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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非诚勿扰》更名解读我国民事申请再审制度

2016-09-08付天娇

法庭内外 2016年6期
关键词:非诚勿扰原审总台

文/付天娇

经 法 视 点

从《非诚勿扰》更名解读我国民事申请再审制度

文/付天娇

《非诚勿扰》是江苏卫视的一档婚恋交友节目,在推出后不久就存在商标权侵权的争议。2012年“非诚勿扰”注册商标所有权人金阿欢起诉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和深圳市珍爱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并于2014年一审败诉,后金阿欢上诉。2015年12月11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立即停止侵害金阿欢第7199523号“非诚勿扰”注册商标行为,其所属江苏卫视频道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使用《非诚勿扰》栏目名称。判决后,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发表声明表示对二审判决结果不服,已通过司法途径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获得立案。江苏卫视称“不改名称,不变精彩”,并在2016年1月9日仍以《非诚勿扰》为名播出该节目。在1月11日金阿欢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1月15日《非诚勿扰》暂时更名为《缘来非诚勿扰》,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再次强调此前已按司法程序申请再审,并已依法申请暂缓执行。此事暂时告一段落。

在这场持续近3年的知识产权侵权案“大战”中,不论最后如何终结,该案件在中国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中的典型性和代表性已经毋庸置疑。本文的侧重点从知识产权保护转移到申请再审制度上,抛开判决实体内容,从《非诚勿扰》更名事件中解读我国民事申请再审适用过程中的几个问题。

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并不意味着原审案件有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申请再审是指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或者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依照法定程序申请再审,但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书、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民事申请再审制度从提出再审申请、对再审申请的审查、对原审案件审查到原审确实存在法定再审事由需进入再审程序都有着严格的规定。在民事裁判文书生效6个月内,申请人递交的材料符合要求并立案后,法院会在3个月内进行审查,此期间通过对再审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原审案卷等复查,确定当事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事由。结合前文所述案件,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二审判决是终审判决,在判决送达到当事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从已公布出的信息看,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申请再审的时间在民诉法规定的6个月期限内,因此,只要其提交的再审申请书、授权委托书、相关证据材料等符合规定,其再审申请就会经程序性审查后获得立案。

但是申请再审获得立案审查并非是原审案件有误。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常常出现以下结果:一是当事人撤销再审申请,即所谓“撤诉”,当事人不再主张自己申请再审的权利;二是法院经过审查后认为原审处理结果没有错误,此时一般会做出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也就意味着此次申请再审失败;第三,如果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再审事由会做出再审裁定。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不服二审判决结果申请再审,只有在第三种情况下才能够使案件进入再审程序。也就是说,在再审申请的审查阶段,二审“江苏卫视频道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使用‘非诚勿扰’栏目名称”的判决当然是终审结果,发挥着终审裁判的作用。只有在法院做出再审裁定后才能说金阿欢诉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和深圳市珍爱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原审存在可称为“法定再审事由”的错误,为纠正该错误,依法再审。

申请再审案件审查过程中的执行问题

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在二审判决生效后曾声明称其已按司法程序申请再审,并已依法申请暂缓执行。那是否可以申请再审为由不履行已生效判决呢?对此,法律有明确的规定。

民诉法第199条第3款:“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206条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在司法实践中,申请再审后能提起再审直至改判的案件数量很少,若在尚未确定原审判决有误的情况下随意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则无法保证判决的确定性和指引性,更会加重执行难的问题,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因此,获得申请再审立案不能成为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拒不履行生效判决,《非诚勿扰》节目拒不更名的理由。事实上,江苏卫视在2016年1月9日照常以“非诚勿扰”为名播出之后,金阿欢一方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1月15日,《非诚勿扰》最终更名,这也是申请再审期间不停止对原生效判决、裁定的执行的体现。

此外,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依法申请了暂缓执行。对于暂缓执行,《民诉法》第231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该条明确了法院依申请决定暂缓执行的条件是经被申请执行人同意。在金阿欢一方申请强制执行后该案进入执行阶段,此时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申请暂缓执行,如果取得金阿欢一方同意,并符合其他法定事由,法院才会决定暂缓执行,仅仅是申请并不能取得暂缓执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暂缓执行规定》)第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暂缓执行;……(二)人民法院发现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并正在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审查的。”该条明确了法院依职权决定暂缓执行的条件是法院自行发现原审判决出现错误,此情况下,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一方有可能获得暂缓执行的效果。

据此,《非诚勿扰》更名是“必须为之”,尊重判决、尊重法律,也能为其赢得正面评价、收获更多观众的喜爱。原判决是否有误,是否暂缓执行,只能等待法院给出最终结果。

责任编辑/郑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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