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何家村遗宝的一些新认识
2016-09-09杭志宏
杭志宏
1970年10月在西安市南郊何家村出土了一千余件文物,其中以271件金银器皿为大宗,还有白玉、宝石、金饰、贵重药材、中外钱币、银饼、银铤、银板等重要文物。很多文物都是首次发现,被认为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空前的发现。后来被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列为20世纪中国考古百大发现之一。
何家村窖藏金银器出土已经40多年了,随着研究不断地深入,对当时发表的简报中所认定的埋藏者、埋藏地点、埋藏年代都有不同的看法,但至今未有定论。在这里,就我所认识的何家村窖藏谈一点自己粗浅的认识。
关于何家村窖藏埋藏地点的认识
何家村遗址位于唐长安城兴化坊内,根据《唐长安城兴化坊遗址钻探简报》,其位置在兴化坊内“东西街路南靠近西部,北距坊内东西向大路55米,西距坊外南北向大路268米(距清明渠约240米),东距坊外南北向大路401.5米。在这点上是没有争论的。
窖藏的具体位置上大致有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当时的考古发掘者根据唐人韦述《两京新记》兴化坊条有“西门之北,今邠王守礼宅,宅南隔街有邠王府的记载,因此我们初步认为这批文物的出土地点在唐长安城兴化坊邠王府的部位上”。第二种观点重新分析解读《两京新记》,认为邠王府在坊内“西门之南”,根据唐长安城坊内划分为16个区域,何家村遗址应在“十字街西之南”这个区域,所以何家村遗址不在邠王府旧址上。第三种观点根据《唐两京城防考》“租庸使刘震宅”,认为何家村窖藏是在刘震宅旧址上。
我们先来看看第三种观点,这种观点是齐东方先生在《何家村遗宝的埋藏地点和年代》一文中提出的。清代徐松《两京城防考》中记有兴化坊内有“租庸使刘震宅”,其依据是唐人薛调的小说《刘无双传》,齐先生的观点也是依据这篇小说而来。小说中的人物刘震,在唐德宗“泾原兵变”时任“尚书租庸使”,但两《唐书》《资治通鉴》对刘震其人均无记载。黄正建先生经多方面分析认为,“小说中涉及的主要人物及其身份都是虚构的,所以刘震其人也是虚构的。”因此不认为何家村窖藏是刘震埋藏。此外葛承雍先生从财赋角度上认为,“何家村珍宝定位泾原兵变租庸使刘震埋藏恐有失误”。单就小说《刘无双传》来说,将这批财宝认为是刘震所有也有问题。小说中,刘震闻泾原兵反,马上装金银罗锦二十驮命外甥王仙客出城,自己随后领“妇人四五辈”出城,但门司未放行,后来“受伪命官”,在唐朝平息战乱收复长安城后,刘震“与夫人皆处极刑。”齐先生认为刘震在出城无望的情况下,把随身携带的更轻便、更珍贵的物品埋于地下,后被诛,也就没有人知道这批珍宝的下落了。问题在于,刘震已经命人把金银罗锦二十驮运出城外了,自己在逃命时有必要随身携带这么大批宝物出行吗?再有,这批物品不但不轻便,可以说很沉重。何家村窖藏出土的纯金器物重二百九十八两(唐大两),纯银器物重三千七百余两(唐大两),约合计四千两(唐大两),按照唐一大斤684.768克,等于今市秤1.37斤计算9两,折合342.5市斤。再加上十副玉带跨、一块方玉、若干斤药材,何家村文物总重量相加粗略估算大约应在380市斤左右,刘震带四五个妇人在逃难时随身携带这么沉重的财物也不合情理。另外刘震作为德宗时期的租庸使,应当不能够接触到作为“庸调”上交国库的开元十年、开元十九年的银饼。所以我们认为何家村珍宝的出土地点不会在刘震宅内。
第二种观点,是段鹏琦先生在《西安南郊何家村唐代金银器小议》一文中提出来的,和《唐长安城兴化坊遗址钻探简报》认为的第一种观点的依据都是唐人韦述的《两京新记》,只是在方位的表述方法上存在理解的不同。段鹏琦先生认为兴化坊内地面被十字街分为四个区域,每个区域还要被主要巷道分割为四个更小的单位,也就是说唐长安城内每个坊是被十字街和主要巷道划分为16个单位的。并说“唐代长安城内,每个坊里都设有十字街道,已是考古钻探和发掘证实了的事实”,后又引用宿白先生《隋唐长安城和洛阳城》的观点,认为长安诸坊是有十字街的。进一步认定窖藏地点位于“十字街西之南(南之西)”的区域内,而邠王府在“西门之南”的区域内,所以认为何家村窖藏出土地点不在邠王府内。这种说法得到一些专家的认可,并以这种观点复原兴化坊街区(图一)。笔者觉得这点尚有可商榷之处。
兴化坊位于唐长安城内,具体位置在皇城以南第三排,朱雀街西侧第二列,属于皇城之南三十六坊之一。
《长安志》卷首《城市制度》:“皇城之东尽东郭,东西三坊;皇城之西尽西郭,东西三坊;(南北每列十三坊)每坊皆开四门,中有十字街,四出趣门。皇城之南东西四坊……南北九坊……但开东西二门,中有横街而已。盖以在官城正南,不欲开北街泄气以冲城阙。”同书卷七有类似记载:“皇城之南三十六坊,各东西二门……皇城左右共七十四坊,各四门。”金泽文库版《两京新记》残卷中朱雀街西侧两列坊中没有关于“十字街”区域的记载,皇城西三坊(南北每列十三坊)中关于“十字街”区域的表述则多达15处。从史料上看兴化坊是没有南北向大街的,没有南北向大街,“十字街西之南(南之西)”之说也就无从谈起了。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曾对唐长安城进行勘查,其中皇城西侧群贤坊和怀德坊两坊,经实探在坊内都发现有东西向、南北向大街,两街交叉呈十字形,两条路宽均在15米左右。皇城南侧的长兴坊发现东西向大街,未发现南北向大街。并认为从钻探的怀德坊和长兴坊来看,与《长安志》记载是相符的。何家村遗宝发现后,陕西省博物馆和陕西省文管会联合对唐长安城兴化坊遗址进行钻探,同样在坊内只发现了东西向大街,未见南北向大街。可见经过科学考古钻探和发掘,包括兴化坊在内的皇城之南三十六坊内是没有贯通坊内的南北向大街。
查看宿白先生《隋唐长安城和洛阳城》一文,关于坊内街道的原文如下:“城内诸坊除靠朱雀大街两侧的四列坊,因‘在官城直南,(隋文)不欲开北街,泄气以冲城阙,‘每坊但开东西二门(《长安志》卷七),只设东西向横街外,其余各坊都设十字街。即有东西、南北向的纵横街道各一条,街宽15米左右,两端开坊门。”从宿白先生文中可看出,首先是认同《两京新记》和《长安志》中关于皇城南三十六坊没有十字街的记载。第二,这种将坊内划分为16个区域的推断,是不包括兴化坊在内的皇城之南三十六坊的。所以认为窖藏地点位于“十字街西之南(南之西)”的区域内的推论是有误的。
我们再来看看邠王府是否在“西门之南”区域。《两京新记》中对坊内寺观、府宅、衙署的记载及其简明扼要,准确无误。举几例是说明,礼泉坊:西南隅三洞女官观,观北妙胜尼寺,十字街北之西礼泉寺,十字街南之东波斯胡寺,西北隅袄寺。颁政坊:南门之东日龙兴寺,十字街东之北建法尼寺,十字街北之东澄空尼寺,西南隅大崇福观。布政坊:西门之南法海寺,北门之东济法寺,十字街之东北明觉尼寺,东北隅右金吾卫,西南隅胡袄祠。对礼泉坊的描述中五处地点叙述的井井有条,同在西南隅区域内的三洞女官观和妙胜尼寺相邻,寺在观北,观在寺南,短短数语,各建筑的方位交代的非常清楚。颁政坊十字街东北区域的两座尼寺,看似位置冲突,实则不然,建法尼寺是在十字街心向东,路的北边,门向南开。澄空尼寺是在十字街心向北,路的东边,门向西开。布政坊内明觉尼寺在十字街之东北,没有说在十字街东之北,也没有说在十字街北之东,应该理解为该寺坐落在坊内十字街的东北角。由以上各例看,韦述在描写长安城内诸坊建筑时,语言言简意赅,方位的表述严密而清晰。
作为与邠王李守礼同时代人,韦述应该非常清楚邠王府的位置。如果邠王府在段鹏琦先生认为的“西门之南”区的位置,按韦述的表述方式,应直接称其为“西门之南”。而他明显没有用按照他对其他寺观、府宅原有的方式来表述位置,也同样没有称其在“十字街西之南”或“十字街南之西”,而是用“宅南隔街有邠王府”来表述,原因大概只有一个,那就是邠王府的位置不在“西门之南”区域,也就是说不靠近西门。其位置又不会距离邠王守礼宅太远,否则韦述不会用守礼宅为坐标来定位邠王府,又因邠王府在横街之南,而兴化坊内的何家村窖藏出土地点,西距坊外南北向大路268米,东距坊外南北向大路401.5米,北距坊内东西向大路55米,和《两京新记》上载邠王府的位置应是相吻合的,所以我认为何家村窖藏在邠王府旧址上,是较为合理的(图二)。
关于何家村窖藏埋藏者的认识
何家村窖藏的文物共一千余件,从器物来源上又分为中国本土和异域外来品。异域外来品的来源也五花八门,有西方希腊的、中亚粟特的、西亚的、西域的、波斯萨珊的等。中国本土物品有的是从各地进贡的,有的是长安皇家作坊自己生产的,不管是何种渠道来的,最终都是储藏于国家库藏。何家村窖藏文物中,从数量上讲,私人拥有几件乃至数十件都是可以理解的,但很难想象这千余件埋于地下宝物只是某个私人财产的一部分。从质量上讲,何家村窖藏金银器厚重的器壁,复杂精美的纹饰,在工艺上较晚唐带刻铭的皇室作坊的制品更为精美绝伦,这种不计成本的制作工艺,应属皇室或中央官府金银作坊的出品无疑。所以何家村窖藏中的绝大部分物品是来自皇家库藏,在这点上已有学者先后从不同的角度进行过详细的论述。既是皇家库藏的物品,也就是说这批财物的拥有者有只能是大唐皇帝。皇帝埋藏宝物会合近求远地埋于兴化坊吗?正牌皇帝是断不会做这些事的。两《唐书》均载,代宗广德元年(763),吐蕃人人长安,立李承宏(?-763)为帝。我认为这批宝藏和邠王李守礼长子李承宏有很大关系。
史载邠王李守礼有子女60余人,正史载有行述者四人:其女金城公主(约698-741),其子李承宏、李承宁、李承窠三人。李守礼女儿李奴奴被中宗收为养女,并于神龙元年册封为金城公主。后吐蕃人攻入长安立邠王李守礼长子李承宏为帝,恐与金城公主和亲至吐蕃有很大关系。《旧唐书·吐蕃》卷载:“广德元年十月京师失守。降将高晖引吐蕃入上都城,与吐蕃大将马重英等立故邠王男广武王承宏为帝,立年号,大赦,署置官员,寻以司封崔瑰等为相。郭子仪退军南保商州,吐蕃居城十五日退,官军收上都,以郭子仪为留守。”《旧唐书·代宗》卷载:(广德元年)“冬十月……戊寅,吐蕃入京师,立广武王承宏为帝,仍逼前翰林学士于可封为制封拜。辛巳,车驾至陕州。子仪在商州会六军使张知节,乌崇福、长孙全绪等率兵继至,军威遂振。旧将王甫诱聚京城恶少,齐击街鼓于朱雀街,蕃军震慑,狼狈奔溃。庚寅,子仪收京城。”由以上两段文字看,李承宏做过15天吐蕃人所立傀儡皇帝。后郭子仪收复长安,将李承宏扣押并交予代宗,同年十二月“丙申,放广武王承宏于华州,一切不问”。
吐蕃人攻入入长安,是继安史之乱后唐王朝遭受的又一次巨大损失,皇帝仓惶出逃,吐蕃人大肆劫掠。据《资治通鉴》载,吐蕃人甚至“欲掠城中士、女、百工,整众归国。”后在城内外军民奋勇抵抗下,才狼狈逃窜。但被占领的这15天内“吐蕃剽掠府库市里,焚间合,长安中萧然一空。”李承宏在此期间被立为皇帝,他完全可以利用手里的权力搜罗官内国库(内库)所遗留下来的金银宝物。这在何家村窖藏中的一些物品有所反应。首先这些物品异常繁杂,单就纯银来讲,既有“租庸”银饼,又有“朝堂库”银铤,还有“东市库”银饼,而且数量都不是很多。其次有未完工的玉镑带、金银制品,甚至还有银匝流口、鎏金仰莲纹银灯头等器物的配件,这些半成品显然是窖藏主人作为收敛贵重财宝的方式来处理的。
对何家村窖藏墨书的认识
何家村窖藏文物在埋藏前留下了的墨书,从字形上看能分为两大类:第一类字体呆滞、软弱无力,如东市库银饼,当为银匠或银饼提供者所书,这类物品原来已有标重,在埋藏时没有必要再次记录。第二类笔力雄浑,字体舒展大方。现在残留有这类墨书的器物下来的数量多达60余件,主要记录内存物品的名称、重量或器物自身的重量。如莲瓣纹提梁银罐、“大粒光明砂”银盒等。我们认为这类墨书的书写者,应参与了盗运官内财物,其中一部分很可能就是出自李承宏本人之手。
其中几处墨书,能反映出书写人绝非是专业库房管理人员。
第一,物品混装问题。莲瓣纹提梁银罐盖内墨书:“珊瑚三段,琉璃杯、碗各一,玛瑙杯三,玉杯一,玉臂环四,玻璃等十六段(或为则)。”(图三)“大粒光明砂”银盒盖内书:“大粒光明砂一大斤,白玛瑙铰具一十五事,失块,真黄钱卅,黄小盒子一,六两一分,内有麸,三两强,钗钏十二段共七两一分。”(图四)罐内和盒内的物品与墨书记载基本吻合。这种将金、玉、药材等不同材质、不同种类物品混装的做法,其错误之处有二:其一,这样保管不利于需要时的查找。其二,容易发生碰撞,物品易损坏。这样书写并放置只能看作所留墨书是在埋藏财宝前书写,而非从宫中盗出时就有的。混装的目的就是为了将尽可能多的将物品放置进陶瓮或银罐中。
第二,对物品认知的问题。莲瓣纹提梁银罐盖内墨书:“珊瑚三段,琉璃杯、碗各一,玛瑙杯三,玉杯一,玉臂环四,玻璃等十六段(或为则)。”其中“玻璃十六段”指的是玫瑰紫宝石二块、蓝宝石七块、黄宝石一块、绿玉髓六块,合计十六块。“玛瑙杯三”应指的是兽首玛瑙杯、玛瑙长杯和玛瑙羽觞。“玉臂环四”指的是四件镶金玉臂环。“玉杯一”指的是白玉忍冬纹八曲长杯。“琉璃杯、碗各一”应为凸纹玻璃碗和水晶八曲长杯。在这段墨书中,将四种颜色、形状、重量均不相同的宝石统称为玻璃十六段,而不加以详细区分,显然不是专业保管人员所书。另将水晶杯误称之为琉璃杯。水晶在唐代被称为水精。《旧唐书》载:“拂秣国,一名大秦,在西海之上,东南与波斯接,地方万余里,列城四百,邑居连属。其官宇柱栊,多以水精、琉璃为之。”唐人对水晶和琉璃的概念是相当清楚,认为天然的为“水精”,人工合成的称之“琉璃”,墨书的书写者在这里将琉璃和水晶混为一谈,显然是对这些物品的认识上存在问题。
第三,称量或书写时随意和不规范的问题。在银碗上,墨书标重时用“软”“软少”“强”这类非标准计量单位形容重量。“软”到底“软”多少?“强”又“强”了多少呢?后经实测“十五两半”银碗(藏品号:七一165),“十五两半软少”银碗(藏品号:七一164),“十五两半强”银碗(藏品号:七一169)分别重630克、649克、650克。“软少”和“强”只相差1克,而“十五两半”竟然比“十五两半软少”还少了19克。另外,“十五两”银碗(藏品号:七一4)和“十五两强”银碗(藏品号:七一9)分别重578克、624克。“强”竟多出了46克,合唐代一两多。误差之大,应是称量或书写时较为随意。
第四,单位不统一和笔误的问题。鎏金折枝花纹银盖碗、鎏金小簇花纹银盖碗(图五)、鎏金宝相花纹银盖碗(图六),在其器物和盖内的墨书分别为:“二斤一两并底,二斤一两并盖”“卅两并盖,卅两并底”“三斤二两并盖,三斤二两并底”。这三件造型大致相同的银盖碗,在称重时单位不统一。鎏金小簇花纹银盖碗墨书“卅两并盖,卅两并底”,按照另外两件书写习惯应为“一斤十四两并盖,一斤十四两并底”。可见书写者随性而为,优先考虑的是尽可能少写字,而不是专业人员考虑的单位统一。并且将鎏金宝相花纹银盖碗的重量误做“三斤二两并盖,三斤二两并底”。它的实际重量折合成唐制应是“二斤二两并盖,二斤二两并底”。
以上种种不专业的做法和存在的问题,都能反应当时的称量者和书写者均非皇家库府专业保管人员。
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这批文物,大量带有墨书的器物,主要是标明物品名称和重量的,是李承宏从官内库房(国库、内库)盗运出来的,墨书只不过是为以后分赃提供依据的清单。还有一些没有墨书的物品,应是李承宏家里自用或积蓄的财物。他做了吐蕃人立的伪皇帝,又盗运国库物品,自知唐军收复长安后,生死未卜,索性连自家值钱的物品一并埋在距离埋藏于地下,窖藏所出中外历代钱币,从每类品种大多为一枚看,不似为官府行为,应是私人收藏。自家财宝没有必要留下器物名称和称重的墨书,这也是何家村窖藏文物一部分没有墨书的原因。官内财物数量较多,李承宏不可能一个人将其运回兴化坊的家中,并重新称量计重。应是多人合作完成。墨书的目的也就是为了方便埋藏者以后对账。这从埋藏的位置也能看出些细节问题,同时埋的两瓮一银罐财物,按理放置在一个坑内省时省力。两瓮在距离上相差1米,深浅相差0.5米,明显是在埋藏时就以分成两份,这样的目的就是为了以后时机成熟取回分赃时不会出错。
另外,从埋藏前器物内外所书的墨书“清单”中,能看出其中的避讳风俗。避讳是中国历史上,必须回避君主、家族内长辈的名讳的一种要求,通常只限于君主、长辈之本名,其字号则无必要。在言谈和书写时,遇到君主、长辈的名讳一律要回避,可以用其他字代换。避讳始于周朝,《左传》说:“周人以讳事神,名,终将讳之。”陆游《老学庵笔记》卷十:“唐初不避二名,太宗时犹有民部,李世勋、虞世南皆不避。至高宗即位,始改户部,世南已卒,世勋去“世”字,惟名勋。”由此看二名不避偏的规定并没有延续很长时间,高宗即位,即避世民二字,“贞观二十三年六月改民部为户部”。仪凤二年李勋碑,但做勋字,王世充的“世”字少中间一笔。同样的避讳在高宗以后随处可见。以上是所谓的避国讳,在避家讳方面也有要求和限制。唐代著名诗人李贺就是因为其父名“晋肃”,而不得参加进士考试,致使终身不得志,韩愈为此事非常生气,为之作《讳辩》驳斥,“父名晋肃,子不得举进士,若父名仁,子不能为人乎!”唐代避讳风气之盛可见一斑。“大粒光明砂”银盒盖内书:“大粒光明砂一大斤,白玛瑙铰具一十五事,失块,真黄钱卅,黄小盒子一,六两一分,内有麸,三两强,钗钏十二段共七两一分。”盖外书:“大粒光明砂一大斤,白玛瑙铰具十五事,失块,真黄钱卅。”(图七)银盒内实装:朱砂,白玛瑙带胯十五块,黄金盒,麸金,金钗九枚,金钏三枚,金开元通宝三十枚。在盖内外的墨书“清单”中,采用改字,空字的方法回避了“金”字。即将金钱改为“真黄钱”,金盒子改为“黄小盒子”,麸金和金钗钏省略为“麸”和“钗钏”。同样的情况在鎏金石榴花银盒上也有反应,盒内墨书:“十两,溪州井沙,卅七两,兼盛黄粉”。盒内装朱砂、金屑。同样将金屑改称为“黄粉”。
银盒内外墨书的“真黄钱”即黄金钱,也就是发现的30枚金质开元通宝。金钱在唐代不属于流通货币,主要用于赏赐或占卜。盒内金钗和金钏被直接书为“钗、钏”,故意省略了“金”字,何家村窖藏墨书刻意回避“金”字。带“金”字的唐诗比比皆是,时间横跨整个唐朝,可见“金”字在唐代不属于国讳,遗宝中的墨书避“金”字应属于私讳。李承宏家族中有两个人名号都带“金”字,一个是高宗三子泽王上金(650-689),李承宏的祖父即高宗六子章怀太子李贤,泽王上金于载初元年为武则天所迫自缢身亡。中宗李显在神龙初年“追封上金官爵”。李上金即为李承宏的祖父辈。另一个就是金城公主(约698-741),金城公主李奴奴为邠王李守礼之女,但被中宗收养为女。金城公主虽实为李承宏的姐妹,但名分上却是李承宏的长辈。按唐代避讳的惯例,李承宏家族应避讳“金”字,故认为墨书的书写者应为李承宏或其兄弟。
李承宏在唐军重新收复长安后被代宗流放。其流放地史载有两处,一为虢州,一为华州。《旧唐书·高宗中宗诸子》载“郭子仪率众人城,送承宏于行在,上不之责,止于虢州。寻死”。《旧唐书·代宗》载同年十二月“丙申,放广武王承宏于华州,一切不问”。据推测应是流放于虢州,行至华州而亡。代宗对李承宏的态度是“一切不问”,李承宏不久死于流放途中,和他一起参与盗运官内财物并埋于邠王旧址内的人也知道,此时挖出那些有带有明显宫廷烙印的财宝,无异于引火烧身。只要天下还是李唐王朝的,这些财物永远都是见不得光的,告诉子孙后代,也只会是后患无穷,所以只能任由这些财宝在地下长眠。
综上所述,何家村遗宝应为两部分,同时埋入地下,其中小部分为李承宏私人所有。绝大多数带有墨书的或为墨书记载的物品,是李承宏从皇宫国库(内库)、金银作坊院等地盗出并埋藏于兴化坊邠王府旧址。埋藏者为邠王李守礼长子广武郡王李承宏。埋藏时间为唐代宗广德元年十月(763)吐蕃人攻人长安后的15天左右。
(责任编辑:阮富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