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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下僵尸企业处置工作的探讨

2016-09-02寇家贵中国葛洲坝集团有限公司财务产权部武汉430035

产权导刊 2016年6期
关键词:僵尸政府企业

◎ 寇家贵(中国葛洲坝集团有限公司财务产权部,武汉430035)

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下僵尸企业处置工作的探讨

◎ 寇家贵(中国葛洲坝集团有限公司财务产权部,武汉430035)

目前,我国正处在由政府主导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攻坚阶段,而处置僵尸企业则是构建正常市场体系以确保供给侧改革顺利完成的需要,因此僵尸企业处置本身是一个政府和市场相结合的过程,应坚持以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来实现僵尸企业的盘活或者处置。本文试就僵尸企业的历史成因、僵尸企业的界定及如何处置等方面进行探讨。

僵尸企业处置探讨

随着中国经济进入新常态,经济增长速度趋于平缓,占用大量经济资源却无法为社会经济循环提供有效服务的僵尸企业问题开始日渐突出,相关话题自2015年以来频繁地被提及。随着2015年底中央提出供给侧改革的概念,如何加快处置严重影响供给侧改革效率的僵尸企业,就成为紧迫的问题。目前,社会各界的目光主要聚焦在以何种方式更好地处置僵尸企业,以及在处置过程中应该是政府发挥主导作用还是市场占主导作用,政府和市场应该分别扮演什么角色的问题。

目前,我国处在由政府主导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攻坚阶段,而处置僵尸企业则是构建正常市场体系以确保供给侧改革顺利完成的必然需要,因此应是一个政府和市场相结合的过程,坚持以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来实现僵尸企业的盘活或者处置。

“政府引导”即政府做好顶层设计,有效发挥导向作用,弥补市场缺失,为市场化处置创造有利条件。“市场化运作”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市场倒逼机制作用,对僵尸企业进行市场化方式处置。在僵尸企业处置过程中,要防止行政手段过分干预,在做好市场化运作的同时做好预防腐败的制度和流程,加大公开力度以及过程监管后续的专项审计等工作。

从政府引导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角度出发,本文就僵尸企业的历史成因、界定及如何处置等方面进行探讨,并从国家顶层设计、退出渠道、企业操作、政府疏通渠道以及面临待解的问题,注意事项等方面提出对僵尸企业进行处置的路径探索。

1 僵尸企业形成的原因

僵尸企业的形成,一般看法认为是由于企业自身经营决策等内部因素以及产品结构、市场竞争等外部因素导致的。这种看法尽管兼顾了内因和外因,但并不全面,它仅仅是从微观经济学的角度寻找原因,而没有触及形成僵尸企业的宏观因素,就是我国的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结构调整转型以及当前我国经济发展的现实情况等等。从历史和现实来观察,僵尸企业形成的宏观原因:

一是经济结构调整。目前,中国经济发展的驱动模式正由投资驱动转向创新驱动,使得一批原先靠资源投入、资金投入的政府推动型企业举步维艰,最后形成僵尸企业。

二是供给侧结构改革的施行、去产能淘汰落后产业等政策的推出。在当前有效需求不能满足和新供给还未形成的档期,原有产品不能适应现在的需求,钢铁、煤炭、水泥、有色等行业产能过剩,企业经营困难,转型升级难,导致成为僵尸企业。

三是市场体系的不完善,企业和生产要素流动不畅。僵尸企业通常是国有企业,因为国有企业往往可以在应该破产的情况下还通过外部输血的方式存活。不少国有企业都存在大量历史遗留问题,包括现代企业制度不健全、职工身份转换困难、企业代行社会职能、债权债务杂乱等;而针对国有企业的企业破产、工商注销等退出机制也不如民营企业流畅,这使得国有企业成为僵尸企业的集中地。

四是利益相关方的阻挠。政府担心的就业问题、社会稳定问题、税收问题等等障碍如何破解,管理层担心责任追究,职工担心失业,银行担心贷款成为坏账......利益相关者不愿意或阻碍企业的退出,推动了僵尸企业的形成。

2 僵尸企业的界定标准和具体把握

对于僵尸企业的界定是处置的基础,只有明确哪些企业属于僵尸企业,才能够有的放矢,有针对性地对相关企业进行研究,从而最终选择僵尸企业处置的途径。

目前关于僵尸企业的界定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定标准,但普遍认为僵尸企业是指长期亏损、扭亏无望,却又依靠银行支持和政府照顾而勉强生存的企业。简而言之,僵尸企业的一个关键性特点是它们“扭亏无望”,这是界定的主要标准之一。

由于僵尸企业属于扭亏无望的企业,因此必须依靠外界输血而生存,它们占用大量资金、土地等宝贵资源,却不产生经济效益。可以说,僵尸企业是“应该死去”的企业,“应该死去”是界定的另一个主要标准。

在实际应用中,对于扭亏无望和应该死去这两个标准的把握,应从行业背景、区域发展布局、国家政策导向、设备及产品现状等关键因素考量,如果一个企业是由于这些难以逆转的结构性因素引起的“扭亏无望”,但又因为长期输血而僵而不死,那就应是“应该死去”之列;如果是由于历史社会包袱过大、营销力度、管理落后、资金匮乏等因素引起,未来仍有扭亏的前景,那就不一定属于“应该死去”的企业。因此对什么是僵尸企业必须结合当前经济发展的新背景认真分析、分类区别,准确界定,合理僵尸企业处置范围。

僵尸企业应死但未死的原因无外乎政府的干预、市场机制匮乏以及基于就业、税收、政绩等等的利益诉求各方的阻挠,基于上述认识,不应简单通过一般的兼并、重组、破产等方式处置僵尸,对于每个僵尸企业都应分析其成因,在此基础上寻求有效的处置途径。

3 政府如何在僵尸企业处置中发挥支持和引导作用

3.1企业的社会职能问题

一直以来,国有企业承担了大量政府职能,拖累了企业正常经营,这些职能也阻碍了国有企业正常的市场退出机制。政府应花大力气彻底解决企业“三供一业”(企业的供水、供电、供热和物业管理将实施分离)等办社会职能分离移交,承担起政府应尽的职责,使僵尸企业进入清理处置的通道。

3.2失业风险问题

鉴于维稳是各地方政府关心的重点社会问题,中央和地方政府应协作设立“企业退出补偿基金”或“救助基金”,作为一种过渡费用专项用于主体企业无力支付职工的拖欠工资支付、社会统筹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等人员安置问题。落实离退休人员移交地方属地化管理政策,做好社会保险衔接、退休金发放等。同时政府应根据社保基金的状况,合理提高失业救济金标准,加强再就业培训,给予必要的创业支持,促进僵尸企业人员分流安置工作。

3.3税费问题

目前,很多僵尸企业无法顺利破产是由于无资产支付欠缴税费,从而无法清算。为此应出台政策减免僵尸企业历史欠缴的税费,解除由于欠缴税费而无法清理退出和要素流量重组障碍,使僵尸企业进入退出通道,推动企业清理处置。

3.4债务问题

政府应出台政策,以协助建立协调沟通机制,解决僵尸企业多头债务;通过相关政策建立债权人委员会制度,由债委会统一协调、制定债务重组方案,妥善解决各方债务问题。

4 处置僵尸企业的要求及原则

僵尸企业处置应顺应我国经济结构调整、经济发展新常态、供给侧改革的需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和政府的服务引导作用。

4.1坚持顶层设计,政策引导

政府可通过规模适当的融资支持、财政补助、税收优惠等措施为企业提供直接或者间接支持。同时,为加快处置僵尸企业,提供政策指导依据,应尽快制定出台具有指导性、可操作性的处置僵尸企业指导意见,科学界定标准,明确目标和责任、渠道和方式、监督检查、后评价、责任追究、配套政策等方面内容。政府应梳理影响僵尸企业流动性的主要环节与因素,建立支持僵尸企业流动性,包括企业办社会职能移交、人员安置、税费减免、资产、债务、司法程序的政策框架体系,加大各项财政支持力度,促进僵尸企业要素流动。制定鼓励处置僵尸企业流转税费减免政策,降低企业清理处置成本;建立僵尸企业清理处置考评体系,对僵尸企业处置损失不计入当期效益指标考核或给予企业延长处置损失冲减利润的期限,鼓励僵尸企业清理退出。制定鼓励接收僵尸企业系列政策,建立划转手续办理的绿色通道,提高流转效率,减免要素重组、产权流转等税费。

4.2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推进供给侧结构改革

在僵尸企业处置过程中,首先应根据经济发展新常态来界定亏损企业是否属于扭亏无望的类型,对于确属僵尸企业的标的企业,要依据供给侧改革的原则和目标,切实贯彻落实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推进市场取向的改革,加快僵尸企业处置,有效化解过剩产能。

4.3准确定位政府机构的作用和功能

政府的正确定位是发挥顶层设计、渠道疏通和政策引导作用,而不是作为推进僵尸企业的主体去实际操作。由于僵尸企业不借助外力往往难以处置,因此,标的企业和出资人应该为双责任主体,对中央企业来说,标的企业和集团公司是处置僵尸企业的责任主体。

4.4坚持“一企一策”

认真分析各企业的实际情况,在人员安置、债权债务、人员就业等问题上下大力气化解,维护良好的诚信体系和社会秩序,防范金融风险。对于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僵尸企业,综合选择和运用产权转让、清算关闭、破产退出、企业歇业等各种方式予以“出清”。对于企业虽扭亏无望,但有形或无形资产,如土地、房产、知识产权、公司壳资源等仍具有较高市场价值,应通过资产剥离、重组等方式进行要素分解,将稀缺的各类资源要素从僵尸企业中释放出来,采取企业间、行业间的要素重组整合方式,实现要素优化配置与协同效应。以法院为主导,积极受理企业破产申请,统一协调各方,化解企业查封、抵押、企业债务等遗留问题。完善破产管理人管理制度,拓宽破产管理人选聘渠道,除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外,积极引入证券、投行、企业管理者等专业团队组成破产管理人,加强破产管理人的专业化运作能力。

4.5僵尸企业处置要和国企改革有效结合

中央明确要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在国有企业“清理退出一批、创新发展一批、重组整合一批”中发挥作用。因此要充分利用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市场化、专业化运作平台,化解产能过剩、处置僵尸企业。

4.6坚持市场化运作,合法合规预防腐败

在政策引导上,以政府为核心;但在实际操作中,则坚持市场为主政府为辅,减少行政干预,保证处置过程公开公正公平,通过有效的产权、资本、要素流通市场或市场化操作平台,加强处置的市场化、专业化,多渠道化解债务,稳妥分流安置人员,创新资产处置方式,防止简单一卖了之,防范国有资产流失,设计好预防腐败。

综上,在政府建立有效的政策引导机制基础上,加快推进僵尸企业清理处置应当疏通和确立多种处置渠道,企业根据具体情况,自行选择。以清理退出为目标,以标的企业和上级出资人为责任主体,通过遗留问题的解决,快捷处置僵尸企业;原则上能自行处置的尽可能自行处置。

在僵尸企业处理中和处理后所发现的残余价值方面,以要素整合为主,发挥行业、企业间协同效应,对僵尸企业生产要素进行企业间、产业间重组整合,挖掘僵尸企业生产要素价值,促进要素合理配置。交由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集中处置。对一些涉及重大资产处置的僵尸企业划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市场化平台,专业化运作,给予僵尸企业处置缓冲期,为分类处置、专业处置、有效快速处置僵尸企业创造条件。

对官司缠身、必须通过法律程序方能清理处置的僵尸企业,应以司法破产为主,进入破产程序,通过司法程序维持正常的退出重组程序,解决遗留问题,维护各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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