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警盘查权研究
2016-09-06张嘉栋杨震王亮
张嘉栋 杨震 王亮
摘 要 盘查权是人民警察和武警部队共有的一项职权,但二者在行使盘查权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差别。本文从职权内涵、法律界限和组织实施对盘查权进行探讨研究,以期对武警部队遂行武装巡逻任务提供有益借鉴。
关键词 武警部队 盘查 法律职权
作者简介:张嘉栋,武警总部直属支队,武警上尉;杨震,武警8670部队,武警上尉;王亮,武警工程大学,武警上尉。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3-266-02
所谓盘查,即盘问检查 。盘查权是法律赋予武警部队执行安全保卫任务的一项特殊职权。当前,武警部队在行使盘查权中还存在权限不清、方法不明、程序不规范等问题。研究探讨如何正确行使盘查权对武警部队执行安全保卫任务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
一、武警盘查权的内涵
盘查权,是武警官兵在执行任务中,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进行盘问、检查的权利。 根据《人民警察法》第9条和《人民武装警察法》第10条规定,行使盘查权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是行为主体必须是人民警察和武警官兵,除此之外其他任何人员都无权行使该项权利;二是盘查人员在进行盘查时,必须事先进行甄别判断,只能对有犯罪嫌疑的人员进行盘查,不能盲目随意对人员进行盘查;三是在进行盘查时,执法人员必须严格遵照法律规定的有关程序,及时出示执法证件,并向盘查对象告知身份;四是盘查包括对嫌疑人员人身的检查,也包括对其携带物品及交通工具的检查。只有同时满足上述四项条件,执法人员方可依法进行盘查活动,否则将视为违法行为。
二、武警盘查权的界限
行使盘查权可以采取拦阻、盘问、检查等措施,对公民基本权利干预性较强。在其它法律条文中还出现了逮捕、讯问、搜查等词条,这些词条与盘查中的拦阻、盘问、检查等词条所表达的意思类似,极易让人产生误解,从而在执法中造成差错。因此,有必要对盘查权与类似权利进行比较,以便于破除迷雾、理清界限。
(一)拦阻与逮捕
武警官兵在依法进行盘查活动时,对盘查对象进行拦阻,这是一种对公民行动自由权干预的执法活动,而在某些情况下,武警官兵将担负配合公安机关对盘查对象实施逮捕的任务,这也是一种干预公民行动自由的执法活动,但两者之前是有差别的,主要体现在干预强度和启动门槛,逮捕的干预强度和启动门槛都远高于拦阻。拦阻行为的产生必须是在现场第一时间内进行的,如需对拦阻对象进行进一步盘问,则必须移交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武警部队没有留置盘问权。逮捕是公安机关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在一定时间内限制相对人的人身自由权。逮捕和盘查在时间计量上也存有差别。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逮捕嫌疑人最长可以留置30日,而被盘查人的留置时间一般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如遇特殊情况,应及时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报告,申请延长留置时间,得到批准后可延长至四十八小时,留置期间要对盘问内容进行详细记录。
(二)盘问与讯问
盘问的目的限于确认相对人的身份,讯问的目的较之为广泛且警察享有较为广泛的强制权。盘问中,武警执法人员有权盘问其产生合理怀疑的相对人,若在盘查现场核实相对人身份后,且无其它的相关犯罪事实,则武警必须放行,相对人也有权自由离开,强制力的限度受到较大节制;如果在盘查现场无法确认相对人身份的,武警在必要时可以将相对人移交公安机关,“不能对当事人进行最终处置” 。武警执法人员如果在核对相对人的身份信息后,相对人又不配合其它调查,只能采取说服、而不能命令相对人配合调查,且在劝解、说服无效后,无论合理怀疑是否得到解除,也不论相对人的回答是否令武警满意,都必须放行。讯问的目的在于查明犯罪嫌疑人与寻找证据线索以侦破刑事案件。如果相对人拒绝接受讯问,包含拒绝同行至公安机关与到达后要求退出的,警察可以采取一切必要强制力,包括动用械具。这是因为讯问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是以较高的相当理由标准作为门槛的。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程序中,如果嫌疑人没有交代相关犯罪事实或者交代事实无法让公安机关满意,其不得在逮捕、羁押期限内自由离开。
(三)检查与搜查
盘查中的检查深度要低于搜查,且盘查的对象别于住居搜查、不含私人住居。搜查是警察为了发现犯罪嫌疑人或者犯罪证据而为的彻底的、深入的搜索,其方式主要是进入(如进入住宅)、搜寻(如翻箱倒柜)与翻阅(如过滤所发现之物),而盘查是武警执法人员为了预防犯罪而进行的搜检、查验,其主要检查盘查对象的体表和所携带的未密封的物品。这是因为搜查是以相当理由为启动门槛,而盘查是以合理怀疑作为启动门槛,高低有别的干预门槛决定了国家干预权限层次有别。在私人空间,除非在相当理由的搜查门槛下可以展开搜查,而不得恣意进入私人住宅或者私人空间执行盘查任务。
三、武警盘查的组织实施
武警法规范中,实体法与程序法融为一体 。《人民武装警察法》盖不例外。武警盘查的组织实施,必须搞清楚盘查的实体性要件和程序性要件。
盘查的实体性要件即启动盘查措施的理由和根据。人民武装警察在武装巡逻中,实施盘查关键在于发现和判断被盘查人是否具有违法犯罪嫌疑的迹象。根据武警部队执行安全保卫任务实践经验总结,重点对有以下行径的人员展开盘查。一是行为可疑。对于行为举止违反常规、常理、常态,神态异常,行为慌张,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如在公共场所的人群中挤来挤去,或张望窥视,鬼鬼祟祟;乘坐交通工具时,久候不乘,或是刻意等人少的時候乘坐,一旦看到公职人员就匆匆离开;二是体态举止可疑。被盘查者的身高、身材、年龄、相貌与公安机关所通报的案犯相似,穿着类似的衣服,遇到盘查时精神紧张,说话语无伦次,战战兢兢,表现出极度的恐慌;或者穿着古怪,故意戴墨镜口罩遮挡容貌,或整容化妆奇特,让人无法辨识其相貌;三是身份可疑。被盘查者所持身份证上的信息与实际情况出入较大的,例如被盘查者相貌与身份证证件照片不一样的,被盘查者口音与身份证所显示的籍贯当地口音不相符的,或是所持身份证无法通过验证的等其它可疑地方;四是携带物品可疑。携带物品与所描述物品不符的,或是携带物品时故意躲避人群,形色慌张,对所携带物品刻意进行遮掩,或是所携带物品与通缉、通报中涉案物品相符或是携带一些法律明文规定的违禁物品的;五是交通工具可疑。所驾驶车辆牌照、车型、颜色与被盗、被抢车辆相符或与通缉、通报中作案在逃人员驾驶车辆相符的,所驾驶车辆的车锁、车窗玻璃、车门等部位有被撬砸痕迹或车辆的牌照有伪造迹象;六是带有明显的违法犯罪迹象。被盘查者身体表面有明显外伤的,浑身沾染血迹或污迹的,衣着破烂不堪,有明显打斗痕迹的,精神状态不佳,行为鬼鬼祟祟,东躲西藏,不愿意到人员多的地方去的,有伤不去医院进行治疗的;七是与违法犯罪活动有关联的其他可疑迹象。例如本来一起出行的人却装作互不相识;男女同行,或是携带有儿童,女方和儿童的面部表情及行为举止异常,有拐卖、诱骗和被控制的迹象;或者所携带物品与自身穿衣打扮不相匹配等。
盘查的程序性要件即实施盘查措施时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即便是武警盘查程序简单便捷,也不能想当然随意改变其启动与运行程序,依然要遵守相应的规定要求,只有这样才能有效保证执法活动的合法性。武警官兵在进行盘查时,需严格遵守盘查流程,按照“在场最高指挥员同意-向盘查对象表明自己执法者身份-将盘查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进行盘查的原由及时告知被盘查者-对盘查对象进行询问和检查-按照相应法规进行处理”的执法规程组织实施。一是现场指挥员同意。现场指挥员,是指在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统一部署下,武警部队单独遂行武装巡逻任务时,为现场武警部队的最高指挥员 ;与公安机关联合遂行武装巡逻任务时,为现场公安民警中的最高指挥员。现场指挥员同意,即现场指挥员以直接指派或者同意请示的方式决定实施。严禁未经现场指挥员同意擅自查验。二是当场盘问。即在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的现场依法对违法犯罪嫌疑人进行盘查和询问 。为防止违法犯罪嫌疑人消失或逃匿,武警执勤人员必须现场采取行动,对嫌疑对象、有违规违禁嫌疑的物品、公安机关通报协查的物品、交通工具及驾驶、乘坐人员进行检查,了解查验对象的相关情况并迅速做出判断。对非有效证件、管制刀具、违禁物品、枪支弹药等物品应当及时收缴,视情报告上级。对拒不出示证件或不配合查验的查验对象,讲明规定,告知后果,必要时第一时间将所遇情况上报上级机关并移交给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处理。禁止将受检人员带回部队营区进行盘查。三是依法处理。对确定携带违规、违禁物品的查验对象或违法犯罪嫌疑人应及时控制,向上级报告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当其逃跑时,应及时在组织力量追击,同时报告上级、通报友邻。依法果断处置暴力袭击执勤人员或抢夺武器装备的查验对象,及时报告情况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及时组织救护伤亡人员并保护好现场。严禁查验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领事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及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严禁违反规定使用警械、武器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注释:
孙新麗.武警盘查权探讨.法制与经济.2013(2).
李可人、李海军.武警法实施研究.中国社会出版社.2010.206.
刘联恒.论武警职权的特殊性.武警工程大学学报.2013年5月.
欧阳华.武警应用法学.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13.
周健、钱蘅.武警法学.法律出版社.2014.263.
拓成祥、杜树云.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法释义及适用指南.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