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
2016-09-08
一起关于单位安排的集体度假,能否取代劳动者年休假的争论,随着两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而告一段落。在本案中,贺雨蒙要求C律师事务所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等诉求于法有据,而C律师事务所未能就相关事项提供证据。2011年6月1日至2013年10月20日,贺雨蒙可休年休假11天。C律师事务所安排贺雨蒙参加集体休假12天,其中3天为法定的双休日,另9天应认定已休的年休假,尚有2天未休的年休假。故,C律师事务所应支付贺雨蒙未休年休假2天的工资。自2013年6月1日至2013年10月20日,C律师事务所未与贺雨蒙签订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应支付她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因C律师事务所未提交贺雨蒙自2013年10月的工资支付记录,故应支付她2013年10月1日至20日的工资。此外,贺雨蒙与C律师事务所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签订了名誉合伙人合作协议,他们为合作关系,双方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终止了劳动关系的主张。贺雨蒙要求C律师事务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故法院不予支持。
很多单位作为福利,一般每年会出资组织员工集体外出统一度假。大多单位在组织员工外出集体度假后,会将集体的度假冲抵职工的年休假。这看上去合情合理,几乎无人会提出异议。但是,事实却非这样。为何单位安排的集体度假不能取代劳动者年休假呢?原因有二。一、性质不同。年休假是法定的休假,假期的长短是法定的,对未休年休假的,须支付员工3倍工资。2008年开始实施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而单位安排的集体度假,是单位根据员工表现、业绩、单位经营状况等因素给予员工的福利、奖励。单位可以组织集体度假,也可以不组织集体度假,度假的时间可长可短,均由单位自主决定,没有法律上的义务。二、休假的方式不同。年休假因属于个人的法定假期,规律法规保障职工依自由意愿进行休假的选择权,可以根据工作生活安排以及兴趣爱好,自主决定什么时候、到什么地方,采取什么方式度假。而单位组织的集体旅游度假,往往是按团队统一组织,什么时候、到什么地方,采取什么方式均由单位决定,参与者必须服从统一安排,个人的特别意愿不能满足。故,单位组织员工按团队外出统一度假,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年休假制度下劳动者可以享有自主安排休假时间与方式,不应按劳动者已享受年休假处理。
武向春(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