包括:表达利益诉求权利,在调查研究基础上代表各利益相关者就公司各项决策向董事会提出咨询建议;监督权利,对公司经营层的具体执行和安排进行监督,提出咨询建议;负责公司与各利益主体之间的沟通、关系协调和意见反馈等;处理公司发展中涉及到的民族问题。
2.完善产权制度,明确利益主体的权、责、利关系。实现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必须要有制度上的保障,这需要从两个层面上明晰现有的产权关系:一是管理部门和企业层面,从制度设计上明确界定管理机构和企业所应承担的职责和义务,明确它们享有的权利,这样才能充分发挥产权的激励功能;二是政府层面,政府各职能部门和机构要行使好宏观调控职能,做好资源开发的总体规划,旅游资源的所有权管理则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行使。
3.实行土地入股的股份制经营模式。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社区居民的土地进行资产评估。评估应当由旅游公司和村民委员会共同向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要将土地、资本、管理、智力、文化等要素纳入到评估中去,评估结果要在征得各方同意后在股东大会上表决通过后方可作为折股的基础。
四、研究结论
研究认为,公司治理结构中利益相关者顾问委员会在促进旅游目的地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完善产权制度,实行产权保护以及实行股份制经营是共同治理的实现路径。从利益相关者角度出发,该研究提出来的民族地区旅游景区公司治理模式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际意义。但是,有些问题在本文中并没有得到充分的论述,例如仅仅将利益相关者理论在公司治理研究领域的研究成果应用与旅游景区公司的治理是否可行?在现有的中国社会经济体制设计下,这一模式是否具有可行性?再有,这一模式在民族地区旅游景区治理中是否具有普遍的适用性?等等。这些问题的研究有待于我们同其他学者一道,共同探索利益相关者理论在旅游地研究当中的适用性,从而真正提出富有实践意义的治理模式和实现路径。
[基金项目:云南财经大学科研基金青年项目(编号:YC2012B21);云南财经大学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编号:2015YUFEYC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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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云南财经大学旅游文化产业研究院 云南昆明 650221)
(责编:吕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