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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教育法》的立法刍议

2016-09-10李娜万克夫

经济师 2016年2期
关键词:艺术教育文化产业

李娜 万克夫

摘 要:我国艺术教育自改革开放以来获得了长足的进展,但依然还是问题多多,须加强相关的法制建设。出台专门的《艺术教育法》,是发展我国艺术教育事业的必然要求,也是完善我国教育立法体系的重大步骤,还是繁荣我国文化产业的深切需要,深具必要性和重要性。《艺术教育法》的立法,应当清晰界定艺术教育的性质和地位,明确宣示艺术教育的大政方针,系统规定促进艺术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高度重视与《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协调与衔接,确保教育法律体系的内在和谐统一。

关键词:艺术教育 教育法治 文化产业

中图分类号:F06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6)02-097-03

一、艺术教育与《艺术教育法》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艺术教育获得了长足的进展,各类艺术教育开展得如火如荼。音乐教育的勃兴,提升了广大受教育者的思想和道德水准,提高广大受教育者的审美和鉴赏能力,启迪广大受教育者的智慧和创新思维,促进广大受教育者的身心和情感发展。舞蹈教育的勃兴,培养了广大受教育者的控制力、观察力及审美能力,提高了广大受教育者的动手与协调能力。而戏剧教育的勃兴,对于广大受教育者的文化品格、创新精神、角色观念、表述能力、组织才能等各个方面,均能带来相当的惠益。仅以广西高等艺术教育为例,截止到2012年,广西共有64所高等学校开办各类高等艺术教育,占全区高校总数的84%。其中有3所高校开办硕士研究生教育,有23所高校开办普通本科教育,有50所高校开办普通专科(高职)教育,有13所高校开办成人本科教育,有17所高校开办成人专科教育。广西已经构建起具有地方特色的高等艺术教育体系,涵盖研究生教育、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包含全日制教育和非全日制教育。从全国的角度看,国内的艺术教育也是风生水起,形势大好。尽管如此,我国现阶段的艺术教育依然还是问题多多。很多人对艺术教育的必要性与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艺术教育可有可无的思想观念在国人心中还有很大的市场。经济条件落后的城镇、农村,尤其是偏远山区,学校艺术教育的开展还存在大量空白。高等学校虽然普遍开设了公共艺术教育课程,多为点缀之用,重视程度明显不够,忽略了艺术教育在全面育人中的意义和作用。“据调查,我国大学生的音乐素养普遍较低,在大学生当中,60%以上同学不识谱,能够熟练掌握一门乐器的只占1.5%,大多数同学没有系统学习过音乐基本理论,大学生对音乐教育的渴望与实际具有的音乐素养形成了强烈的反差。”

为了解决我国艺术教育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为了推动我国艺术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必须善用法律的手段,完善艺术教育法制建设,尤其是要出台专门的《艺术教育法》。在教育法治的新时代,立法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立法是教育法制建设的重心。艺术教育立法的民主化与科学化,昭示了艺术教育执法与艺术教育普法的美好前景。

二、《艺术教育法》立法的必要性与重要性分析

1.这是发展我国艺术教育事业的必然要求。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艺术教育事业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但问题依然很多,缺陷依然不少,且又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为有效促进艺术教育的改革与发展,艺术教育立法必须跟进,才能成为推进艺术教育事业发展的加速器和防波堤。

立足基本国情、教情,借鉴国外经验,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的两个积极性,完善艺术教育立法,是必要的,也是重要的。如能成功出台一部《艺术教育法》,必可成为我国艺术教育法制建设的重大里程碑。

研议中的《艺术教育法》,自应紧紧围绕艺术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大局,遵循艺术教育规律,用法律手段引导、促进和保障艺术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应当及时将党和政府有关艺术教育改革的一些重大决策上升为法律规定,成为国家意志,以立法推动改革,以立法固化改革成果。对于不合时宜的现行法律规范,及时予以修订乃至废止。尤应强调的是,《艺术教育法》的立法不能仅仅是跟上教育法制建设的历史进程,而应适度超前,保障艺术教育事业的优先发展与科学发展。

2.这是完善我国教育立法体系的重大步骤。教育立法是对教育发展规律的高度概括,是国家意志的集中体现,是教育法治的基础。以1980年我国第一部教育法律《学位条例》为起点,我国相继制定了《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国务院先后制定了《教师资格条例》《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十多项行政法规。教育部作为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70多项部门规章。地方人大和政府在立法权限内,也制定了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可以说,我国的教育法律法规的框架体系基本成形。

尽管如此,我国的教育法律体系依然很不健全。伴随时代的变迁和情况的变化,现行的一些法律已经不能很好地适应当前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存在明显的滞后性,须作重大修订。立法空白之处依然较多,甚至存在不少重大的立法空白。今后一个时期我国依然要把推动教育立法作为教育法制建设的重点工作,以立法巩固改革成果,完善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尤应聚焦教育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热点问题、难点问题,加强制度供给,以立法推动和保障教育改革发展的顺利进行。紧密结合我国国情,抓紧制订《艺术教育法》,这是完善我国教育立法体系的重大步骤,体现了我国教育立法的针对性和前瞻性。通过增强《艺术教育法》的导向性和可操作性,完全可以确保这部法律有很高的质量和很好的实效。

3.这是繁荣我国文化产业的深切需要。2011年10月,十七届六中全会胜利召开并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及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提出“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的战略部署,标志着我国文化改革与发展迎来新的历史机遇,文化产业日益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如我们所知,当今世界的竞争归根到底是人才的竞争,而艺术含量较高的文化产业更是如此。我国文化产业发展中的人才“短板”现象,呼唤着我国高等艺术教育、专业艺术教育的跟进,呼唤着《艺术教育法》的出台。研议中的《艺术教育法》,应当鼓励和扶持有条件的高等艺术院校开设文化创意、数字动漫、新技术、新媒体等专业,培养文化产业专业人才;提倡和指导高等艺术院校建立文化产业人才引进绿色通道,把引进高层次文化产业人才纳入引进高层次人才工程;奖助和推动高等艺术院校革新课程体系,创新培养模式,培养既通文化又懂市场,既通艺术又懂经营的创新型、复合型、协作型人才,努力搭建包括短期培训、学历教育、高级人才培训、产学研一体化基地的立体教育体系。

加大艺术消费的引导和开发,充分挖掘我国艺术消费的巨大潜力,这是我国当前发展文化产业的主要着力点。艺术消费市场的展拓,呼唤着我国中小学艺术教育、公共艺术教育的跟进,呼唤着《艺术教育法》的出台。研议中的《艺术教育法》,应该出台系统、完整的政策措施,有力支持中小学艺术教育、公共艺术教育的大幅发展。全面推进中小学艺术教育,不仅是培养未来的文化艺术的创造者,更是培养文艺商品和服务的消费者。如马克思所言,“如果你想欣赏艺术,你必须成为一个在艺术上有修养的人。”全面推进公共艺术教育,促使更多的民众成为文化艺术的欣赏者,进而也能转换为文化艺术事业的参与者以及文化艺术产业的消费者。

三、《艺术教育法》的立法建议

1.清晰界定艺术教育的性质和地位。我国应当出台《艺术教育法》,确立“大艺术教育”的理念。无论是中小学艺术教育抑或是高等艺术教育,无论是公共艺术教育抑或是专业艺术教育,均受《艺术教育法》的调整与规范。《艺术教育法》的调整范围涵及音乐、舞蹈、美术、设计、戏剧、影视、播音、摄影乃至东方传统的书法、篆刻等门类的艺术教育。

艺术教育绝非简单的技能教育,而是典型的素质教育。研议中的《艺术教育法》应对此作出确认,以培养高素质的创新型的艺术人才为己任。艺术是我国第13个学科门类,是一门既综合又交叉的学科,涉及自然、人文、社会科学等诸多领域。艺术教育在国民教育体系中有着独特的素质教育功能,能够全面推进对受教育者的素质教育,包括政治、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知识素质,思维、创造、能力素质,心理、身体素质,以及社会交往素质、生活素质、审美素质等。

关于艺术教育的地位,应结合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时代要求,从提高国民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高度出发,科学界定艺术教育在国民教育体系中的地位。《艺术教育法》应郑重宣示艺术教育在国民教育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对国民教育的发展有着支柱性的作用。由于艺术教育在我国积弱日久,急需大力补强,亟需政策倾斜。这是补偿历史“旧债”的需要,这是克服我国教育“短板”现象的需要,同样也是捍卫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安全及提升我国文化软实力的需要。

2.明确宣示艺术教育的大政方针。研议中的《艺术教育法》,应该总结我国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艺术教育的经验和教训,参酌国外境外艺术教育的成果,明确宣示艺术教育的大政方针,把实践中证明符合艺术教育内在规律且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予以定型化和条文化。《艺术教育法》应该确立重“技”也重“道”的启发式教育观念,鼓励建立优秀的教师队伍,强调培养学生的创造思维和创造能力,支持构建合理的课程架构,包括整合与重置基础课程、推动实验教学以及艺术教学资源共享、增强人文理论课程设置等。对于高等艺术教育,尤应切实盘整学科专业结构、层次结构、布局结构,避免专业设置重复过多现象,提高师资数量和质量,改善办学条件,保障教学质量。

艺术教育是注重个性化教育和创新能力培养的特殊类型教育,适于采行具备学分测量、弹性学制、课程组合模块化、专业可选择、课程选读具自由度等特征的学分制。以南京艺术学院为代表的高等本科艺术院校在学分制改革方面的理论研究和教育实践,也充分证明了学分制的优长。所以,笔者主张《艺术教育法》应该大力倡行学分制,这也有利于新兴文化产业所需要的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如演艺产业的发展要求从业者有复合的艺术技能,涉及音乐、舞蹈、戏曲、曲艺、主持、小品甚至杂技,这绝非教学计划固定的学年制教学体系所能满足。当然,采行学分制也需要一些必备条件,包括完备的课程资源、充裕的高水平教师、完善的教学场地和教学设备、完整的教学管理制度等。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艺术院校,应该大力改革学年制,增强转专业、选修课等方面的制度设计,采行具备学分制若干特征的学年学分制。

3.系统规定促进艺术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艺术教育法》本质上就是艺术教育促进法,应围绕“促进”二字规定系列的扶持措施。《高等教育法》第七章即专章规定了高等教育投入和条件保障,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高等教育经费为辅的高等教育投入体制,确保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同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相适应,同时对高等学校进口图书资料、教学科研设备以及举办校办产业实行以税收优惠为主的优惠政策。《职业教育法》第四章也专章规定了职业教育的保障条件,宣示国家鼓励通过多种渠道依法筹集发展职业教育的资金,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用于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财政性经费应当逐步增长,要求企业承担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进行职业教育的费用,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扶持发展职业教育。《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七章专章规定了扶持与奖励,促进措施尤为周全,涵及政府设立专项基金、经费资助和转让国有资产扶持、税收优惠政策、接受捐赠、信贷扶持、委托民办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用地及建设优惠、合理回报、鼓励到少数民族和边远贫困地区举办民办学校等方方面面,为《艺术教育法》的立法提供的借鉴意义可谓最大。

研议中的《艺术教育法》,对于促进措施亦应作专章规定,形成周全的制度安排。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适当倾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开征的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可以专项或者安排一定比例用于艺术教育。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基金或专项资金,用于资助艺术院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艺术教育奖学金、贷学金,奖励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或者资助经济困难的学生。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对艺术教育捐资助学,鼓励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对艺术教育提供资助和捐赠。提供的资助和捐赠,必须用于艺术教育。鼓励发展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的艺术教育事业,支持发展群众文化艺术、民族民间艺术教育事业。

4.高度重视《艺术教育法》与《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协调与衔接。《艺术教育法》的立法工作,应该高度重视与相关法律的协调与衔接,提高立法质量,避免法律规范冲突的乱象,确保教育法律体系的内在和谐统一。依笔者看来,尤应重视与《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协调与衔接。

《高等教育法》是在1998年8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内容包括总则、高等教育基本制度、高等学校的设立、高等学校的组织和活动、高等学校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高等学校的学生、高等教育投入和条件保障、附则等,是教育领域内的一部重要法律。如我们所知,高等艺术教育在整个艺术教育体系中位列高端,是我国艺术教育的“领头羊”。《艺术教育法》应与《高等教育法》作有效对接,以期形成合力,共同调整和促进艺术教育事业的发展。

《职业教育法》是在1996年5月15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内容包括总则、职业教育体系、职业教育的实施、职业教育的保障条件、附则等,是教育领域内的另一部重要法律。如我们所知,国内很多考生和家长都把报考艺术类院校和专业理解为文化成绩不够好的考生报考大学的渠道,不少人认为艺术只能当作特长而不能当作职业,这些在相当程度上也符合社会现实。为使我国艺术教育的发展拥有深厚的基础和广阔的前景,必须大力强化艺术教育的职教属性,必须大力开展艺术职业教育。现行的《职业教育法》的若干制度安排,对于《艺术教育法》的立法而言,可资借鉴、移植、翻新。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是在2011年2月25日由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内容包括总则、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法律责任、附则等,是文化领域内的一部重要法律。由于该法继承、弘扬、保护、保存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所以和艺术教育以及研议中的《艺术教育法》有着十分紧密的内在关联。《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34条第1款规定:“学校应当按照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研议中的《艺术教育法》对此应作呼应,对于艺术遗产教育作出具体规定。关于艺术遗产的调查、艺术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建立、艺术遗产的传承与传播、艺术遗产的整理、研究及学术交流等事宜,亦可藉由《艺术教育法》作出相关规定,以补《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之不逮。

参考文献:

[1] 陈应鑫.广西高等艺术教育发展的SWOT分析和发展战略研究.艺术探索,2013(4)

[2] 王丽娜.论我国当代大学生音乐文化的构建.中国音乐,2009(1)

[3] 刘海飒.对当代艺术教育改革的思考.艺术探索,2013(4)

[4] 王涛.论高职综合艺术院校的学分制改革及走向.艺术探索,2013(4)

[5] 陈庚,傅才武.论文化强国战略的确立与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趋势.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8)

(作者单位:李娜,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南昌理工学院政法学院; 万克夫,南昌理工学院政法学院 江西南昌 330044)

(作者简介:李娜,南昌理工学院政法学院法学讲师,江西财经大学法律硕士,主要研究方向:科技法学、艺术法学;万克夫,武汉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南昌理工学院政法学院法学教授,主要研究方向:经济法、国际公法、中国法制史。)

(责编:贾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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