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费用视角下的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
2016-09-05刘燕霄黎齐
刘燕霄,黎齐
交易费用视角下的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
刘燕霄1,黎齐2
(1.广州科技贸易职业学院商贸学院,广州511442;2.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重庆401147)
基于交易费用经济学角度,从产业层面、金融中介、交易的频率以及资产的专用性等四个方面分析互联网金融兴起如何带来金融市场交易成本的下降。这种交易成本的下降又反向进一步推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从减少信息成本、加强征信体系建设以及差异化监管三个方面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提出了建议。
交易费用;新制度经济学;互联网金融;金融监管
一、引言
2012年以来,互联网金融不仅在金融行业和互联网行业掀起暴风骤雨,而且吸引了其他实体行业的巨头也纷纷进军互联网金融行业。仅在2015年6月份,全国新上线的P2P借贷平台至少有81家[1],新兴涌现的互联网金融不断冲击着传统的金融行业。互联网金融通过“宝”类金融产品不断分流银行存款的同时,也开始涉入各种方式的融资业务,据《2015年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格局研究报告》数据显示,仅通过P2P以及其他网络借贷形式形成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已经占到2014年全社会信贷业务总量的1.2%,占2014年基金代销和保险代销业务的近40%。根据安信证券的研究报告,到2015年底,互联网金融行业规模会超过10万亿,对传统金融行业的渗透率到达71.9%[2]。
借助互联平台,互联网金融企业大有颠覆传统金融业之势。这一冲击的直接对象就是中国金融市场的主导力量——商业银行。由于更高的收益率,银行存款纷纷开始流出银行流向互联网金融产品,这直接打击了商业银行的负债业务,使得商业银行的存款总额开始出现下滑,并进一步影响到商业银行的其他业务。为此,央行为防止商业银行存款总额的进一步下滑,开始出台相关政策限制各类“宝宝”式互联网金融产品。
但是,互联网金融不仅仅是各类基于货币基金的互联网理财产品,更在于他们对券商、银行、保险以及信托的涉入。由此,各类P2P企业、网络众筹平台等纷纷如雨后春笋般涌现。随着十八大以后金融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各类互联金融创新让人应接不暇。这一轮的金融创新的主角不再仅仅是由互联网企业来主导,银行、券商、信托也纷纷开始主动拥抱互联网。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出现似乎已经改变了传统的金融行业,一些互联网公司也豪言这是对传统金融行业的革命。
二、文献综述
作为一个新兴的概念,互联网金融的正式提出是在2012年[3]。作为经济学概念的互联网金融至今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甚至互联网金融本身是否能作为一个新的经济学概念也存在争议。本文不从本质上探讨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新的金融模式,还是金融行业在技术上的升级,关注的是互联网金融发展中所蕴含的有关新制度经济学的原理。谢平、邹传伟认为信息资源是金融行业最重要的资源,而互联网金融则相比传统金融行业具备了压倒性的信息优势,进而凭借信息优势降低交易成本实现竞争优势[3]。学者Stiglitz与刘澜飚首先从信息成本角度分析了互联网金融对交易成本的节约,他们强调信息成本在交易成本中的地位,认为信息成本是交易费用的核心,而互联网金融则是通过对信息成本的降低来达到节约交易成本的目的[4-5]。
大部分学者都是从信息角度来分析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在分析互联网金融基础的时候较少关注其经济学基础。但任何新兴经济事物的兴起都必然有其经济学基础,互联网金融的兴起也必然需要从经济学角度进行解释。部分学者已经在这方面做了一些工作。汪炜、郑扬扬分别从产业经济学、信息经济学、金融中介理论三个方面分析了互联网金融兴起的经济学基础[6]。蔡洋萍从降低交易成本角度进行分析,认为互联网金融是以降低交易成本为目的,是践行普惠金融的最有效方式[7]。李志强从交易费用角度分析了互联网金融对于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的作用,但也认为互联网金融并非解决融资问题的万能钥匙[8]。
现有文献在分析互联网金融发展时非常强调交易成本在其中的作用,但只是从交易成本的某个角度进行分析,并没有完整运用交易成本理论进行分析。库特在《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中将交易费用划分为广义的交易费用和狭义的交易费用,其中广义费用包括谈判、履行合同和获得信息等所需要运用的所有资源,狭义的交易费用则是履行契约所需要花费的成本费用。现代经济社会是一个高度分工的社会,而交易则是克服分工导致的生产单一性与消费需求多样性的唯一途径。因此,有学者蔡赛男、吴海民将交易费用作为企业利润的“第四来源”[9]。他们认为交易领域蕴藏巨大的利润宝藏,交易成本的轻微下降就会引起财富的大量增加。因此,通过降低交易成本来增加企业利润是完全可行的。借此,他们认为通过中介降低信息成本以达到降低交易成本是非常有效的。而后,交易费用的概念在企业的并购重组中也得到了运用。对于垂直并购而言,如果企业产品的特定性越高,其市场交易费用就会越高,因此企业就倾向于减少对市场的依赖而期望通过一体化直接并购交易对手。对于混合并购而言,由于多部门组织管理互不相关的经济活动可以节约交易费用,从而以管理协调取代市场协调而实现内在化,最终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
综上所述,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在学界引起了重大关注,学者们也从诸多角度进行了研究并得到许多有益的成果。但目前的文献较少有直接运用经济学理论分析互联网金融兴起的原理,本文试图运用交易费用经济学研究互联网金融兴起的原因以丰富现有文献。
三、交易费用视角下的互联网金融发展
互联网金融最早的形式是依托于互联网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但当时的第三方支付还是依附于商业银行而存在的。2005—2011年期间,依托互联网平台的网络借贷公司开始兴起,但也未对商业银行造成冲击。直到2013年,各种互联网金融企业如井喷之势迅猛发展。在各种“宝”类互联网金融产品不断冲击银行存款的同时,互联网保险、在线基金销售平台、P2P以及众筹融资等互联网金融模式呈飞速发展之势,席卷整个中国金融市场。
新制度经济学派以交易费用作为其最基础的理论分析工具。然而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交易费用并没有得到学界的关注。直到20世纪初,科斯在他那篇后来影响一个时代的论文《企业的性质》中第一次对交易费用和产权进行了详细的分析。他认为专业化提高效率,一体化节约交易费用,而交易费用的高低很大程度上受市场竞争的影响,市场竞争越充分,交易费用越低,反之则越高[10]。科斯提出交易费用的概念更多是从社会福利经济学的角度出发的,他认为只要产权是明确的,即使交易费用不为零,那么市场也是有效的。此后,交易费用作为经济学中的概念成为后人分析的对象。其后的著名经济学家阿罗在科斯的基础之上将“交易”定义为经济系统运行的费用,这一定义是从宏观层面进行分析的。其后的威廉姆斯作为新制度经济学集大成者,在前人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宽了“交易费用”的概念,使得交易不再局限于“所有权的转移”,并将影响交易费用的因素概括为三个:资产专用性、不确定性以及交易频率。对于新制度经济学而言,产权与交易费用就是其最基本的理论分析工具,而交易费用更是构成了新制度经济学的基本理论框架,后人也将威廉姆森等人的工作称为交易费用或者交易成本经济学。
总之,新制度经济学(或者说交易费用经济学)通过将原本是外生的制度变量作为内生变量纳入到新古典经济学的分析框架中,实现了对新古典经济学的一次革命性突破。而他们分析的重点就在于设计最理想的制度来降低交易费用。受此启发,本文试图运用交易费用经济学的观点来看待互联网金融在中国的发展。
(一)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产业与传统金融行业的产业融合
有别于传统分析,这里并不从宏观的产业角度进行分析,而从微观的企业并购进行分析。对于混合并购而言,由于多部门组织管理互不相关的经济活动可以节约交易费用,从而以管理协调取代市场协调而实现内在化,进而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具体到金融行业,金融企业发挥中介功能时总是需要综合多方面的信息进行业务开展,而这种对不同信息的搜寻与分析需要耗费大量的成本,这种成本一部分转移给客户,另一部分则由金融企业自身来承担。金融行业对信息的依赖决定了其交易成本中信息成本的地位。可以说,信息成本在金融企业交易成本中占据着绝大部分的比例。互联网行业作为最佳的信息平台,它可以通过大数据技术、云计算技术等为金融行业提供快捷而又廉价的数据。互联网信息技术对于金融行业而言可谓是革命性的信息技术,通过合并,使得金融企业摆脱对外部信息源的依赖,极大地降低了交易成本。因此通过金融企业与互联网企业的融合,可以降低金融企业的成本费用,提高利润,同时也可以减少交易费用向融资方的转嫁,进而可以降低全社会的融资成本,实现金融体系的良性运转。
(二)互联网金融主要是以互联网作为连接资金供给方与需求方的中介
互联网金融可以说是对传统金融中介的整合,将传统昂贵的金融中介直接整合到互联网体系中,减少中介数目和交易费用。金融中介作为连接资金供给方和资金需求方的中介,往往是由多重金融机构组成的,尤其是中小企业在融资过程中一般无法直接获得银行的贷款,通常它们需要绕过很多金融机构才能通过特殊渠道获得银行资金。一种普遍的模式是:资金供给方通过银行理财产品的方式将资金投入到信托计划,信托公司再将资金去购买券商的资管产品,券商最后将募集到的资金投入到实体行业中的资金需求方。这样在资金的供给者和资金的需求者之间就存在着三重中介:银行、信托公司和券商。中介机构越多意味着中间环节越多,需要为中介机构支付的费用也就越多,这样不仅使得资金需求方的融资成本增加,同时也会使得资金供给方的收益下降,因为真实的融资成本和投资者要求的利差由投资者和中介机构共同分享。如果通过互联网金融实现资金需求者和资金供给者的直接对接,那么双方的定价肯定会少于存在各种中介机构时的资金价格。从这个意义上来讲,互联网金融实现了对中介机构的整合,使得交易双方可以绕过数量众多的交易中介直接网上交易,由此大大降低交易费用。
图1 传统融资方式向互联网金融平台融资方式的演化
如图1所示从传统融资方式到互联网金融平台融资方式的演化,其中最明显的改变就在于中介机构的减少。通过中介环节的压缩以及信息流的汇入,市场交易费用可以大幅下降。
(三)互联网交易的即时性和移动化可以大大增加交易频率
交易频率作为决定交易费用的三要素之一,与交易费用的大小呈负相关,交易频率越高则交易费用越小。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带动移动产品的迅速普及。随着平板电脑、手机等电子产品的普及化,其携带方便,易于操作等特点可以使用户随时随地享受金融服务。许多原本需要在柜台办理的业务通过随身携带的移动设备就可以轻松完成,同时这些设备通过互联网也可以向客户推介最新的金融咨询,这对于开展普惠金融而言是最好的技术支持。互联网金融的及时性和移动化极大地提高了金融交易的频率。根据交易费用经济学的原理,交易频率越高则交易费用越低,交易费用越低又可以再次提高交易的频率,由此反复。互联网金融的即时性和移动化带来交易频率和交易费用的良性循环。移动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必将推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走向新的高潮。
(四)互联网金融可以减少货币资金的专用性
威廉姆森认为资产专用性是交易中获得的资金所购置的资产在特别环境和关系中具有全部价值的属性。他将资产的专用属性分为非专用性、半专用性以及专用性。这里将货币看做是一般资产,货币本身不存在资产专用性的问题,但与我国国内的融资环境结合起来分析时,它就具备了专用性。在中国,中小企业融资难是一个普遍的问题。一些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企业往往因为缺少抵押品而难以获得贷款,而国有企业即使濒临倒闭也更容易获得贷款,因为国有企业往往可以以土地做抵押品,也存在着政府的隐性担保。这样等于银行的货币资金并不是完全非专用性的,即银行的货币资金更倾向于向特定类型的企业流动。因此货币资产的这种非完全专用性无形之中提高了交易成本。根据交易费用经济学,资产的专用性越高,交易成本越高。这样就使得中小企业的融资不仅难而且贵。但是通过互联网金融,以P2P、网络众筹等方式,中小企业可以在无歧视的货币资金市场实现自己的融资需求。众多的货币供给者和众多的资金需求者在互联网搭起的金融市场中自由定价,而不是像传统金融市场那样,融资企业能否融到资金大部分取决于商业银行的决策。
当然互联网金融并非可以从所有层次来减少交易成本,比如说交易的不确定性方面。不论是第三方支付机构各类“宝”产品,还是P2P等,互联网金融一定程度上甚至是增加了交易的不确定性,因为监管的缺失使得交易双方对契约遵守的可靠性下降了。互联网金融市场中的交易契约往往存在着第三方力量缺失的情况,这就使得交易的可靠性下降,在某种程度上提高了交易成本。但是总体而言,由于互联网金融市场的交易成本大大低于传统金融市场的交易成本,而这部分可观的交易成本一方面弥补资金供给者更多的收益,另一方面也可以为互联网企业带来丰厚的利润,同时也可以使得融资者的成本有所下降,可谓是“三赢”的局面。如此必然带动大量的互联网金融企业产生,而传统的金融机构也为迎合市场潮流纷纷主动拥抱互联网。从这个角度来说,互联网企业与金融机构结合带动交易成本的下降才是互联网金融兴起的动因所在。
四、新制度经济学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启示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识,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第三方监管也应当与时俱进,但监管部门针对互联网金融企业出台监管措施的时候却往往容易引起社会的热议。利用交易费用的角度来看待今天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或许更有启发意义。威廉姆斯认为交易是通过契约来实现的,而契约只有引入第三方(金融监管当局)的介入才更为可靠。第三方的最终委托人是国家,因此它的目标便是社会福利的最大化。这就涉及交易制度的安排问题,也就是金融监管当局该采取怎样监管措施,以引导互联网金融到最优化的交易规则和交易契约中去,从而实现交易费用的最小化和社会财富的最大化。
(一)细化对互联网金融的业务分类
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政策为分业监管,即证监会、银监会以及保监会针对不同的金融行业分别进行监管。分业监管的前提是金融行业的分业经营。但不管在互联网金融行业还是在传统金融行业,混业经营都是目前中国金融行业发展的一种趋势。在监管体系尚未做出调整之前,如何对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分类是制定和实施监管的前提。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主要有第三方支付、P2P以及网络众筹等形式。传统的监管思维是针对企业法人进行监管,但在混业经营不断成为金融行业发展趋势的今天,单纯根据法人类型进行的分业监管已经无法符合监管要求,针对业务的分类监管才更加符合监管目的。中国的金融监管当局已经开始针对互联网金融尝试实施业务分类监管的政策。2015年7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十部委出台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就分别针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不同业态确定了不同的监管主体。例如对于第三方支付业务明确由人民银行监管,对于网络借贷平台则由银监会进行监管,而对于网络众筹则由证监会进行监管。
(二)对互联网金融企业实施差异化监管
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市场发展参差不齐,既有像支付宝这样规范运作的大型第三方支付平台,也有众多规模较小安全性较低的互联网金融机构。针对发展不平衡的互联网金融市场,监管机构应该注意针对不同规范程度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制定差异化的监管政策以减少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从而更好促进互联网金融市场规范发展。为更好说明差异化监管的优势,这里通过无差异曲线来说明。
如图2所示,纵轴表示互联网金融企业的预期收益,横轴表示互联网企业的风险,即其安全性。由于互联网企业的预期收益与风险一般呈同方向变动,也即与其安全性呈反方向变动,因此用无差异曲线来表示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行为。与消费者效用最大化类似,互联网金融企业也是追求在既定的监管约束下的最优化决策。图中的直线表示监管部门的监管约束,直线与无差异曲线的切点则是监管约束下的最优解。由于同类型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发展参差不齐,因此不同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无差异曲线的位置并不相同。图中,X1、X2、X3分别代表不同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无差异曲线,他们出现在不同的位置可能是由于规模,也可能是由于规范程度等其他因素。同时假设三条直线的监管成本各不相同,越偏离源点监管成本越大,三种监管约束的成本分别为C1、C2、C3,且C1<C2<C3。
图2 监管约束下的互联网金融无差异曲线
假设实施同质化的监管成本,并且全部都以最外面的监管约束为标准,那么整个市场的监管成本为3C3,并且大部分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并没有处在最优的行为决策上;若全部以最里面的监管约束为监管标准,那么所有的监管成本是最小的即3C1,但是处于监管之外的其他互联网金融企业将会因为监管的缺失而造成更大的外部成本。最后,如果针对这些互联网金融企业采用差异化的监管措施,那么监管成本为C1+C2+C3,理论上所有的互联网金融企业都处于其最优的行为上。由此可见,通过差异化的监管,就可以很好实现行业监管和行业发展的动态平衡。2015年7月出台的《意见》对第三方支付限额5000元的规定一时在坊间引起巨大的争议,众多新闻传媒都为支付宝、微信支付鸣不平。姑且不说其中的种种误解,如果央行的《意见》实施差异化的标准,对支付宝、微信支付这样的规模较大、规范性较高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制定更高的限额而对那些规模较小规范性较差的支付平台制定更严苛的限额,那么《意见》或许更能得到社会的认可。
(三)不断加强对个人征信体系的建设
互联网金融交易成本中最主要的成本就是信息成本,信息成本的大小直接关乎交易成本的高低进而影响交易效率并最终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因此,降低信息成本就成为加快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重中之重[3]。目前而言,个人信用数据库的建设是我们降低信息成本的最有效手段。但我国目前不仅缺少针对互联网个人征信监管的政策法规,个人征信系统的建设也相当缓慢。一方面是个人信用信息被滥用或者篡改,另一方面则是个人信用信息的缺失,这对于极度依赖信息的互联网金融而言,严重制约其良性发展。因此,建立一个全国性个人信息数据库,并对个人征信制定合理的监管措施,对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而言具有重要的意义。一些嗅到先机的互联网企业已经开始着手建立独立的个人征信系统,例如阿里巴巴的芝麻信用评分。不同的企业为客户建立信用评价系统时所使用的评价标准并不相同,采用的客户信息也是有限的,因此这些征信数据库的存在虽然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交易的信息成本,但是由于信息的客观性和完整性不足,信息成本仍然会很高。因此,通过央行牵头建立的全国统一的数据库就显得尤为重要。由央行制定信息数据采集的标准、信用评价的标准,再由商业机构推动建设全国性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并由央行对其进行监管对于建设个人征信体系而言是更为有效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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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薛梅张雪梅)
The Developmentand Supervision of Internet Finance:A Perspective of Transaction Cost Econom ics
LIU Yan-xiao,LI Qi
(1.School of Business,Guangzhou Vocational College of Technology&Business,Guangzhou,511442;2. Chongqing Operations Office,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Chongqi,401147,China)
From theperspectiveoftransactioncosteconomics,thispaperanalyzesthe reasonsthattheinternetfinance lowerstransaction costfrom fouraspects:industry,financialintermediaries,transaction frequencyand specialpurpose ofassets.Falling transaction cost,in turn,further promotes the developmentof the internet finance.The paper finally proposes suggestions for the internet finance supervision and regulation from three aspects:information cost cutting,creditsystem improvement,anddifferentiated supervision.
transaction cost;new institutional economics;internet finance;financial supervision
F 830.35
A
1671-4806(2016)02-0007-06
2016-01-04
刘燕霄(1977—),女,河北廊坊人,副教授,硕士,研究方向为互联网金融;黎齐(1989—),男,江西九江人,硕士,研究方向为货币政策、金融监管与风险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