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金融危机时期的金融监管创新
2016-09-10邹伟康熊研王暖
邹伟康 熊研 王暖
【摘要】虽然2007~2009金融危机已经过去了七年,但其影响却极为深远,其中极为突出的是各国针对危机所进行的金融监管体系与结构的重建,如新的金融监管机构的设立,旧机构合并或者撤销,以及金融监管权力的集中与强化。而在这一系列后危机金融改革与金融再监管的过程中,最新成立的英国银行标准委员会(Banking Standards Board,BSB)在改良银行业文化、完善银行行为准则,以及提高行业标准等方面表现其与众不同的特点与个性。本文结合英国银行标准委员会发布的最新研究报告、各大金融媒体的追踪报道及分析,以及英国央行、金融监管部门和英国议会的相关研究报告等资料,重点研究了英国银行业标准委员会的发展历史与背景、其组成与具体职能,以及其相关的操作原则与指引等,从而对这一新兴的银行业私人自律部门组织进行初步的分析与探索。在此基础上,进而对中国银行业的文化建设与完善进行了深入的反思与探讨。
【关键词】金融危机 后危机金融改革 英国银行标准委员会 英国
一、背景介绍
虽然2007~2009金融危机已经过去了七年,但其影响却极为深远,其中极为突出的是各国针对危机所进行的金融监管体系与结构的重建,如新的金融监管机构的设立(PRA UK,2014;FCA UK,2014;CFPB US,2010;FHFB US,2008),旧机构合并或者撤销(FSA UK,2014;OFHEO US,1992;FHFB US,1989),以及金融监管权力的集中与强化(Bank of EnglandUK,2016; European Central BankEU,2016;Federal Reserve US,2016)。而在这一系列后危机金融改革与金融再监管的过程中,最新成立的英国银行标准委员会在改良银行业文化、完善银行行为准则,以及提高行业标准等方面表现其与众不同的特点与个性(BSB UK,2015)。特别是其所倡导的在更为广义、更深层次,但却很少被触及的银行“文化”层面解决2007~2009年的金融危机及随后银行业在治理结构、商业活动、管理和领导力等各个方面所体现的瑕疵与不足,以及各种层出不穷的重大违规、违法行为(既涉及传统的零售商业银行业务,也包括投资银行业务)(Andrew Trotman,Telegraph,2015;BSB UK,2015)。在此背景下,本文结合英国银行标准委员会的最新的研究报告、信息披露及其网站资料;英国卫报,金融时报,华尔街日报和彭博等主流金融媒体的追踪报道及分析,以及英国央行、金融监管部门和英国议会的相关研究报告等资料,重点研究了英国银行业标准委员会的发展历史与背景,其组成与具体职能,以及其相关的操作原则与指引等,从而对这一新兴的银行业私人部门组织进行初步的分析与探索。
二、历史沿革及评价
英国银行标准委员会的产生在很大程度可以被视为是一个“自上而下”的金融业改革,是危机后银行业改良的产物,同时也是英国银行业自律的另类表现。2012年7月,英国上议院和下议院联合指定建立议会银行标准委员会(Parliamentary Commission on Banking Standards),以评估和汇报英国银行业的专业标准及文化,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伦敦同业拆借利率设定过程中存在的瑕疵、银行公司治理结构的缺陷、银行商业活动中的透明度及利益冲突等多方面的问题(UK Parliament,2012)。2013年,英国议会所发布了《银行业改良》(‘Changing banking for good’)的报告中,并明确提出要设立一个“英国银行业的专业机构”来管理银行业的文化,并特别强调该机构应由“银行业自己承担相关责任,维系其发展的动力”(UK Parliament,‘Changing banking for good’ Report,2013)。2013年7月,英国最大的7家银行及金融互助会(如巴克莱银行,汇丰银行,劳埃德银行,苏格兰皇家银行,桑坦德银行,渣打银行,以及怀德集团)委托理查德.兰伯特爵士评估这一机构设立的可行性及优缺点。而理查德.兰伯特爵士在2014年5月的初步结论是,“(英国银行业)亟待共同努力以提高行业的行为准则和管理能力”(BSB UK,2015)。2014年7月,上述七家银行及有关地方银行作为发起人,出资设立了“银行标准审核委员会”。理查德.兰伯特爵士出任临时主席,同时英格兰银行总裁马克.卡尼带领一个负责任命长期主席的独立小组。2014年10月,戴姆.卡勒特.波维被选为主席,2015年4月,委员会的十四名成员被最终确定,而其名称也最终定为银行标准委员会(BSB UK,2015)。
三、组织性质与目的
从组织性质而言,银行标准委员会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它既非银行业行业协会,也不隶属任何金融监管机构;既不代表银行业,也不具有法定金融监管权力。作为特定的会员制组织,银行标准委员会要求会员企业遵守相关金融监管框架的要求。这既包括金融监管部门颁布的具体规范和指导精神,也涉及监管部门无法监督,或者不适合监管的更为广泛、深层次的问题,如银行企业文化。虽然银行标准委员会仅仅是一个没有法定权限、不具强制执行力,同时也不承担“游说任务”的私人部门组织(BSB UK,Annual Review2015 /2016,2016),但它却具有另一种巨大的权力——公共评价权,即对银行业及某金融机构的银行文化的评估及评价权力。而这一权力将直接影响银行客户,金融监管部门以及公众等对银行业及相关金融机构的信心及信任程度(Jill Treanor,Guardian,2014)。同时,银行标准委员会所涵盖的金融机构也极为广泛,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及地方银行、外国银行的分支机构和分行、零售银行和批发银行等。另一方面,它可以根据需要与各类专业组织、行业组织及其他行业团体进行高效而富有建设意义的合作,如固定收入、货币及商品市场标准委员会、学术机构和专业网络等(BSB UK,Annual Review2015 /2016,2016)。
作为一个崭新的银行业自律组织,银行标准委员会在很大程度上得益其自身组织结构的特殊性、从多个渠道获得的咨询、建议或其他支持的能力,以及董事会成员丰富的金融与银行经验与专业知识。这在很大程度上保障银行标准委员会运作的创新性、有效性,及高效率。一方面,银行标准委员会主动避免在职能上与其他现有的行业组织或机构,或者会员银行企业内部部门(功能)发生冲突或者重合;但同时又会在必要的时刻(对行业及个别会员企业)进行主动干预,如及时告知行业/企业其所发现的(不利)情况与问题、协助行业/企业进行相应的完善与提高,或者质疑或者反对行业/企业的做法及实践等。但另一方面,银行标准委员会也会选择在合适的时机放弃对行业及特定银行机构的质询与干预(BSB UK,Annual Review2015/2016,2016)。
银行标准委员会的评估范畴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各个成员企业的情况以及行业整体情况。一方面,银行标准委员会可以向各成员企业的董事会提供相关的有益信息,以协助该企业衡量其在文化、行为和能力方面等既定目标的实现情况,并促使各成员单位清晰的识别哪些工作是有效,而哪些工作无效,资源是否以最有效的方式优先配置,以及目标本身是正确,恰当的。同时,银行标准委员会在银行业界建立起一套“实证”的发展路径,从而共同提高行业标准,绩效基准,以及良好行为(BSB UK,2015)。
四、操作原则的灵活性与多样性
银行标准委员会的主要职能在于监督和审核银行业的“文化”,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这一职能的行使却面临诸多问题。首先,“文化”是一个极为抽象的概念、难以界定,而银行标准委员会在现行的银行实际操作也未发现某一标准的、一致的的“好”或“坏”的文化范式,以作为其文化评价基准。作为一种企业的个性象征,不同银行机构在其文化上也体现了极大的差异及多样性。此外,文化的复杂性还进一步表现在其难以定义、难以衡量、难于管理,并且具有相当大的稳定性。例如,与银行的合规行为及商业活动相比,银行机构文化的优劣更加难评价。金融监管部门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及指引等,较为明确地判定某银行机构判断是否存在“不当行为”,但却往往无法判断其文化是否属于所谓的“不当文化”(BSB UK,Annual Review2015/2016,2016)。
第二,虽然银行机构的“文化”存在上述诸多问题与不确定性,但就具体银行而言却不能选择“没有文化”,而只能选择是否管理和如何管理文化。尽管在银行业中并不存在一个“好”的、“统一”的文化模版或标准,但银行标准委员会发现在实践操作中有可能归纳出某些特定的、良好的企业文化的特征。这包括对于银行机构的目标及价值观有着清楚的认识;对客户、员工、会员、投资者、地方银行和监管部门等利益相关方充分的尊重及信息公开;银行机构管理层能够真正以身作则来领导管理团队;在银行的产品和服务的设计过程中充分考虑客户的需求、能力和及其利益最大化,以及符合监管要求与监管精神的良好行为规范(BSB UK,Annual Review2015/ 2016,2016)。
第三,另一方面,银行标准委员会在评估银行业文化中也列举了一系列银行机构应避免的文化特征,这包括银行机构频繁违反金融监管要求,发生违法、不当行为;拒绝承认错误或从错误中习得教训;明显缺乏风险意识及风险管理观念;缺乏对客户和同行应有的尊重,并无法包容持不同意见者或是不符合其所期望的“特定类型”的人员;不愿在机构内部主动寻求并听取反馈意见与建议;或企业高层未能认识到公司内部实际情况可能与董事会的预计的情况完全不同。这样的银行机构即使拥有强大的企业文化和明显的个性,却也无法让人确认其具有一个“好”的银行文化(BSB UK,Annual Review2015/2016,2016)。
在此背景下,银行标准委员会设定了针对性的年度银行业文化评估程序。这一程序并不强调使用统一的、一致的,适用于所有银行机构的“良好文化”模版来评价某银行文化的情况,而是更多的质询、分析某银行机构的文化在推动和促进其达成既定目标方面所起的作用,如银行董事会和企业高管所期望达成的文化、行为和标准方面的目标是否在其内部各个层面得以落实,董事会和高管在管理和设计企业文化方面的工作是否行之有效等。同时,在对各银行机构的文化进行逐一评估的基础上,银行标准委员会将进一步在行业层面归纳银行业的文化问题,从而总结良好的行业操作实践、各银行机构业务部门间的差异、新出现的问题等,以便为银行机构提供最新的信息,促使其提高行业服务标准。此外,每个年度评估报告也会为银行标准委员会今后的工作提供指引,以形成正式的行业标准、参数以及共同基准(BSB UK,Annual Review2015/2016,2016)。
五、结论及对我的借鉴
银行标准委员会的设立对我国金融改革与银行业治理的完善具有积极的借鉴作用。一方面,我国金融监管者、银行业及银行机构应深刻反思以往中国商业银行各种违规、违法行为,进一步剖析导致这些问题产生的根本性、但却常被忽略或难以被察知的更深层次的银行文化问题,继而在本质层面完善我国银行业的企业文化,建立更高的行业标准。另一方面,我国金融监管机构、银行业及社会公众可以在参考英国银行标准委员会的基础上,考虑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独立的、第三方的、行业自律性质的银行文化及标准监督机构,由银行业以外的各界人士(占绝对多数)与来自银行业内的银行家(占少数)共同组成,其运作资金可以绝大部分由会员银行机构提供,少部分由社会公众或政府机构赞助。同时,在参考英国银行标准委员会相关规范及运营原则的基础上,我国可以逐步确立与发布相关的银行行业文化指引、行业标准,以及企业文化准则等规范,逐渐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中国银行业文化评价体系,从而为更好的设定、改良和执行良好的银行机构的企业价值与目标,协调银行机构的商业活动与国民经济与社会的长效发展,减少违法与违规的事件发生,进一步确保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定性与安全性。
参考文献
[1]BSB,Banking Standards Board UK 2015,“WHAT IS THE BSB”,http://www.bankingstandardsboard.org.uk/
[2]BSB,Banking Standards Board UK 2016,Annual Reviewv 2015/2016,http://www.bankingstandardsboard.org.uk/banking-standards -board-publishes-first-annual-review/
[3]UK Parliament UK 2015,“Parliamentary Commission on Banking Standards”,http://www.parliament.uk/bankingstandards
[4]UK Parliament UK,2015,“Changing banking for good”,http://www.parliament.uk/business/committees/committees-a-z/joint -select/professional-standards-in-the-banking-industry/news/changing-banking-for-good-report/
[5]Business reporter 2015,“Banking watchdog criticised for appointing 'insider'”,Business reporter,2 April 2015,http://business- reporter.co.uk/2015/04/02/banking-watchdog-criticised-for-appoin- ting-insider/
[6]Andrew Trotman,“Banks must 'raise their game' to win back public trust”,Telegraph,02 Apr 2015.
[7]Jill Treanor,“Banks could face record fines totalling 1.8bn over currency rigging”,Guardian,26 September 2014.
[8]David Wighton,“U.S. Banks Join U.K. Body on Bank Culture–But Where’s Goldman?”,Dow Jones & Company ,April 1,2015.
[9]FSA,The 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UK 2014,“Who are we?”,http://www.fsa.gov.uk/.
[10]PRA,Prudential Regulation Authority UK2014,“Prudential Regulation Authority”,http://www.bankofengland.co.uk/pra/Pages/default. aspx.
[11]FCA,The 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 UK 2014,“About us”,http://www.fca.org.uk/.
[12]CFPB,The Bureau of Consumer Financial Protection US 2010,“About us”,http://www.consumerfinance.gov/.
[13]FHFB,Federal Housing Finance BoardUS 2008,“WHO WE ARE & WHAT WE DO”,http://www.fhfa.gov/.
[14]OFHEO,Office of Federal Housing Enterprise Oversight US 1992,“About us”,http://www.ofheo.gov/.
[15]FHFB,The Federal Housing Finance Board US 1989,“About us”,http://www.fhfb.gov/.
[16]Bank of England UK 2016,“About the Bank”,http://www.bankofengland.co.uk/Pages/home.aspx.
[17]European central bank EU 2016,“Our. tasks”,https://www.ecb.europa.eu/ecb/tasks/stability/tasks/html/index.en.html.
[18]Board governors of the federal reserve system US 2016,“About the Fed”,http://www.federalreserve.gov/aboutthefed/default.htm.
[19]Jill Treanor 2014,“UK banks face yearly standards report”,Guardian,19 May 2014.
作者简介:邹伟康(1973-),男,汉族,江苏无锡人,毕业于英国约克大学并获博士学位(金融监管与银行治理方向),现任职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研究方向:国际金融与银行治理、金融监管,及公司治理;熊妍(1975-),女,汉族,湖南常德人,毕业于湘潭大学经济系国际贸易专业,任职于常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研究方向:金融学、经济学;王暖(1973-),女,汉族,山东济南人,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获得企业管理硕士学位,现任职于北京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信托业务部高级信托经理,研究方向:信托基金和养老基金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