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山西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研究
2016-09-10闫坤
【摘要】文章在明确中小微企业在山西省重要地位的基础上,针对山西省近两年关于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财税政策进行研究分析,指出其在财政资金规模和资金使用效率、财政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以及税收优惠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中小微企业 财税政策
一、山西省中小微企业的总体情况
中小微企业一直是山西省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据山西省中小企业官网相关数据显示,到2012年底,全省中小微企业(法人单位)约11.27万户,占企业总数的99.7%,山西省中小微企业的经济总量为5243亿元,占GDP比重为43.2%,中小微企业上缴税金945亿元,占全省财政收入的35.7%,到2013年上半年,小微企业同比增长16.72%,高于全省GDP增速7.7个百分点。总之,改革开放以来,山西省中小微企业始终保持了较快的发展速度,有力拉动了全省经济的增长,中小微企业是山西省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从全国情况来看,全国中小微企业约1300万户,山西省中小微企业数量占全国中小微企业总数的比重不足1%,山西省中小微企业的发展还很缓慢,这也意味着其发展的潜力很大,因而,政府针对中小微企业给予一定的财税政策帮扶是非常有必要的。
二、山西省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财税政策分析
(一)现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财税政策
1.财政政策。在财政资金支持方面,从2015年起,省级财政每年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3亿元,加大了财政专项资金的支持力度,重点支持小型微型企业技术改进、创新能力、创业以及产业集聚区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
在财政补贴方面,为了鼓励小型微型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对小型微型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按照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在政府购买方面,将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列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支持各类社会中介组织和服务机构为中小微企业开展全方位的公共服务。小型微型企业集聚较多的乡镇(街道)要依托现有机构改造建设小微企业服务站,工作力量薄弱的可采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岗位的形式,从高校毕业生中解决。
2.税收政策。为贯彻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切实减轻山西省小微企业税负,落实国家税收政策,山西省从2011年11月1日开始按照国家规定的最高上限确定增值税起征点。增值税起征点为:销售货物由月销售额5000元调整为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由月销售额3000元调整为20000元;按次纳税由200元次(调整为500元次(日)。
(二)山西省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财税政策存在的问题分析
1.财政资金规模小,资金使用效率低。虽然山西省近年来不断提升对中小微企业的财政资金支持力度,但针对本省小微企业发展所面临的困境,总体来讲,其拨付资金的力度还是不够的。一方面,山西省的中小微企业占到了全省企业总数的99.7%,小微企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也比较多,本省的财政资金支出范围很广泛,另一方面,这些资金如何具体的拨付都没有特别明确的规定,缺乏系统、长期的规划,资金在发放过程还设置了许多条件,由于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能真正享受财政资金的企业是微乎其微的。
2.缺乏对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政策方面的财政政策。融资难、融资贵是中小微企业遇到的非常普遍的问题。山西省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提出了一些零碎的支持政策,比如2016年4月份创立了首家小微企业便捷专属融资平台——开金所,还针对服务于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机构给予相应的财政资金支持,强化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能力,同时积极开展“银税互动”活动,通过银税政企闭环运行的工作模式,大大降低了小微企业融资风险问题。但山西省针对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还是没有形成系统、规范的融资担保体系,导致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3.税收优惠政策单一、零碎,操作性弱。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集中于直接税收优惠,很少有延期纳税、加速折旧等间接的税收优惠方式。无法针对小微企业的不同情况进行优惠。而且税收优惠大部分都存在于单项的法规以及条例中,非常零散。税收优惠政策在实施的时候,征管手续又非常复杂,这对于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的小微企业来说,会增加其纳税成本,很多小微企业为了节省人力物力,反而放弃了享受税收优惠,这些因素都大大降低了政策的实施效果。
三、几点建议
(一)制定长远、系统的财政资金支出计划,扶持小企业发展
可以采取与社会相关组织合作,共同为小微企业提供财政资金支持,丰富财政资金的来源渠道,逐步加大财政资金的支持力度,同时设立专门的管理财政资金的管理机构,与专业人员、学术研究者合作,实地调查和研究中小微企业在财政资金方面的需求,并形成学术研究报告,在研究报告的基础上,再进行相应的资金支出计划的制定。还要注意对政策实施的效果进行相应的评估、跟踪,针对出现的问题及时的供相应的解决方案。
(二)完善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体系,拓宽融资渠道
首先,在小微企业向银行贷款的问题上,第一,要使得财政支持与担保机构共担风险,第二,明确制定关于贷款对象的资格协定,并且要做到信息公开,第三,担保机构向小微企业提供担保的方式要多样化,或者银行在要求企业提供担保时,不仅仅局限于不动产,可以加快发展应收账款质押等动产融资方式的试点。第四,完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的风险补偿机制。其次,要丰富企业的融资渠道,金融机构可以以适当方式依法持有企业股权,有助于小微企业、创业企业等轻资产企业从银行拓展融资渠道。最后,必须坚决清理整顿小微企业融资过程中不合理收费,包括各类“隐性收费”,实实在在为企业减负。
(三)逐步制定相对系统的针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首先,逐步增加以间接优惠为主的税收优惠方式,将资金的时间价值转移给小微企业。其次,针对处于不同成长阶段的小微企业,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第三,调整和完善流转税和所得税政策,促进小微企业公平竞争,增强小微企业发展后劲,针对金融业营改增带来的影响,做好政策解读和纳税服务,引导企业做好增值税抵扣机制,确保金融业税负只增不减,稳定市场预期,以便于金融也更加有力支持小微企业,严防税负增加转嫁到小微企业。在征税过程中,要尽量简化征税手续,加大税收优惠的宣传力度,让小微企业真正切切享受到应该得到的优惠待遇。同时也要降低小微企业的不合理收费,在费用方面,给予不同于大型企业相应的费用抵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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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汤婧.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研究——以桐庐县为例[D].南昌大学,2015.
作者简介:闫坤(1990-),女,山西省寿阳县人,山西财经大学财政金融学院2014(财政),学术型硕士,研究方向:税收理论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