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
2016-09-05陈金钊
陈金钊
摘要:社会主义与法治的结合,既是理论发展的重要标志,也是实践的里程碑。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的命题中,“社会主义”是对法治理论的定性,对于诠释法治中国的价值指向、道路模式等具有重要意义。社会主义是一种建设的理论,对其理解、诠释需要紧紧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以社会为本位,主张超越自由主义和国家主义,追求人民当家作主和社会公平正义。继社会建设、和谐社会概念兴起之后,法治社会概念的重要性被重新提及。“法治社会”主要是指重视社会的作用,还权利、权力于社会组织,在高度自治的基础上实现国家治理方式的转变。法治社会建设使“社会主义”有了社会基础。“社会主义”不仅是政治意识形态,还是植根、作用于国家和社会治理的理念、理论。
关键词:社会主义;法治中国;法治话语;法治社会;法治意识形态
“社会主义”是当代中国意识形态的关键词。是主流政治话语系统的核心概念。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中,“社会主义”的地位、作用极为重要。“社会主义”在中国传播的过程中。曾经出现过多种不同的认识。晚清的改良派和革命者在当年欧洲政治话语中发现社会问题、社会学研究与社会主义有紧密的联系。1927年以后的国民政府也觉得“社会学”很可疑,就把“社会学”与社会主义混淆起来,“这种混淆可能由于专业社会学专注于社会问题、社区研究以及农村研究。”这一时期,社会学主张的以建立社会政策、社会组织来解决社会问题被认为是敏感问题。共产党把对社会主义的理解与社会主义革命联系起来,把社会主义当成了革命者奋斗的目标。在解放以后的时期里.国家、社会、个人“一体化”的思想得到继续推行,社会组织逐步失去了独立性。社会主义遂与计划经济、“一大二公”、人民公社等联系起来。人们对社会主义的不同认识既有历史的原因,也有知识结构的缺陷,还有一些人为的因素。因此,为了避免在法治中国建设过程中出现对社会主义的错误理解,我们需要搞清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中“社会主义”的意义指向、功能发挥的场域、方式,以及社会主义作为法治中国的目标、道路的意义等问题。“社会主义”对法治中国建设来说,不仅是定性研究、道路指引,而且还包括法治理论建构等诸多重要内容。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的表述,首先是指法治的社会主义性质,其次是指社会主义建设。“社会主义”并不是指革命理论而是指建设理论。我们需要明确,“革命是一个分类术语。”社会主义既可以和革命连用,也可以和建设、法治等连用。只是我们需要分清不同词组的意义指向。
一、“社会主义”在法治中国建设中的意义指向
“社会主义”是随着社会主义改造任务的完成而得以普及的。解放以后对社会主义的理解、解释存在着五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对“社会主义”只根据当时所认定的经典理论进行近似教条式的逻辑解释,少数经典成了界定社会主义的主要依据,这阻碍了在更广泛的范围内对社会主义的探讨。根据片言只语所塑造的社会主义信条,既不能解释现实中国,也难以说清中国未来的发展路径与走向,并且.随着社会主义在各个领域实践中的展开使其显得颇为封闭和僵化。二是在一系列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等家族类似的概念中,很多人把社会主义与共产主义混为一谈,并用其来说明社会主义的含义,这造成理想、理论与现实之间的距离进一步拉大。直到后来我国对这一思想进行了矫正,提出了社会主义发展的阶段论,认为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三是把苏联、中国不同历史时期的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实践活动说成是社会主义。这种解释由于过于贴近现实,与理论中的社会主义难以对接,因而导致人们对社会主义理想、理论产生了怀疑。四是把社会主义革命理论等同于社会主义建设理论.出现了用革命斗争理论来指导社会主义建设实践的思维错位。五是把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对立起来,以致于长期在姓“社”姓“资”的问题上纠缠不清。这“迫使”理论家们认定,社会主义是与时俱进、不断发展的概念。然而,这样做又使“社会主义”成了含义不确定的概念。在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对立思维中,很多原本属于封建主义的内容被当成了社会主义。这五个方面的问题印证了哲学解释学所讲的“人们所理解的就是他能够理解的”现象。社会主义在中国的传播过程中,人们很重视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历史发展,很重视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的比较,但却对封建主义思想防范不够,很少注意到社会主义是在超越国家主义、自由主义等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科学理论。最为严重的错位在于,把社会主义革命理论用于指导、解释现实的政治、经济、文化、法治等领域的建设。直到党的第十八次代表大会前夕明确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后,人们对社会主义的认识才有了改观。
1.核心价值观框定了“社会主义”的基本含义
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是指支持法治中国建设的意识形态。其中的“社会主义”,既是对法治中国建设的性质界定,也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意识形态的核心。因此,对社会主义的解释应该统一到党中央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界定上。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目标;中国共产党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主体;依法治国是实现执政方式转变的方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目标是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所确定的内容。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中我们可以发现,社会主义并不必然和专制、专权联系在一起。在价值观念上社会主义涵盖了民主、正义、自由、平等、秩序、效率和权利保障等法律价值。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不是法治实现的纯粹技术,而是包含了人类普遍价值追求的理论。经过近百年的理论与实践洗礼,中国共产党选择了社会主义,社会主义成为指导中国建设的理论核心。当然,我们也注意到,在贫穷落后的年代,奢谈社会主义造成了很多负面影响,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用革命理论指导实践也对社会主义造成了一些伤害。因而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我们就应该表现出对社会主义建设理论的真诚。不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可能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理论需要以社会主义的价值观滋养法治精神,强化其对法治文化和法律方法的支撑作用。然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能仅仅停留在口头宣传上.而应该以此为价值引导促进法治建设。当然,在这一过程中。我们需要汲取西方发展的有益价值并改造成自己认同的价值,而不是把自己变成西方。
就当前中国的法治建设来说,“我们需要一个更高的法律观念。从历史法学的进路来说就是法治是怎么发展起来的。西方法治发展有一些因素,其中一个最重要的就是它有一个‘更高的法的思想。这是我们所没有的。”对于这个更高的法,西方有学者把其称之为自然法,有的称之为永恒法、理性法,认为自然法是高于实在法的概念,实在法受自然法的支配。当实在法出现恶的时候,可以根据更高的自然法对现行法进行修改。然而在中国,实在法之上并没有“自然法”。我们所拥有的是天道,天道与实在法是合一的。五四运动以后西方思想开始冲击中国,中国文化传统出现了断裂,天道观念被搁置一旁。在这种情况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它可以在很多方面校正实在法中存在的价值缺失问题,能够指引我们更恰当地理解法律、践行法治。比如,“行政通常涉及的是对财产、公司、政府机构或其他形式的私人企业和政府企业的管理”。政府官员为公共利益而采取行政措施的情形就是公共行政领域。那么在公共管理领域就应该把自由、民主、平等、公正贯彻进去.不能仅仅为权力而管理、为秩序而管理,法治政府或行政法治还要考虑到诸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如果一个政府只注重效率,而不关注人的权利,就可能导致警察国家的产生,会出现基于行政而产生的压制。因此,“为使法治在社会中得到维护,行政自由裁量权必须受到合理的限制”,而对自由裁量权的限制除了法律方法外。还包括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主要内容的价值修正。
2.“社会主义”在理论上是对国家主义、自由主义的超越
“社会主义”是在超越国家主义、自由主义弊端的基础上。吸收了空想社会主义优点发展而来的科学社会主义。民主、自由、平等、解放生产力、共同富裕等是科学社会主义所追求的目标。要实现这些就有必要打破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消解个人权利保护的绝对化,削除权力的绝对性,重视社会、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社会主义之所以要超越国家主义和自由主义,是因为它们分别建立在权力本位和权利本位基础上,各自都存在着不可避免的缺陷,把两种本位推向极端都可能导致难以调和的矛盾。社会主义就是要克服自由主义和国家主义的弊端,其方法是通过发挥社会和社会组织的功能来化解两者的对立。然而这种关于社会主义建设的理论却长期被革命理论所遮蔽,以致于在历史上出现了用革命理论指导建设实践的错位。社会主义在中国的迅速传播,与中国共产党把社会主义当成革命的理想有很大关系。社会主义是很多革命者追求的目标。然而中国早期所接受的社会主义,是苏联模式的社会主义。这种模式带有强烈的国家主义、集体主义色彩,权力的绝对性被过度张扬。权利以及社会公平正义在很大程度上被忽略。因此,这种模式与社会主义建设,尤其是法治中国建设并不合拍。我们需要把社会主义革命理论与社会主义建设理论区分开来,搞清楚“社会主义”在建设时期的本真含义。这决定了社会主义法治观念要逐步削弱国家主义法治观,在超越极端国家主义和自由主义的基础上发展社会主义,在法治社会、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三位一体同时推进的基础上建设法治中国。中国未来的发展需要用社会主义建设理论来指导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的建设。
中国需要用社会主义约束极端个人主义和无政府主义。在社会主义法治成为政治意识形态以后。思维方式的转变、权力重心的转移不可避免。就思维方式来说,基于国家主义所衍生的权力绝对性要受到限制;一切为了捍卫权力的思维应转向保护权利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当然,权力重心转移会产生前所未有的矛盾与风险。这些问题都需要运用法治的方式来解决。因此,削除国家权力的绝对性和个人权利的绝对化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任务。不然,在法治之前加上“社会主义”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对公民来说,国家主义存在的问题是:为什么爱与恨都是由你来决定?自由主义存在的问题是:没有集体、政府、国家,个人自由是无法实现的。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最为迫切的任务是反对国家主义。重视法治的作用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特征。法治中国的目标已经不是权力至上的国家主义,而是法律至上、捍卫权利、实现正义的社会主义。社会主义法治不是文明世界的例外法治.而是内含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价值追求的法治。社会主义法治包含了对国家权力和个人权利绝对化的限制。
“‘社会主义一词的词根,源自拉丁语sociare(社会),意指联合或共享。在罗马和后来的中世纪法律中,与之相关的较为专业的术语是societas。这个词既有同伴关系和友谊关系的意味,也意指自由人之间基于一致同意而订立契约的一种法律观念。在此,‘社会(socil)一词有两种清楚分明的含义,这两种含义都暗含了‘社会主义一词较为晚近的用法。‘社会既可以指自由的公民之间的一种较为正式的法律上的契约关系,也可以指同伴之间的情感关系。”从修辞的角度看,社会活动不同于国家事务或国家管理,社会秩序主要是通过法律和契约的自治,而国家主要是权力的运用、管理或治理。从理论上看,社会与人民主权联系紧密。然而经历了太多的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直接对撞后,人们发现,代表国家的政府并不适合在所有问题上都直接进行管理,而应该把大量管不好的、不适宜管的事情还给社会组织。虽然权力的扩张是一种自然现象,是符合人之本性的行为,但是权力的极度扩张不仅会带来社会的溃败,同时还会导致国家合法化等危机。权力寻租、权力腐败、权力压制,会激化官民之间、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矛盾。国家权力直接面对公民权利,公民的反压制也直接面对国家,国家与公民之间就成了矛盾的双方,“暴力”反抗也会直接对准国家。社会学研究发现。国家对权力的全面垄断会导致政治统治只有一道防线,没有缓冲地带。从国家治理的角度看,很多事情国家完全可以不管,交给社会组织来管理效果会更好,这样就出现了国家与社会的“分离”,权力万能、国家万能等也就自然会被消解.进而社会组织成为治理的主体。概言之,在中国只有建成法治社会,才能有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
在经典作家的眼中,社会主义是“一个更高级的、以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的社会形式。”自由主义不仅不是社会主义的敌人,而且社会主义与自由之间联系密切。但是,如果没有法治的约束,过度自由可能会滑向无政府主义。“每一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但自由绝对不是任意的。虽然自由是政治哲学的概念.然而它在现实生活中的实现却只有法治一条路径。当然社会主义不只是与自由相连,它还包括很多面向。邓小平指出,“社会主义就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后达到共同富裕。”生产力的主要要素是人,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就是要充分保护人的权利和尊严,释放其创造财富的积极性。这其中包括自由的获取、平等的尊严、公平地对待等等,这都需要法治来实现。消除剥削可以依靠革命的方式,但革命之后又回到“原点”的现实促使我们思考,人类社会所追求的很多价值也许只能靠法治逐步实现。消除剥削的问题在法律上就是一个权利保障的问题,权利设置、权利保障都与法律相关。没有法治不仅自由无法实现,社会主义所需要的物质基础也难以创造出来。按劳分配虽然能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但劳动分工等方面不平等的现实,使得我们只能追求法律上的平等,而无法做到实质上的平等。所谓的平等也只能从法律上或者说形式上来实现。市场经济是早期社会主义者所排斥的,但在世界经济全球化大趋势下,市场经济所展现的不可逆转的态势,让我们懂得只能尊重市场经济的规律,政府对市场的调控也只能走法治之路。因为,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而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也只能依靠法治才能建立起来。
3.“社会主义”在实践上重在建设法治社会
早期的社会主义表达了无产阶级改变现状的要求。这些基本要求包括建立公有制、在自由基础上解放生产力;在消灭阶级、消灭剥削、实行按劳分配基础上建立平等:在社会组织自治的基础上使国家职能走向消亡。为实现社会主义目标就需要革命行动,夺取政权。在社会主义革命理论指导下,苏联、中国等国家相继夺取了政权,并使社会主义进入了建设时期。苏联和中国的社会主义建设虽摸索出一些成功的经验,但也出现了很多难以解决的矛盾。最主要的体现就是在民主法治建设方面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于是,吸收借鉴资本主义国家的经验就成了改革的必然思路。然而人们发现,“当中国人的目光投向欧洲改良后的资本主义国家的‘社会主义内涵时,世界同样发现,这个为某些媒体所担忧的、‘滑向野蛮资本主义的中国,已经开始新的旅程,在‘社会主义中重新开始寻找和发现‘社会的价值。”这意味着中国即将告别过去国家至上的单向度思维,结束“有主义无社会”的言辞方式。中国共产党的十六大的社会建设、十七大的和谐社会建设以及十八大以来的法治社会建设,无不牵动着人们对社会主义的理解、诠释。在创新国家和社会治理模式的影响下,很多人意识到,社会主义就是要坚持社会本位,重视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
社会主义反对极端的个人主义,反对无政府主义。社会主义与法治社会有着密切的联系,而法治社会主要是解决社会组织的自治问题,即把权力从政党、国家、政府的垄断中摆脱出来,把本应该由社会组织掌握的权力归还给社会,实现国家权力(政党权力)与社会组织对社会的共同治理。“进入后现代后,解放已经不能完全依靠国家的力量来实行。后现代时期的解放运动,必须依靠非政府组织、公民社会以及其他民间力量来完成。”社会主义不仅是牵涉国家的事物.与法治相联系的“社会主义”更主要的是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在建构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同时建构法治社会。“在任何社会,政府最主要的职能就是要保护社会。”因而我们需要把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治政府的建设凝聚成以社会主义为导向的制度。
二、“社会主义”在法治中国建设中能解决什么问题
为什么要在法治中国建设问题上选择社会主义?最直接的回答是,中国在未来社会发展的战略问题上已经选择了社会主义道路。法治只是实现社会主义的方式之一。社会主义对法治中国建设不仅具有决定性作用,而且对社会发展还有道路、方向指引意义。20世纪80年代的法学研究注重对法治的社会主义属性研究,任何研究首先要追问姓“社”还是姓“资”的问题。由于存在着传统社会主义和与时俱进社会主义的区分,两者在理论上的衡量标准难以一决胜负,在实践难题上两者也都找不到理想出路,在各自捍卫理论神话的情况下使社会主义信条化,而信条化带来了社会主义理论的僵化,解放思想成了解决这些问题极为重要的关键。随着对阶级斗争理论的批判,传统“社会主义”的标准、标志开始模糊,很多学人开始绕开这一问题,开展对法治、经济等问题的直接研究,不折腾、不争论的实用主义占据了上风。对社会主义的实用主义姿态,使社会主义成了诸多问题的标签。在很多法学著述中,社会主义只具有政治上的象征意义.没有了实际内容。对待社会主义的模糊化处理以及实用主义姿态,虽然对解放思想有一定的意义.但也产生了很多负面影响。由于没有社会主义理想价值的指引,虽然在经济建设等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但也出现了物欲横流、理想信念丢失、拜金主义等道德沦丧的现象。这就需要我们重拾社会主义理想.强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法治中国建设过程中,要注意不能把法治的工具性推向极端,而是需要把法治建设限定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范畴之中。“社会主义”至少解决了如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1.法治中国建设的性质
对于法治中国建设来说,没有必要在所有的问题上都追问姓“社”姓“资”的问题。因为这样会出现不是姓“社”就是姓“资”的绝对化思维,各自坚守、各自表述的社会主义缺少基本的共识也使这种争论不会有一个完满的答案。因为在世界文明发展的历史上,很多思想、主义是交织在一起的,没有绝对的界限。“在不同国家的法治实践中,一定有共同的规律可循,也一定有相互借鉴的东西存在。无论是德国、意大利、日本、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还是在英国、美国的海洋法系的普通法中,都有我们应该‘拿来的东西。”即使是被现代法学重点批评的国家主义,也有它的优点。而在法治问题上存在众多的“主义”并不可怕,它们是研究、塑造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的重要参考。
“核心价值观”所界定的社会主义有重要意义。当今中国需要以核心价值观为指引,构建法治意识形态,需要根据法治建设的需要对社会主义重新解释,把中国法治建设纳入到世界文明发展的道路上。“与其不切实际地希冀削弱政治乃至与反对政治,不如规范政治、完善政治,而政治文明正是这样一种选择安排——问题的关键不是不要政治,而是需要什么样的政治。”中国需要法治化的政治,因而要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实现执政方式的法治化转变。“法律所建构的制度性框架,为人们执行有关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多重任务提供了手段和适当环境,……法律促进潜存于社会体中的极具创造力和生命力的力量流入建设性渠道;法律也因此证明自己是文明建设的一个不可或缺的工具。”中国法治,既不能是建立在极端个人权利基础上的法治,也不能是建立在国家权力绝对化上的法治。法治本身就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之一,是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描述的其他价值,诸如民主、自由、平等、和谐等是兼容的。在西方,多数政治家都承认中国与西方的社会形态和意识形态是不同的,或者说他们都认为中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然而,国内有些学者反而对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并不认同,认为中国是打着社会主义的旗帜却走向了资本主义。这种观点是僵化的社会主义观念在作祟。我们认为,对待社会主义,既不能把它神话,也不能将之僵化。中国社会之所以要转型不是因为社会主义不能指导中国未来的发展,而是因为我们过去在很多领域把国家主义当成了社会主义。社会转型的目标就是要在对社会主义正本清源的基础上.找到中国法治建设的正确路径。社会主义不是在任何问题上都和资本主义有所区别,而是要用社会组织的力量消解国家主义的绝对性,从而实现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法治等价值追求。
2.法治中国建设的方向
在法治中国建设过程中必须认真对待社会主义.因为社会主义牵涉到中国法治建设的性质、方向和道路。从战略的角度看,化解社会矛盾的方式有三:一是革命方式;二是改革方式;三是法治方式。运用革命方式中国共产党取得了政权;运用改革方式中国的经济取得了巨大的成就。然而,我们在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还有很多难以用这两种方式化解的矛盾,因而我们必须尝试运用法治方式来解决问题。与传统的革命、改革道路比较,法治是社会主义发展的另一条道路。在告别革命以后,我们把注意力转向了改革,但改革需要目标。走向法治、实现管理方式和执政方式的转变是我们明确的目标。这就使得法治作为国家和社会治理的工具具有了目标的属性。然而,法治也可以和多种道路结合.既有国家主义法治,也有自由主义法治;既有资本主义法治,也有社会主义法治。不同的法治定性决定了不同的法治道路。社会主义也有不同的道路,诸如,社会主义革命、社会主义改革,社会主义法治等。对当今中国社会的发展来说,法治既是一种国家和社会的治理方式,也是社会主义发展的道路。与苏联等国家的社会主义道路不同,重视法治是中国社会主义道路的特色。
“法治是指在一种制度内,法律能够对国家和统治集团成员形成有效的制约,简而言之,就是法治政府、法律至上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尽管法治是一种技术,可以和多种主义搭配,比如资本主义法治、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主义法治、自由主义法治,甚至也可以说封建主义法治。然而一些西方国家的法学家却荒谬地认为,社会主义与法治是对立的,现代法治是资本主义社会的专利,只有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契约自由才有法治。奴隶社会、封建社会不可能有法治,如果有的话也不能称为现代法治。这是资产阶级的法治话语权。恰恰与之相反,实际上社会主义当然可以确定法治发展的方向。从思想内涵的角度看,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包括权利与权力两个维度。权利是话语权建构的资格;权力则表现为,作为意识形态的理论应该发挥的影响力、凝聚力和支配力。从这个角度看,作为法治中国建设方向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该引领法治话语的构建:社会主义应该贯穿于法治建设的各个环节。法治中国建设需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方向指引。从实践的角度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强调的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立足本国国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促进共同富裕,建构和谐社会、先进文化、生态文明等目标的实现都离不开社会主义法治。在国家(政府、政党)、社会和个人划分的基础上,社会主义法治要求政党、国家和政府把权力圈在制度的笼子里面,在充分保护个人的权利的同时,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社会主义法治是对社会主义制度的改革、发展与完善。所谓改革就是对国家治理方式的转变,要改变以权力为核心的专政思维,改变法治与社会主义对立的思维惯性。把法治当成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所谓发展就是注重制度现代化建设,用法治方式凝聚改革共识,引领深化改革,实现国家与社会治理的现代化转型。法治与改革是中国当下面临的两大问题,不改革社会转型难以完成:不建设法治社会转型没有目标。因而我们必须在改革过程中实现法治,在法治目标下指导改革。法治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一,而框定这两者走向的就是社会主义。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三位一体同时推进的法治中国建设中,与社会主义联系比较密切的是法治国家。因为我们所说的法治国家的性质是社会主义,即中国的改革与法治都需要走社会主义道路,改革所完善的就是社会主义制度。除法治国家外,法治社会与社会主义联系也很密切,作为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自由、平等、民主、公正、和谐等都需要在法治社会建设中予以实现。“社会主义曾经在乌托邦的荒野中徘徊了很久。自从马克思和恩格斯把它引出乌托邦的荒野,由空想变成了科学以后,它在其发展征程中,首先从思想传播进入到运动的实践,继而通过运动的实践将科学理论变成了伟大的现实,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又由一国现实变成了多国现实。”然而对未来的法治建设来说,社会主义仍任重而道远。在苏联时期,社会主义法治的概念虽然被提出来了,但是并没有真正实现。反而成了苏联社会主义失败的原因之一。法治没有成为阻遏戈尔巴乔夫改变社会主义道路的障碍性因素。这是这些年我们对苏联解体重点反思的内容。因而。中国不仅要走法治道路,更要坚持中国社会主义道路。这是中国未来发展中国共产党的选择,也是中国最为现实的路径。
3.法治中国建设的战略目标
通过社会主义法治之路完成社会转型、实现国家和社会治理现代化是法治中国建设的战略目标。中国要走向法治,实现社会的现代化转型,只有与正确方向和道路结合起来才能对社会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早年的时候,中国需要运用革命的理论指导革命的实践,而社会主义的理论恰恰是革命的理论,中国社会的转型需要革命理论的动员。马克思所描述的革命理论正好被用来指导中国革命。然而我们需要思考的是,在革命胜利以后为什么还需要社会主义?社会主义是一种完整的理论,不仅包括革命的思想和运动,还包括社会主义制度的建设。在中国,实现制度的现代化需要对社会主义的坚守,社会主义就是指通过法治来实现国家管理体制的创新,实现社会的改良、改革。
在法治中国战略中,有四个方面的问题需要解决:一是法治建设与社会发展的关系问题。这一问题的要义在于解决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的变动性之间的矛盾,中国需要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指导下,处理好法治与改革的关系,做到重大改革都要合乎宪法,做到于法有据,用法治方式凝聚改革共识。二是要解决法治与政治的关系,即政治的法治化问题,法治要为政治服务,但政治行为需要接受法治的约束,否则难以达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目标。我们需要用社会主义理念克服国家主义法治的残留。三是法治能解决什么社会矛盾。只有那些能够纳入法律关系调整的社会关系才能够用法治方式进行调整。法治国家在于解决权力与权力之间的矛盾;法治政府能协调权利与权力之间的冲突:法治社会能调整权利与权利之间的关系。三位一体同时推进措施是法治战略实施的根本举措。然而,同时推进的难题在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在中国的境况是不一样的。推进法治社会面临着权力思维和权利思维的冲突,推进法治政府存在着管理向治理转型的困惑,而推进法治国家存在着制度供给不足的问题。四是法治与道德之间的关系。道德在法治建设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权力本位的政治道德与权利本位的追求,是不同的政治德性。但是从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的角度来看,法治与德治的根本区分,不在于道德规范在技术上能否实现,而在于人们不能用道德任意改变法律的意义。实施法治战略的道德风险在于:不能因为法治的昌盛而使道德溃败,不能因为道德的要求而使法治难以贯彻。
这四个方面的战略问题都与社会主义有一定的关联。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做出了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推进的主体都是由中国共产党所领导。深化改革与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都属于社会主义建设的内容。按照自由主义的理论,法治的根基是自由主义,即国家的存在就是为了保障个人自由,并且法律通过广布权利来制约权力。然而,社会主义是对自由主义的超越。社会主义法治既要尊重权利本位,但也反对极端的个人主义。社会主义也反对无政府主义,尽管国家权力的存在是社会稳定发展的必备要素,但国家的权力与公民的权利之间是有明确界限的。国家权力不能随便干涉公民的权利,所有国家的权力都不能侵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权利只能在法律规范内实现,权力只能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行使,这是社会主义法治所追求的目标。而这一观点恰恰又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德性之所在。
三、“社会主义”在法治中国建设中的功能
我们需要认真对待社会主义,而不是把社会主义当成法治的标签。如果我们在意识形态领域“主要依赖思想控制,而没有能力进行思想生产”.把社会主义、社会主义法治仅仅当成口号,也会产生政治风险。“没有有效的意识形态,执政党的政治治理和社会治理就会缺少合法性,至少缺少执政效果和影响力。”实行法治是风险控制的有效方式,但由于社会转型过程中存在各种势力的较量,使得法治在推进过程中存在各种可能的风险。例如,在现实社会生活中“闹”还是很多普通大众解决问题的首选。因此,要想使社会秩序保持稳定、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完善,实现法治的中国梦,人们需要保持对法治真诚与信仰的同时践行法治。
1.社会主义与法治的相互兼容是功能发挥的前提
这一判断是社会主义能在法治中国建设中发挥作用的前提。如果社会主义与法治不能兼容就不可能在法治建设中发挥其功能。社会主义与法治不兼容不是生造的问题。有三个方面的原因导致这一问题的出现:一是在早期的社会主义理论中,消灭国家、法律的目标设计与现在必须强化法治建设的思想存在矛盾。二是革命思想与法治在思维上是相互冲突的。早期社会主义理论是革命的理论。突破法治是革命的前提条件。三是西方有些学者认为社会主义不能与法治兼容,法治与社会主义无关。但我们断定社会主义与法治是兼容的也有三个方面的理由:其一,社会主义理论可以区分为革命理论和建设理论。革命理论与法治不兼容并不等于建设理论与法治也不兼容。社会主义建设需要法治,完美的法治是最终消灭阶级性法律的前提条件。其二,苏联的肃反和中国的“文革”等破坏法治的行为。是在革命理论支配下的举动。这种行为并不符合科学社会主义建设理论的要求。其三,社会主义本身是开放的,发展的。与时俱进的社会主义不仅不反对法治,还会接纳所有文明的价值追求。民主、自由、平等、和谐、富强等与社会主义的搭配作为社会发展的目标,都会产生积极的意义。因此,社会主义与法治并不是对立的,法治是社会主义的必经之路。
由革命理论向法治理论的转变,这里边亦是有规律可循的,因而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探索就需要思维方式的转变,根据法治中国建设的需要进行改革目标的设置。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中央制定了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改革目标,其所蕴含的历史意义是空前的。这意味着执政党的执政方式的转变,即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如果说法治与改革都是社会治理的基本手段,那么在新的形势下,法治则不仅仅是手段,而且具有了目标的属性。
中国需要以法治为目标的社会转型.需要用法治之理改变思维方式和行为决策方式。当然,转型以后的社会依然属于社会主义社会。只是我们对待社会主义需要真诚,因为很多研究发现,“尽管我们口头上说,我国所进行的改革是社会主义的自我完善与发展,任何改革都不能改变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但是,社会主义实际上是挂在嘴上的。从过去我们的社会主义实践来看,人们不仅缺乏对法治的真诚,更缺乏的是对社会主义的真诚,讲的与做的差距总是很大。有时候,一些人还拿着社会主义当成不愿意推进改革的理由。”
但真诚对待社会主义需要我们正确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在马克思主义所描绘的社会主义的基础上,根据中国国情和实践需要发展起来的社会主义,是既继承了马克思主义的传统,又根据中国建设的需要发展与完善起来的社会主义。“特色”是在继承的基础上创新、改革传统社会主义,这样才能适应社会不断发展的需要。在特色社会主义的旗帜下。很多改革获得了理论支持。然而,在法学研究领域,很多人对于特色并不这样理解,而仅仅是把西方法治理解成一般的法治,把中国特色当作排斥法治的理由。特色成了拒绝向西方法治学习的挡箭牌,特色论成了例外论。我们认为,中国法治不是世界文明之外的法治,特色不是拒绝法律一般性的理由。特色只意味着中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与其他国家社会主义建设的路径不一样,中国社会主义需要坚定不移地走法治之路。总之,重视法治是中国社会主义道路的特色。
社会主义理想的实现离不开法治之路,法治也不能偏离社会主义的方向。“革命性意识形态的核心是革命和变革,但已在执政的意识形态的核心在于体制的维持。”邓小平早就意识到,在通向社会主义的道路上离不开法治,还是法治靠得住些。从目前西方法治出现的弊端来看,过高、过早的社会福利可能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然而,在中国这样一个社会保障、救济还很贫瘠的社会,建设法治恰恰需要社会主义的指引。只是我们需要深入研究西方实施“社会主义”所带来的后遗症。只有这样才能搞好真正的社会主义。在法治发展史上。社会主义法治概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我们必须意识到,社会主义法治与其他很多类型的法治是不一样的,就目前的情况看,社会主义法治与国家主义法治的对立是非常鲜明的。正确理解社会主义作为法治中国建设的方向,需要我们厘清社会主义法治与其他主义的法治的区别。
2.各种法律价值在社会主义之下的聚合
苏联时期的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做得很不好,这因而也成了苏联解体的原因之一,不重视法治建设成了人们反思的对象。很多人认为传统的社会主义理论过分强调集体主义,对个人权利保护不够。苏联的瓦解,成了西方自由、民主、法治、人权胜利的标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就应该是重视法治,法治应该成为中国社会主义的特色。这主要是因为,革命理论向法治理论的转向是中国革命成功以后。所必须进行的转型。因为社会主义革命成功以后,社会主义建设必然成为核心任务。当代中国承担着社会主义发展的重任,中国共产党在一定程度上是社会主义的拯救者。社会主义就是人类社会所普遍追求的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诚信与友善等价值。这对重塑人们对社会主义的信心极为重要,很多人对社会主义的重新认识,就是受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启发。社会主义是人类文明的高级阶段,可以在今后的法治中国建设过程中发挥指引作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解决了很多人对社会主义随便解释的问题。对于社会主义不是说随便拿出一个词就可以修饰、解释和表述的。对社会主义的理解、解释需要结合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而不能像以往那样在封建文化中探寻社会主义的精髓。社会主义是世界文明发展的结晶,包含着对法律价值的认同与发展。在法治中国建设过程中,社会主义不是标签,更不是极权主义、国家主义,而是排除各种极端思想、吸收了中外文明价值追求的综合整体思想。
在众多的思想体系中,中国人之所以接受社会主义,是因为社会主义包含了人类社会发展的美好理想。社会主义一词最初是同个性或个人主义相对立的@,一些法学家发现,建立在自由主义思想基础上的法治,“过于倾向于个人主义,强调个人的自治和权利胜于责任和义务、社会的利益以及社会的团结和和谐。”在中国,虽然有个人主义法治观的传播,但官方的法治理论并未完全接受自由主义或个人主义的法治立场。相反,个人主义的法治观念受到了很多的批判,在整体、辩证思维中反对极端的个人主义成了今天进一步塑造社会主义的优势。只是我们在强调中西结合的时候。不能偏执于中或西,而应该根据中国法治建设需要解决问题。沿着社会主义的方向前行。很多人认为,自由主义的法治观不适合中国,因而只在管理意义上接受法治。但这可能会导向国家主义的法治。有学者提出,中国“需要一种内生的法治理论——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理论,能够考虑到中国的本土资源、特殊国情、文化传统、历史、与意识形态、法律和政治制度的发展现状等制约性因素。”这本来是正确的论述,但在很多场景下却成了用国情否定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借口,“自觉”地把来自于法律一般性的法治搞成例外的法治,把很多违背法治原则的行为说成是法治。不讲具体内容的特色论,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建构的障碍性因素。
因此,我们需要明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法治理论的内涵,对中国国情和社会主义法治方向需要辩证认识,而不能偏执于一端。“今天,我国社会转型的方向面临着越来越多的不确定性”。如果越来越多的社会问题得不到解决,最终将会出现社会失序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对于社会主义的界定一定需要谨慎,不能随便赋予其意义。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思考,社会主义与法治的结合,能不能成为整合社会发展的黏合剂;能不能成为克服排他主义的思维方式。研究中外历史我们会发现。对社会主义的误解到处存在。在中国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运动中,人们开口闭口的社会主义,包含着对自由、民主、平等的很多误解,对于法治则更多的是批判与否定,很少有建构。虽然有部分社会主义理论家主张用法治方式和平进入社会主义,但都是被革命者所批判的内容。尽管现代西方国家社会福利、社会权利、社会保障、社会责任、社会救济等社会化程度已经很高,但他们始终不愿承认自己是“社会主义国家”。
可见,“社会主义”一词已经被西方政治家们意识形态化了,甚至被丑化了。在苏联解体、东欧剧变以后,中国人开始反思社会主义苏联解体的原因。认为虽然社会主义的远大理想是法律走向消亡,但这只是理想社会主义者的逻辑推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谈论法律的消亡是奢侈的,社会主义国家只要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就必须认真对待包括法治在内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无论是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或者法治政府建设都需要以社会主义为方向的指导。只是我们需要清楚,法治国家只是在为了实现法治社会的时候才具有社会主义的属性;法治政府只有在尊重、保障公民权利、自由实现的时候,才能显现社会主义的特性和优越性。
3.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法治中国建设的指导意义
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法治中国建设的指南,能够排除国家治理、制度发展与完善道路上的价值缺失,从而可以引导中国法治建设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行。从经典作家的论述以及部分国家社会主义的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到,人类所追求的最美好的诸如富强、自由、平等、正义、民主、和谐、秩序、效率等价值,都包含在社会主义的理想之中。社会主义并不否认个人权利,反而是要积极保护好个人的权利。但任何个人都是社会中的个人,个人不能凌驾于社会之上。因而在保护个人权利的同时还需要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权利在道义学上被认为区别于且高于利益。它优先于好处(利益)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当两者冲突时,权利胜出好处(利益);另一方面,权利并非建立在功利、利益或结果的基础上,而是建立在道德原则基础上.其正当性来自于利益之外。”虽然权利的本质是利益,但并非所有的利益都可以上升为权利。只有符合社会主流价值观和基本道德要求的利益才有可能上升为权利。从立法上看,权利好像是国家赋予的,因为法律权利来自于法律的规定,而法律在中国被视为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但是,国家制定和认可权利也不可能不顾及价值和道德的要求。从社会学的角度看,权利来自于社会生活以及人们对它的需求。“权利原则需要另一条原则的配合。这个原则便是关系原则。”关系原则强调,人的存在是关系型的、相对的、互惠的。权利一般是法律问题,“只有当国家赋予私人以权利或者当它通过为自己设定对私人的义务来划定自身自有活动领域时,国家才进入法律领域”,才有所谓的法治国家的问题。法治不是纯粹技术性的问题,其中包含了价值和道德的要求。权利也不纯粹是利益,其也包含了社会、道德、义务、他人自由等属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亦包含了对极端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的否定。
但社会主义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是:社会主义的价值理念在和法律、法治链接的时候。只在宪法中有粗梳的规定,既没有融进具体的法律制度之中,也没有在司法过程中贯彻下去,能够直接反映社会主义属性的法律制度还不是很完善,很多法律规定经不起社会主义理念的拷问。在中国已有的法律制度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法律制度也还没有很好地结合起来。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从社会心理学的角度看,人们并没有发自内心地接受社会主义价值理念,反而是很多人借社会主义之名,把专权思想和特权思想强加给了社会主义.以至于在很多人的心目中是对社会主义充满了怀疑的。人们还没有发自内心地接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包括法治在内各种建设的灵魂),没有对社会主义所追求的价值的真心认同。特别是没有具体的制度与法治的保障,单纯的灵魂就成了空洞的指导思想。在中国,社会主义作为法治建设的方向,是毋庸质疑的。社会主义是否能够真正在法治中国建设中指引前行的方向,并不是一个假问题,而是一个真问题。法律制度、社会生活的很多方面都需要我们从建设社会主义的角度去考虑。因而在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的过程中,需要我们正确把握社会主义方向,真正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到制度和法治的各个环节,尤其是在司法和执法的各个环节,需要把社会主义理念通过解释论证融入法律实施之中。
结语
在有些人看来,法治能够解决很多的问题,甚至一些思想家对美国式法治顶礼膜拜,认为美国遵循人民主权原则,相信法律高于人民和人民政府。但是最近我们看到美国法治正在发生变异。1980年代“美国正处于种族变革的早期。在之后的一段时间,美国变成了一个残暴的、施刑程度前所未有的国家,由此导致的大规模监禁更是史无前例。”这种以民主、法治方式化解种族矛盾的做法,至今也没有解决种族间的冲突,反而在近些年里出现了越来越激烈的种族矛盾。对于法治危机以及诸如此类的问题,我们需要认真研究。尽管法治的实现离不开意识形态,但仅有意识形态也难以实现法治。在中国,“社会主义”不仅是对自由主义法治和国家主义法治的矫正,同时也是对贫穷社会主义以及一些封建社会主义的拨乱反正。“贫穷的反面不是富裕,而是——公正。”社会主义既是对极端个人主义利益观的否定,也是对权力绝对化的否定。我们相信,实现共同富裕、追求民主、捍卫正义、实现和谐秩序、保障自由平等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追求,也是社会主义法治所应实现的美好愿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