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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由与平等之辩

2016-09-07张祖辽

理论导刊 2016年8期
关键词:历史唯物主义平等自由

张祖辽

摘要:自由和平等不但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范畴,同时也是现代社会的基本政治理念。随着现代性以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两种方式不断展开,现代政治逐渐分化出建构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两种方法论。建构主义以个体为基础对应然的自由和平等之原则进行“论证”,历史唯物主义则从历史和“类”的角度对自由和平等的历史合理性以及实现路径进行“解释”。从结果来看,对二者关系的建构主义解读使二者陷入抽象化和形式化,而历史唯物主义解读则使其回归真实性和实践性。

关键词:自由;平等;建构主义;历史唯物主义

中图分类号:B0-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7408(2016)08-0045-04

党的十八大从国家目标、社会愿景和个人修养三个层面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了全面阐释,并将其凝练为包括自由和平等在内的12个范畴。其中,自由和平等在当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中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理解这对范畴,必须回答如下关键问题:我们有什么理由称自由和平等为“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因为自启蒙运动以来,自由和平等早已成为西方资本主义(自由主义)进行社会变革的理论依据。比如,法国早在18世纪就明确喊出“自由、平等、博爱”的革命口号,英国的《大宪章》、美国的《独立宣言》更是通过民主与法治来捍卫得之不易的自由和平等。时至今日,不论中国还是西方,自由和平等都已俨然成为政治文明的应然标准。不过,这对范畴虽在现代社会中不可或缺,但二者之间却不乏张力,很多时候,坚守自由要付出减损平等的代价,反之亦然。本文认为,从方法论的分析视角看,自由主义虽以建构主义立场对二者的关系做过许多调整,但无法从根本上对其做出合乎情理的解释。社会主义学说以历史唯物主义立场则可以超越自由主义的单向维度,为这对范畴在现代社会的安置提供更合理的思路。在当代中国语境下,要自觉依据现代政治的基本立场,结合理性建构和历史共识来对二者的关系问题进行反思和把握。

一、自由与平等:现代政治的必然逻辑结论

现代化(modernization)的概念极其复杂,诞生至今,其内涵和外延都在不断得到拓展和深化。最初,现代化仅仅从经济维度表明社会形态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转变。但随着转变的深入,思想和文化领域的启蒙运动也随之展开。时至今日,启蒙之后的许多理念已被人们广为接受,并成为决定着政治是否进步的意识形态,自由和平等就属于此类理念。因此,理解这对范畴,必须从现代政治的逻辑背景中寻找其合理性和可接受性。

从现代政治的逻辑来看,自由和平等之所以能够在现代社会成为人们的广泛共识,根源在于个体(individual)这一基础性理念在现代社会的兴起。在现代化的展开过程中,个体与自由和平等互为因果,以“效果历史”的方式在现代社会的展开进程中不断增强彼此的合法性。古代社会虽不拒斥个体,但认为个体价值的实现必须在家庭、城邦或教会等整体中才有意义。因此,整体优先于个体。启蒙之后,对主体性(subjectivity)的高扬使个体价值得到质的凸显,个体可以在整体之外通过自由地追求权利而实现其价值。这就导致以下逻辑:既然个体存在的价值是追求利益和权利,而对利益和权利的追求则离不开必要的自由。这样,对个体的承认就使社会、政治理论带有浓厚的契约主义色彩,而契约主义对公平性的内在诉求则使不同个体对平等的要求成为必然。[1]由此,现代社会对主体性的高扬导致自由和平等这对范畴的合法性不断增强,在现代国家越来越成为政治文明进步的风向标。

不过,现代社会的展开是个极其复杂的理念系统,自由和平等虽然随着启蒙的深入逐渐成为难以撼动的政治价值,但对这对范畴及其关系的解读却变得越来越复杂。围绕自由和平等的关系问题,现代性逐渐演化为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两种截然不同的筹划方式。前者以自由主义为意识形态,试图在确保自由优先性的前提下协调不同个体间的平等关系;后者则试图从对经济基础的改造入手来先行赋予每个个体以实质性的平等,进而在平等的框架下实现每个个体的自由。在方法论层面,自由主义持建构主义立场,主张以实践理性为根基,运用“理性的建筑术”为应然的自由和平等之原则进行“论证”,并试图通过“论证”赋予自由和平等以普世性。社会主义则持历史唯物主义立场,在承认理性之价值的同时将证成重心赋予历史,主张用时间性、过程性来对真正的自由和平等的实现路径进行“解释”。①不过,虽然二者都是现代意义的政治哲学方法论,但这两种方法论,连同其背后的不同筹划方式并未在当下汇聚为高度共识,而是在筹划模式的单向性和多样性这一基本问题上存在根本分歧。在启蒙运动的鼎盛时期,这个问题并不是问题,但启蒙如今早已走出欧洲,理性在面对不同传统,并针对不同传统来“走出中世纪”时,对欧洲中心论的质疑便很快凸显。这种质疑并非表面性、偶然性的,而是深层次、必然性的,是启蒙之逻辑的自然结果,因为启蒙思想家们在挖掘理性(rationality)的深层内涵,试图用理性的精神及其外化出的科学技术来改造旧世界、塑造新世界时,亦承认理性在认知、实践方面的有限性。启蒙运动针对的对象是历史、宗教传统,面对不同的历史、宗教传统,有限的人无法用同样的模式来回应。现代历史的展开过程同样印证着启蒙的这一逻辑困境,社会主义中国的崛起尤其对西方中心论产生了有力的现实挑战。因此,理解自由与平等之关系问题,必须基于现代性立场,以建构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双重方法论视角来解读。

二、 自由与平等:建构主义的“论证”及其困境

可以说,自由主义(liberalism)几百年来对自由和平等的追求和诠释为其关系问题构筑了基本思考框架。自由主义,从字面上看似乎坚持自由高于一切,但这只是对自由主义的表面化误读。实际上,自由主义源自对整全性权力的畏惧,以及这些权力能否在世间带来真正自由的怀疑。在此畏惧和怀疑的基础上,自由主义者诉诸每个个体的理性,试图通过理性个体的商谈和契约来在陌生人中间设计出新的秩序结构,以此在世间实现真正的自由。[2]因此,自由,首先指的是从世俗和宗教两种整全性权力中对个体进行“解放”(liberal)。但沿着这条线索深入下去则会发现,自由主义绝不能止于自由,自由主义从整全性的高度“降下来”的根本原因是整全性权力往往只能给“部分人”或“少数人”带来真正的自由,所以,自由主义试图通过启蒙使所有个体觉醒,通过契约机制承认每个人都拥有平等的自由。这样一来,平等必然被纳入自由主义的话语体系,自由不再只能被赋予“某些人”,而是必须平等地被赋予“所有人”。因此,作为一种启蒙学说,自由主义定然同时追求自由和平等,其在不同历史时期能否获得合法性,很大程度上也取决于对这对范畴之关系的处理能否得到人们的认同。“当今,人们对于立宪民主的基本制度应该如何安排已没有任何一致看法。这一点已经在围绕如何使自由和平等的价值在公民权利和公民自由中得到最好表达、以回答自由与平等的双重要求这一问题的各种深刻对峙的理念中表现出来。”[3]然而,尽管自由主义通过启蒙使这对理念深入人心,但自由主义者对这对理念之关系问题的理解却是单向度的,对程序和理性的信念使自由和平等最终走向形式化。这一点可以从建构主义的方法论角度得到十分清晰的印证。

自由主义对理性的推崇催生出一种被称为建构主义(constructivism) 的政治哲学方法论。激进的建构主义认为,由于人具有理性能力,因此可以无视时间和历史,可以扔掉历史的包袱,运用自身具备的实践理性能力,按照理性的规则一步步设计出适用于全人类的普世价值,构筑起最合理的社会秩序。温和的建构主义则承认历史的合理性和不可或缺性,但认为理性能够为普遍性的制度、价值构筑起原则性的底线,历史则仅仅在证成中起补充作用。不论何种建构主义,在自由和平等的关系问题上,该方法论都力图基于理性的自信而设计出独立于“善”的“正当”。也就是说,理性可以设计出不带任何价值偏见的制度体系,以此论证每个个体都拥有平等的自由选择权利。只要个体的行为不违背公认的“正当”之标准,通过正当的程序,都可以拥有追求自己所向往的“善”的权利。就此而言,建构主义的实质在于运用理性为应然的自由、平等之原则的正当性“论证”。问题是,不论是近代还是当代,这一方法论都无法为自由和平等的普世性、真实性和实践性辩护,而是必然流于形式化。

平等自由的实现形式就集中体现了建构主义的诉求。自由主义者希望用公平的程序来实现每个个体平等的自由权。具体来讲,即希望通过契约达成共识,进而构筑出能够被人们广泛认同的程序,以程序的约束力间接赋予每个个体以平等的自由。自由主义史所呈现的即是这条进路,似乎程序越科学、越精细,平等的自由权就越容易得到保障,但客观地看,纯粹程序正义的理念无法构造出绝对平等的自由,自由主义史上两种有代表性的程序观能够给我们展现这一进路。

早期自由主义者普遍认为,市场是保障平等自由的最公平程序,因为市场能够最充分地体现个体的自由意志。只要在市场中付出努力,前途就自然会向才能开放。然而,“向才能开放”很多时候都不过是一厢情愿的善良意愿,因为即便在市场中,才能的具备和展现也离不开许多自然和社会条件。参与市场博弈需要一定的自然禀赋,而自然禀赋的充分实现则离不开某些制度性保障。因此,市场充其量只能给平等自由以形式化规定,实际上由于每个人的自然禀赋、身份背景之差异而必然走向实际的不平等。

当代自由主义者清楚地看到这一问题并引入“机会的公平平等”这一理念来试图赋予程序以更为实质性的内涵。他们承认,平等自由的实现离不开一定自然禀赋,而自然禀赋在社会中的展现则与受教育权的保障等背景制度直接相关。因此,用制度来保障自然禀赋的充分实现就成为确保程序正义的自然思路。客观地看,这一理念的引入的确为平等的自由注入许多实质性内涵,其许多举措如今也逐渐积淀为政府应然的政治义务。但这一修正仍不足以确保程序的公平性,因为这一修正至多只能改变诸如受教育权等社会性因素,许多难以通过制度来弥补的自然性因素对程序的公平性来说同样至关重要。这就是许多自由主义理论家在倡导自由竞争的同时不懈呼吁道德建设来保障弱者之平等权利的原因。②不过,严格来讲,这种呼吁实际上回避了问题的实质,把制度应有的刚性保障弱化为道德的软性同情,如此,不论道德呼吁的实际效果如何,在制度层面,平等自由已经流于形式了。综上,在建构主义方法论视野下,自由是自由主义的首要诉求,平等则在自由主义的契约论框架下被连带纳入理论视野,对应然的自由和平等之原则的论证则是建构主义的落脚点。因此,自由主义在实践中可以容忍放弃部分平等,但绝不容忍自由受到侵害。自由主义者协调二者的努力在当代政治哲学中外化为左和右之争,而左右之争的结论告诉我们,整部自由主义史其实就是不断地在自由和平等之间寻找最佳平衡点。这一学说经过几个世纪的发展仍然难以得到清晰的自我界定,部分原因亦是在此。如果这一解读成立,那么,自由和平等虽然也是资本主义的“核心价值观”,但其意识形态却无法对这对范畴的关系问题作出恰当解读。

三、自由与平等:历史唯物主义的“解释”与扬弃

作为现代性的另一种筹划模式,社会主义是对资本主义的直接扬弃。社会主义承认自由主义对自由和平等的某些界定,以及对这对范畴之关系的解读“同资产阶级一样,在历史上起过非常革命的作用” 。[4]274但同时也认为这对范畴在建构主义方法论的“论证”框架下走向抽象化和形式化,使本应属于人民大众的自由和平等事实上只能属于少数人,进而必然使其走向自身的反面。在社会主义学说看来,自由主义所秉持的建构主义方法论将一切原则和制度的建构都归因于人的实践理性,这就使得自由主义“赋予自己的思想以普遍的形式,把它们描绘成唯一合乎理性的、有普遍意义的思想”。[4]100然而,自由主义的这一立场尽管不乏一定的逻辑合理性,但其历史和实践却告诉我们,“普世价值”并不普世,而是往往只能维护资产阶级的利益。在这一点上,社会主义从一开始就力图超越其局限性,“它(社会主义)力求矫正早期资本主义社会的弊端,提出以合作为基础、以公众的幸福和福利为目标去集体管理人类社会,尤其强调提高下层福利。”[5]这就表明,在自由和平等的关系问题上,社会主义的首要关切是社会公平,通过对平等之首要性的承认和坚守而实现问题域的倒转。因此,在社会主义的诠释语境中,必须在平等的框架下对自由的内容、目的和边界进行反思,这一反思则由科学社会主义的方法论——历史唯物主义提供。

与作为论证性框架的建构主义不同,历史唯物主义是一种解释性框架,这种方法论不再用非时间性的、静态的眼光来对原则、制度的合理性进行证成,并以理性的名义赋予其永久的合理性,而是站在历史的高度,将时间性、历史性、过程性纳入其中,用具体化、阶段化的视角来对历史上的自由观、平等观的合理性,以及新的历史高度下对旧的自由观、平等观不断超越自身的可能性进行“解释”。这种“解释”导向两条进路:第一,历史唯物主义不再满足于用形而上学的思辨手段挖掘事物的抽象“本质”,而是立足于实然的社会实践之立场,用过程性、动态性的眼光对现象和本质做出辩证性解读;第二,不再满足于用“个体”的眼光来为自由和平等辩护,而是用“类”的视角超越“个体”的局限性。

首先来看历史唯物主义对平等的界定。历史唯物主义力图以历史性立场赋予平等以实质性内涵,“平等的观念,无论以资产阶级的形式出现,还是以无产阶级的形式出现,本身都是一种历史的产物。”[6]448由此,历史唯物主义的平等观是对自由主义平等观的扬弃。历史唯物主义承认自由主义平等观是对西方中世纪封建神权思想的超越,亦即承认建构主义平等观对人之主体性的高扬,从而具有一定合理性,但反对自由主义对平等的固定化和简单化处理。比如,现代自由主义理论对平等的论述尽管多集中在人格平等的范畴,从而具备伦理意义上无可置疑的正当性,但人格平等却不仅仅是对善良意志的承认,而是需要更根本的制度甚至体制保障。社会主义的平等观即力图通过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论来超越自由主义的原则性和形式性。

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看,平等是一种对人们之间的经济关系的认知和评价,由于经济关系在不同历史时代有着不同表现形式,因此,人们的评价角度也就相应变得彼此不同。比如,资本主义社会的平等观基于“彼此只是作为商品所有者发生关系,用等价物交换等价物”;[7]但社会主义社会平等观对经济关系的评价角度则与“等价交换”全然不同,“生产者的权利是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正比例的,平等就在于以同一尺度——劳动来计算。”[6]304因此,由于认知、评价的主体和尺度不断发生变化,虽然存在对平等这一理念的追求,但并不存在一经“建构”就会固定不变的平等“原则”。马克思正是基于对平等之“原则”的批判而进一步走向对资本主义劳动异化的批判,进而使平等成为历史唯物主义的重要范畴。

同时,历史唯物主义并不否认平等的背后离不开一种道德感,但认为纯粹的道德感无法带来真正的平等,相反,要实现实质性的平等,必须通过提高生产力来改变生产关系,一方面为平等的实现奠定物质基础,另一方面通过对生产方式的改造来消灭阶级。“无产阶级平等要求的实际内容都是消灭阶级的要求,任何超出这个范围的平等要求,都必然要流于荒谬。”[6]448马克思、恩格斯认为,“真正的共产主义”社会实现之后,之前存在的各种自然和社会导致的不平等都将得到彻底的制度性弥补。比如,人们在生理方面的体力、智力和性别等不平等乃是自然事实,这些事实导致人们在社会中的地位、角色定然不会完全平等。对这些自然和社会导致的不平等,自由主义认为可以以“程序正义”的建构主义立场合理、合法地忽视。历史唯物主义则力图通过对生产方式的变革探寻走入“真正的共产主义社会”的可能性,并通过这样一种全新的社会制度依据“按需分配”等理念来将由自然和社会所造成的不平等消解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因此,在历史唯物主义这里,对平等的保障不再是对善良意志的纯粹信赖,而是生产方式的发展导致的历史进步。

历史唯物主义对自由的界定也是辩证性、历史性的。历史唯物主义并不试图另起炉灶对自由做出全新界定,相反,它承认作为“正题”的自由主义对自由的某些界定是不乏合理性的,比如,理性是自由的重要基础,政治自由是自由的重要形式,而财产多寡则一定程度上决定着获取自由的程度,等等。但在对自由主义的某些界定加以认肯的同时也通过对自由的辩证性挖掘而设定相关反题。马克思、恩格斯认为,自由的主体不是抽象的“原子式”个人,而是“现实的人”,而对“现实的人”来说,自由不能仅仅停留在理性和意志层面,而是必须将理性和意志现实化。这种现实化,有论者认为应当在“个人能力所作用着和改造着的世界、个人需要所展现的世界和个人意识及个人价值观念所展现的世界”这三个层面展开。[8]这三个世界构成历史唯物主义自由观的逻辑起点,同时,这三个世界构成的合力则使自由超越了感性和理性的抽象性,进而过渡到“现实的人”对社会生产的有计划的调节和控制,最终通过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辩证运动来使社会摆脱盲目、自发和无序状态,逐渐走出“人的依赖关系”和“物的依赖关系”,实现人类对自己生存状态的否定和超越,最终在“各个人自由发展为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的联合体”[6]291的历史阶段中实现人的个性的解放和自由的实现。

总而言之,社会主义通过历史唯物主义这一方法论赋予平等和自由以历史的厚度,站在历史的高度对历史上的自由观和平等观的合理性加以“解释”。这一“解释”一方面继承着现代社会的基本政治理念,对个体的自由和平等给予根本的尊重;另一方面则从历史性和类属性的双重视角将个人安放在共产主义社会这一“人类联合体”中,使自由和平等得到辩证性的统一。

四、结论

作为现代意义的政治哲学方法论,建构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在不同语境下皆具备其合理性。前者以“论证”的方式表明自由和平等是一种应然的价值理念,后者则以“解释”的方式表明自由和平等的实现不是通过对抽象原则的确认,而应当随着历史的发展获得最终的合理性。随着历史维度的引入,“类”取代“个体”成为自由和平等之关系问题中的核心要素,历史唯物主义也在此意义上超越建构主义的狭隘性和单向性,为二者的关系问题做出更加合乎情理的诠释。因此,理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由和平等,必须基于建构主义和历史主义的双重方法论视角,即,一方面通过建构主义视角树立起对自由和平等的牢固信念,另一方面明确实现自由和平等的现实路径。

注释:

① 本文讲的“论证”和“解释”并非在一般意义上运用。“论证”乃是一种“向前看”的建构主义思路,力图为某种普遍性的原则辩护,并从应然的角度对当下进行批判。“解释”则是一种“关注当下”的历史主义思路,在追求应然的原则的同时亦承认当下的合理性,以此对理想和现实加以调和。参见宋宽锋.哲学史研究的方法省思与哲学史的重构[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2,(1).

② 作为自由主义学说的一个分支,功利主义体现得尤其清晰。参见西季维克.伦理学方法[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36-44.

参考文献:

[1]孙向晨.民族国家、文明国家与天下意识[J].探索与争鸣,2014,(9).

[2]Edmund Fawcett. Liberalism: The Life of an Idea[M].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14∶46.

[3]罗尔斯.正义论[M].南京:译林出版社,2005∶4.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5]张智.论作为科学社会主义价值的自由、平等和博爱[J].思想政治教育研究,2015,(2).

[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7]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98.

[8]国梁,段木.历史唯物主义的自由概念[J].新疆社会科学,2008,(2).

【责任编辑:张晓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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