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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式出租车市场的法律规制问题研究

2016-09-03周淑伟

科技经济市场 2016年6期
关键词:法律规制出租车互联网

周淑伟

摘要:网约式出租车市场份额近年来明显增加,但欠缺专门法律规制进行监管,对其法律性质争议不断,即将出台的暂行办法,势在解决网约式出租车市场的监管和规制问题,则研究其合法规制的理论基础,从自身及其有关部门的角度探寻行之有效的配套法律规制,对进一步壮大新兴市场甚有裨益。

关键词:网约武出租车;出租车;互联网;法律规制

眼下,网约式出租车(俗称专车)模式逐渐对大众出行方式产生重要影响,但一系列争议将之推到风口浪尖。2015年10月我国相继出台了《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力图解决网约式出租车市场的合法化问题,但这一“互联网+”的经济发展模式,在《暂行办法》出台后有“互联网一”趋势,由此看到网约式出租车市场法律规制仍不完善。

1问题的提出

网约式出租车市场充分发挥了“互联网+”的优势,依托手机APP移动客户端,将司机和用户连接起来,双向选择是否交易的模式既提高了打车效率,又减少了空车率,从而造成对传统出租车行业的巨大冲击。根据易观国际发布的《2014年第三季度中国打车软件市场季度监测报告》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9月,中国打车软件累计账户规模达1.54亿,截至2014年第3季度,快的打车覆盖358个城市,滴滴打车覆盖300个城市;相比第2季度,第3季度两大打车软件的人均启动次数均有所提升。网约式打车为人们出行带来便利,对其异议一直未停止,2015年我国出现的“专车第一案”,目前仍未审结,当下来看,建立统一的网约式出租车市场法律规制仍是必要的。

2网约式出租车市场发展现状及弊端

专车服务问题频发,地方政府进行了回应,但从截然不同的做法看,规制网约式出租车的法律体系仍存有问题,如若不能统一对网约式出租车市场的监管和规制,会造成“非法运营”“黑车”问题的严重化,更不利于出租车市场的改革和进一步发展。网约式出租车市场属于新兴“互联网+”的模式,如欲进行良性疏导,不得不看到其本身存在的漏洞:

准入主体资质欠缺——相比传统的出租车行业,网约式出租车市场的管理更加松散,车辆来源主要依靠出租车或私家车接入,而且专车司机多为收入不高的群体,较低的市场准入门槛,会使得专车服务质量难以保证,面对突发意外事件时缺乏预警机制和补救措施;监管法律规制不完善,导致专车的准入与退出机制存在很大漏洞。

消费者权益难以保障一一打车用户在进行操作时,短短几分钟便可成功,但仅可根据以往的订单评价判断车主及车况信息,获取交易信息的不匹配,使得消费者知情权得不到保障;另一方面法律规制的缺乏,专车司机不具有相应资质,难以充分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权益。

侵权责任分配不明确——专车侵权责任中,一种是专车发生交通事故乘客人身安全受到侵害时,是否完全由司机承担全部责任,倘若司机购买保险后,保险公司拒赔责任该由谁来承担;再者保险公司理赔后,对于不足部分应如何分配责任,平台是否要承担补充责任;另一种是用户信息遭到泄露,本应该由出卖个人信息的司机承担,那平台是否要承担为尽到合理审查义务的过错补充责任。

3网约式出租车市场法律关系分析

3.1网约式出租车市场的内部法律关系

“网约式出租车”模式可看作是一个以四方协议为基础的法律规制平台,由专车软件平台、劳务公司、汽车租赁公司、司机共同签订“四方协议”,专车软件平台通过使用汽车租赁公司享有的具有运营资质的车辆,吸收劳务派遣公司内部的司机,建立一个服务体系,一方面与司机签订用工合同,对司机进行资质审查和培训教育义务;另一方面与租赁公司签订出租合同,对车辆进行准入审查义务。在四方协议内部法律关系下,网约式出租车平台部分承担了传统出租车市场的公共利益责任,也承担了保障弱势群体司机及消费者的利益,明确了责任权属划分。

3.2网约式出租车市场的外部关系

网约式出租车平台是‘互联网+”经济发展的模式,要看到其不同于传统出租车市场的发展模式。传统出租车市场势必要进行改革,这是由于行业长久以来的僵化体制所致,网约式出租车平台的出现仅是催化剂,可将网约式出租车平台引入出租车市场的竞争机制,进行良性引导与监管,妥善协调与出租车市场的关系,使之成为公共交通的重要补充,

4规制网约式出租车市场的法律制度

相关部门颁布的《暂行办法》即将落地,其在致力于规制网约式出租车平台的监管方面,有学者认为:这不是一个“互联网+”的方案,反倒像“互联网一”的方案,或者说一个消灭互联网的方案。网络约租车市场的监管和规制,需要“双管齐下”,不仅要政府合理引导、法律监管和规制,更要从平台自身及其所处市场自我监管和规制:

4.1政府

(1)首先要厘清行业法律地位:既不能简单地将其限定在传统出租车市场内,一味以传统出租车行业的固有模式进行监管,只会让原来就被质疑的出租车特许经营,模式强化,从而延缓行业变革与创新的进程;另外也不能放任其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即使是网络约租车即使有“互联网+”的噱头,仍然要符合我国对公共交通的管制,纳入交通行业管制范围内。“关于软件的性质,即网约式出租车平台的性质,我们的法律框架和改革思路还是清晰的,那就是市场决定,政府不要越位,要让出租车公司和乘客自己来选择,即让市场起到决定性作用,政府应该起到促进竞争和法律规制的作用。

(2)加强事后监管放松市场准入:政府囿于专业技术的欠缺,可简政放权,将繁琐的程序简化,由行业平台承担一定的审查义务,但可针对平台承担连带补充责任,限制权力滥用。同时加强对平台事中、事后的监管,联合技术部门实施动态监测措施,既加强立法监管,又加强执法监管,确保网约式出租车平台运行在法治轨道内。要改变原有的管人与管车一体化现象,通过改革推进两权合一,减少层层转包的怪现象,对新业态采取两权分离的规制模式,一方面加强对经营主体的规制,另一方面放松对车辆的苛刻要求。

(3)对经营模式进行市场规制:明确责任分配和保障机制——完备的责任承担体系及权益保障机制是必要的,对于打消大众的安全疑虑、保障消费者权益至关重要。首先平台统一为专车购买交通强制险及第三方运营责任险的义务,在专车运营侵害消费者权益时,应首先由保险公司进行赔付,不足部分,应由专车平台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若司机与消费者发生争执,消费者权益受损,此时平台基于用工合同承担过错责任,甚至可要求平台基于公平责任进行经济补偿。

4.2平台自身及行业协会

网络约租车平台应首先遵循市场的运行规律,根据消费者需求及行业属性,更新技术,提高安全性和便利性,改善服务质量;其次遵循市场法律规制,在合法竞争的前提下扩大市场份额。专车行业协会,一方面可以要求专车平台注册备案,并设置信用等级,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数据报告;另一方面行业协会要拓宽投诉渠道,既要防止司机受到不公正待遇,又要完善消费者利益诉求途径,化解纠纷,改善网约式出租车行业信用机制,加强内部的监管和规制。

防范专车市场的风险,应采取宜“疏”不宜“堵”的态度,网络约租车市场合法化具有必然性,但是配套法律规制需要完善,专车监管须驶入法治轨道。市场作用的有效发挥,最终要依靠政府合理引导和法律规制,来补充专车市场的“灰色地带”。互联网时代催生的新业态会对传统相关产业构成冲突与威胁,所以全面推动法治建设,促进法律法规与时俱进,才能促进新兴行业的长远发展,亦才能在“互联网+”下实现法治中国的发展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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